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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权力哲学探析

自由与权力哲学探析

摘要:自由与权力是自由主义思想中一对十分重要的概念。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家权力对于维护个人自由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又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因此,国家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要维护个人自由,既需要国家权力,又需要限制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力的手段有:分权制衡、划定权力的范围、规范权力的行使方式、社会力量的制约。

关键词:自由主义自由权力

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既不是要建立拥有无限权力的利维坦,也不是要实行不要国家的无政府主义,而是要建立一个权力有限并受到制约的国家。在自由主义的这一政治理想中,自由与权力的概念凸显出来。在本文中,自由指的是个人自由,权力指的是国家权力。

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价值层面。即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哪个是根本性的,谁是目的,谁是手段。自由主义视个人自由为根本性的,将国家权力看作是维护个人自由的手段。第二,工具层面。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起到哪些方面的作用。在自由主义看来,国家权力一方面对维护个人自由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又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由于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所以,第一个层面的关系显而易见,文中就不再论述。本文立足于第二个层面来进行论述。

国家权力对与维护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使得自由主义者对于国家权力寄予厚望;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所构成的威胁,又使自由主义者对国家权力深怀恐惧。正是在这种心态下,国家权力被自由主义者视为一种必要的恶。基于这种认识,自由主义者一方面坚持建立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又力主限制这种权力。正如联邦党人所说:“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一、国家权力对于个人自由的维护

自由主义不同于无政府主义,它认为建立国家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就在于,没有国家权力的保护,人们的自由就得不到保障。自由主义者虽然在国家起源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认识,但是在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上,他们意见是一致的。

社会契约理论是自由主义用来解释国家起源的重要理论。这种理论假设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这种状态或者是一种相互为战的状态,或者是一种存在许多不便的状态等。总之,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的安全和自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于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

霍布斯虽然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对作为自由主义基础的个人主义的系统阐释使他成为自由主义的先驱。他运用自然状态理论和社会契约论,论述了国家权力的必要性。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一个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所以,人们便寻求建立国家。不过,霍布斯建立国家主要是确保个人的安全,而不是个人的自由,所以,他建立了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而不是一个权力有限而且受到制约的宪政国家。然而,尽管霍布斯建立利维坦的出发点是安全而不是自由,但霍布斯在对国家产生的论述中实际上已经蕴含了维护自由的内容。这是因为,安全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主义所追求的自由主要是一种不受干涉的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本身假定了安全的存在。所以,对安全的追求初步具有了维护自由的含义。

洛克是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者,他第一次系统阐述了自由主义思想。洛克明确把保护个人自由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目的。个人自由体现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一系列权利。建立国家正是为了要保卫这些权利。洛克虽然声称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但他同时认为自然状态还有许多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明确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裁决争端的共同尺度。第二,即使有共同的尺度,也缺少一个公认的裁判。第三,即使以上两点具备,但还缺少一个权威机构保障裁决能够得到执行。正是因为自然状态下的种种缺陷,因此,人们甘愿放弃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而寻求国家权力保护下的自由。

洛克认为,建立国家之后,人们的自由看似受到限制,实际上是得到更好的保护。这里牵扯到对自由概念以及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的理解,在洛克看来,自由并非人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而是意味着不受他人的强制,是人们在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正是在这种自由观的基础上,洛克阐释了由国家权力所实施和保障的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同洛克一样,孟德斯鸿也认为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是受国家权力保护的。法律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孟德斯鸿的自由概念内含了国家权力对保障个人自由的必要性。

联邦党人明确提出,“在没有比政府的必不可少这件事情更加明确了。他们认为,并非人人都是天使,所以,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没有一种力量来制约这种彼此的伤害,人们的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建立政府的一个重要目的便是控制人性之恶所带来的后果,使人们之间的彼此伤害被限制到一个不危及公民基本自由的范围内。

当代的哈耶克、诺齐克这些自由至上主义者,都极力限制国家的权力范围,但是他们都承认“最小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因为,没有这种最小意义的国家,他们所追求的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至于那些主张国家应该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国家权力的存在更是必不可少的。他们不但把安全与自由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还把国家视为实现社会正义的依靠力量。

总之,无论是近代的自由主义者,还是当代的自由主义者;无论是自由至上主义者,还是主张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者,都一致承认国家权力对于保护个人自由的必要性。正因为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如此密切的关系,李强提出,“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学说。然而,维护个人自由只是国家权力的一个方面,国家权力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对个人自由的威胁。

二、国家权力对于个人自由的威胁

国家被自由主义者视为一种“必要的恶”,其恶就在于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害或可能构成的侵害。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的本质就在于不受他人的强制和干涉,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因此,它需要一个不受外在干扰的私人空间。但权力有一种无限扩张的本能,不遇到阻碍就不会休止,因此,国家权力很可能会越过公共领域,侵人私人领域,这就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如果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话,那么对自由所造成的侵害更大。自由主义者对国家权力有一种深深的恐惧。

洛克对国家权力的集中表示担优。在他看来,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要动辄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孟德斯鸿不但强调了权力自我扩张的本能,还指出了权力集中对个人自由所带来的危害。在他看来,权力是不断扩张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既然人们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把所有权力或大部分权力都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那么这些大权独揽的人或机构必然会更加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这样势必对个人自由构成严重危害。孟德斯鸿对权力集中深表优虑,“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贡斯当对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表述,主要体现在他对包括人民主权在内的专横权力的批评上。在此之前,洛克与孟德斯鸿主要批判的是君主专制权力对自由的侵害。联邦党人曾言,即使共和政府也会滥用权力。贡斯当进一步指出,即使实行人民主权的国家,同样存在着权力滥用的可能。这种权力的滥用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并不比专制制度下权力的滥用对个人自由造成的侵害小。贡斯当认为,一个过于庞大的权力,不论落在谁的手中,都必然危害自由。如果国家权力不受限制,那么个人由由就会遭到严重侵犯:“一旦主权不受限制,个人在政府面前将无处可逃,即使你声称让政府服从普遍意志,那也是徒劳。总是他们在支配着这种意志的内容,而你的所有戒备全都无济于事。

托克维尔在贡斯当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多数暴政”理论。在他看来,实行大众民主的国家,靠着多数的优势,因而拥有无限的权威,而这种无限的权威可以转化为无限的权力,这种无限的权威对自由构成了严重危害。“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

哈耶克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可能带来的危害。第一,重申了托克维尔对多数统治的不信任。在他看来,民主和自由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各有其对立面。民主政府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自由主义的对立面是全权主义。民主政府可能实行自由主义,也可能实行全权主义;威权政府可能实行全权主义,也可能实行自由主义。所以,多数统治下的民主政府并不一定是个自由的政府,在其统治下的社会也不一定是个自由的社会。如果民主政府实行全权主义,这不但会压缩公民的私人空间,而且即使已受到压缩的私人空间也会不断遭到国家权力的侵犯。第二,对国家集中权力发展经济和推行社会正义的批判。哈耶克十分严厉地批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认为这不但妨碍效率,还损害个人自由。哈耶克还极力反对由国家推行社会正义,认为这将大大扩大国家权力的范围,使国家可以以正当的理由侵犯个人自由。

波普尔认为,金钱并不是万恶之源,不受限制的权力才是万恶之源。在他看来,一切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是危险的,不论这种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还是掌握在别的阶级手中。因此,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权力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对我们来说,十分紧迫的是要明白,与‘权力如何被行使’和‘行使多大权力’的问题相比,‘谁应该行使权力?’的问题几乎是无关紧要的。谁将是统治者这一问题,应该被人们如何才能驯服他们这一问题所取代。如果人们对这一问题认识不清,放松戒备,通过干预主义的计划把全部权力赋予国家,人们就可能丧失自由。因此,国家干预应该限制在保护自由所实际必需的方面。波普尔还批判依靠国家权力强行推行某种理想主义政治的行为,在他看来,这是十分危险的。它将以美好的夙愿开始,以带来包括丧失自由在内的灾难告终。

综上所述,自由主义者把国家权力视为个人自由的严重威胁,因而极力主张限制国家权力。那么,他们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提出了哪些对策呢?

三、自由主义限制国家权力的对策

既然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构成危害,那么,维护个人自由就需要限制国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为此,自由主义者提出了一些限制国家权力的对策。这些对策包括:分权制衡、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本文重点论述前两种方式。

制约国家权力的第一种方式是分权制衡。这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方式。因为其他力量不足与与国家权力相抗衡,而国家权力中的不同部分则力量相近,易于相互对抗。以权力制约权力被自由主义者看作抵制权力侵害自由的强有力武器。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和其他两个权力要分开行使,但执行权和对外权不能由不同的人分掌。由此可见,洛克虽然把权力划分为三权,但并没有建立三权分立理论,因为执行权和对外权没有分开行使。同时,洛克的三权划分中也没有司法权。所以,他的分权理论只是初步的。

孟德斯鸿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国王或执政官和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每个机关都不能膺越自己的权限。同时,这三种权力并不是单纯分立的,还是相互制约的。不过,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制约是不均等的。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较少,它不能对等地箱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只能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行政机关却能够对立法机关行使否决权,并能决定召集立法机关开会的时间和期限,还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并且,立法机关还被分成贵族院和平民院,使它们相互制约,这更进一步削弱了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孟德斯鸡对司法权及其与其他两权的关系的论述较少。所以,尽管孟德斯鸡系统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但他的这一理论还不太详尽,有待进一步细化。美国以孟德斯鸡的三权分立思想为蓝本建构自己的政治制度,并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思想。美国联邦的三权分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三种权力的分立。联邦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又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由各州按人数进行选举,参议院席位每州分配两个名额。众议员和参议员都由人民选举产生。联邦的行政权力归属于总统,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这样,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有其不同的产生渠道。联邦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这种权力得到一系列制度的保障。第三,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制约。一方面,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但这些权力的行使要受制于参议院。另一方面,总统对国会的议案可以行使否决权,国会不能因为总统否决自己的议案而弹幼总统。第二,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制约。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产生。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独立审判,同时,它还具有违宪审查权,可以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违背宪法。

贡斯当认为,孟德斯鸿的三权划分不能包含一个政府的全部职权。因此,他提出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五权:君权、行政权、经常代表权、公共意见权利审判权。君权由君主行使,行政权由大臣行使,经常代表权由上院行使,公共意见权由下院行使,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在这五权中,王权被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王权是一种中立性权力,它独立于其他四种权力之外,又高于其他四种权力。当其他四种权力发生冲突时,王权起协调冲突的作用,以使它们保持平衡。

制约国家权力的第二种方式是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贡斯当认为,仅有分权是不够的,必须划定权力的界限。“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分割权力,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权力只需结合在一起即可,人们仍然无法破除专制政治。所以,除了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外,还必须从整体上限制国家的权力,这样,即使几种权力合到一起,公民也能在一定的领域内免于干涉。

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边界是划定国家权力界限的主要途径。私人领域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其他一些自由,这些自由是不能侵犯的,国家权力只能在公共领域中行使。伯林评论道:“一些思想家,特别是英国的自由主义者洛克、穆勒与法国的自由主义者贡斯当、托克维尔同样认为,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

贡斯当认为,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然是属于个人的,它置身于包括国家权力在内的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任何侵犯公民权利的权力都是非法的。那种认为作为整体的社会可以对它的成员行使无限权力的认识是错误的。实际上,不应该存在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代表的那些人的权力。国家权力应该被约束在正义和个人权利所限定的范围内。

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讨论的是广义的社会权力与自由的关系,这个广义的社会权力中包含着国家的权力。密尔在开篇中就提到,“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个人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密尔认为,当一个人的行为只涉及到他本身而与社会其他人无关时,他不需要向社会负责,国家和其他社会团体也无权干预他的行为。

在哈耶克看来,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图这个私域被伯林表述为:“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如果这个领域遭到侵犯,个人自由将无法保障。

限制国家职能是划定国家权力界限的另一种途径。通过公域与私域的划分,自由主义者把国家权力排除在私人领域之外。然而,即使在公共领域中,国家的职能也被许多自由主义者大大限制,仅限于保护安全和提供公共服务。从19世纪的“守夜人”国家到当代自由主义者诺齐克的“最小国家”都力图尽可能的限制国家的职能,以防止其侵犯个人自由。当然,也有一些自由主义者,赋予国家较多的职能,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寄托在国家身上。

制约国家权力的第三种方式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其主要手段是实行法治,用法律来限制权力。法治的作用就在于使权力的行使具有了一定的规范。大多数自由主义者都把法律看成是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洛克提出,最高权力机关不能以专断的命令进行统治,而应该以既定的、公认的和普遍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孟德斯鸿将是否实行法治当作划分政体的重要标准。在他看来,权力具有无限扩张的本能,为了维护自由,必须用法律对其加以限制。贡斯当认为,只有法律程序才能够遏制专横的权力,独往独来的良心和摇摆不定的舆论都是软弱无力的。托克维尔把法治视为制约“多数权力”的重要举措。哈耶克强调,法治意味着政府除了实施普遍为人所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因而,它构成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他又补充说,法治所限制的仅仅是政府的强制性活动。

制约国家权力的第四种方式是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社会力量亦能构成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些社会力量包括公民社会、政治团体、新闻舆论等。孟德斯鸿认为,在君主制度下,贵族团体是制约君主权力的一个重要力量。托克维尔特别重视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还有不少自由主义者特别注重反对党和在野党的作用,将其视为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阿克顿指出,政党的价值和重要性在于:它构建自由。新闻舆论也被自由主义者视为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力量。阿克顿把公共舆论的力量和光芒视为人类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