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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垄断现象的对策

国内垄断现象的对策

一、参照类: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理论与实践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份额的排他性控制。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

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

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

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

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至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性交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商业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

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中国连续几年实现了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的相对稳定,这或许显示,中国经济正在步入相对平稳发展的成熟阶段,从而已经有能力在某种常态中解决深层次矛盾,有能力避免以往反复出现过的大起大落、忽冷忽热的剧烈波动。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过后,商品市场的基本供求状况也没有发生逆向变化。根据这种长时间、大面积、多品种“买方迹象”,似有理由认定,中国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常态”,市场机制及其竞争机制已经顺其自然地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传统经济体制的那种国家垄断各个经济领域的局面已经基本改观。

这一历史性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提出了关注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政策需求。主要表现是,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不公平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不公平竞争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已对市场发育构成明显威胁,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多种现象同时并存、交织,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对于这些颇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现象,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定将对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构成极大威胁,并阻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直至发生“市场变异”,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有的曲折和伤害。

反垄断,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第一主题,以及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立法,在发达国家的争论、调整、修改和完善从未停止过。在以往的东西方经济学中,垄断被不约而同地解释为资本主义专有的制度现象。根据后来各国的经济实践,有理由确认,垄断作为竞争的伴生物,实属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现象,与市场和市场经济同属一个经济范畴。当然,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行政化、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阶段,情况更为复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现象以外,又有明显的特殊表现。因此,针对中国市场状态变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需要研究、制定特殊的对策思路,至于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和经济性垄断,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同反行政化垄断相比,毕竟是第二位的。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其由来。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因此天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当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存在着一个极其鲜明的共同点,即都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的,尚缺乏从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能够导致垄断的,只有行政权力这个唯一合理的解释。或者说,中国的垄断主要不是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传统经济体制的种种特征也可归结为国家垄断,即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直接控制所有的经济领域。这种全面国有化和国家垄断趋势,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是“封着口”的或“全封闭”的,即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肉烂在锅里”,泄漏的机会不多。当时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大一统的经济体制,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社会舆论、价值取向等等可以保障这一点,故染指垄断利润、化公为私、化国有为部门地区机关所有的可能性极小。

改革开放,实行放权让利以后,行政权力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管理体系已经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放权让利多被各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机关截留,并没到位。于是,在部门、地区权力和自身利益有了经济市场化这个大舞台作为依托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所能够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表现——各级各类政府官员。因此,现在所能看到的,大多明显表现为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局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也即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入的超经济独占。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

一是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

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冲击市场;

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

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

五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

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

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

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抵抗,而官僚集团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