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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户籍政策范文精选

高考户籍政策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户籍制;教育公平;路径依赖

1户籍制的产生

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了加快工业化步伐,走农业补给工业的道路,同时为了应对冷战需要,我国于1958年1月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确实曾对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重工业的发展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诸如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受限、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居民就业机会不平等、城乡社会保障权利不平等。其中,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同省区的居民教育资源享有的不均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2户籍制度造成的教育不公

2.1高考“同分不同校”

高考作为中国当之无愧第一大考,牵动着无数家庭和寒窗学子的心。能够步入一所理想的大学继续深造是每一位学子梦寐以求的目标。选拔和培养最优秀的人才也是高考和高等教育的最终目标。但长期以来,我国的高考制度以严格的省市划分单位,同样的考试,报考同样的大学,户籍分属于不同省市的考生却有着不同的录取分数;不单单是地方院校,所有的大学,包括教育部直属的重点大学在内,对于本地的生源都有预留较多招生计划的特殊照顾。作为高考大省的河南,2007年高考报考总数达近90万之多,录取率只有52.3%,而高等教育和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上海,高考报考人数只有11万多,录取率高达84%。下表是复旦大学对于上海本地和河南考生的招生情况统计。

从上表不难看出,仅仅由于考生“户籍”的不同,上海考生和河南考生考取复旦大学的难度有着天壤之别。以上数据并非个例,“同分不同校”不仅仅侵犯了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力,也将不利于最优秀人才的选拔。

2.2外地人员子女就学难

接受9年义务教育是每一个适龄儿童的权力,而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一个孩子如果离开了出自己的户口所在地,那么他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随之被剥夺了。因为非本地户口的外地子女要想上条件优越的公办学校,只能缴纳数倍于本地学生费用的高额的“借读费”或“赞助费”。

对于收入较低的外来务工人群,其子女就学更成难题。统计显示,北京市外地户口人员的子女进入公立学校上学的不到64%,而这个比例还主要是针对白领阶层和相对富裕的农民工。月收入八百元以下农民工的子女,进入公立学校的非常少,各种名目的借读费、赞助费让农民工子女望而却步。民办学校成为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这些学校大多存在“四低”问题——“低投资、低收费、低薪酬、低质量”。政府不补助,社会不支持,教师的工资比农民工还低,教学质量参差不齐。

2.3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

在我国,政府垄断着几乎所有的教育资源,但是教育资源再分配的时候,由于经济发达地区掌握着更多的财力和权力,因此他们能够在利益博弈中获胜。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教育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政府财政大多用于支持少数名校的建设。

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结果是教育资源和成果主要被所谓的经济发达省市占有,这也就意味着被相对富裕、相对强势的社会阶层占有。教育资源配置上日渐生成“权贵集聚效应”。当那些有权力背景和有金钱实力的孩子轻松地走进大城市的“名校”、重点学校时,就意味那些家庭贫寒的孩子被剥夺了受到良好教育的机会。经济落后地区的孩子、农村的孩子得不到良好教育,终究难以走出贫困的阴影。教育是用来缩小社会阶层差距的,可是建立在严重的地域区划上的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造成教育成为了保持乃至扩大城乡差距的可怕的筛选机制。

3户籍制度的改革的阻力——基于路径依赖理论

早在1992年,国家就成立了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1993年6月,起草小组草提出了“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然而,10多年过去了,国内户籍改革总体进展依然缓慢,改革目标也远未实现。户籍改革的阻力究竟源于何方?

3.1路径依赖理论

路径依赖来源于物理学和数学的概念,指在混沌理论的非线性模型中,一个系统的潜能取决于系统的初始状态:决定性因子,或者可能因为一些小概率事件和无关紧要的事件而发生锁定。在经济学中,路径依赖是“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指,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就好像进入了一种特定的“路径”,制度只能按照这种路径走下去。新中国的户籍制度作为一种存在了50年的制度,其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

3.2路径依赖的原因——利益因素的影响

社会组织的状态深刻的影响着制度引起的报酬递增状况,从而决定着制度变迁的轨迹。然而,这些组织都是存在着自身利益需求的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对现存的路径有着强烈的需求。在户籍制之下的教育体系中,诸如北京、上海等教育发达的城市享有着更多的利益。

如果废除户籍制度,在高考中允许全国考生以同一录取分数进入大学,那么教育发达城市的集团利益将遭受损失。如下图所示:

横轴R为考生的人数,纵轴C为考生成绩。B为报考人数,成绩越高,相应分数段考生数越少,所以B为一条向下倾斜的直线。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已基本不再扩招,录取人数L可以看做是一定的,即缺乏弹性,是一条垂至于横轴的直线。如果户籍制度取消,那么现在所谓的“高考大省”的考生对于发达教育城市的名牌大学的报考将会大大增加,报考人数从B1增加到B2。在录取人数不增加的情况下,考生的录取成绩就会从C1上升至C2。如此一来,大学所在地的生源将不再享受到可以以较低分数考入名牌大学的利益,而与全国考生站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所以,虽然废除户籍限制,以统一分数可以录取到更优质的生源,可以更好的为国家培养人才,但是教育发达地区为了维护本地居民的利益仍然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选择新的路径,哪怕新的体制比现存体制更有效率。

4户籍制的改革方向与教育公平的实现

4.1不要让户籍歧视成为最大的教育不公

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应依法平等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得以振兴和强大的后盾。在呐喊科教兴国口号的同时,应该更多地考虑教育的公平性的实现,为兴国选拔更多的栋梁之材。高等教育资源享有的不均源于以居民所属地为限定条件报考的户籍制;基础教育资源享有的不均源于户籍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体系和区域发展失衡。所以,不要让户籍制成为最大的教育不公。

户籍制改革所遇到的阻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发达地区的公共财产拒绝外来人口的占有。虽然,户籍制的废除会使得发达地区的既得利益集团受损,但是其它的广大地区将会受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已经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计划经济的平台,更多地更自由的劳动力流动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条件。户籍制的废除存在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户籍制的改革是必需的,顺应历史潮流的。

4.2欲行户籍制改革,先改其它附加制度

要想改革户籍制度,必须解决其路径依赖问题的根源。也就是说,必须先对其赖以生根发芽的各项制度进行一系列的革新,才能真正推动户籍制改革。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中国户籍制度背后承载的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所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整体构成了一个利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彻底的改革,绝非改掉一纸户口所能解决。

要从根本上保证教育的公平性,首先,先应进行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引进教育人才。其次,国家不应只对少数重点大学的建设进行资金支持,应更多的关注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分配的均衡。最后,要从根源上发展落后地区的经济,增加地方财政对当地教育事业的支持。只有当地区差距逐步缩小之时,户籍制度的改革才能减少阻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冰”,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换汤不换药”的阶段止步不前了。

参考文献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第2篇

高考制度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长期被视为最公平的高考制度日益为人诟病,涉及了高考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问题。“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但形式公平之后,仍有值得认识的问题。一次性纸笔考试的固有缺陷,是难以准确测量学生的实际能力,对会考试的学生更为有利;同时难以顾及诸如民族、性别、社会阶层等因素形成的学业差距,以及学生临场发挥的异常等等。多年来,高考改革主要集中在考试科目的调整上,诸如“3+1”还是“3+2”、“3+文综(理综)”等等。

高考制度对教育公平的影响,更多表现为招生录取制度上。其中既有教育资源配置问题,如前置性的分省定额制度不公,造成各地区之间录取分数的巨大差距,重点大学招生的“本地化”倾向;也有权利平等的问题,如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城市的考试权利。同样突出的,是在考试竞争之外,存在着诸如加分政策、保送生、定向生等各种特殊政策、明渠暗道,其中有些渠道正在成为腐败温床而受到公众极大的质疑。就高考公平而言,招生录取制度比考试制度更为重要,这也成为这一轮高考制度改革重要的指导思想。

“倾斜的高考分数线”

中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考试公平;但各省录取学生的数额并非按考生数量平均分配,而采取“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地的录取率和录取分数差异极大。目前全国高校的平均录取率为70%多,但北京、上海等地的录取率已高达百分之八十、九十。这一现象被称之为“倾斜的高考分数线”。它加剧了地区和城乡之间已经存在的教育不平等,使得农村学生的处境更为不利。

重点大学招生本地化的倾向

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为代表的研究型大学,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居于金字塔之顶端。然而,这些国立研究型大学招生名额在各省的分配,同样不是均衡分配的,而是明显地向学校所在地的城市(省份)倾斜。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的研究,根据2011年的录取数据,每万名考生中考入北京大学的比例,安徽为1.27,广东为1.4,贵州为1.48,河南为1.87,北京为52.5。安徽每7826名考生中才有一人能上北大,而北京每190名考生中就有一人可上北大。北京学生考上北大的几率是安徽考生的41倍,是广东考生的37.5倍,是贵州考生的35.4倍,是河南考生的28倍。[2]这种名额分配不均有一部分是历史原因,但主要是在1998年高校扩招后形成的“部省共建”模式,地方政府给予研究型大学在征地、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等方面的好处,其交换条件是增加在本省的招生,以提高本省学生的录取率。这一做法不但有损公平,而且损害了大学在学术上追求卓越的目标。自2006年之后,教育部就要求部署高校降低属地招生的计划比例,这一比例不应高于30%。2011年,教育部要求所属大学属地安排计划平均比例为25%,比2010年降低1.1个百分点,调出2900名计划全部投向中西部省区。[3]

特殊渠道招生

为了弥补高考制度的不足,满足国家对人才选拔的一些特殊需要,逐渐形成了一些特殊招生政策,如保送生、定向生、文体特长生、提前批次招生、体育专业招生、部分高等学校单考单招,高校“点招”等等。近年来,这些特殊渠道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乱象频发,为社会关注和诟病,亟待清理整顿。

异地高考问题

伴随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流动人口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城市参加高考,成为一个新问题和突出的难题。这一难题的破解功夫主要在教育之外,是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和户籍制度,是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是按户籍人口配置资源的公共服务体系等基本制度的改善和突破。一些城市实行的借读、借考是一种临时性的替代措施。解决的思路是设立必要的门槛使符合条件者就地高考;根本解决的思路是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框架中,使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尽快“入籍”成为“新市民”。

高考加分政策

我国现行的高考加分政策,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加分,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及台湾省籍的考生、烈士子女等,采取政治性补偿、照顾的优惠政策。二是鼓励性加分,对具有文艺、体育特长或获得重大科技竞赛奖项的学生,以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实行加分优惠,以激励学生发挥特长。三是政策性加分,国家或某些行业、地方为某个特定需要实行的特定政策,如对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关照。这种政策设计的初衷都是良好的,对弥补高考制度的不足以及促进入学机会的相对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异,“高考腐败”的现象逐渐增多,公众要求“裸考”的呼声高涨。我们看到,影响教育不公的高考因素内涵各不相同,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两类问题交织;其中既有区域发展差距、家庭文化资本等潜在的、长期性因素的影响,也有权力、利益对现行政策直接的扭曲和异化,高考加分政策的弊端就是明显的一例。对高考加分政策的清理和改革,成为高考制度改革十分重要的内容。

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

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在新中国的前30年,强调为工农子弟开门、政治标准优先的价值,实行的主要是“优先录取”、破格录取政策。从恢复高考之后的1977年至2003年左右,主流价值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的多为降分录取政策。2004年之后,实行各种加分录取政策。[4]

建国后到1976年:优先录取阶段

50年代初在统一高考制度形成的同时,新的选拔标准也同时出现。在当时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环境中,强调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职能,政治优先的价值逐渐凸显,而分数标准被逐渐弱化。当时的高考公平,追求的主要是实现“阶级内的平等”,高校招生政策明显倾向于工农子弟、革命军人、革命干部阶层,同时兼顾少数民族及华侨群体。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高考制度恢复,同年教育部制定的《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中首次制定了加分政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分录取:有三年以上工龄的产业工人;参加工作三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华侨学生。这份文件标志着高考加分政策的正式出台,此后两年内一直执行该政策。1956年,烈士子女和香港澳门学生在高校招生获准享受“优先录取”的优惠。此时,优先录取的对象有五类:(1)工人、农民、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工农干部;(2)复员建设军人、转业军人;(3)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的在职人员;(4)烈士子女;(5)少数民族、华侨学生、香港澳门学生。直到1965年,高考优先录取的对象一直维持这五类对象。1956年7月,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的《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统一招生录取、分配办法》首次规定了对于合乎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的)时,就应该优先录取。”1958年,为了贯彻政治挂帅,对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和老干部、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采取免试保送入学的办法。1959年特别规定对于高中毕业生中的党团干部,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也应该予以照顾,这是对学生干部进行照顾的最早规定。[5]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优先发展城市”的指导思想也在影响着教育。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一九六二年各级学校招生计划和执行招生计划时应注意问题的通知》,要求调整和压缩本年各级学校招生计划的指标,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名额的分配,应该照顾城市,主要是照顾大城市。在安排分校招生计划时,要注意有计划地压缩学校规模”。招生计划“照顾大城市”的思路一直延续至今,成为影响公平的因素之一。

1964年和1965年,国家采取了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其对象包括“高中(包括业余高中)毕业的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政治思想好的产业工人、贫农、下中农、退伍士兵;本届高中毕业生中政治思想好的产业工人、贫农、下中农子女和学生干部;参加过两年以上工农业生产和其他劳动的政治思想好、劳动表现好的往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的思想好的中小学教师”,当他们的成绩达到志愿报考学校的最低录取线时,给予优先录取。

1966年开始后,大学停止招生。1970年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对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解放军实行免试推荐入学的制度,一直实行到1976年。可见,中免试推荐的制度并非新的发明,早在1958年就出现了。

1977年到2000年:优先录取和降分录取80年代高考评价制度的特点,是强调公平竞争,强调分数面前的平等。它在中小学逐渐形成“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与此同时,对政治性的强调和照顾,对优秀人才的选拔性需求也开始出现。

1977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规定废除高校推荐入学制度,恢复文化考试,择优录取。停止十年之久的高考招生录取制度得以重新恢复。此后,1978年的高考加分照顾对象取消了对工农、军人和革命干部子弟等家庭成分或身份的限制,对工农成分学生的优先入学政策逐渐被取消,但对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籍青年、港澳青年、归国华侨青年的优先录取政策则继续实行。加分政策在以下3个方向上演化:一是对政治表现优秀和文体特长生的优惠政策。1980年,教育部扩大加分政策覆盖的范围,加分对象增加了“三好学生”以及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显示了对教育政治功能、政治价值的强调。1983年规定:“对具有三年以上经验的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等优秀青年,必要时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择优录取。”同年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二是强调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和优惠,突显了新时期人才竞争的主题。1979年规定:“全国举办的高中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学科竞赛中,成绩特别优秀的青年,由全国学科竞赛委员会推荐,参考在校其他学科的学习成绩,政审、体检合格,今年可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教育部分配到有关高等院校相应系科学习。”1984年,照顾人群增加“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此后,在这一方向上优惠的范围不断扩大。三是对特殊行业、学科和特殊人群的优惠照顾。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照顾的群体包括边远、薄弱地区和农村的考生,报考煤炭、石油、地质、师范等行业的考生,以及对时期出现的回乡知青、“赤脚医生”、民办教师等的照顾。[6]

1986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文件,招生优惠主要分为优先录取和降分录取两类。198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将高考加分照顾对象确定为十大类:(1)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3)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在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总分低于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20分以内,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4)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5)近两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6)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7)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8)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9)退出现役的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10)烈士子女。这10个类别中,属于政治性政策照顾的占5项,德育优秀占1.5项,科技优秀占0.5项,体育特长占到3项。

2000年以后的加分政策

1990年代以来,高考评价制度的变化,一方面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中,继续强化分分计较的分数标准;与此同时,优势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影响逐渐出现。2000年,招生加分政策的一个重大改变,是教育部将制定加分政策的部分权力下放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高中阶段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此举的政策后果逐渐显示出来,导致加分项目急剧增多,影响了考试公平。2006年,教育部规定各省市区的增加的政策及分值仅适用于当地高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高考加分政策规定为加分投档、降分投档和优先录取三种形式。规定加分投档的考生为:(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4)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者。降分投档的考生为:(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4)烈士子女。同时规定,降分的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分。优先录取的考生为:(1)退出现役的士兵;(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随后,对军人和体育优秀学生的照顾政策逐渐增加,加分投档逐渐取代降分投档,成为主要政策。

当前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社会舆论对高考加分政策的批评质疑,主要是高考加分项目过多过滥,加分优惠主要为社会优势阶层所享用,操作过程随意性较大,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滋生教育腐败,损害教育公平。

加分项目过多过滥

据报道,目前实行的各种高考加分项目,其中经国家教育部规定的仅14项;而各地的各种优惠政策累计达192项之多。[7]

考生中获得加分机会的学生数量非常之多,这种大量提供的优惠改变了公平竞争的性质。例如,2009年重庆市19.6万考生中,获得各种加分的考生高达7万人,占考生总数的35%以上。[7]2010年,重庆市获得加分的考生占考生总数的17.2%。2011年,在宣布取消两个高考加分项目后,重庆市的获得加分及降分录取政策的考生数量仍比其他地区“遥遥领先”,加分及降分录取大项继续超过20个。据对2008年北京市高考文史类考生成绩分布分析,在考取600分以上的所有599名考生中,得到加分照顾的考生达到了214人,比例高达35.7%。[8]大量加分考生与“裸考”学生形成明显的不公平竞争,有违高考制度设计的初衷。

加分优惠主要为优势阶层子弟所享受

更重要的是,一些调查显示,处于社会优势地位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中层管理、技术人员的阶层,其子女在加分政策中获得了更多的优惠。其原因,一方面是优势社会阶层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经济资源,在保送生、文体特长生、科技竞赛等项目中明显占优;此外,一些加分的特殊通道,部分项目存在偏向优势阶层的倾向。如浙江省增设“三模三电”(航模、船模、车模与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电子制作)体育加分项目,获得加分者多数学生来自权势家庭。2008年曝出浙江权势家庭独霸高考航模加分,花1.5万元培训费即可以轻松换来高考20分加分的筹码,而且这类信息和渠道往往是不公开的,普通家庭子女只能靠边站。

加分政策的价值偏差和操作过程不规范

加分政策究竟是对一次性纸笔考试局限性的一种改善或补偿机制,还是一种福利待遇,或者是特殊利益集团的一种既得利益,是需要不断厘清和端正的基本问题。事实上,许多加分项目泛化为一种福利待遇。前些年许多地方通行报考本校的高校教工子女可以降分录取的“潜规则”,就是典型一例。在2003年春天的“SARS”事件后,北京市对优秀医务人员子女的加分政策,以及近年来对见义勇为者子女加分的做法,都模糊了高考作为学术性的选拔性考试的基本价值。

对“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实行高考加分,也存在严重的分歧。顾明远等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此举有违道德教育的宗旨,使之成为一种高度功利性的行为。事实上,这一措施在实施中不仅出现较多弄虚作假,也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了“三好”评选的价值。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第3篇

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其目的就是让涉及到高考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凝神聚力,今天这次全市高考工作会议。聚精会神把这项工作做好,实现平安高考,让更多的孩子考出好成绩,让更多的家长放心,也让我教育工作者不辱使命。刚才,教育、监察、公安部门负责同志做了工作布置,完全同意。下面,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总结经验教训。

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目前市委、市政府集中全市力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而最终目标就是提高人的素质、改善人居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两大主题中,教育是民生当中很重要的组成局部。现在高考早已超出了教育工作的自身,成为一项备受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做好高考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市的考试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不能评价过高,招生考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我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全面提升考试管理水平,确保高考工作圆满完成。

第一。各相关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尤其对涉及作弊器材广告销售信息掌握不够准确,对作弊器材收缴打击不彻底,对考试公平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二是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还不到位。考生诚信教育还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家长和考生还存在侥幸心理,考试作弊屡禁不止,流露出教风不严、学风不正的问题。三是个别监考教师责任意识还不到位。对自身要求不严,还没有完全负起责任。

第二。考试作弊已经形成了产业链,专门有研发、有生产、有销售、有市场,而且有效益。实际工作中,现有反作弊设备对非法无线信号干扰和压制效果还有一定局限,防范打击的难度越来越大。

第三。高考工作是全省一盘棋,政才书记、儒林省长多次强调要做好今年的高考工作。随着电子监控系统,无线电监测、测向及压制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考试过程的每个顺序都有据可查。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技术的升级,各地加大考风考纪建设,克服地方维护主义,让高考越来越公平,为我实现“平安高考”目标发明了条件。

二、突出重点。

第一。对教育水准、教育效果的一次检验,教育部门、教育工作者必需承担起高考的主体责任,抖起精神做好高考工作。教育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养成一种良好的心态,教育学生不存侥幸心理、投机心理,调节不正常的心理,建立健康的符合法规纪律的规范的考试秩序,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树立良好的考试声誉。解决好考试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在教育部门,于参加监考的工作人员。监考老师要真正负起责任;运送试卷人员要做到平安运送;招生办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教育局要全力以赴,减少造成问题的人为因素。同时,要做好家长的工作。把家长的思想转变过来,就今年的考风考纪要求和电子监控巡查系统使用情况让家长知晓,别做无用功,白搭钱,家长如果不出钱购买作弊器材,就形不成完整的产业链,再先进的设备也无处可用。各个学校要深入开展考生诚信教育和考试纪律教育,弘扬和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观念。

第二。集中力量,协同做好高考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打击销售使用考试作弊器材专项整治行动。卫平市长要牵头负责,工商、城管、公安、文化等部门共同负责,做好打击工作。新闻单位要免费刊发有奖揭发销售作弊器材的广告;工商部门对校园内外的销售作弊器材广告进行认真清理,让那些销售作弊器材的违法人员在四平没有生存空间,净化高考环境;工信部门要及早介入,对重点地区进行电子监控、无线电监控测查,定位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从源头上防止作弊器材流向考场。这项工作一定要露头就打,让这些作弊工具在四平没市场。二是做好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和网络设备的调试、维护工作,一定要发挥作用。省、市、县、考点四级电子监控巡查系统要全部联网和在线监控。考试结束后,对监控录像进行回放检查,发现并查处违规考生和不作为监考和管理人员。三是完善防范和打击作弊的现代化管理手段。考试期间,工信部门要调集全部设备,对可疑无线信号进行全时监测和干扰。各县(市)政府要加大投入,每个考点至少有一台干扰设备发挥作用。考前,要请一些专家对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情况进行科学鉴定,系统评估,确保压制效果。四是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考场周边可疑人员和车辆的清查,要确保考场周围的监控系统、摄像头都发挥作用,为我处置一些突发事件提供依据。

第三。市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积累了一些问题,个别教师利用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谋取私利。这种现象必需根除。教育是培养下一代的公共事业,公共权利必需公共使用,做到用公权、守规矩。对此,要以这次高考为契机,进一步整顿考风、净化行风,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和形象。

三、全力配合。

第一。要集中精力抓全程、抓组织、抓细节,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万无一失。各级公安、工信、工商、交通、电力、失密、广播、邮政、环保、卫生以及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照许诺的内容,抓好落实,形成源头预防、有效制约、严肃查处的监管机制。

第二。让考生和家长有更多的知情权,解招生政策、工作流程和申诉渠道,切实解决好考生和家长关心的问题。要坚决治理“高考移民”问题,教育、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资格审查和户籍管理力度。加大对照顾加分考生的审查和公示力度,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第4篇

所谓“乡———乡流动者”,是相对于“乡———城流动者”而言的,他们从一个农村流向另一个农村(可能是本市的其他乡村,也可能是市外或省外的其他乡村),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农业、手工业或个体工商。具体来说,“乡———乡流动者”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他们流向的地区也是乡村,仍然没有大规模的工业,经济也不发达,并不包括流向已经城市化的小镇进入工厂上班的这部分流动者。

2.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多是农业、手工业和个体工商,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从事手工业和个体工商的“乡———乡流动者”。

3.他们多以整个家庭或是熟人一起的方式流动,流动呈现季节性稳定(农业劳动者)或常年稳定(手工业或个体工商)的特征。

4.不包括婚姻迁移者。5.他们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应为农村保险,而不是城市保险。

二、“乡———乡流动者”的数量估算

从现有的统计数据中很难找到这部分流动者的数量。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流动者为13181万人,流动到“乡外县内”的比例为19.2%,流动者从事第一产业的比例为2.8%。]如果我们用流动到“乡外县内”和流动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两个数据进行估算,“乡———乡流动者”数值肯定大于从事第一产业的流动者,而流动到“乡外县内”的有多大比例是在乡镇而非县城、流动到县外的又有多少比例是在其他省市的农村,这两个数据很难得到。我们可以在这两个数据间取一个中间值,即10%,可以估算出2006年全国“乡———乡流动者”为1318万人。根据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外出劳动力为16336万人,按10%来计算即为1634万人。根据安徽省2012年统计年鉴显示,外出半年以上劳动力的流向构成中,16.77%的劳动力流向本县其他乡镇街道,而这部分人群多为“乡———乡流动者”,还没有包括流向县外的那部分,如果按照20%进行估算,安徽省的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全国比例。因此,“乡———乡流动者”的具体数值很难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部分流动者占我国总流动者的数量并不少,至少约10%左右。如此庞大的人群一直游离在理论研究和政策的视线之外,是需要我们反思和重点关注的。

三、“乡———乡流动者”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面所说,“乡———乡流动者”一直游离在政策视线之外,并不是他们没有像“乡———城流动者”那样存在问题,而是他们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重视,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我国的城镇化分为两条道路:大城市向周边乡镇的扩大和农村自身的城镇化,如果说“乡———城流动者”是第一条城镇化道路的贡献者,那么“乡———乡流动者”就是第二条道路的贡献者。正如我国现今城镇化关注大城市的扩张,而忽略农村内生的城镇化道路一样,“乡———乡流动者”也被忽略了。笔者认为,“乡———乡流动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乡———乡流动者”的收入较低他们的流向是农村,农村由于经济发展较慢,因此他们的收入水平也较低,特别是从事农业劳动流动者,他们的流动往往是季节性的,工作较累,收入也不稳定。而从事手工业和个体工商的流动者,他们依靠自己的技术和勤劳获得的收入相比当地农民来说还是不错的,但是当他们与“乡———城流动者”相比时,收入却较低。

2.“乡———乡流动者”的家庭矛盾较多“乡———乡流动者”多是举家流动或是与熟人、亲戚一起流动,特别是从事手工业和个体工商的流动者,大多数在当地稳定下来后,都会呈现妻子、孩子一同流动的举家流动状态。但由于身在他乡为异客,在外乡遇到种种困难,收入水平也不高,又缺乏良好的人际社交网络,因此多呈现家庭矛盾突出,夫妻争吵较多,孩子性格孤僻等问题。

3.“乡———乡流动者”创业资金来源有限很多“乡———乡流动者”面临资金紧缺的问题,一旦发生资金紧缺,他们仅能够通过亲戚朋友筹措资金,由于没有当地户籍和土地,他们很难获得银行的小额贷款。因此,这限制了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也限制了农村内生的城镇化步伐。

4.“乡———乡流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论是农村养老保险还是农村医疗保险,其缴费的前提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缴纳。即使有的省市政策文件允许在居住地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将外地户籍人口拒之门外[。而从事手工业和个体工商的“乡———乡流动者”的流动多常年在流入地,很少回到家乡,因此很多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由于享受的年限较长(15年),因此他们可以通过亲戚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缴纳;而对于医疗保险而言,我国规定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起步阶段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这就阻断了“乡———乡流动者”参加医疗保险的途径,由于户籍的限制,他们不能在流入地缴纳;而由于统筹标准过低,多数为县级统筹,因此县外的“乡———乡流动者”不可能一生病就回老家,影响了他们的缴费积极性。

5.“乡———乡流动者”的孩子入学问题“乡———乡流动者”的孩子如果跟随父母一起流动,那他们在流入地上学也需缴纳择校费,中考和高考也需回到户籍所在地考试,很多家长担心孩子不适应,往往被动将孩子留在老家,成为留守儿童。其实农村并不存在学校紧张的问题,流动儿童在流入地上学是完全可行的,跟随父母一起往往会给孩子的心理和生理上更多的关心,但是择校费和考试户籍的限制,很多家长不得不重新抉择。

6.“乡———乡流动者”的社会融入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农村是非常重视血缘关系的,大多数的社会网络是由血缘关心所搭建的。“乡———乡流动者”作为一个外乡人,很多被排斥在当地的社交网络之外,很难融入到当地的圈子,造成他们身在他乡的落寞。

7.“乡———乡流动者”的迁移问题“乡———乡流动者”多为常年在流入地定居,且多以家庭的方式外出,按理说他们迁移到当地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但是由于现有政策的限制,往往使他们的迁移难以如愿。一方面是户籍问题,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因此户籍迁入到当地农村是非常困难的。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的出售和流转制度不完善,使得他们老家的土地处置不善,不利于他们的迁移。总之,“乡———乡流动者”面临着诸多问题,使得他们很难迁移和融入到当地农村,影响了我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四、促进“乡———乡流动者”迁移的政策选择

1.政府政策对“乡———乡流动者”的重视尽快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土地合理流动;允许外地人口以非农户口的方式将户籍迁入农村(可以规定相应限制:如常住当地3年以上);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缴纳应以常住地为缴纳前提,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允许农村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2012年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政允许城乡异地转移,但没有允许农村异地转移);允许外地户籍人口的子女在本地上学,取消择校费,如果父母在当地工作满五年,可以允许孩子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

2.税收政策和贷款政策惠及“乡———乡流动者”为了加快农村城镇化的步伐,政府应该鼓励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大力引入民营资本发展小额贷款,贷款抵押可以通过货物等方式,而非一定要户籍、土地和房产。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第5篇

所谓“乡———乡流动者”,是相对于“乡———城流动者”而言的,他们从一个农村流向另一个农村(可能是本市的其他乡村,也可能是市外或省外的其他乡村),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农业、手工业或个体工商。具体来说,“乡———乡流动者”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他们流向的地区也是乡村,仍然没有大规模的工业,经济也不发达,并不包括流向已经城市化的小镇进入工厂上班的这部分流动者。

2.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多是农业、手工业和个体工商,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从事手工业和个体工商的“乡———乡流动者”。

3.他们多以整个家庭或是熟人一起的方式流动,流动呈现季节性稳定(农业劳动者)或常年稳定(手工业或个体工商)的特征。

4.不包括婚姻迁移者。

5.他们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应为农村保险,而不是城市保险。

二、“乡———乡流动者”的数量估算

从现有的统计数据中很难找到这部分流动者的数量。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流动者为13181万人,流动到“乡外县内”的比例为19.2%,流动者从事第一产业的比例为2.8%。如果我们用流动到“乡外县内”和流动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两个数据进行估算,“乡———乡流动者”数值肯定大于从事第一产业的流动者,而流动到“乡外县内”的有多大比例是在乡镇而非县城、流动到县外的又有多少比例是在其他省市的农村,这两个数据很难得到。我们可以在这两个数据间取一个中间值,即10%,可以估算出2006年全国“乡———乡流动者”为1318万人。根据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外出劳动力为16336万人,按10%来计算即为1634万人。根据安徽省2012年统计年鉴显示,外出半年以上劳动力的流向构成中,16.77%的劳动力流向本县其他乡镇街道,而这部分人群多为“乡———乡流动者”,还没有包括流向县外的那部分,如果按照20%进行估算,安徽省的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全国比例。因此,“乡———乡流动者”的具体数值很难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部分流动者占我国总流动者的数量并不少,至少约10%左右。如此庞大的人群一直游离在理论研究和政策的视线之外,是需要我们反思和重点关注的。

三、“乡———乡流动者”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面所说,“乡———乡流动者”一直游离在政策视线之外,并不是他们没有像“乡———城流动者”那样存在问题,而是他们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重视,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我国的城镇化分为两条道路:大城市向周边乡镇的扩大和农村自身的城镇化,如果说“乡———城流动者”是第一条城镇化道路的贡献者,那么“乡———乡流动者”就是第二条道路的贡献者。正如我国现今城镇化关注大城市的扩张,而忽略农村内生的城镇化道路一样,“乡———乡流动者”也被忽略了。笔者认为,“乡———乡流动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乡———乡流动者”的收入较低他们的流向是农村,农村由于经济发展较慢,因此他们的收入水平也较低,特别是从事农业劳动流动者,他们的流动往往是季节性的,工作较累,收入也不稳定。而从事手工业和个体工商的流动者,他们依靠自己的技术和勤劳获得的收入相比当地农民来说还是不错的,但是当他们与“乡———城流动者”相比时,收入却较低。

(二)“乡———乡流动者”的家庭矛盾较多“乡———乡流动者”多是举家流动或是与熟人、亲戚一起流动,特别是从事手工业和个体工商的流动者,大多数在当地稳定下来后,都会呈现妻子、孩子一同流动的举家流动状态。但由于身在他乡为异客,在外乡遇到种种困难,收入水平也不高,又缺乏良好的人际社交网络,因此多呈现家庭矛盾突出,夫妻争吵较多,孩子性格孤僻等问题。

(三)“乡———乡流动者”创业资金来源有限很多“乡———乡流动者”面临资金紧缺的问题,一旦发生资金紧缺,他们仅能够通过亲戚朋友筹措资金,由于没有当地户籍和土地,他们很难获得银行的小额贷款。因此,这限制了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也限制了农村内生的城镇化步伐。

(四)“乡———乡流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论是农村养老保险还是农村医疗保险,其缴费的前提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缴纳。即使有的省市政策文件允许在居住地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将外地户籍人口拒之门外。而从事手工业和个体工商的“乡———乡流动者”多常年在流入地,很少回到家乡,因此很多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由于享受的年限较长(15年),因此他们可以通过亲戚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缴纳;而对于医疗保险而言,我国规定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起步阶段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这就阻断了“乡———乡流动者”参加医疗保险的途径,由于户籍的限制,他们不能在流入地缴纳;而由于统筹标准过低,多数为县级统筹,因此县外的“乡———乡流动者”不可能一生病就回老家,影响了他们的缴费积极性。

(五)“乡———乡流动者”的孩子入学问题“乡———乡流动者”的孩子如果跟随父母一起流动,那他们在流入地上学也需缴纳择校费,中考和高考也需回到户籍所在地考试,很多家长担心孩子不适应,往往被动将孩子留在老家,成为留守儿童。其实农村并不存在学校紧张的问题,流动儿童在流入地上学是完全可行的,跟随父母一起往往会给孩子的心理和生理上更多的关心,但是择校费和考试户籍的限制,很多家长不得不重新抉择。

(六)“乡———乡流动者”的社会融入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农村是非常重视血缘关系的,大多数的社会网络是由血缘关心所搭建的。“乡———乡流动者”作为一个外乡人,很多被排斥在当地的社交网络之外,很难融入到当地的圈子,造成他们身在他乡的落寞。

(七)“乡———乡流动者”的迁移问题“乡———乡流动者”多为常年在流入地定居,且多以家庭的方式外出,按理说他们迁移到当地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但是由于现有政策的限制,往往使他们的迁移难以如愿。一方面是户籍问题,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因此户籍迁入到当地农村是非常困难的。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的出售和流转制度不完善,使得他们老家的土地处置不善,不利于他们的迁移。总之,“乡———乡流动者”面临着诸多问题,使得他们很难迁移和融入到当地农村,影响了我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四、促进“乡———乡流动者”迁移的政策选择

(一)政府政策对“乡———乡流动者”的重视尽快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土地合理流动;允许外地人口以非农户口的方式将户籍迁入农村(可以规定相应限制:如常住当地3年以上);农村社会保障的缴纳应以常住地为缴纳前提,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允许农村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2012年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政允许城乡异地转移,但没有允许农村异地转移);允许外地户籍人口的子女在本地上学,取消择校费,如果父母在当地工作满五年,可以允许孩子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

(二)税收政策和贷款政策惠及“乡———乡流动者”为了加快农村城镇化的步伐,政府应该鼓励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大力引入民营资本发展小额贷款,贷款抵押可以通过货物等方式,而非一定要户籍、土地和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