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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状元造假影响

高考状元造假影响

一、该案例的基本分析

就本案例来讲,通过新浪网的一个投票,网民就是否要取消造假生的入学资格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应该取消进入北大的资格,另一种是宽容对待,各自支持两种观点的人数相近,尽管最后的结果是北大不予录取,但是这一案例背后还是有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2009年4月22日,教育部、公安部和民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的通知中规定的,如果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就要取消考试资格,或者录取资格,对于教育法律关系的调整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和一般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和层级,这个问题会在下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程序,北大根据三个部委的通知,最终对与该考生做出了因为弄虚作假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罚,从处罚的依据看,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规章,,而学校具有如此大的权力,并且没有监督,‘尽管这个事件可能是相对公正的,但相信很多的招生舞弊案和这个权力的没有制约和随意自主性有很大关系。

(三)行为主体,是该案件的行为主体的责任是否应该由考生来承担,尽管本案例的确是造假行为,但是在处理上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原则,按照相关的规定,弄虚作假的考生应该取消考试资格,但是这个造假行为并不是在考试中出现的,而是加分资格上造假,怎样界定弄虚作假的范围和定义也是需要明确的。从他平时的成绩来看,完全具备了考上北大的实力,高考成绩也证明了他达到了录取分数线,但最后的处理时该生的父母被撤职和处分,他也最后没有被录取,对于考试违纪行为责任认定的主体在此案中似乎有些过宽和过严,毕竟在行政法上的责任概念也是l8岁以下的人是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理的。

(四)舆论和个人,是平衡舆论和个体利益的角度,这个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因为有很多引人注目的字眼,状元、北大、公务员造假,结局也应该是所谓的大快人心,但这个案例的偶然性和结局的随意性,却直接影响了一名考生的一生,这一幕也许很早就能避免,从这个角度看,他用自己的肩膀承担了社会集体违法行为的责任。

(五)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教育机关有时感觉是一个独立于社会的体系,由《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来管理学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都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没有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依据,同时没有和更高位阶的宪法进行衔接。

二、对该案例从平等权的角度分析

我们宪法上规定了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也在不同层面上践行着,但由于宪法法律的不可操作性,很难在制度层面上使其更加具体化,稳定化,不仅仅是教育的平等、少数民族的平等,应该辐射到各个平等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个案例能够如此漠视平等权利,而且环节之多、范围之大都是以权谋私的恶劣情节都对社会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而最后的处理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不公开也掩盖了更多的问题。

三、平等权的保障

平等权是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随着具体法律的完善和舆论的但仅仅是依靠某个案例或单个法规很难从根本落实平等权。首先,应该从制度层面上把平等权固定化、制度化固定下来,不光是平等权,民族权的平等问题,还包括一系列制度的制定,都包含着平等的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其次,平等观念的落实,从如此大规模的造假,我们会看到大家的平等权的观念,确实是很淡薄,可以说尽管法制建设进行了很多年了,可是真正的平等权和保护机制依然没有建立,当平等权遭受侵害时,人们依然是寻求其他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也是从教育和宣传和实践的同时进步才能够根本实现的。

四、网络舆论监督对本案例的影响

最近各种揭露各种考试中的不公平的现象层出不穷,本来涉及面很小的一个事件由于网络科技的影响大、参与范围大、响应快、成本低的崭新的舆论监督方式。国务院新闻办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中国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近几年通讯网络终端的发展来看,手机,电脑,广告等多种信息媒介能够破解过去的新闻审查机制困境,从更真实的角度揭露社会问题,相应的不带任何倾向的评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问题的结果,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推动民主政治进程,把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和适时性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为达到使群众满意的法律铺就了道路。

五、对案例的影响的价值分析

处理结果似乎大快人心,但是辐射出的问题却反映了很多人民对教育公平的忧虑,和处理部门的不信任,因为相信有一点可能更多的人都会去冒这个险,像被处则的该生本来是具备了考取北大的能力,父母出于保险角度的考虑,进行了造假,那更多的不具备考取理想分数的考生肯定抱着尝试的态度去铤而走险了,这样的恶性循环造成了很多考生不参加高考的结果,也体现了社会对法律规范的价值的错误认识,对公平自由权利的蔑视,仅仅以考试成绩来决定一个孩子的命运,对其他更加有价值的社会精神却不加重视,甚至为了各种利益而肆意践踏。六、本案体现的考试制度的问题以上从不同角度对该案例进行了分析,由于教育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地域自然环境和民族文化风俗的差异性,相关政策的制定要更好的区分层次,阶层,性别,经济状况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规定,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教育法规,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要统领和配合其他机关进行改革,通过一揽子的法律法规政策来调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缩小经济差距为教育政策的平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价值平衡,在对教育及考试的价值观判断上,正确的区分和处理、公平与竞争、效益与公平、自由与公平的关系,在各种关系中需找一个较好的利益平衡点和契合点,实事求是的判断出现的问题,在保证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做好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教育招录机制。

(三)法律监督,建立更加独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构,加强考试服务的质量,不能让教育管理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具体实施者,把教育特别是招生制度纳入法律的保障中来,直接代表国家对考试活动进行的管理,并向社会提供考试服务,最后,需要建立独立的考试机构一考试院,不仅仅是具备现有招生考试院的信息职能,更要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下属的单位。

(四)改善途径,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考试结构:首先,实现考试具体内容的全面化,由于经济对职业要求的多元化,考试内容也要从科目、测评要素等方面由专门化走向全面化;其次,实现考试方式的多样化,不能仅仅从大纲知识的记忆和理解这种纯智商的考试方式来选拔,要突破完全依靠笔试这种单一的考察模式,需要更多的检测人的动手能力和心理情感方面的考察。教育公平问题是一个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话题,兼有着时代性和历史性的特征,也是相对的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思想发展状况有密切的关系,也要改变社会和人们对教育功利性和评价单一的现状,孤立的讨论教育问题没有意义。实现自由独立思想的教育终极意义的实现,相信达到这些目标以后,很多相关的教育问题的讨论就不会像本案例这样舍本逐末,才能正本清源的从根本上解决担负着几千年中国人心目中对教育情结和现实的矛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