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清代江南各界对瘟疫反应兼清代国家和社会

清代江南各界对瘟疫反应兼清代国家和社会

提要:本文通过考察朝廷、官府和社会力量对清代江南瘟疫救疗的态度、政策和因应措施,指出:清代江南的疫病救疗,虽国家缺乏制度性建设,但因江南社会力量和医疗资源的活跃和充裕反使其内容更见丰富。嘉道以降,江南日常救疗设施数量激增,并由纯粹的慈善机构逐步向经常、普遍地以诊治疫病为主要目的的设施演进。此中,国家和官府同社会力量非但未见日趋严重的对立,相反出现了更广泛的合作,国家和官府具体职权亦未见退缩反而有所扩展。社会力量活跃的意义不在于像西方那样促成民主和自由的发展,而主要是弥补了官府实际行政能力的不足和国家在民生政策方面缺乏制度性规定的缺陷。

关键词:清代江南瘟疫社会变迁国家与社会

人类历史上的疾疫,在很长时期内,一直是历史学家的“漏网之鱼”,直到1970年代,这一状况才开始在西方史学界出现转机,随后,大约从1980年代中期起,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从社会史的视角对历史上疫病的研究在中国海峡两岸逐步兴起[1]。在目下的明清疾病史研究中,主要的还是医史学界从技术史角度对古今病名对照、疫病内涵与流变以及疫病治疗等疫病本身内容的探讨[2],国家和社会各界对疫病的反应等内容,除梁其姿等少数人在一些论文中有所论及外[3],迄今尚无专门系统的论述。显而易见,疾病,特别是其中的瘟疫,并非只是一种个人的生理现象,也是关系到社会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这就意味着,有关瘟疫社会反应的探讨,乃是疾病医疗社会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跟一般的疾病基本只与病人及其亲属直接相关不同,瘟疫一旦发生,就关乎整个社会。尽管不是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次瘟疫都会引起上至朝廷、下达病家的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救疗,但总体而言,社会各界对瘟疫的发生都会做出了各自不同的对策[4]。从这些对策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清代江南疫病救疗事业发展变化,而且还有利于更好地了解当时的社会反应机制以及国家和社会间的关系。

一、朝廷和官府

在历史上,特别宋元时期,国家曾对瘟疫的救疗采取过较为积极的政策,比如,朝廷要求各地设立救济贫病的惠民药局,在大疫之年设置病坊收治病人等[5]。不过,到了明代,国家政策开始逐渐转向消极,只有惠民药局的政策仍予继承,而且,明中期以后,也普遍没落,渐由原本的经常性药政机构演变成在灾难时才开启的公共卫生机构[6]。进入清代后,这一趋势也未随着新王朝的朝纲重整而得到扭转。清朝的统治者在各地设立惠民药局的指令都没下达,所以,江南地区大多数明初建成的惠民药局到清代多已“今废”[7],仅少数仍在瘟疫之年作为临时施药之所而偶尔发挥作用[8]。而仍在发挥日常施药功能的就笔者所见,惟康熙时德清县的药局,据康熙《德清县志》记载:“拯疾,本县惠民药局,每年动支,无碍官钱,则令医生收买药材,修制药饵,遇人及禁囚有疾,诊视治疗。”[9]这自属于官方对瘟疫的救疗,不过它只是官员个人的行为,与当时国家的政策无关。清代国家对地方医疗资源的制度性建设,大概只有对地方“医学”的设置,清官制规定,“府正科,州典科,县训科,各一人(俱未入流——原注),由所辖有司遴谙医理者,咨部给札”[10]。仅凭一介不入流的小吏欲对一个州县的医药和救疗起到切实的管理作用,显然不切实际。因此这种设置至多也只有象征意义,而且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在德清,“医学,署缺建,但寄治药局而已”[11]。而清中后期的一些方志则往往标明“今废”[12]。

由上述可知,清代国家对疾疫制度性的救疗基本阙如。不过,制度之外,朝廷有时也会临时性采取一些救疫措施。比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六月,饥民大量滞留京城,圣祖除命粥厂施粥外,还“遣太医官三十员分治饥民疾疫”[13]。在道光元年(1821年)的大疫中,清宣宗就曾对京城的瘟疫的救疗发出过指令:

朕闻京城内外,时疫传染,贫民不能自备药剂,多有仓猝病毙者,其或无力买棺殓埋,情殊可悯。著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俱选良方,修和药饵,分局施散,广为救治。……俟疫气全消之日停止,分别报销[14]。

据王清任的记载,在这次救疗中,“国家发帑施棺,月余之间,费数十万金”[15]。救疗力度可谓不小。不过,这样的举措非但不常见,似乎也主要限于京城。在江南,笔者未曾发现朝廷就救疗瘟疫而对地方官府提出过具体的要求,而且从康熙在李煦奏折上的朱批来看,也很难说得上关心。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五月,李煦奏闻苏州“民间颇有疫气,地方官现在设立药局,选医调理”,玄烨批道:“知道了。皆因一念等作反,民间无知,叫他哄了,所以有此一难,亦未可知。”六月,李煦再奏“民间疫气已消,间有一二患病未愈,地方官现在选医调治”,康熙再批道:“览此奏折,深慰朕怀。以后收成若好,民命得苏矣。”[16]康熙在这两则主要奏报疫情的奏折上的批语竟只字未提疫气,表明其关心的主要民间“作反”和“收成”,至于瘟疫这样相对并不“紧要”的事,既已采取措施,也就毋庸多言了。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对荒政最为重视、制度也相对最为完备的朝代[17],然而何以对瘟疫救疗态度却如此消极?其缘由:第一,瘟疫虽有碍民生,但毕竟不像水旱蝗等自然灾害会对王朝的统治产生直接的危害。第二,正如梁其姿所指出的,因为官办医疗机构和事业效率低下以及明中期以后,地方社会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充足,社会力量在这方面的活跃不仅弥补了政府的消极,而且比官办事业更具效率[18]。第三,还应该考虑到,在技术上,瘟疫的救疗要比饥寒的赈济复杂得多。首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医疗水平和资源不尽一致,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和资源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治疗瘟疫;其次,中医治疗讲究阴阳、寒热、虚实、表里,若不能对证施药,可能会适得其反;再次,疫情千变万化,病人遍处各地,延医治疗也复杂异常。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作统一的规定,反而不如听任地方社会相机行事。

当然,国家缺乏救疗疾病制度上的规定,并不表明此非国家的职责,实际上养育民众、爱民如子乃是国家一再公开宣扬的教条,其职责理论上应该是无所不包的。特别是对地方官府来说,长官乃“民之父母”,所以,子民染病,尽管他们没有这方面明确的责任,但只要有适当的资源可供调配,一般具有儒家道德信念的地方官大抵不会坐视不顾。他们采取的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

1.设局延医诊治。这是地方官府实施疫病救疗最主要的手段,贯穿于有清一代。现将笔者所搜集的有代表性的记载摘录如下:

国朝康熙十年,(杭州)大旱,大疫,总督刘□□择名医设药局于佑圣观,自八月至九月,活人无算[19]。

乾隆二十年已亥,吴下奇荒,丙子春,复遭大疫,……知府赵公酉,设局圆(玄)庙观,招名医二十五人更番视病,过夏至病乃渐减,死者不可胜计[20]。

(道光四年)六月,徂暑,(苏州)时疫盛行。……于是郡中绅士韩、黄、许诸君子合告于藩臬两司及府县,请设医药局,以诊贫民之有疾而无力求药者。时方伯诚公、廉访林公允拨民捐赈余银,长元吴三县各一千两,以给经费,设局于郡城适中之地[21]。

(上海)施医局,借设药王庙,同治时巡道委员办理,每年五月起九月止,延医诊疾给药[22]。

(丹阳)医局,光绪间知县刘德麟因夏疫,照会孙铭等创设,施医药两月,经费以知县捐廉及城厢铺捐充之,自是每年开办[23]。

从这些例子中,可以发现,官办的医局大多出现在苏南、浙西的大都市及周边地区。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国家并无有关的明确规定,地方官府设局救疗基本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故一地出现疫情,官方是否采取行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地方官个人的仁心和能力;另一方面,医药局的设置跟当地的人力、物力资源,或者说社会力量直接相关。

另外,从资料的排比中还可发现,同治以前所立的医药局,都是临事而设的临时性机构,而此后,出现了众多常设的医药局,而且设立的时间也未必是有疫之年。这一现象反映了官府和国家职能变化的新动向,即在社会力量和外来文化的双重促动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府渐趋把日常而非的临时的疫病救疗纳入自身的职责范围,这一趋势到清末最终演变成国家在新政中,将自身的卫生和医疗职能明确和制度化了[24],体现了国家和官府职能某种扩展。

2.制送丸药。延聘名医对症裁方,固然有益疫病的治疗,但在医疗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官府只好退而求其次,采取请人备制丸药分送病人的办法,藉此扩大救疗面。比如,在康熙年间,宁波“岁疫疠,郡太守开局施药,(范)洪宿精心炮制,铢两不苟,赖以活者甚众”[25]。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夏,苏郡大荒疫,陈府尊鹏年捐俸复合避瘟丹施送,即“太乙丹”,“姜、许、徐等村庄,疫疠盛行,公亲诣散药”[26]。

3.建醮祈祷。由于鬼神司疫仍是当时相当普遍的一种认识[27],所以,建醮祈禳以驱避疫气的方法也常常为一些地方官所使用。比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春,“疫疠偾兴,民受其困。时大宪率属吏致斋告虔,思所以为民请命者备至。余请于上台,延师叔侄祈祷。继而甘霖立霈,沴气旋消,吴民大悦”[28]。不论这能否起到实际的效用,至少仪式本身显现了官府的职能和权威。

4.刊刻医书。在大疫流行之年,刊刻切中病情的医书,以使更多的人得救也是当时常见的救疗手段,这主要由社会力量施行,但也为一些地方官员不时采用,比如,康熙十七年(1678年),吴门时疫盛行,藩司,“悯编户之疾苦,如痌瘝之乃身,遂下询疫所自始与所为治”,见周扬俊之《温热暑疫全书》颇有医效,遂“命急付枣,以公同志”[29]。

此外,官府奉国家之令对灾荒的救济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疾疫救疗行为。同时,官府在出现疫灾时,对尸体的掩埋、病人的隔离以及卫生的管理等等,也都应是救疗行为的一部分。这些都是有待专门研究的课题,于此不论。

二、社会力量

这里所谓的社会力量是指以乡贤为主导的地方绅富集团和民间社会慈善机构。社会力量在促动和支持官府实行救疗的同时,自身也会开展一些救疗活动,而且还相对更为繁富。这些活动大体可分为临事性救治和日常性施医两类。

(一)临事性救治

与官方相比,社会力量对瘟疫的救疗要积极主动得多,在一些资料比较丰富的中心地区,比如苏州、江宁、杭州、上海等地,对每一次重要疫情,几乎都可发现相应的乡贤或慈善机构开展救疗活动的记录。这些救疗活动,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尽心诊治。大疫之年,江南各地,常常都会出现一些医术较高,又具有救死扶伤精神的医生,不避疫气、不辞劳苦,尽心尽力地诊治病人。比如,康熙时,青浦大疫,珠里的王之辅,“携药于通衢随到诊视,有酬以金,笑而谢之”[30]。“乾隆丙午(1786年),(句容)合境疫疠大行,求治者踵接,(骆)锡堂不惮风雨寒暑,奔走调剂,日无宁晷。贫者必周以药铒之资,并合辟瘟丹,以应暮夜之求。邑中赖以起死回生者不可胜计。”[31]道咸时,慈溪胡永藩“邻人夫妇贫而病疫,亲戚走避,天相(永藩之字)持药饵疗治,少差复与之饮食,至愈而止”[32]。这类记载在地方志人物传的“艺术”、“义行”、“技艺”、“方技”等栏目中时可发现。这种纯粹个人的行为,个别来说,作用有限,但集腋成裘,挽救的生命当不在少数。

2.施医送药。这是救疗瘟疫最主要的手段。以上所述,自然也属于施医行为,但前面侧重的是他们的医疗技术和精神,而这里主要关注施送医药的行为本身。这类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A、零散施医送药。这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医生自己诊视并送药,或修合丸散广泛施送。比如,平湖的庠生戈朝芋,“精歧黄,……乾隆戊辰(1748年),大疫,倾囊制药以施,全活无算。”[33]二是普通人出资请人配药施救,比如,海盐贡生冯凤威,“有时疫流行,必延医制药,遍施城乡”[34]。B、设立医药局。这比起前一种情况,规模、受惠面都更大一些。比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上元江宁大疫,上元的杜宏“立医社,施丸散,乡人赖以存活”[35]。嘉庆二十年(1815年)苏州疫,进士吴慈鹤“设局,延名医施治,并给药炭,全活无算”[36]。C、设立收容病人之所。这种收容,除了隔离以防疫病扩散外,还对病人予以治疗。比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春,无锡大疫,“贫病者枕藉于道,(张)鹏翔处以空室,至数百人,予之食及药,鹏翔故知医,多所全活,家产为之馨。”[37]可见,施送医药者既有医生,也有普通的绅富;既有独立施行者,也有倡导、约合同志共同举办的。采用的形式也比较多样,既零散施送,也设立局舍;既修合丹丸,又临症裁方。反映了社会力量面对瘟疫,往往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地采取一些救疗措施,体现出当时江南的社会医疗资源具有较高的能动性。当然,这种资源的地区分布并不平衡,它们大多分布在苏南、江宁和浙西地区。不过时间上的差异并不明显。

3.建议官府救疗。比如,苏州的计佩,“岁饥,食官粥者多患疫,佩白当事,设局疗治,全活无算。”[38]

4.刊刻散送医方。施医送药固然有利,但很难遍及各地,因此,一些乡贤在确认某些医方具有实效后,往往会刊刻分送,以便普通人可以照方配药。另外,有些疫病,用通行的治法每每难以取效,一些医家也会选择自著或某种他认为对症的医书刊发,以救治疾疫并扩大他本人的影响。比如,乾隆间,松江大疫,医生严“谷绪活人无算,路远及贫者,不能延请,因究岁运司天之旨,刊刻分送,他医用其法者,亦无不效”[39]。光绪年间,吴江汝琴舫见苏杭烂喉痧盛行,殒命者不少,就对所谓的叶天士烂喉丹痧医案[40]加以增补刊布[41]。

5.祈神驱疫。发生瘟疫后,除了官府由是建醮祈神和个人求神拜佛外,地方社会也常常采取集体的祈神活动。比如,道光元年,“象山大旱,秋大疫,石浦尤甚,其症脚筋抽搐即死,城中设醮教场演武厅,七日疫止。”[42]在同治元年的大疫中,常熟龚又村所在的里中祀瘟部神,他“出分金,虔诚往拜,夕憩芦棚,听曲三鼓,踏月而回”[43]。

个人或集体的临事性救疫措施,是历史上早已存在的现象,在清代江南的各个地区也都有记载,只不过,发达地区由于疫情较为频繁[44],社会力量和医药资源又比较强大和丰富,相对较多而已。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说明什么,不过,它们在数量上的多寡和规模的大小却多少反映出一个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对这些举措的功效作出准确地评估,至少目前还无法做到。不过,除非是医学上完全束手无策的凶症,社会力量的施医送药,肯定会对那些平时难得享受医疗的贫困疫病患者起到一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当时文献中在在多有的“活人无算”之类的记载,当不会全然是虚浮之词。在资料搜集中,令笔者感到有些意外的是,文献对嘉道之际大疫疫情的记载甚多,而救疗的纪录却很少,个中的原因可能很多,但至少跟在面对这种来势凶猛的新疾病时,社会力量与医学有些惊恐失措有关[45]。从中可以看出,社会救疗的开展是以该社会所拥有的社会和医疗资源为前提的,在社会力量较为活跃的江南,尽管常常能较为全面地开展救疗活动,发挥官方难以发挥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是一种软性机制,使救疗具有不确定性和非普及性。因此,从现代的眼光来看,这虽然是一种可资且必须利用的资源,但如果缺乏国家的调配、管理和某些强制性规定,这种救疗的局限是十分明显的。

(二)日常性施疗

虽然瘟疫常常以暴发和流行的形式出现[46],不过,散发性瘟疫更为常见,特别是夏秋两季。因此,除了临事性的瘟疫救疗,社会还常常举办一些经常性的救疗活动[47]。举办者,既有个人,也有家族和行业公所,更多的则是社会慈善机构。

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施医送药,需要有较为雄厚的资金来源,且有赖一定的制度和机构才能保证其持久运作,故以个人之力举办这类活动,并不容易,也难持久。故而,个人活动在这类救疗中并不占主要地位。不过,此类记载还是不时可以见到,比如,乾隆间常州的钱维岳,“精医理,从学者皆精其业,尝纠内外各科设局小茅山,送诊施药,历久不倦。”[48]乾嘉间钱塘胡宗溥,“夏制痧药,冬制绵衣,岁施送以为常,置田数十亩以为恤厘资。”[49]同治十三年(1874年),青镇沈宝樾“于本镇创设施医局,就医者三千六百余人;乙亥(1875年)于家中创施外科医药,就医者达一万七千余人”[50]。它们多见于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且也以乾嘉以后为多。

家族与行业宗族和行业的会馆或公所是明清社会非常重要的社会组织,这两类组织,特别是宗族,都具有一定的救济功能。不过,在这些救济中,对疾疫的救疗不占重要位置,可能正是因此,现有的研究很少提到这一点,就连最近一篇专门论述宗族社会救助的的论文,也完全没有述及[51]。但从笔者非常不全面材料阅读中,还是发现,对疾病的救疗,即便不够重要,也不可忽视。比如,常州王氏的《参改义庄规条》规定:

一、庄内则有名医生,议定每季薪俸若干,择诚实药房,另立一折,以便登记。如册内有名病重者,查实后请医诊视,将方赴庄,用一戳记,到店付药。贫苦难堪,酌给钱若干,以备零星等费。族中贫病相连者,通融酌济,以寓贫病相扶之意[52]。

嘉道以后,同业或同乡的会馆公所的规条中,逐渐增加了救疗疾疫的内容,比如,道光三十年(1850年),苏州水木匠业兴修公所,“除在香山购得□□□□为同业丧葬之地,并议各作先为捐凑钱一千串修葺,添设医药棺木。”[53]光绪年间设立的四明公所长生同仁会设有医局,在宣统元年(1908年)重订的条规中规定:“一、议每年医局助洋三十元。”[54]此类规定在我们所接触到的资料中,并不常见,不过,它的出现,至少从一个侧面表明,嘉道以后,日常的疾疫救疗已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慈善机构这里所说的慈善机构指的是由或主要由地方社会举办,面向社会展开经常性救济活动的社会组织。施济行善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为,具有救济功能的社会组织也早先秦就已存在,不过长期的、持续的由地方乡贤举办的非家族、宗教和官方的慈善组织则是明清以来出现的新事物[55]。它们以济贫为主要目标,有时也会涉及到病。清朝建立后,由于国家在疾疫救疗方面的消极,长期以来,由官方举办的经常性疫病救疗机构在江南地区基本阙如,直到同光时期,一些由地方官府举办医药局才重新出现。由于原本官办的一些医疗机构效率低下,甚至形同虚设,所以这种缺失似乎并不会使地方社会产生某种缺失之感。并且,由地方人士举办的某些具有这方面功能的慈善机构,还可能让当地社会得到更实际的裨益。就管见所及,清代江南地区最早建立的具有疫病救疗功能的慈善机构是杭州建于顺治年间的悲智社[56],在道光朝以前,这类慈善机构时有出现,但数量较少。根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时空分布情况如下:

类目|时间————|空间

——|顺康|雍乾|嘉道|合计|苏州|松江|镇江|杭州|宁波|其它|合计

数量|3|8|8|19|8|3|2|2|2|2|19

资料来源:同治《苏州府志》卷二四,《公署四·善堂附》,第575、578、583页;黄蕴深编:民国《吴县城区特刊·慈善救济》,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第115页;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第369页;光绪《常昭合志稿》卷一七,《善举》,第980~981页;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善堂》,第193、196页;光绪《娄县续志》卷二,《建置·义局》,第84~85页;光绪《丹徒县志》卷三六,《人物·尚义》义举附,“丛书·华中”,第11种,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第700~702页;民国《杭州府志》卷七三,《恤政四》,第1480、1495页;民国《岱山志》卷九,《廨舍志》,“乡镇志专辑”,第25本,第496页;同治《鄞县志》卷二,《义举》,第16a页,光绪三年刊本;光绪《六合县志》卷三,《建置志》,“集成·江苏”,第6本,第57页;光绪《江阴县志》卷四,《建置·义局》,第338~339页。

据上表可知,时间上,此类机构虽各代均有,但乾隆以后,特别是嘉道年间,明显增多。而且据文献记载,不少善堂在后来的改建或扩建中增设了施送医药的功能,如元和同仁堂[57]、常熟广仁堂[58]、上海同仁辅元堂[59]、江阴杨舍堡同善堂[60]等。地域上,大多分布于苏州、杭州等大城市及周边地区。另外,在这些机构中,专门的药局惟丹徒的尊仁堂药局[61],其余机构的疫病救疗功能基本都寓于同善、普济、同仁等综合性善堂之中,经费来源多为捐款及田产之租金等[62]。

道光特别是同治以后,疫病救疗机构的发展趋势更见明显,这首先表现数量和形式上:第一,道光以后,综合性善堂急速增多[63]。综合性善堂的增多也意味着疫病救疗机构的增多,据以上资料,苏州府城所在的长元吴三县,道光三十年前共有此类机构6个(另外两个分别在常熟和新阳),而此后则增加了一倍,达12个[64]。第二,一些原本没有疫病救疗功能的综合性也纷纷增加了这项功能。比如,咸丰九年始建的上海济善堂,同治二年(1863年),“又添义学、施药、水龙、水担及接办惠育之事”[65]。光绪时,奉化“邑内育婴、舍材,颇有善举,而独至施药一项偏有缺如之憾”,于是,“生员徐惠赞、贡生萧湘等集友百十余人,岁捐每人钱三百六十文,建以为施药之地”,“制备时症丸散、损伤膏丹各药施之”[66]。应该正因如此,光绪《罗店镇志》的编纂者指出:“吾里善堂初本为无力贫民代葬掩埋道毙而设也,迩年来如栖流、保婴、恤茕、敬节,暨施药施医等善事愈推愈广。”[67]第三,除了时疫送药的综合性善堂日趋增多外,同治以后,还出现相当数量专门救疗疾疫的医药局。比如,

(南浔施药局),光绪八年(1882年),郡城仁济善堂董事姚鉴等来浔劝办施医送药。……择定药铺若干家,凭局单照方给药。经费初由绅富乐捐,继抽丝捐,并入官公产租息等款[68]。

(丹徒)卫生医院,……光绪十九年(1893年),张仰蟾、杨汉文创办,常平施医,二十九年(1903年),吴兆恩、吴士锜复加扩充,延聘医士分内外科、针疚、小儿等科疗治[69]。

(宝山真如)施医局,清宣统三年(1911年)成立,附设宝善堂内,每逢夏季,延清内外科医生于一四七期施诊两月,除由乡公所供应饭食、烟、茶并酌赠川资及补尝外科医生药本外不致酌金,凡来局诊治者每号收取号金三十文[70]。

这类医局到同治以后,在一些大城市中已为数甚多[71]。

这些医药局出现的时间与前面谈到的官方医药局基本一致,实际上,这些医药局不少是由官民共同创办的。由于不像官方的日常疫病救疗几乎一度中断,所以从这里,更容易看到这种救疗的历史传承。这些医药局的功能主要是夏秋施医施药,这与不少善堂(指综合性善堂,下同)的功能是一致[72]。而且它们本身与善堂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有的附设于善堂之中,如宝山真如的施医局;有的最初就是由善堂筹建,比如南浔的医药局;有的还由善堂承办,比如川沙医药局,“(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至元善堂成立,经董陆应梅等,禀定章程,此事(指医药局——引者)遂归善堂承办。”[73]另外,还有的直接就是旧善堂的继承和延续,如,丹徒的施诊送药局,“旧系赵氏专力捐办,即旧志所载尊仁堂也。兵燹后,赵氏无力复兴,同治五年(1866年)由县照会普仁、安仁两堂议办,令暂设普仁堂”[74]。这些表明,同治以后出现了大量专门救疗疾疫的医药局这一新的历史现象,其实与传统的善堂存在与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渊源关系,它与善堂的迅猛增加和善堂救疗功能扩展一道,共同促成了晚清社会疫病救疗事业的发展。

其次,更为重要的还表现内涵方面的变化,第一,在经费来源上,过去的救疗机构主要依靠社会捐资或官员的捐廉以及他们捐助的田产、房产的租金。这类经费来源,前者随机性强,缺乏稳定持久的保证;后者比较稳定,但灵活性差,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且由于难以保证得到长期强有力的管理,易致侵蚀、流失。这些虽仍是同治以降出现的医药局或善堂的重要经费来源,不过已有机构开始以商行铺户的抽捐作为自己的依托了。比如,南浔的医药局以抽丝捐为可靠的经费保证,具体办法是“丝每包捐钱百余文”[75]。丹阳之栖流医药所,“医药之经费,酌收铺捐”[76]。除医药局外,不少具有救疗功能的善堂也采用了这种获取经费的方法,如,同治元年兴办的上海保息局,“经费以丝捐为主”[77]。嘉兴府濮院镇的保元堂,“经费有葬会存息及丝绸菸茶等捐”[78]。光绪时,宝山县的善堂,“经费由地方绅士先后捐置,及典铺月捐等项”[79]。相比之下,这一经费来源不仅比较稳定可靠,而且具有灵活和伸缩性,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长。另外,过去的施医送药完全是免费的,同光以降的医药局,虽然主体上慈善机构的性质并没有改变,但施诊开始收取一定的号金,即挂号费,比如,真如施医局“凡来局诊治者每号收取号金三十文”。杭州的一医局,“不收看封,只要挂号钱廿八文”[80]。由于号金的收取,使这些医药局可以做到经费部分自给。比如,川沙的医药局,

自光绪二十三年,至民国三年(内除光绪三十一年至宣统三年统计遗失),共施医十万四千八百余票,收入大小银圆一千六百五十二圆五百十三角,又钱二十一余千文。支出大小银圆一千七百圆二百十五角,钱五十一千余文。所有不敷经费,由堂拨给[81]。

资金缺口已较小。这就为该机构的长久开办创造了良好的基础[82]。

第二,医局的功能除施医送药外,逐渐增加了各科治疗内容,像川沙县医药局,“每年六七两月,延请内外科二人,针灸、眼科、幼科各一人,来堂施诊”[83]。丹徒的卫生医院,原本只是“常平施医”,光绪二十九年,经过扩充,“延聘医士分内外科、针疚、小儿等科疗治”。已具有一定的近代医院的色彩。可以肯定,在医药局中开展救疗活动,或留养病人,并不是什么的新事物,像宋代的安济坊就有类似的功能[84],又如成立于乾隆五十一年的丹徒留养所,也对留养病人,“内外医科,按期诊视”[85]。不过,道光以前,不仅由于常设的疾疫救疗设施较少,功能也以施医送药为主,这种现象还比较少见。而且更重要的是施济目的发生了变化,以前施济的基本目的是救济“贫病”,重心在贫,病不过是贫的延伸,因此施济的对象只是穷苦无依的病人,至于有钱甚至普通的病人是不在施济之列的。但当时专门的医药局施济重心已开始逐渐从贫向病转移,至少病不再处于附庸地位。从川沙医药局的数字来看,每年的门诊数达近7000人次,与当时西人开设的一些医院接近[86],已很难再说治病是无足轻重的。由于治疗疫病功能的扩展与施济观念的转变相伴出现,使之具有了不同以往的更加普遍的诊疗意义。如果再考虑到晚清医药局经费来源方面的变化,可以说,嘉道以来,传统救疗机构正在以自己的方式由纯粹的慈善机构向着经常、普遍地以诊治疫病为主要目的的方向发展。

当然,这里并不想说明,近代以来主流医疗机构——现代医院乃是由传统的善堂或医药局发展而来的。事实上,现代医院主要还是适合西医的诊疗方式而发展起来,故不大可能是传统医药局的逻辑发展结果。不过以上陈述已经暗示,现代中国的医疗方式的形成至少与传统医疗资源关系密切,或者说,西方医药文明与中国传统医药资源共同促成了现代医院的出现和发展。首先,前面谈到,日常性疫病救疗机构的扩展趋势开始于乾隆中后期,特别是嘉道时期,有些变化虽然出现在同治以后,但就变化的内容上看,主要还是传统社会自身所孕育的。其次,早期的西式医院基本都由来华西方传教士建立,它们与传统的医药局在经营方式上,差别并不大。传教士最初设立医院主要是希望用治病这一手段开拓他们的传教事业,因此早期的西式医院也都是免费施药的慈善机构[87]。经费也主要源自教会的拨款和地方人士的捐助。比如,上海的同仁医院于同治六年(1867年)冬,“为中西人集资公建”[88]。苏州的博习医院,光绪九年初“柏乐文等得教会拨款及苏州地方人士捐助”而建成[89]。其区别似乎还主要体现在诊疗手段和组织形式上,在传统的医药局几乎没有什么治疗器械及手术室之类的机构,但西医不同,比如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建的福音医院,“设立临产室、割症室、男、女病房和“疯癫”病房等”[90]。宣统元年落成的上海医院,建房舍,“糜三万六千余金,其购置器具及割症用品,添建疯病房等复糜万余金”[91]。这种区别可能主要是由中西医诊疗方式的不同造成的,而非体制或理念上的差异。由此,可以说,两者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平行性。再次,西式医院的发展本身亦与传统医疗资源有关。西式医院由传教士引入后,中方人士就很快介入了,如,上海同仁医院,主持者是中国的黄春圃[92]。特别是19世纪末以后,有不少医院本身就是国人所建,比如常熟的博爱医院,为青浦的周清祺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秋创设[93]。即使是教会主持兴建的医院,不仅经费上主要依靠就地募捐,管理和医疗上,国人的参与也日益增多[94]。显而易见,没有这些积极的参与和支持,西式医院的推广和发展是难以想象的。最后,由于20世纪以后,西方文明逐渐在人们的心目中成为先进和文明的象征,故而传统的医疗资源与发展亦渐渐被包容于西式的医疗名称和形式中而被掩盖。比如,医局、医药局之类名词清末以后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为医院所取代。然而有些冠以医院之名的救疗设施,与传统的医药局有着明显的类似,比如,丹徒的卫生医院、上海的时疫医院[95]等。又如,光绪末,苏州的杨君谋在上海时疫医院建立后,也计划照上海的办法,谋建疫病院,并拟定了条约,其中云:“一、疫院专治痧症、泻症、痢症三者,他均不纳;一、疫院诊病,不论贫富贵贱,一概接待;一、疫院治疗概不取费,俾病者可无妨碍,从速来院;一、疫院开于五月底,关于九月底,计历四月。”经费来源计划“由商会提议,在各店铺捐集”,最终因苏商总会以该会“于慈善事业按照定章向不与问”而告流产[96]。从中不难看到当时一些冠以医院或病院这样的近代名词的医疗设施,其实包含着不少传统的内容。

应该指出,以上所述并不是要否认西方的影响(其实,这是显而易见的),而是不希望人们蔽于现当代西医和西式医疗设施的一统天下而看不到传统疫病救疗资源的发展及其对近代医疗设施的影响。

三、余论

受国家职能和实际行政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清代国家很少在制度上对疫病救疗提供法律的依据和实际的指导。不过,这一事业仍是国家没有界限的、模糊的职能的一部分,故在没有朝廷规定和皇帝指示的情况下,地方官府也可能从道义和责任的角度出发开展救疗活动,尽管它要受到官员的个人素养和能力、地方社会和医疗资源的丰富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救疗既有临事性的举措,也有日常的设施。就形式来说,它们基本都不是清代才出现的新事物,不过,自乾隆中晚期,特别是嘉道以降,出现了日常的救疗设施渐趋增多等变化,这些变化,除了拥有数量增加和同治以后专门的医药局突然大量出现等内容外,内涵上,比如经费来源、救疗功能和慈善色彩等,也出现了若干重要的改变。开始依靠稳定而具有灵活性的经费来源(比如丝捐、铺捐等),并通过收取号金的方式尽可能减少资金缺口,由纯粹的慈善机构逐步向经常、普遍地以诊治疫病为主要目的的方向发展。尽管这种发展未必会直接导致现代医院的出现,但至少,在社会医疗资源上,为近代医院的推广和发展准备了必要的基础。与此同时,地方官府也开始较多涉足日常性疫病救疗设施的举办。这些,最终为清末国家在有关方面职能的改变做了重要的铺垫,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反映出中国社会的变动并不全然是因为西方文明的促动,同时也在以自己的方式发展变化。

在目前的一些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西方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对抗或对立当作自己的预设前提,在揭示民间社会力量日趋增强的同时,尽力挖掘社会力量与官方的对抗以显示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97]。然而我们于此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非但没有出现国家和官府同社会力量的日趋严重的对立,相反却在兴办医药局之类的事业中出现更多、更为广泛的合作。清末出现的一系列变化,也完全不存在国家和官府职权退缩的事实——实际上是具体职能的明确化和扩展。在清代江南,国家和社会,或者说朝廷、官府和社会间区别虽然明确存在,但像西方那样的绝然对立却没有出现。对中国的国家和社会,不仅需要从朝廷、官府、乡贤、民众等这样更为本土的名词和具体的历史情境出发加以理解,还有必要暂时抛开西方的概念和理论,以合作与互补这样一种新的认知模式来重新认识它们的互动。清末国家将原本主要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业纳入官方的制度化的轨道中去,不仅不是对社会力量的扼杀和限制,很大程度上还可视为对社会力量行为的一种呼应。而且由于其社会力量的救疗本身是一种软性机制,具有不确定性和非普及性。故从现代的眼光来看,这虽然是一种可资且必须利用的资源,但如果缺乏国家的调配、管理和某些强制性规定,这种救疗也就很难取得全面的效果。因此,国家具体职能的拓展,或者说,国家无所不包、笼统的职能的具体、明确化,与社会力量的强大和活跃一样,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是必要的。它不仅不是对社会进步的反动,在一定限度内,即不像后来所做的那样无限度地扩展国家的空间,乃至最终差不多吞没整个社会,还是顺应社会发展要求之举。

同时,我们还有必要从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脉络中来理解明清社会力量不断活跃的历史意义。社会力量在地方社会事务中作用的增强虽可能分割官府的部分权力,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与地方官府乃至朝廷产生矛盾,但这决不是体制性的,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国家的利益,因为作为社会力量的领导者——乡贤一般都深受传统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他们在追求自己私利的同时,也会多少顾及地方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事实上,地方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从根本上讲,无疑是符合国家利益的。而且,总体而言,社会力量也没有超越国家和地方政权的能力与企图,毕竟,乡贤在举办公共事务时,所预期的乃是让自己更受官府的器重以对地方社会事务更具影响,而非希望自己成为与官方对抗的民间领袖。其实,他们兴办的各种事业,从广义上说,也都是国家和官府职责之内的事,其意义,并不在于藉机使民主和自由得到发展,而是他们能够凭借自身对地方社会的熟悉和对当地社会问题和需求的敏感,有针对性地补充官方行政能力的不足,并有效地表达地方社会的要求或民意,促发地方官员关注并举办一些缺乏制度规定而实际需要的事业。同时,他们的活跃,也有利于个别官员的政绩不至于因其离任而灰飞烟灭,从而使官方的一些善政能够持久稳定地保持。这既可以避免因为各地差异巨大而国家政策一刀切所导致的弊端,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在民生政策方面缺乏制度性规定的缺陷。注释

[1]参阅拙稿:《关注生命——海峡两岸兴起疾病医疗社会史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

[2]参阅拙稿:《20世纪以来的明清疾病史研究》,《社会史研究通讯》,第3期,2000年7月。

[3]比如:AngelaKiCheLeung:“OrganizedMedicineinMing-QingChina:StateandPrivateMedicalInstitutionsintheLowerYangziRegion”,LateImperialChinaVol.8.1(1987);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医疗资源初探》,《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中华书局,2001年;《明清预防天花措施之演变》,见陶稀圣九秩荣庆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国史释论——陶稀圣九秩荣庆祝寿论文集》,食货出版社1987年版。有关内容,将在下文具体论述中再予论及。

[4]病人及其家属的疫病反应,理应包括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但限于篇幅,而且也因为其与本文着意论述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关涉甚少,故这里不予探讨。

[5]参阅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医疗资源初探》;李良松:《略论中国古代对传染病人的安置及传染病院》,《中华医史杂志》,1997年第1期,第32~35页。

[6]参阅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医疗资源初探》。

[7]比如,在安吉,“惠民药局,在州治东,明洪武三十一年重建,今废。”(同治《安吉县志》卷二,《公署》,同治十三年刊本,第10b页。)

[8]比如,嵊县惠民药局,“康熙六年(1670年)疫,知县张建欢延医施药,就寅宾馆为药局”。(民国《嵊县志》卷二,《建置志·署廨》,“中国方志丛书地方”(以下简称“丛书”),第212种,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1974·1983年版,第108页。)

[9]康熙《德清县志》卷四,《食货考·恤政》,“丛书”,第491种,第227页。

[10]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一六,《职官志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360页。

[11]康熙《德清县志》卷三,《宫室论·属司》,第133页。

[12]比如,光绪《常昭合志稿》云:“医学,在县治西,……今废。”(卷一四,《公廨》,“丛书”,第153种,第706页)民国《萧山县志稿》则在有关医学注文中说:“案:训科久废。”(卷七,《建置门·衙署》,“丛书”,第84种,第638页。)

[13]赵尔巽等:《清史稿》卷六,《圣祖本纪一》,第203页。

[14]《宣宗实录》卷二一,见《清实录》,第33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89~390页。

[15]王清任著李占永、岳雪莲校注:《医林改错》卷下,《瘟毒吐泻转筋说》,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1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李煦奏折》,《苏州发生疫气折》、《苏州得雨疫气已消折》,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96~97页。

[17]参阅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1页。

[18]参阅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7年版,第96~101页;AngelaKiCheLeung:“OrganizedMedicineinMing-QingChina:StateandPrivateMedicalInstitutionsintheLowerYangziRegion”,p137,p139.

[19]民国《杭州府志》卷七三《恤政》,“丛书”,第199种,第1498页。

[20]同治《苏州府志》卷一四九,《杂记》,“丛书”,第5种,第3516页。

[21]石韫玉:《独学庐诗文稿·四稿》卷二,清刊本,第26a~26b页。

[22]民国《上海县续志》卷二,“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府县志辑”,上海书店1991年版,第1本,第235页。

[23]民国《丹阳县续志》卷一七,《善堂》,“丛书”,第135种,第194~195页。

[24]清末,清政府在实行新政时,借鉴西法,于光绪三十一年设立了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其中有卫生一司,“掌核办理防疫卫生、检查医药、设置病院各事”。(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一九,《职官五》,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8790~8791页。)

[25]雍正《宁波府志》卷二四,《孝义》,“丛书”,第221种,第1999页。

[26]顾公燮:《丹午笔记》,见苏州博物馆等编:《丹午笔记·吴城日记·五石脂》,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眉叟年谱》,附《吴城日记》,见同上书,第248页。

[27]参阅拙稿:《清人对瘟疫的认识初探——以江南地区为中心》,《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中华书局2001年版。

[28]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圆妙观道士禳灾灵应碑记》,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1页。

[29]周扬俊著赵旭初点:《温热暑疫全书·自序》,上海中医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30]周郁滨纂:《珠里小志》卷一三,《艺术》,“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以下简称“乡镇志专辑”),第2本,上海书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81页。

[31]光绪《续纂句容县志》卷一○,《人物·义行》,“丛书”,第133种,第812~813页。

[32]光绪《慈溪县志》卷三一,《列传八》,“丛书”,第213种,第684页。

[33]光绪《平湖县志》卷一八,《人物·列传四·方技》,“丛书”,第188种,第1888页。

[34]光绪《海盐县志》卷一八,《人物传·孝义》,“丛书”,第207种,,第1978~1979页。

[35]嘉庆《新修江宁府志》卷三六,《敦行》,“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以下简称“集成·江苏”),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本,第383页。

[36]顾震涛:《吴门表隐》卷一九,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37]光绪《无锡金匮县志》卷二五,《行义》,“丛书”,第21种,第442页。

[38]同治《苏州府志》卷一○一,《艺术》,第2582页。

[39]光绪《娄县续志》卷一八,《人物志·艺术》,“丛书”,第138种,第743页。

[40]这则医案非叶天士所作,乃道光年间金德鉴的伪托。详细的辨析参阅拙稿:《烂喉痧出现年代初探》,《中华医史杂志》,2001年第2期。

[41]汝琴舫:《治瘟阐要》,《附前贤温病治论》,见《吴中医集》编写组编:《吴中医集·瘟病类》,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483页。

[42]民国《象山县志》卷三○,《志异》,“丛书”,第196种,第3131页。

[43]龚又村:《自怡日记》卷二一,见太平天国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4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65页。

[44]有关清代江南的疫情分布,可参阅拙稿:《清代江南的瘟疫与社会》,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2000年,第三章。

[45]有关这次大疫情况及以上问题的原因可参阅拙稿:《嘉道之际江南大疫的前前后后——基于近世社会变迁的考察》,《清史研究》,2001年第2期,特别是第3~7页。

[46]瘟疫按传染流行过程的强度和广度可分为散发、暴发、流行和大流行四种形式。(参阅王季午主编:《中国医学大百科全书·传染病学》,上海科技出版社1985年版,第2页)

[47]当然,这类救疗设施大多面向所有疾病,不过从开办的时间基本是夏秋两季来看,应该仍以疫病为主。

[48]光绪《武进阳湖县志》卷二六,《人物·艺术》,“集成·江苏”,第37本,第673页。

[49]民国《杭州府志》卷一四三,《义行》,第2727页。

[50]光绪《桐乡县志》卷一五,《人物下·义行》,“丛书”,第77种,第579页。

[51]洪璞:《试述明清以来宗族的社会救助功能》,《安徽史学》,1998年第4期。

[52]余治:《得一录》卷一,《义庄规条》,光绪十三年四川臬署重刊本,第39b页。

[53]《水木匠业兴修公所办理善举碑》,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2页。

[54]《四明长生同仁会条规及捐助花名碑》,见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68~269页。

[55]参阅梁其姿:《施善与教化》,第20~26、249页。

[56]民国《杭州府志》卷七三,《恤政四》,第1480页。

[57]同治《苏州府志》卷二四,《公署四·善堂附》,第583页。

[58]光绪《常昭合志稿》卷一七,《善举》,第980~981页。

[59]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善堂》,“丛书”,第169种,第196页。

[60]光绪《江阴县志》卷四,《建置·义局》,“丛书”,第457种,第338~339页。

[61]光绪《丹徒县志》卷三六,《人物·尚义》义举附,第702页。

[62]比如,杭州“普济堂,在武林门中正桥东。嘉庆元年山阴县监生高宗元捐地募建,七年落成,前巡抚阮元、蒋攸铦、高杞先后倡捐筹款,储典生息,置产征租,岁入万余金。”(民国《杭州府志》卷七三,《恤政四》,第1495页。)

[63]据梁其姿的统计,此前全国共有综合性善堂116所,而此后达222所。(梁其姿:《施善与教化》,第257页)

[64]同治《苏州府志》卷二四,《公署四·善堂附》,第575~584页;黄蕴深编:民国《吴县城区特刊·慈善救济》,“丛书”,第403种,第115~116页。

[65]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建置·善堂附》,第201~202页。

[66]光绪《奉化县志》卷三,《建置下》,“丛书”,第204种,第200~201页。

[67]光绪《罗店镇志·凡例》,“乡镇志专辑”,第4本,第186页。

[68]民国《南浔镇志》卷三五,“乡镇志专辑”,第22本上,第397页。

[69]民国《续丹徒县志》卷一四,《人物志》附义举,“集成·江苏”,第30本,第679页。

[70]民国《真如志》卷四,《救恤志》,“乡镇志专辑”,第3本,第244页。

[71]比如在杭州,“苏常官医局在祠堂巷,系候补盐分司薛宝田传前各省举保官医进内,奉抚咨送入选。又吉祥巷设金陵官医局,皆候补官员胗视。其回生局最先,绍城魏冠香外科、沈济川方脉、余松年儿科、何九香妇科。若缸儿巷李小山施医局,上下城各方均设有局。”(不著撰人:《杭俗怡情碎锦》,“丛书”,第526种,第21页)

[72]比如,同治元年改建的南汇同善堂章程其中规定:“一、办施药也,向逢夏令,经理亲自选买药料,依方配合痧暑等药丸分送,如遇疫病流行,延医施治诊极贫之户,照方给药,必须宽酬经费实力办理。”(光绪《南汇县志》卷三,“丛书”,第42种,《建置志·义举》,第270~271页。)

[73]民国《川沙县志》卷一○,《卫生志》,第823页。

[74]光绪《丹徒县志》卷三六,《人物·尚义》义举附,第704页。

[75]民国《南浔镇志》卷三五,“乡镇志专辑”,第22本上,第397页。

[76]民国《丹阳县续志》卷一七,《善堂》,第194~195页。

[77]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建置·善堂附》,第203页。

[78]民国《濮院志》卷九,《任恤》,“乡镇志专辑”,第21本,第1023页。

[79]光绪《宝山县志》卷二,《营建志·善堂》,第247页。

[80]不著撰人:《杭俗怡情碎锦》,第24页。

[81]民国《川沙县志》卷一○,《卫生志》,“丛书”,第132种,第824页。

[82]“该堂三十余年来,对于施药事业,始终不怠,且其规模日形发展。”(民国《川沙县志》卷一○,《卫生志》,第824页。)

[83]民国《川沙县志》卷一○,《卫生志》,第823页。

[84]参阅冯汉镛:《祖国中古时代的医院——安济坊》,《医学史与保健组织》,1958年第2期。

[85]光绪《丹徒县志》卷三六,《人物·尚义》义举附,第701页。

[86]比如,杭州的广济医院,在同治八年建成后,每月的门诊数约为200人次。(《杭州市志·卫生篇》,送审稿,油印本,刊年不详,第155页。)杭州为当时的大都市,常住和流动人口非川沙可比。又如,宣统二年建立慈溪保黎医院,第一年的门诊为1000余人次。(《慈溪市卫生志》编纂小组编:《慈溪卫生志》,宁波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慈溪人口要比川沙多一倍。

[87]参阅邓铁涛主编:《中医近代史》,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88]民国《上海县续志》卷二,第1本,第235页;瘦鹤词人:《游沪笔记》卷一,光绪十四年刊本,第25a页。

[89]苏州市卫生局编:《苏州市卫生志》,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90]苏州市卫生局编:《苏州市卫生志》,第79页。

[91]民国《上海县续志》卷二,第1本,第236页。

[92]瘦鹤词人:《游沪笔记》卷一,第25a页。

[93]张耀宗:《近代常熟医学志略》,《中华医史杂志》,1985年第3期,第158页。

[94]参阅甄志亚主编:《中国医学史》,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年版,第413~414页。

[95]上海“时疫医院,原无定所,光绪三十三年起,每年夏秋间,于租界内赁屋延西医疗治”。(民国《上海县续志》卷二,第1本,第238~239页。)

[96]《杨君谋为设立疫病院来函》等,载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苏州市档案馆合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年——1911年)》(第一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25~727页。原件未标注年代,编者亦不明,不过从文中所提“照上海去年情形”来看,谋建年代当为上海设立时疫医院的次年。

[97]参阅拙稿:《中国的民间力量和公共领域——近年中美关于近世市民社会研究的回顾和思考》,《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