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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险管理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险管理论文

一、省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

1.养老保险。省农民工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覆盖城镇企业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多采用这一方式参保,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二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主要适用于短期、季节性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主要仍在农村务农,进城务工属于阶段性、短期性的行为。三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可参加单位注册所在区域的居民养老保险。从覆盖面上来说,养老保险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取决于参保的方式和缴费的水平。

2.医疗保险。目前,农民工可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种方式参保。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保障范围基本覆盖农民工;二是农民工医疗保险在省内统筹区域内或跨区域之间可以进行转续,符合农民工流动性的特点。参保(合)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互认互通,并按每参保3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参保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流动就业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

3.工伤保险。1997年颁布《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条例适用于企业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003年《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际将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包括在内。2012年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办法中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即赔偿金额由原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变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一规定使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增加,大大提高工伤保险的参保率。2009年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15.13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58.18万人;2010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27.37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68.80万人;2011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43.40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81.52万人;2012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95.26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87.82万人。[1]

4.失业保险。1998年《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颁布,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失业职工是指失业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条例中一是要求城镇企业,二是要求城镇户口,可见也并未将农村户籍在城市工作的流动人口纳入保障范围。2006年《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条例中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一是参保单位不再局限城镇企业,二是不再以户籍作为失业人员认定的条件。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条例的颁布正式将合同制农民工列为失业保险的保障人群,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98.60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10.85万人。2010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09.61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14万人。2011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16.75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18.45万人。2012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24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22.75万人。

5.生育保险。1997年颁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该办法中只将与企业具有长期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对于其他用工形式的农民工并未提供生育保险。2011年《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办法出台扩大参保人群的覆盖面,不再局限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法适用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已经涉及到多种用工形式的农民工的生育保险问题。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1.0%。

二、省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问题和分析

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还未全面实现。针对农民工的流动性,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是养老保险的重点问题。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还规定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云南省农民工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保、城居保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可重复参保,同时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转移接续;新农保、城居保省内转移接续;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转移接续。但是转移接续并没有完全覆盖三项制度,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等问题还未解决。

2.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农民工,但异地就医存在困难。农民工医疗保险中最大的问题是异地就医的问题,这是由于农民工主要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一,门诊费用无法报销。省新农合门诊减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家庭账户模式,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缴纳的人均参合费用建立账户,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助共济,门诊费用封顶线为家庭账户资金总额;二是门诊统筹模式,从合作医疗资金总额中分配资金总额不超过30%的资金进行门诊减免,农民门诊时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三是家庭账户+门诊统筹模式,即结合上面两种模式,参合农民先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后再进入门诊统筹。[3]三种模式的门诊就诊基本都要求发生在村、乡两级门诊,县级及以上门诊原则上不予减免。这给农民工带来的问题即是异地就医的门诊费用无法报销,这与农民工外地务工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合的。第二,住院可异地就诊,但医疗费用较高,报销水平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低,农民工承担报销后的医疗费用负担重。2009年开展即时结报后,办理转诊备案后,参合农民出院时由医疗机构按直接垫付新农合补偿费用,再由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再进行结算,手续较为简单,大大方便参合农民的就医。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来说,在异地生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方便农民工的异地就医。但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多选择经济发达的省市级行政区域就业,而这些地区医疗费用相对较高。2010年全国省属医院出院病人人均住院费用12938.7元,地级市属医院8100元,县级市属4891.5元,县属医院3261.8元。2010年全国出院病人人均住院费用6415.9元,三级医院10442.4元,二级医院4338.6元,一级医院2844.3元。[4]新农合的报销水平平均低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如在省属、地级市属医院或是三级、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医疗费用高,报销水平低,自付部分对于农民工压力仍然较大。

3.工伤保险缺乏浮动费率,农民工维权难。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缺乏浮动费率,工伤预防激励机制缺失。从实际情况看,对处于风险等级相同的企业而言,各个企业交纳的费率都是基本一致的,这样就没有显示出各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差异性。各地市制定的费率档次普遍较少,费率档次差别也较小,普遍缺乏浮动费率的激励机制,工伤保险预防功能弱化。[5]第二,农民工维权难。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对劳动保障权益知之甚少,维权意识淡薄,在劳动力市场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是由于监察力量不足,特别是县、乡一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劳动保障执法不到位,致使侵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查处。[6]

4.农民工逐渐重视失业保险,但保障水平和作用仍然不足。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有两种办法:一是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满一年,视其工作年限长短,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金;二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自愿选择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参保其他失业人员同等对待。2013年3月1日起,省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如农民工自愿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一年最高可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月860元,共计1720元;最低每月可得535元,共计1070元失业保险金。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2006年对省农民工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平均月收入为824元/月,其中,月平均收入少于500元的占20.5%,月平均收入在500~1000元之间的占53.2%,在1000~1500元之间的占17.2%。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缴费基数也较低,一般是无法获得较高档次的失业保险金的,也就是说目前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比2006年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还要低。况且若农民工选择自己不缴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金额还会低于上述情况,可见农民工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仍然不高。

5.生育保险是保险中的弱势险种,但农民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限。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低,城市高昂的子女生育费用也让广大育龄女性农民工对于在城市生育望而却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农民工较少。一是由于农民工对生育保险认识不足,对生育保险中涉及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生育营养补助费;产假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等保障不知晓或是不重视。尤其是流动性就业的农民工遇到生育问题,一般选择返回户籍所在地生育,部分医疗费用又可以在新农合中获得报销,对生育保险中的待遇并不关心。二是用人单位也不愿多负担生育保险的缴费。

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建议

1.继续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尽快出台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转移接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自体系内和两者之间也已经实现省内的转移接续,但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还没有相关政策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还不能跨省进行转移接续,针对农民工流动性的特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

2.提高农民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补偿。如前分析农民工即便办理异地就医手续,门诊医疗费用是不能获得补偿的,住院费用可以报销,但住院费用普遍较高,报销比例低,农民工不仅自己需承担门诊费用,住院时还要承担较多自付部分。为缓解农民工的医疗费用负担,建议农民工能够提供在就业地工作一定期限(如6个月或1年)的证明,适当提高医疗费用的补偿比。

3.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省工伤保险重视工伤补偿,对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补贴、康复性治疗费用、死亡补偿费用都有相关规定,但预防和康复的功能发挥不足,应建立集“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化解社会风险的新型制度。建议建立浮动费率机制,细化行业内费率档次和费率差别,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建立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康复机制,导入农民工职业康复与心理康复机制,开拓完善工伤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大服务体系。[7]针对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应加大宣传,让农民工知晓工伤保险政策和维权渠道,应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

4.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建立新型失业保险体系。失业保险金水平不高,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建议整体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的保险金发放是有限定时限的,失业保险金领完后,基本生活仍然无法保障,所以农民工失业保障更多的应该强调失业预防和再就业的扶助。农民工获得的技能培训较少,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面临着较大的失业风险,就业期间农民工应该树立主动学习、提高技能的态度,政府引导用人单位并给与支持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政府也应该将现有的再就业培训做实、做到位,重视失业人员的心理疏导,建立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就业扶助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失业保险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化解社会失业风险的作用。

5.提高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保障女性农民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适用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连续缴费6个月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政策上来说各种用工形式的农民工都可以参保。农民工生育保险的重点问题是提高生育保险的参保率,这首先需要农民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提高对自身健康生育问题的重视,重视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了解生育保险的待遇,重视自身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等合法权益的维护;其次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为女性农民工投保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应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为其投保。

作者:杨国华俞群俊尹芹单位:昆明医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