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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

1.社会保险制度理念

各国的保险立法都受到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理念的影响,但是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种独立的制度,应该有用自身独特的制度理念。应该从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入手来理清社会保险制度理念。纵观社会保险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社会连带、互助共济、社会契约和社会共同责任催生了社会保险制度,同时也成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各国的保险制度都需遵守的理念。其中社会连带和互助共济建立的人性的基础上,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灵魂,社会契约与社会共同责任是基本的方法。

2.新农合制度构建遵循了社会保险理念

2.1社会连带、互助共济理念在新农合制度中的体现

通过对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而产生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制度中继承了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连带、互助共济的理念。在新农合制度中,有收入的农民为自己和有抚养、赡养关系的无收入家庭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县、市、省、国家四级财政提供保险缴费补助,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将“农民社区集体互助共济”的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转变为了“社会互助共济”的新农合。

2.2社会契约、社会共同责任理念在新农合制度中的体现

新农合制度变“农民社区集体互助共济”为“社会互助共济”,为了实现对新农合中的基金进行法制管理,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管理运营结构。实施参与性行政管理的原则,农民代表社会保险与医疗专家代表参与到新农合的管理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中。

3.社会保险理念下完善新农合作制度

3.1设立政府财政补助有限责任,完善筹资分担机制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保险属于缴费型社会保险,新农合保险的基金主要由农民缴费和财政补助两个部分组成。新农合制度的筹资分担机制应该包括农民缴费额与动态增长机制、财政补助比例与动态增长机制两个部分。农民缴费额与动态增长机制方面,农民缴费采取定额方式,定额按照农民平均收入一定比例估算确定;根据我国地区收入差异较大的国情,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自主确定缴费额与收入比例,这就建立了农民筹资动态增长机制。财政补助比例与动态增长机制方面,财政补助在新农合保险基金中的比例由我国的政策决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政府可以根据财政的实际情况来动态的确定补助比例及具体额度。

3.2明确参保农民及团体参与新农合管理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各国社会保险运营与管理的规律为:参保者通过参保者团体的组织加入到社会保险中,能够提高社会保险的效率,使社会保险运行的成本降低;参保者团体能够使参保者的个体保险利益最大化。新农村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农民参保者应该通过农民团体参与到新农合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同时,新农合农民团体参保的最低控制线应该为85%以上,通过这个规定来抵御农民自愿参保情况下逆向选择的风险。鉴于我国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不稳定性与复杂性,关于集体经济扶持农民参保方面,不能够进行强制性的要求。

3.2.1农民及团体参与新农合基金的筹措环节

由于我国农民大多数以村为居住社区,在现行的新农合中采用以村为单位、村委会组织的医保费缴纳方式,之后逐层汇集到乡、县。通过实践证明,这种参保方式能够为新农合筹集资金节约费用,还能够抵御逆向选择,符合社会保险社会连带、互助共济、社会契约、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

3.2.2农民及团体参与新农合基金管理、监督环节

农民自治团体的不发达是影响我国农民参与基金管理、监督所要面对的最大的问题,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能够代替农民团体对新农合实施纯行政管理。针对这个问题,应该做到以下三方面:一是通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这些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确定来保证农民参与新农合监督与管理;二是在这两个机构中,农民代表应该占到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名额,对农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通过鼓励地方政府培养与扶持农民自治团体的行为来使这些机构不断壮大;三是社会保险与医疗专家应该占两个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名额,通过这种设定来使政府部门代表与农民代表的利益争夺得到平衡,弥补政府部门代表与农民代表在社会保险与医疗方面的局限,使两个委员会更加专业和独立。新农合制度现在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正在成长的阶段,在《社会保险法》中确定了将新农合制度提升为正规的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彻底贯彻社会保险理念才能够完成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作者:谭宗林 单位: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