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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作用

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作用

摘要:互联网高速发展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可能性,并且发展迅速,其中微信、支付宝都是其中的佼佼者。网络交易在国民交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国家给予了相当大的重视,其中民商法就为网络交易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文章就网络交易安全现状、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应用展开了论述与探析。

关键词:民商法;保护;网络交易

安全以淘宝与京东领头的电商行业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开始习惯网上生活,在网上进行各种交易活动。但是目前的网络交易还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给予重视,在现有的网络交易环境中,加强对人们网络交易各方面的保护。在民商法对人们网络交易进行保护的同时,人们也应该加强警惕,学习网络交易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实现安全网络交易。

一、网络交易安全现状

与现实中面对面的交易不同的是,网络交易直接跨越了空间的限制,拥有更大的便利性,只需要借助互联网就可以完成交易,这无形中促进了网商的发展,淘宝的发展就印证了这一点,而且网商与网上交易是相互促进的过程,但是由于缺乏面对面相互之间的具体了解,这就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其一,交易双方信息差异化。以网络购物为例,消费者在网络上看到的商品与实物往往有较大差异,消费者又不能实地的查看,全靠商家的一面之词,这其中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其二,在交易过程中,商家由于要寄货,就要获取消费者的地址、电话,而根据消费者的购买物品又能获取一些其他信息,这就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信息的泄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其三,网络交易安全方面法律在完善阶段,还有部分漏洞容易被有心之人利用;其四,网络交易过程出现问题无法取证来以证清白或者投诉对方[1]。

二、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

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无法进行全面的概括,挑选比较有代表性的民商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双方应负的责任、民商法约束与规范了网络交易双方行为、民商法保证了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性、民商法规范了网络交易过程进行论述:

(一)民商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双方应负的责任。民商法针对我国现行的网络交易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以此来保护网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网上店铺商家需要在虚拟店铺上传与商品实物相差不大的图片或者视频,同时有责任与义务将商品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保证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民商法通过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划分,及对第三方的时时监督,提高了双方交易的安全性;此外对提升交易双方的隐私保护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另一方面,部分商家会在双方交易中取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且以此来进行商业营销活动,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更有部分商户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来牟利,这让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甚至会有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损失。民商法对这一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不得外泄。

(二)民商法约束与规范了网络交易双方行为。在民商法中,对网络商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条例,规定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如果擅自泄漏,将要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民商法对商家商品质量方面也制定了相关条例,规定只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且消费者能提供证据,就可以申请退货,如果因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巨大,将保留消费者追究商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通过这些措施,能有效约束与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措施,增强了民商法的全面性,保障了双方的交易安全[2]。

(三)民商法保证了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性。网络交易不同于现实中的交易,具备很大的虚拟性,人们在虚拟的平台上进行交易,基于这种情况,民商法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商家要以商品的真实价格出售,不能虚高,消费者也需按时支付,进而双方达成交易,交易双方实现了货币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证了网络交易的公正公平性;民商法还会根据交易双方的自愿交易程度来进行合法判定,双优只要有一方提出质疑,就有上诉的机会,进一步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四)民商法规范了网络交易过程网络交易过程基本完全依赖互联网,与实体交易差距较大,其中的不确定性太多,民商法无法在每个步骤都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障,增加了双方之间交易的风险。民商法针对这种情况,对网络交易提出要求:网络交易在进行的每一步都需要遵守民法典的要求,全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交易步骤来进行。通过这种规范与调整,让双方交易的全过程都在民法典的法律保护之下,降低了双方的交易风险,保障了民众的权益[3]。

三、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应用

我国是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网络交易额逐年递增,这对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应用提出了更大要求。这要求相关部门对民商法做出不断的补充与完善,以打击相应的违法贸易行为,在此不能完全概括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应用,挑选比较有代表性的通过民商法打击在网络交易中的诈骗行为、通过民商法规范在网络交易中的借贷软件、通过民商法提升网商信息披露、通过民商法完善网络交易中的先行赔付机制、通过民商法平衡网络交易双方关系、通过民商法保障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隐私来进行举例:

(一)通过民商法打击在网络交易中的诈骗行为。随着人们日常生活网络化的普及,网络交易份额占据比例越来越大,网络诈骗在刑事案件中排名首位,而且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是民商法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速度跟不上网络犯罪的速度。各式各样、花样百出的网络诈骗让相关部门头痛不已,基于这种情况,政府不断补充完善民商法,在民商法中列出规范条例,从严从重处理各种网络诈骗行为,并且加大对网络交易安全方面相关设施的投入,以此来防范各种网络诈骗;其次,民商法规定在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行骗的过程中,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可以选择冻结被诈骗民众的银行资产,以此来遏制犯罪分子的后续行为,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通过民商法规范在网络交易中的借贷软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对金钱的需求量递增,随之应运而生的是各种借贷软件,比如借呗、平安易贷、宜人贷借款、微信等,只需要出示身份证,然后经过简单的操作就能借到大笔周转的钱。很多借贷平台打着高效方便、低息高贷的幌子,让民众去贷款,不可否认,刚贷到款时民众会有一段潇洒的时光,但是后续的民众没有在意的“补充协议”会让借贷者尝尽苦头,家破人亡甚至被逼自杀的大有人在。民商法基于此,快速补充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该方面的法律制度,并且借助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高借贷公司的准入门槛,责令其尽快完善其借贷条款中的系列漏洞,以此来规范借贷过程,保护公民借贷安全,不至于公民在不知不觉中已负债累累。

(三)通过民商法提升网商信息披露。民商法通过将网上商户信息披露的方式来增强网络交易安全。首先民商法规定商户需将所售产品的质量、功能、存货等信息在网站进行全面展示,以供消费者选择;在此基础上,商户需将个人信息及店面信息在有关部门展示,方便消费者随时查阅。比如,商户对其质量合格证等进行依法披露,不但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让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能够放心,这对双方的下次交易有着促进意义。

(四)通过民商法完善网络交易中的先行赔付机制。民商法针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现象,通过完善先行赔付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对赔付方式、赔付额度、赔付条件、赔付范围等都做了详细阐述,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保护了商家的利益,这对商家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提升都有着规范意义。具体的操作是,商户在网上开店前,按照其经营范围,缴纳相应足额的保证金,在其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又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时,要施行先行赔付机制,用商户预先缴纳的保证金来赔付消费者,以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证据不足时,商户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拒绝赔偿,如此也能保障商家的利益,从而能够规范两方的共同行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五)通过民商法平衡网络交易双方关系。虽然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可以给予一定的保障措施,但是过犹不及,一旦只注重一方的合法权益,天平就会倾斜,不利于网络交易的长久发展。民商法基于此,将平衡网络交易双方关系引入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同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交易中,需为商家提供良好规范的经营环境,对消费者及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应负的责任与义务进行细致划分,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得让对方买单,否则一旦查出,从严从重处理,对于商家给予一定罚款,严重的要封店处理,对于消费者来说,罚款及纳入个人信誉范畴都有可能,以此来保障双方网络交易的共同权益[4]。

(六)通过民商法保障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隐私。在网络交易中,由于交易生成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提供个人的相关信息,民商法对交易的系列过程作了细化处理,将隐私保护细化到具体个人。比如在交易中,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快递业务,通过快递实现双方的交易,快递公司及快递员就会掌握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如果某个快递员或者快递公司心术不正,向某些公司或者个人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再经过别有用心之人的一番操作,就可能造成消费者的巨大损失。这就需要民商法在其中发挥出自己的作用,通过法律法规限制快递方面的违法措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网络交易中还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国家通过发挥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与应用,能够合理地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民商法还在逐渐地完善与发展中,需要政府根据现有的网络交易情况进行不断的改革与创新,为民众营造一个安全便捷的网络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哗华.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8):105-106.

[2]王玉杰.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8(34):266.

[3]邓锐.基于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职工法律天地,2018(2):153-154.

[4]王嬴政.谈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论略[J].职工法律天地,2017(14).

作者:涂泽宁 单位: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