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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之作用

保险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之作用

[摘要]通过开展适合于保险与安全监管工作的风险评估体系的研究,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从而为降低职工、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风险水平,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

[关键词]保险;风险评估;安全监督管理

1引言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致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人类生息繁衍的世界上,无论科学技术多么发达,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力量多么强大,因自然、社会、机械故障、人为操作等因素造成的各种灾害事故损失总还不能完全避免。纵观古今中外,地震、洪水、山崩、海啸、台风、雷击、火灾、轮船倾覆、飞机坠毁、火车相撞、石油井喷、煤矿塌方、机械故障、交通事故以至人们的工作失误、产品质量缺陷等,导致物毁人亡造成经济损失的实例,举不胜举。人们为了避免各种原因造成的灾害事故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许多预测预防的措施。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企业、家庭或个人渴望获得经济补偿以便恢复生产和生活。由于是人们不断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保险的经济活动手段。同期在企业的安全投入方面逐渐出现了有关保险方面的内容,迄今,除了工伤保险之外,还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许多方面的投入,这些保险内容的增加以及险种的变化都是为了实现在损失以及伤害事故发生以后受害方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同时也是为全社会提供一种安全的心理保障。

2风险与保险

在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对风险的定义中,采用了事故概率函数(或频率)和后果的概念,有时采用术语“期望的损失”。对于风险的认识,除了简单的在工业技术上的评判之外,它还受到心理学、人类工程学等多学科的影响,例如,公众对大公司的安全期望比小公司的期望大,要求大公司采用更高的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存在事故的风险即意味着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这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因此,企业总是期望自身的风险水平相对较低,这样既可以避免生产不受影响,同时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度和产品竞争力。但是事实上,一旦企业的生产装置开始运转,其设施设备的固有风险便随之而来,如何保证即使在事故发生以后,企业生产也不致受到严重阻碍,除了企业自身在建设初期加强设备选型,选用安全度高的设备,在运行期间加强管理之外,还必须考虑一旦发生事故如何弥补损失,恢复生产。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人就是保险业务的经营者,即通常所说的保险公司,它通过收缴保险费而承担被保险人所转移的风险。被保险人就是获得风险补偿的人,他有权在发生风险损失时要求保险人予以补偿。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要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

从风险与保险的关系来看,风险是保险业的“原料”,是保险的第一要素,可以说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财务型技术,保险公司便是专门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的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

3保险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

保险在经济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通过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帮助个人或组织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时避免或减少经济危害。这种经济危害,对于个人来说,只是经济困难,但对于企业来说,就可能是破产。依据马克思的产业资本循环理论,产业资本包括或具有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3种形态;3种形态的资本在空间上同时并存,在时间上依次继起;产业资本要顺利循环,要求3种形态的资本能够顺利地相互转化。保险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可以保证3种形态的资本顺利地转化,不会因灾害事故而造成产业资本循环的停滞或中断,从而有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和稳定。

保险通过收取保费而接受投保人所转移的风险,为其提供安全保障,因此,保险的主要作用之一就在于减少被保险人对于自身所面对的风险的忧虑或心理上的不安。

3.1保险的微观经济作用

保险的微观经济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经济安全。就个人或家庭而言,保险无疑具有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作用,使个人或家庭的生活得到保障。不仅如此,人寿保险还可应用于老年生活、筹措子女教育费用等方面。就企业来说,发生损失时,不仅可以立即得到补偿,使企业的经济生命不致中断,而且对可能遭到的利润损失可直接用保险方法获得解决。此外,企业也可能因不幸事故的发生而对公众或职工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有时可能十分巨大,甚至使企业难以维持,而通过购买有关的保险,便可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从而维持企业的经营稳定。

(2)提高担保信用。有了保险,微观经济单位在融资等活动中便会因其投保而使其信用提高,继而获得诸多的方便。在欧美等国,个人求职(如诚实保证)或子女婚嫁(如人寿保险)常以保险为条件。再如企业主,也可通过购买人寿保险而提高其信用。

(3)促进事业发展。无论个人还是企业,购买保险以后,将不确定的巨大损失转化成了小额损失,消除了后顾之忧,从而可以专心致力于事业的发展,还可增加企业扩展的机会。

(4)养成节俭美德。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储蓄来自于节俭,但储蓄全凭自愿,难免有始无终,或是挪作他用。保险则胜于储蓄,因为投保以后,必须按保单规定按期缴纳保险费,直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届满时,才能领取应得的保险金,无形中带有强制储蓄的性质,形成节俭的美德。节俭所集中的资金又可用于经济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3.2保险的宏观经济作用

保险的宏观经济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经累积、集中就会形成巨额资金。尤其是人寿保险,因保险期间长,累积日久便成巨额资金。这些资金,构成了社会长期资金的主在来源,只要运用得当、投资适宜,不仅可以增加国家财富,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保险人赔偿给付的可靠性,降低全社会的风险水平。

(2)调节金融。就保险在社会再生产的交换环节中的性质而言,因为能够集中巨额资金加以运用,可以起到调节金融的作用。

(3)稳定物价。保险可以使企业维持连续经营,使供需保持协调,物价得以平稳。另一方面,保险对应付风险的准备,较之各个企业单独去处理,可以节省许多开支,使成本降低,价格回落,从而起到稳定物价的作用。

(4)增强国际经济关系。一方面,巨额保险标的的国际再保险,可使风险尽量分散,经营更加安全,促进了金融的国际化;另一方面,各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使国际贸易的风险减少,国际市场的范围扩大,从而促进国际间一般企业的发展。所有这些,均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加速发展,提高了国际间的信用与利益。

(5)促进全社会安全与稳定。为谋求社会福利,国家可以通过推行社会保险,达到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稳定、促进社会安定的目的。其他为社会目的而实行的强制保险,如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也可以发挥其降低个人、集体风险保障社会安定的积极作用。

4保险介入安全监督与管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风险是保险的第一要素,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因此,保险的核心就在于对风险的准确把握,在于对风险的控制管理水平。所谓风险管理,就是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对风险进行识别、预测、评价的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处理技术,是以一定的风险处理成本达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理风险的过程。风险管理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处理方法和效果评价等。

保险的派生职能之一——防灾防损,在客观上起到了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险人通过与公安、消防、交通、水电、农牧渔业、地震、气象部门的配合,开展防火、防洪、防震和防止交通事故等宣传工作,提高了投保人对防灾防损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参加当地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委员会等安全组织,做到互通信息,搞好各部门的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人还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地区性或行业性安全联合检查、冬春两季防火检查和夏秋两季防汛检查等,帮助投保人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承保、理赔工作,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拨付防灾补助费,用于防灾防损专职部门添置设备、防灾宣传、修建防损设施,使企业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如此既稳定了企业生产,也保障了社会安定。

大力发展保险事业,不仅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其稳定社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对企业安全水平的正确评估,为企业的自我管理、政府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提供依据。在这一点上,保险和安全监管有着同样的需求,那就是开展互补的风险评估体系的研究,从而为降低职工、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风险水平,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保证。

保险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承担着补偿灾害损失的责任,从企业经营管理和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必然会主动关心保险财产的安全,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企业运用自己长期处理风险的经验和专门知识,积极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咨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同时,保险企业还会主动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基金,资助有关部门增添防灾设施,开展灾害研究。通过上述种种工作,既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或缩小灾害损失的程度和影响,使社会财富少受损失,又可减少保险赔款支出,稳定保险经营,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统一。

为了社会安全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强制规定一些安全措施或安全要求,迫使个人或企业加强对风险的管理。例如,对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机动车辆实行年检制度,并强制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或搭乘交通工具。而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保险的力量介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必然可以促进提高企业自身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风险控制与管理水平,从而改善企业的本质安全化水平,降低企业自身及保险业的风险。

要想更好地实现保险职能以及保险的派生职能,必然涉及到了一个新领域,那就是保险公司如何确保对企业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从而能够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最终实现全社会风险分担的目的。同时必须要看到全面实现保险的职能,一方面要依托保险公司的技术创新和不断开拓,另一方面,人们必须认识到保险职能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与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保险已不再单纯是一种企业行为,更多应该是一种社会行为,一种企业兑现其为保障社会“安定”的承诺的行为。

随着现代保险的发展,国外各大保险公司均不同程度上已经或正在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经过长期的不断积累和实践,国外已经形成了大量先进的理论、理念、思想以及实践经验,尤其在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方面已经远远走在了人们的前面。

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欧美、日本、新加坡、香港等,由于其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发达的阶段,所以很多企业行为是直接与市场挂钩,是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如在上述国家和地区,许多行业自身均已形成了一套风险评估体系,因此,已经积累了大量技术数据,同时不断完善了其风险评估的方法理论;无论是接受国家监察,还是公众监督,还是进行保险,企业均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提供相应的评估结果,表征企业的安全水平。而这些评估体系,或是由企业,或是由科研机构,或是由国家监管部门,或是由上述多方参与建立。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评估体系无一不是借助了保险的评估理论体系。国外保险的一些做法就很值得人们借鉴,比如:

(1)在保险活动中,若是被保险方在一年中未发生任何事故,那么保险费率会逐年降低,作为一种对被保险方的补偿奖励。

(2)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方规模的大小,分配安全检查人员到各个单位进行检查,促使被保险方不断检修、保养、维护设备,控制风险水平,若是检查人员认为被保险方未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降低风险水平,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

这表示保险为企业提供的不仅是简单的保险服务,它还为企业提供防灾抗损的监管职能,从以上两种做法看,无论是保险费的下降调低,还是保险合同的中止或延续,均需要一个中间环节,那就是一个对被保险方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通过风险评估——评估风险控制管理的水平——中止或延续保险合同的方式,介入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被保险方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从而很大程度上分担了本应属于政府监管的一部分职能。

同时,由保险的功能可以看出,保险对于企业的保险、银行贷款、政府及公众的安全信任度等活动均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在上述活动中,企业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企业是具有安全信用、贷款偿还能力等。那么,建立一种适合于企业保险和安全监管的风险评估体系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反观国内,保险行业经过多年粗放式的发展,逐步开始规范化、科学化,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直接导致保险的发展走人了一个瓶颈地带,尤其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各种机构、机制、管理等诸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了保险业和安全监管在技术上、理论上、观念上的落后,也使得国内的风险评估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还是在引用、吸收国外技术的层次上。当务之急是建立完善、有效并适合于中国保险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风险评估体系。

5对策措施

加入WTO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各种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不断融人国内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人们的风险管理理念也应该逐步与国际接轨,接受和汲取国外先进风险管理思想,不断提高人们的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监管的目的在于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要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不仅是涉及到行政管理问题,它还涉及到其他譬如安全科学、安全工程、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方面的内容。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采用的安全监管模式大都是政府监管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各类标准的优势,将安全监管过程标准化;同时发挥社会其他包括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等等的力量,促使企业认识到降低企业风险水平对于企业在全社会获得应有的经济、政治地位的重要性,也只有得到社会的认同,获得社会信用度,企业才有可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先发位置,譬如在企业规模扩大、选择合作对象、获取政府贷款、得到银行担保等等拥有其他企业所没有的优势。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损失预防的普遍推行,是现代保险经营的一个发展方向。虽然损失预防通常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但当今的一般保险业已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其理由就在于“疾病的预防胜于治疗”,这一点在西方尤其是欧美国家以及新加坡、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的承保活动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如海上保险方面,造船技术与航海技术的发展、海图标识与海难救助等有关制度的完备均足以达到预防的目的,因此,保险公司便随时设法协助这些技术的研究和制度的改进,使海难的灾害减少。又如火灾保险方面,保险公司对良好的建筑与消防设施常予以保险费折扣的优待,甚至支出消防费,或直接组织火灾救助队,以抢救受灾中的财产。

尽管损失预防似已超出保险范围,但当今国际上各大保险公司无不将其视为经营上的合理措施。相比较而言,国内在这一领域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没有能够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加快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积极开展风险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可以尽快弥补与国外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打下人力基础。抓住目前保险的发展趋势,把握机遇,加快风险评估研究机构的建立,分离保险公司风险评估的业务,成立相应经纪公司,积极开展将保险、风险评估和企业安全水平评估结合起来,从而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风险评估体系。

同时,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安全事故报告数据的收集积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实现资源的共享;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现在正在全面开展的安全评价工作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安全工作者参与到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的工作中来,不断丰富和发展风险评估的理论、理念和思想,并落实到实处,降低全社会的风险水平,从而不断推进我国的安全工作。

在加强立法进程以及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与企业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发挥其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开展适合于保险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风险评估体系的研究,不仅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条件,从而有效降低职工、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风险水平。

6结束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一方面往往会缩减其在安全、健康方面的开支;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它又必须提升企业形象,增加在安全、健康方面的开支。那么如何规范企业在安全、健康方面的投入行为,光靠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干预显然是不够的。实践也证明,在这一点上,管理部门的干预也远远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目标。企业甚至对于安全产生了一定抵触情绪,与此相对应地产生了国家直接干预企业安全工作的现象。虽然对于一定时期来说是允许其存在的,但从长远来看,对于营造正常健康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来说,这无疑是不可取的。

对于整个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而言,国家的责任在于制定“游戏规则”,在于将管理过程标准化,做到管理上有章可循,有理可据;政府必须在这一进程中发挥它独到的效用,无论是在人力资源的提供,法律法规以及各类标准的制定、安全监管机制的建立,还是最终整个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都必须是在政府的统一宏观调控下进行。

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迫切要求人们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除了不断转化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弱化行政干预色彩,除了进一步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宏观管理的能力之外,人们还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企业要生存,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然需要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就必然需要遵守市场规律;因此,应该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应该尽快在这一领域积极开展各项研究,将保险行业融人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政府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保持各方的信息沟通,同时要积极开展适用于各行业的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并开发各自相应的基础数据库。

参考文献“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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