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税收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税收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摘要]税收制度是国家重要的法律制度,关系到社会发展与公平公正,关系到国计民生。在税收公平视角下,详细分析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分别从发展现状、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作用等角度重新认识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并且及时总结发展改革新思路。目的在于推动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实施,维护国家税收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基;税率结构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提议,2018年10月1日先行实施,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到5000元。税收政策调整,是应对市场经济体制变化,完善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策略。税收征缴作为国民经济调整的主要手段,一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政策的提出都从公平角度出发。但是因为主体要素、资源变化多样,发展机遇及发展差异等影响,个人所得收入差距明显。在税收公平视角下,不断改革优化个人所得税,及时在市场初次分配后,再次展开更加详细的分配与调节,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一、个人所得税法发展现状

税收公平作为税法学第一原则,从起源一直到发展至今,依然坚持实质性公正核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不断提高,但收入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国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个人所得税法,但是在很多方面依然没有真正实现公平公正[1]。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制度,历经5次修改,多次对扣除标准调整,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个人税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基问题突出

税基问题一直困扰着税收改革,尤其是税基设计,存在不合理现象,影响税收改革公平公正的贯彻落实。纳税公平要求能力与纳税同等,从纳税实质上来讲,评定“能力与纳税”,不能单纯的从收入多少加以分析,必须多角度对纳税人能力进行评估,综合工作性质、年龄、收入等因素,贯彻落实公平原则。但是我国实际税基设计中,一方面,税基设计范围狭窄,其中还存在应纳税所得额不明确的现象[2]。高收入群体通过各种手段将收入隐藏,尤其是收入来源无法确定。另一方面,分类所得税制不管是费用还是扣除机制等,不能将收入来源准确区分,与物价变化、通货变化等不匹配,不能准确对纳税人能力进行衡量。

(二)税收结构不完善

税收结构不完善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重要影响因素。因为税收结构不合理,导致税率结构出现问题,不能实现横向与纵向的共同公平,尤其是纵向公平问题。当前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主要采取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且此税率的确定经过反复推敲与修改,但是实际落实中依然出现级数过多、部分税率过高以及级距过小等问题。正因如此,出现收入差距明显的群体贫富落差更大,与“高收入者多缴税、中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原则相悖,纵向税收公平缺失。

(三)税款流失现象严重

个人所得税还面临着严重的税款流失现象。个人所得税收入主体以工薪阶层为主,根据往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比重不断增加,是个人所得税整体的60%,到2018年已经增长至75%。期间主要增长原因是工薪所得增加,企业账面资金增加明显。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不断加强,工资与薪金税收工作顺利,但是面对偶然所得、财产转让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用等税费征收却不理想,本身涉及到的征税项目就很少,加上此方面征收力度不够,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3]。特别是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技术市场等逐渐发育壮大,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状态,红利、股息等都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关键来源,多元化的经济收入格局,远远超出税收征管体系范围,进而出现税款流失现象。

二、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作用

(一)缩小个人收入差距

以个人所得税为基点,对贫富收入差距加以调整,通过累进税率结构为主,以免征额为辅有效解决个人收入差距问题。个人所得税税收模式创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划分为11种类型,其中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主要针对工资与薪金,税率3%~45%。收入较低的群体,采取低税率征收标准,收入较高的群体则采取高税率征收标准(累进模式),这样一来既可以保证低收入者税负减少,又能够达到高收入者多征收的目的,协调收入高低不平衡现象。降低收入较少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是税收制度量能课税原则的体现,收入高的人群多征税则是税收制度调控的体现。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在横向公平,还是在纵向公平方面都取得明显公正公平的成效,正因如此其调整贫富收入差距的功能才能得以体现。

(二)协调税收不公平

调整贫富差距前提下,个人所得税还能够通过税收改革,提高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科学管理改革开放之后短时期内暴富的人群。利用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管理,扩大个人所得税管理规模,完善税收管理模式。工薪阶层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对象,其不管是管理还是税负等都有限,将征收天平逐渐向高收入人群倾斜,由此获得“税收公平调节器”,有效控制与管理个人收入问题。

(三)加强税收管理力度

个人所得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税收管理力度,提高对违反税收政策惩治的严厉性,并且加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遵循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积极从暴富群体征管体制创新着手,面对违反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人群,严厉惩治。深入挖掘与加强对所谓的灰色纳税地带加强监督与管理控制,改变个人所得税“工资税”说法,真正激发出个人所得税的价值与作用。

三、税收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新思路

(一)以综合、分类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度作为前提

短期内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必须以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混合征收制度,由此全面落实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并且逐渐转变为综合征收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主要划分为三种模式: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主要是根据个人经济来源与收入进行汇总,扣除相应费用之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要求进行征税。综合征收制是个人所得税征收中最公平的一种,我国也在朝着这种制度不断转型。但是综合征收制对征收系统、管理模式等要求极高,尤其是征收稽核系统,必须协调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税务管理、经济发展、税收对象、税收环境等关系。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宜采取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度,暂时代替综合征收制[4]。同时,应积极升级税收系统,从信息全面共享角度出发,更好的适应人口结构复杂、个人所得税收入多元化以及社保系统不连通等不足,为综合征收制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加大综合征收制力度,最后全面实现综合征收制[5]。综合税收制是个人所得税最理想制度。此制度的落实要求个人信用制度必须完善,并且采取金融实名制,征收稽核系统十分完善。我国正朝着这方面不断改善,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实施,为综合税收制的实现创造了有利条件。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费在年终统一计算汇总与扣除,并且每月按照纳税项目分开计算。这种税收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不给纳税人逃税机会,尤其是纳税人无法将收入金额化整为零,有效预防国家税款流失问题;二是为税收管理成本减少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即便未来个人所得来源出现变化,税收机构依然能够通过已有税法准确确定课税对象,避免个人所得来源多元化,税收工作紊乱。

(二)细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面对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还要将费用扣除标准详细化,为个人所得税费计算提供便利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扣除;一种是生计扣除。下面主要针对年终奖金一次性应纳税额扣除计算为例,详细阐述细化个人所得税费扣除标准的重要性。全面一次性奖金主要体现在企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中,综合考察雇员工作业绩与全年表现等,并且联系企业与社会全面经济发展,为雇员发放奖金。当然一次性奖金中囊括加薪、年薪制以及绩效工资等[6]。纳税人一旦获取全面一次性奖金,则将其归纳到单独一个月,以工资薪酬的方式计算所得税,并且由扣缴义务人及时扣缴。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当然主要以混合税收制度为主,这种税收制度的实施,确保实现合理设计、累进级数基础上,还要针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保证个人所得税法调整贴合民生需求。具体税率设计主要从分类环节、综合环节着手。分类环节中,课征税费比例包括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这其中非劳动所得变化波动大,需时刻关注其中的弹性变化与风险因素,并且抓住易隐匿的特点,对税率进行综合考虑与设计,将其控制在劳动所得之下。收入差距的产生,主要体现在非劳动所得方面,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税率调整,是降低税收差异的关键所在。这方面是今后一段时间税收改革研究的重点内容。综合环节中,因为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所以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也与其息息相关。纵观国际上对税收改革的调整与实践,发现在个人所得税核算中,不宜出现过多次数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需时刻关注纳税人心理变化,平衡纳税人纳税想法,进而减少纳税人出现逃税、漏税的动机。具体到我国税率调整中,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事业承包户等,其超额累进税率适用5级5%~35%。当然综合考虑国际税收竞争情况,将使用税率调整到30%,这样一来既能够体现出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又能够帮助税收模式运行节省一定成本。

参考文献:

[1]周银.税收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路径探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78-81.

[2]王岳聪.税收公平原则视角下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研究[J].现代商业,2018(12):168-169.

[3]叶玲静.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之选择———基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的考虑[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8(1):54-58.

[4]何俊卿,田发.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制改革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7(4):56-60.

[5]齐洁.税收经济职能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研究———以常州市为例[J].江苏商论,2016(27):55-56.

[6]侯明芳,马瑶,宋燕玲.中美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研究———基于税负公平的视角[J].商业会计,2017(11):135-138.

作者:葛蕾 单位:山西药科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