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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政治体制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探讨

清代政治体制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探讨

一、清朝政治体制对民族和谐共处所发挥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清代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清代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体制:一是清代疆域辽阔,疆域之内包涵了众多的不同民族与族群,这种理解可以说是比较纯粹的历史地理上的概念。二是在清代所涵盖的辽阔疆域之内,清朝政府通过国家政治体制并实施相应的民族政策,促使不同民族间相对的民族和谐共处。从这个层面来理解,那么清朝政治体制对于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我们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与思考。谈到清代的多民族统一国家,我们很容易想起这二十年来国内外学界对于清代少数民族“汉化”问题的讨论。1996年,美国学者罗友枝(EvelynS.Rawski)发表《再观清代》(ReenvisioningtheQing:TheSignificanceoftheQingPeriodinChineseHistory)的演说。罗友枝在这次演说中抨击了何炳棣在1967年的亚洲学年会上提出的清代“汉化”说(TheSignificanceoftheCh’ingPeriodinChineseHistory)。之后何炳棣于1998年发表了《捍卫汉化》(InDefenseofSinicization:ARebuttalofEvelynRawski’s“ReenvisioningtheQing”),对罗友枝的论点进行反驳。有关“汉化”的界定与认识成为论战的核心。罗友枝一再强调满文资料在清史研究中的重要性被低估,抨击了大汉族主义研究立场,认为清朝之所以能够维持近三百年的成功统治,并非因为如何炳棣所言的“汉化”成功,而恰恰是因为清朝统治者保存其满族族群认同,利用与亚洲内陆非汉民族之间的文化联系,才得以建立和维持一个横跨亚洲大陆的多民族帝国,是一个超越了“中国”的亚洲帝国。何炳棣的回应则认为罗友枝在“汉化”和满族与非汉民族之间构建了一个错误的二分法,坚持认为发展了程朱理学的“儒化”政策是清朝成功的关键。与这场论争相伴成长的是美国汉学研究中的“新清史”学派,有关“汉化”“族群”“种族”的讨论是无可回避的核心议题,中国的历史学界也对此进行了诸多回应。对于“汉化”的概念,也有所扩展,提出了诸如“中国化”“涵化”“同化”等等的不同辞语。a但是无论是“汉化”“儒化”“中国化”“涵化”“同化”等等的概念辞语表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内核,即涉及到不同的人及族群之间的社会习俗、文化表征、历史记忆、现实利益与主观意识等等的族群和国家认同问题。这些不同民族族群的各自不同的文化生活特征与认同,乃至相互包容,和谐共处,显然是必须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体制之下逐渐完成并推进的。在这样的历史节点和进程中,清朝政治体制所发挥的作用,必然是举足轻重的。再者,美国学者关于清代民族“汉化”问题的讨论,未免存在着某些“二元对立”的论调。实际上,清王朝在民族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并非多族一策、一成不变、强制推行的,因地制宜与分别施策是清王朝民族政策取得成功的基本保障。关于清朝民族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的清史学者进行了众多的研究,成果丰硕,但是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西南地区和北方地区,较少涉及东南地区。具体地讲,清政府在东南地区所实施的畲族和高山族等的民族政策与措施,缺乏比较深入的探讨。事实上,清朝政府在东南地区所采取的民族政策,与北方地区和西南地区所实施的民族政策,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本文拟以东南地区的畲族、高山族为例,进一步审视清代国家政治体制对于这一地区多民族和谐共处的深刻影响力。

二、坚持畲、汉一体的政策指向

畲族是散处于中国南方的一个少数民族,其族源有许多不同的说法。自宋元以来,南方的畲族不断地向东南地区迁徙,到了清代,畲族主要分布在广东、江西、福建、浙江的一些山区,特别是福建东北部和浙江西南部区域,是主要聚居地。清朝政府对于畲民所采取的政策,与西南和北方地区的少数民族有着很大的差异,这就是尽可能地推进畲民的“齐民”化,坚持畲、汉一体,使畲民与当地的汉民有着同样的国家权利及义务,从而充分保障畲民的平等化身份。畲民之所以被称之为“畲民”,就是因为他们迁徙之后在某地定居下来之后,寻找汉人较少居住生活的偏僻山区进行开畲耕作。田畲开辟成田之后,他们也能较为主动地上报地方政府,纳税立户,取得官府管辖之下的正式“齐民”身份。虽然说他们大多聚居在偏僻的山畲之地,但是随着清代人口的发展,以及畲民本身生产的进步,他们与周边的汉民发生经济交往以致发生某些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在福建和浙江畲民聚居的地方,较之汉民来说,畲族毕竟在人数及财力、文化教育程度等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当畲民与汉民发生某种冲突时,畲民的不利处境是显而易见的。而作为清代政治体制的基层府州县官员们,则能在较大程度上为畲民的权益声张,保障畲民应有的社会地位。在清代畲民的权益诉求中,取得与汉民同样的入学考试身份,是当时最为迫切的一个问题。因为畲民只有取得了合理合法的入学考试资格之后,才能最终表明自己的“齐民”身份,与汉民是平等的,是没有差别的。在清代的科举考试制度中,各个不同的府县地域单位,都有一定数额的府县学生员名额。在汉民占有大多数的社会环境里,即使是汉民本身,各个乡族对于府县学生员名额的竞争也十分激烈。畲民读书人的加入,无疑加剧了生员名额的竞争,直接威胁到汉民群体对于科举考试的固有地位。因此,当有些畲民家庭、家族的社会经济上升到一定的地位而谋求科举考试的身份时,往往受到当地汉民的强烈反对与排斥。从畲民的立场来看,是否有资格进入儒学科举考试系统,是他们身份地位表达的一种政治象征,许多畲民家庭、家族为此与汉民群体产生了强烈的抗争。争取科举考试资格的抗争可以说是清代中期以后畲民家族的核心活动之一。这种抗争不可避免地要上达到府县甚至更高的清朝行政管理层面。面对畲民们的这种抗争,清朝的各级行政当局,意识到这是一种对畲民身份地位的歧视,是畲民社会政治地位受到强势汉民压制的强烈信号。各级地方行政当局也基本上站在畲民诉求的一边,从政治体制上保障畲民的这一政治权益。道光年间的《重纂福建通志》就收录有嘉庆年间闽东福鼎县畲民与汉民的入学考试之争。巡抚李殿图为此写下一篇谕文,该谕文充分肯定了畲民参与科举考试的正当性,并且予以坚决支持。谕文云:读书所以明理,而必明理然后可以读书。以女妻犬,理所必无。事或有之,谁则实见其事?且审其姓氏于洪荒之世而为之记载乎?今以妻盘瓠者为高辛氏女,是则放勋稷契才子八元之姊妹,而英皇之姑母矣,有是理乎?始作俑者起于《元中记》,承其祧者则闵学瞿之《粤述》,陆次云之《峒溪纤志》。其滇黔闽粤之志,苗夷者无不援引之,以自夸博洽,何盘瓠之后嗣蕃衍半天下乎?至以蓬首赤足指为异类,山居野处不相往来,更为不通之论。上古之世,穴居野处,饮血茹毛,所谓衣冠文物,原经数千百年以渐而开,非邃古以来即黄帝之冠裳、周公之礼乐也。至闽粤川滇等处苗猺畲民,随地易称,皆不识不知,即所谓无怀氏、葛天氏,上古之民,惟古多而今少,故觉其可异耳。方今我国家天山南北扩地二万余里,其南路为回疆,北路为准噶尔,地即与畲民无异。今北路之巴里坤改为镇西府,乌鲁木齐为迪化州,业经兴学设教,诞敷文德,是未入版图者,无不收入版图。尔等将版图之内曾经输粮纳税,并有入学年分确据者,以为不入版图,阻其向往之路,则又不知是何肺腑也?娼优隶卒,三世不习旧业,例尚准其应试,何独于畲民有意排击之?甚至集四书文字,拟易卦《尚书》者,于污蔑古帝之外,又增侮圣言之罪。嗣后读书,须知补天编地,奔月摘星,化石射潮,移山逐日,非夸词,即空语;须知秦市之桐轮,晋朝之易马,唐宫之点筹,皆在可信不可信之间;须知《长恨歌》《会真记》《控鹤监秘记》,作是书者皆圣贤之罪人,然后可读圣人之书。本部院为世道、人心、风俗起见,不惮与尔等覼缕言之。a从巡抚李殿图的谕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清朝福建政府态度鲜明地支持畲民入学参与科举,并且强烈驳斥当地汉民污称畲民为“盘瓠”异类的谬说。饶有意味的是,李殿图的这篇谕文,全文抄载在《重纂福建通志》他的传记之中,这在清代的地方志书编撰体例中,相当少见。但是由此也反映出李殿图对于扶持畲民的立场,是如何为社会及士大夫阶层所重视的。在浙江省西南部山区的畲民族谱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对于畲民争取入学科举的诉求予以支持的记载。浙江平阳县畲民雷氏家族于同治年间修撰的《冯翊郡雷氏族谱》中,收录有《温州府谕禁阻考告示》略云:特授浙江温州府正堂加六级记录十二次徐为遵批核详事。道光廿七年九月十四日,奉兼布政使司蔡牌开,道光廿七年六月廿九日奉抚宪梁批前署司核详,平阳县畲民雷云应准与考。该县各童阻挠显违定例,自应严行查禁。请饬府查叙例案出示晓谕,毋行再行攻讦。惟现在县府两试均已考过,该童雷云并请准其分别补考。倘该县廪生及各童再敢阻挠,即由该县照例究办俾照惩创等缘由,奉批如常饬遵檄等因奉此,合行饬知,仰府即便转饬遵照,仍由该府出示晓禁等因,奉此。查《学政全书》内载浙江畲民准与平民一体报考,此案前据平阳县畲民雷子清以伊侄雷云、雷夏赴郡与考,被各廪童抑勒阻考等情赴府呈。经前府暨本府饬据该县审明,雷云、雷夏之祖自顺治年间迁居平邑,已历多代,力农置产,寔系身家清白,并无各项违碍,应准与平民一律报考等情。详经本府查明例案,详奉各宪批准在案,今奉前因,除饬县移学遵照外,合行出示晓禁。为此示仰平阳县廪保生童人等知悉,嗣后如有畲民赴考,应照定例准其一体考试,毋许再行阻挠,致滋事端。自示之后,倘敢故违,定即照例究办,各移宜凛遵毋违,特示。道光廿七年十月五日给。b在这篇浙江温州府的告示中,可以看到当时雷氏家族因入学一事在平阳遭受的阻力,主要来自该县的汉民廪生及童生。而府县官员的处理方式和前文提及的福建巡抚李殿图谕文中的政府立场一致,态度明确地支持畲民入试。事实上,浙江巡抚阮元差不多与福建巡抚李殿图同时,也在嘉庆八年(1803)六月廿五日颁发了准许畲民入学考试的咨文。该咨文一并被收入平阳县的《冯翊郡雷氏族谱》。咨文中说:据浙江巡抚臣阮元会同浙江学政臣文宁咨称,处州府属青田县有畲民钟正芳等呈请与士民一体应试一事。查《学政全书》并无畲民与考明文,惟青邑《续志》载有前县令吴楚椿《畲民考》一篇,称其顺治年间由广东迁处州,历历可据。而字书不载畲字,惟字典内有畲、奢二音,释为三岁治田,又火种也,其字义近农民,本非恶劣。且其人在青邑置有粮祠庐墓,素行并非秽贱。只因畲妇头戴布冠与本处妇女稍有不同,土著者指为异类,廪生等惑于俗说,不敢具保,致畲民不得与试。我国家休养生息,人文蔚起,而处州所属十县皆有畲民,未便因其妇女服饰稍异,概阻其向上之心,应咨请部示,期明立章程,以免无识愚民藉词攻讦等因到部。臣等伏思圣朝文治光昭,普天下莫不向学慕义。……今浙江畲民既据该巡抚学臣查明其顺治年间迁居内地,纳粮编户,务本力农。……现在生齿日繁,其能通晓文义者,应请准其与平民一体报名赴考。……应试之例,取额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别,但凭文去取。取进者一体科举、补廪、出贡,毋令向隅。a阮元的咨文,得到中央政府礼部的允准,所谓“部文一纸为札行事,八月廿七日准此。礼部札开议制司案呈本部奏浙田县畲民应考章程一折,于本年六月廿五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札知浙江学政遵照可也等因,计粘单一纸到水,部院准此合行知照,为此案仰布政司处州应文到即饬遵照毋违须至案验者”。b虽然说嘉庆年间浙江省巡抚和福建省巡抚分别对畲民入学科举一事予以大力支持,并上奏中央礼部允准施行,但是出于权益的竞争,在闽东、浙南一带的畲民区域内,汉民的阻力依然不小,以致才有了上文所举的浙江省平阳县道光年间“禁阻考告示”。在这反复的汉民阻力之下,清朝政府政治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畲民这一少数民族的施政上,清朝政府可以说始终是以保护弱势群体即畲民的权益为第一要务。在这种政治体制的平衡之下,畲民的政治教育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至清代后期,浙南、闽东一带的畲民子弟入学就试的人数不断增多。而畲民政治教育地位的提升及其与汉民社会政治地位差异的缩小,又不能不促进东南地区少数民族与汉民的关系,有着日益走向和谐平等的趋向。

三、对台湾少数民族实行招抚和就地划界保护并举之策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朝统一台湾之后,立即面临着处理台湾少数民族即高山族关系的问题。鉴于明郑时期所实行的台湾少数民族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清朝在统一台湾之初,基本上沿袭了明郑时期的贡赋体系,即征纳贌饷和丁粮征收的双重措施。康熙《台湾府志》对这两种纳入贡赋体系的征收办法记述如下:诸罗三十四社土番捕鹿为生,凤山八社土番种地糊口,伪郑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经管,名曰社;社商将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输社饷。国朝讨平台湾,部堂更定饷额;比之伪时虽已稍减,而现在番黎按丁输纳,尚有一二两至一二十两者。……至种地诸番,伪郑不分男妇,概征丁米:识番字者,呼为教册番,每丁岁征一石;壮番,一石七斗;少壮番,一石三斗;番妇,亦每口一石。纳土以来,仍循旧例。为了体现对少数民族的优恤政策,自康熙至乾隆年间,清政府曾数次对其贌饷和地丁税额进行减免。台湾是一个新开发的地区,闽粤一带的居民入迁台湾,主要始于明代后期及清代。特别是清代,闽粤两地居民源源不断地入迁台湾,开垦辟田成了这些移民的首选生业。汉民的大量入迁及其大规模的荒野垦殖,不能不日益压缩台湾原先土著居民即少数民族的生存空间。许多汉民的开垦者,采取利诱的手段,巧取豪夺少数民族居民的土地和产业。这样不久,台湾的居民就演化为汉民、熟番(即纳入政府贡赋体系的这部分少数民族居民)、生番(指依然居住于深山老林之间、与外界较少来往的少数民族居民)这三部分群体。为了使台湾少数民族能够与汉民一样担负“编户齐民”的权利和义务,清政府无论对于“熟番”或是“生番”,一般都施行招抚的措施,并且取得了一定的良好效果。据载,康熙五十四年时新归化的山猪毛社、八丝力社、加蚌社、加无郎社、礁劳其难社、加少山社、北叶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腊社、锡干社,在归化入清之后,就纳入贌社的制度中,输鹿皮五十张,折银十二两,由社商加以征收。官员的主流看法是,“顺其不识、不知之性,使之共乐尧天”,即以不扰乱其生活为原则。a但是政府的招抚措施,往往受到汉民无序开垦、侵夺少数民族居民土地行为的阻碍。在汉人的侵扰之下,“生番”的生存空间日益狭窄,“生番”对于汉人的某些仇视心理久久存在。汉“番”冲突,“其实启衅多由汉人。如业主管事辈利在开垦,不论生番、熟番,越界侵占,不夺不厌;复勾引伙党,入山搭寮,见番弋取鹿麂,往往窃为己有,以故多遭杀戮。又或小民深入内山,抽藤锯板,为其所害者亦有之”。b清政府为了保障台湾少数民族特别是“生番”的权益,以及“生番”固有的生活生产方式,从康熙年间开始就在汉人、“熟番”与“生番”之间划出地域界限。这条界线各地都有立碑标明,有些地方在地上堆起土堆,有些则以红漆标线,故称之为“土牛红线”。清廷对“熟番”的态度是倾向让他们成为像汉人一样的编户齐民,而对“生番”,则以“土牛红线”的界限,尽可能与汉民及“熟番”相隔离,从而保护“生番”的地盘及权益不至于受到汉民的不断侵蚀。随着汉民入迁数量的不断增多,汉民侵扰“生番”地盘的现象还是不断出现。“生番”的生存空间不断受挤压。为了保障“生番”的权益,乾隆二十五年(1760),政府不得不重新划定新界线:一、淡水、彰化二属划定新界之外,其田园、埔地尽皆退为荒埔,还番管业,不许汉人贌垦。至如淡水厅所属之拳头母山等处逼近生番,时出扰害,业经佃逃田荒;应征粟米,均应按数豁除。其未垦埔田,饬令各业佃勒限三年,开垦升科。一、淡、彰二处沿边要隘,向派番丁把守。今定界之后,新属沿边共应设隘寮十处,派拨熟番二百一十七名;淡水一带共应设隘寮一十八处,派拨熟番七百二十名,加谨防守。其番丁口粮,彰属即于该社番租粟内拨给;淡属向无租粟,查各社番旷埔现在未垦者尚多,应令查出禀垦,以资隘丁口粮。仍令该管巡检同附近汛弁,于定界各处严密巡查。c乾隆三十一年,闽浙总督苏昌再次改进就地划界保护之策,《清高宗实录》记载:一、贫民于近界处搭寮私垦,至越出界外,零星偷种番地,猝遇生番,鲜不毙命。嗣后无论界外之三湖、蛤仔峙等处,不许私种;即逼近番界之荒埔,悉行严禁。责成各巡检及附近汛弁,于禁垦各处,每月各带兵役游巡;其无巡检处,即令县丞轮查。一、乾隆三年、十一年清厘民番地界,本属井然,无如番性多愚,汉奸利诱债贌,移灭定界,渐复越占。比年熟番滋生日众,生计日蹙,及今不办,日久必潜入大山,仍作生番。应查照定例,凡从前立明界址有档案可稽者,俱逐一清出,再为立界。如有侵越,即追出归番耕管。其例后私贌及债剥占抵各田园,悉行还番;将本人逐令过水,以杜滋讼。惟是番性无常,仍恐复听奸徒诱骗,再行私卖,应将各社旧存田园甲数、四至并续后清出及贌卖断归各业通查造册,申送存案。地方官奉行不力,即予参处。并于各社刊立木榜,将所有番社田园土名俱刊明榜内。如再有私贌、私卖情事,即将田业归官充公,并按亩科算治罪。a清朝台湾地方政府之所以屡屡重申对于“土番”的划界隔离政策,就是为了保护他们不受汉民的侵蚀,尽可能地维护“土番”固有的生产生活空间,使他们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得以保存和承继。台湾少数民族在与汉民的交往过程中,基本上处于比较不利的劣势。原先的少数民族,大多没有文字,更谈不上识别汉字,对于与汉民签订各种经济文书,都要假手于所谓的汉人通事;对于政府的法令通告等,缺乏了解,这样就使得少数民族与汉人及地方政府的交往,经常受到不良汉民的蒙骗。清政府对于这种状况早在统一台湾之初就有所了解,一些有识的地方官,注意到教化少数民族的重要性。康熙二十五年,台湾道周昌上疏曰:学校之设,所以明伦。台湾既入版图,若不讲诗书明礼义,何以正人心而善风俗也?……从来经国之要,莫重于收人心……万年起化之源,正在今日。此移风易俗,厚生与正德相维为用。宪台与道宪之请建学校、行考校,诚审乎教养之根本,为海天第一要务也。b是年,诸罗县令樊维屏在其辖区内新港社、目加溜湾社、萧垄社、麻豆社四处,各设社学一所,是为清代台湾土番社学设之始。其后陆续在少数民族的聚居地拓展开设。据统计,到了乾隆年间,台湾各地设立土番社学的分布。“土番”社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为启发幼童而设置的蒙学。“土番”社学的教学对象是“番民”子弟,文化程度较低,故多以读书识字为目的。尽管如此,“土番”社学的开设,使得不少“土番”子弟摆脱了全文盲状态,在日后与汉民及官府的交往中,见识与地位的差异有所缩小,这对于台湾少数民族整体文化素质的提升以及部分消除与汉民的不平等关系,具有相当积极的社会意义。清政府对于台湾少数民族的就地划界保护以及对于少数民族的教化,可谓尽心尽力。但是由于汉民与“生番”的交往,基本上是采取利诱蒙骗的办法,许多“番界”被侵扰吞没,往往是出于“生番”的自愿行为,因此清政府的保护措施,也同样受到汉民与“生番”经济行为的挤压和阻碍。到了清代后期,政府的这种善意的隔离划界措施,逐渐失去其实际意义。如同治年间编撰的《淡水厅志》中就指出:“淡地内山,处处迫近生番,昔以土牛红线为界。今则生齿日繁,土地日辟,耕民或逾土牛十里至数十里不等,红线已无踪迹。”从台湾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向而言,清政府“土牛红线”的就地划界保护措施,到清代后期逐渐失去其实际意义,是必然的趋势。然而清政府所实施的招抚与就地划界保护并举的台湾少数民族政策,则充分体现了清朝政治体制对于台湾少数民族的保护用心和制定政策的灵活性。正因为如此,虽然说延至清代后期,政府的就地划界保护措施失去其实际意义,但是正如上引《淡水厅志》所言,“今则生齿日繁,土地日辟”,台湾的社会经济开发日益推进,汉民、“熟番”、“生番”之间的身份界限日益消弭,台湾的汉民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日趋融洽,加上清朝政府在“熟番”和“生番”中推行文化教育等措施,使得“熟番”和“生番”对于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大大加强。因此即使是在当今台湾“台独分子”的煽动之下,台湾少数民族对于祖国的认同感,甚至超出某些汉人的群体。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这不能不说是清朝政治体制在台湾推行民族政策取得良好效果的遗存吧。

四、简短的结语

从以上对清朝政府的东南地区少数民族政策的回顾中,我们不难看出清朝政府在这一地区所实施的少数民族政策,与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北方地区的少数民族政策有着很大的不同。东南地区少数民族如畲族、高山族等,与当地的汉民群体相比,完全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维持社会的和谐共处,清朝政府对畲族、高山族等少数民族,采取了种种优抚政策。这种政策使得东南地区的畲族、高山族等少数民族,得到良好的族群延续,同时也使得这些少数民族与当地汉人之间的界限有所消弭,关系渐趋融洽,从而提升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谈到这里,我们回到本文开头所提到的美国学者罗友枝和何炳棣关于清代民族主体认同的论争。清朝政府对于国内众多少数民族采取了非一致性的、因地制宜式的政策实施,这表明在清朝的政治体制中,其内核部分存在着维护和发展统一的多民族和谐相处的基本因素。正是这种内在的基本因素,通过不同政策的实施和体现,才能促进清代这一疆土辽阔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美国学者罗友枝等人的论断,不管出于何种学术动机,其论点中存在着“二元对立”的偏颇,则是显而易见的。关于这一点,以台湾地区的平埔族作为研究对象的人类学者邵式柏(JohnShepherd)对sinicization的看法更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他提出,sinicization是“一个非汉的(nonChineses)族群在接触时采借中国文化的因素,至于哪些因素被采借、哪些因素被拒绝、是否对族群认同和意识产生影响,最好分开进行分析,不应该被简化为一个概念”。他在对平埔族的研究中指出,是否采借汉人的生活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区别,汉文化的政治经济因素可以使其族群获得权威性的优势,这一点通常是最重要的。邵式柏认为罗友枝的论断存在的问题是将“满人认同”和“汉人认同”视为两相对立的,忽略了族群的认同是可能随情境变化而改变的。而清朝政府在制定针对不同少数民族的相应政策措施时,正是能够随着不同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及其情境变化而不断演进的。a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于清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理解,不应该仅仅只是清朝疆域辽阔涵盖了众多的民族,而是应该从清朝的国家政治体制入手,深刻认识到清王朝政治体制的肌体之内,其所蕴涵固有的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内在因素。

作者:陈支平   单位:厦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