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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南地区乡村社会救济以市镇为中心考察

清代江南地区乡村社会救济以市镇为中心考察

市镇的兴起不只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结构的变动,其重要表现之一即是形成了以市镇为中心的乡村社会救济体制。清代的江南是市镇最为兴盛的地区,与此相应,江南地区面向乡村的社会救济机构大多集中于市镇。根据救济主体的不同,乡村的社会救济大致可分为政府救济、宗族救济和民间慈善救济三大类。对此,学界已分别对其中某个方面有所涉及,如吴滔对江南地区仓储体系和赈灾事业的论述,刘铮云、范金民关于江南地区宗族义庄的研究,以及笔者关于江南地区民间慈善事业的系列论文等。但现有成果大多偏重于某一方面,以清代江南地区的乡村救济事业为对象的整体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笔者拟从政府主持的救灾备荒、宗族针对族人实施的济贫与助学以及民间社会施行的对鳏寡孤独贫病之人的慈善救济三个方面,对江南地区以市镇为中心的乡村救济事业作初步梳理。

一、政府救济:重在救灾备荒

我国自古即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而清代的江南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尤为频繁,据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统计,十六至十九世纪,江苏和浙江分别发生106次和56次灾荒,在所列的十八个省中分列第二位和第七位[1]。因此,清代江南地区的救灾备荒事业得到国家和社会高度重视,设粥厂赈饥和置仓储备荒成为主要方式。

(一)粥厂赈饥。粥厂是煮粥散济饥民的机构。灾年施粥是历代统治者常用的救济方法,其起源可追溯到战国时代。《礼记•檀弓》记载,卫国发生凶饥,公叔文子“为粥与国之饥者”。以后历代沿用不废,并不断改进组织形式。设立粥厂赈济贫民,也是清代较为常见的社会救济方法之一,史书中多称“煮赈”。一般而言,大城市中设立粥厂的情况比较普遍,如苏州粥厂便是冬开春撤,每年“于六门诸寺院”等地“自十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止,每朝作糜以食贫民”[2]。而一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粥厂只在灾年设立。换言之,在大城市,粥厂突出的是其济贫功能,而在一般城镇及乡村地区,粥厂则主要为救荒而设。

粥厂设立于城市,固然能够发挥对贫病饥民的救济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施救范围有限,往往局限于城区,而对广阔的乡村地区则鞭长莫及;二是大量饥民集中于城市,拥挤不堪,不仅易致疾疫流行,有时甚至酿成悲剧。如乾隆五十年大旱,“苏郡粥厂分为六处,然每日拥挤,老幼践踏,死者日以百计。”[3]因此,在乡村地区设厂赈饥已成迫切需要,作为地方经济与社会文化活动中心的市镇,担负起了重要责任。

吴滔的研究显示,康熙十年,嘉定县因灾设粥厂时,数量多达22所,除了县城四门各设一所以外,其各乡镇如南翔、罗店、吴凇、高桥、江湾、安亭等均有粥厂的设置。[4]虽然吴滔所论仅限嘉定和宝山地区,但灾荒年份在市镇设立粥厂,可说是江南地区的普遍现象。各地乡镇志的记载表明,清代江南地区著名的市镇几乎都曾设立粥厂,如松江府南翔镇,苏州府盛泽镇、平望镇,湖州府南浔镇等等。

由于考虑到“搭厂既费竹木工食,又防火烛风雨,不如寺院中水浆造锅寓房,种种便益”,[5]江南的粥厂,大多借用寺庙庵堂等处办理。如法华乡借用法华寺,江湾镇设于保宁寺,甪直镇先后设在高真堂和保圣寺,平望镇“设厂殊胜寺”,后又设厂关帝庙、东岳庙等。[6]寺庙庵堂大多分布在市镇,这也成为粥厂集中于市镇的主要原因之一。

应该指出的是,设厂赈饥,不仅仅是政府行为,地方士绅也曾参与,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清朝前期,政治清明,政府注重荒政,官办粥厂成效尚较显著,如法华乡在康熙六十年和乾隆十二年的煮粥赈济都是官府行为;平望镇“康熙四十七年,邑令张寿峝、教谕夏声设厂殊胜寺,先赈粥后赈米。”但清中期以后,由于经济衰退、吏治腐败、荒政废弛,官办粥厂的弊端日益凸现:一是大灾之年,面对众多饥民,官府赈济杯水车薪,无济于事;二是不法官吏往往从中侵蚀银米,饥民难得实惠。有鉴于此,地方士绅由协助官府转而主持粥厂施赈。因此,在设立粥厂的过程中,我们能够频繁的看到地方士绅的身影。

地方士绅的参与有两种形式,一是提供经费资助,二是亲自参与办理。资助指士绅响应官府号召捐助钱米,以供粥厂所需。在灾荒之年,清朝官府通常会向士绅劝赈、劝捐,并且对捐输积极者予以旌表。有些士绅出于桑梓之心或社会责任感,也会发起设立粥厂,并亲自参与管理。士绅发起并参与管理的粥厂机构,有利于矫正官办粥厂的弊端,特别是可以与官府相互监督,防止胥吏从中舞弊渔利。清代江南地区城镇的许多粥厂都是由地方绅士发起设立的,并且效果也较为显著,如法华乡,乾隆二十年,“巡道申梦玺同知县首先捐俸赈粥,邑绅捐米设厂于演武厅,并各乡就近设厂,里绅李阳、李炯、李焕、王智纯、王璞、王家树、张德基等设厂法华寺,实力妥办,不假吏胥,民沾实惠”;道光二十九年,“本镇绅商集捐,设粥厂于法华寺,俗呼发关粥,生活颇多。”[7]

(二)仓储备荒。如上所述,乡村地区的粥厂是灾年救济饥民的临时机构,时过即撤,侧重于救急。而仓储是常设机构,积谷备荒,着眼于防灾。

明代江南地区已经建成较为完善的仓储体系,常平仓、预备仓、济农仓、社仓、义仓等大量设置。但随着明末清初的战乱,仓储大多毁于兵燹。清朝建立以后,江南地区的仓储制度经历了一个重建的过程。

清朝明文规定,“由省会至州郡俱建常平仓,乡村则设社仓,市镇则设立义仓。”[8]。清朝政权建立以后,最早设立的是常平仓。作为一种官办仓储,常平仓主要设于城市,在灾荒时对乡村地区社会救济虽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因距乡村较远,且开仓时必须“详报踏勘,往返察验,未免后时”,[9]手续颇繁,往往坐失良机。而社仓和义仓一般均设于市镇或乡村,可补常平仓之不足,因而得以普遍推行。就江南地区而言,乡村地带的仓储以社仓为主,义仓次之。社仓、义仓的积储皆为本地备荒专用,所谓“义仓、社仓积谷留本镇备赈,永免协济外郡。”[10]因此,社仓、义仓成为清代江南地区灾荒救济的重要手段。

清朝统治者对社仓的备荒作用早有认识,雍正帝就曾说过,“备荒之仓莫便于近民,而近民莫善于社仓。[11]”并大力推行社仓建设。以此为契机,江南地区的社仓设立在乾隆年间达到了高潮。除个别地方以外,一般每县有社仓数所。为对江南地区社仓设立情况有较为清楚的了解,兹以苏州、松江和嘉兴三府为例,列表如次。

表一:苏州、松江、嘉兴三府清代社仓设置情况表

府|县|建仓时间|数量|分设地点|设立方式

苏州府:

——|长洲县|乾隆七年至十一年|4|枫桥镇,浒墅镇、陆墓镇、蠡口镇。|不详

——|元和县|乾隆七年|7|娄门外、尹山南、唯亭镇、章练塘、周庄镇、甪直镇、斜塘镇。|知县黄建中在捐谷项内用折价建造。

——|吴县|乾隆六年至十一年|6|枫桥镇、蠡墅镇、木渎镇、光福镇、横泾镇、洞庭东山。|东山社仓为士绅公建,其他不详。

——|昆山县

——新阳县|乾隆六年至十一年|5|丽泽门外、朝阳门外、甪直镇、陆家浜、千墩镇。|县创建为积贮之所,劝富户捐输米谷,设社长董其事。

——|吴江县|乾隆六年|5|城内、同里镇、平望镇、盛泽镇、芦墟镇。|里人、社长捐建。

——|震泽县|乾隆十一年|3|北门外、平望镇、震泽镇。|不详

——|常熟县|乾隆五年始建|5|城内、唐市、吴塔、田庄、福山。|不详

——|昭文县|乾隆五年始建|5|城内、梅李镇、张家市、何家市、董浜新市。|不详

松江府

——|华亭县|未建|0|——|——

——|娄县|乾隆十七年|4|城中白龙潭、枫泾镇、泗泾镇、天马山。|知县建

——|奉贤县|乾隆十七年|2|县署东、南桥镇。|知县奉文添设

——|金山县|乾隆十三年|1|不详|官府用地方报捐建

——|上海县|乾隆元年|4|在城二十五保、在乡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九保。|官府随漕劝捐建

——|青浦县|乾隆六年|3|南门、珠街角镇、黄渡镇。|知县建

——|南汇县|乾隆十七年|2|横沔镇、新场镇。|知县建

——|川沙厅|乾隆十七年|1|小湾镇|官府随漕劝捐建

嘉兴府

——|嘉兴县|乾隆三十三年|1|春波门外东塔寺|知县率社长动支公捐仓费建

——|秀水县|乾隆二十七年|1|新塍镇(县志未载,但据《新塍镇志》记载,至少有新塍一所)|知县建

——|嘉善县|乾隆三十二年|1|城中慈云寺|知县建。

——|海盐县|乾隆二十四年|1|附贮常平仓东厢|知县设社长,劝民出粟附贮常平仓东厢。

——|平湖县|乾隆二十五年|5|治南南寺、乍浦镇、新仓镇、新带西市、青莲寺。|知县建。

——|石门县|明万历年间建,清代沿用|3|崇福寺、袛园寺、演教寺。|不详

——|桐乡县|乾隆二十五年|3|县城北门、青镇寿圣寺、屠甸镇寂照寺。|知县建。

共计|县数:24社仓总数:72每县平均数:3

资料来源:《民国吴县志》卷三十一;《道光昆新两县志》卷三;《乾隆吴江县志》卷八;《乾隆震泽县志》卷七;《光绪常昭合志》卷三;《光绪华亭县志》卷二;《乾隆娄县志》卷二;《光绪奉贤县志》卷二;《乾隆金山县志》卷七;《同治上海县志》卷七;《光绪青浦县志》卷三;《光绪南汇县志》卷三;《光绪川沙厅志》卷二。《光绪嘉兴府志》卷二十五;《光绪嘉善县志》卷五;《光绪海盐县志》卷十;《光绪平湖县志》卷四;《光绪石门县志》卷三;《光绪桐乡县志》卷三;《乡志类稿》,《官政类四》;《新塍镇志》卷五。

由上表可知,清代苏州、松江、嘉兴三府的社仓几乎都设立于乾隆年间。如果以每县平均3所计算,乾隆年间江南地区64县共应有社仓200所左右。每县的社仓,通常有一所设于县城,其他则立于市镇。市镇是社仓设立的主要地点,体现了社仓“近民”的特点。并且,江苏社仓的设置时间较浙江稍早。江苏社仓的较早建立,得益于乾隆五年徐士林任江苏巡抚后的大力提倡,而浙江地区大规模设立社仓,则是乾隆二十一年始任浙江巡抚、闽浙总督等职的杨廷璋推动的结果。江南地区的社仓大多由官府建立,但地方绅士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社仓原为补常平仓不足而设,但是,社仓的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借易还难。清代的社仓沿用前代旧规,“春放秋敛,什一而息”。如果照此执行,积谷当然会越来越多。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是“能还者多不愿借,愿借者又率不能还”。这种借易还难的情况带来一个严重后果,即难于得人管理。社仓和常平仓不同,主要是由民间选出社长(社正)管理,由于借易还难,使得社长一职“殷实者多不乐充,愿充者率多无赖。”而无赖之人往往将“众贮之积储,供一家之挥霍”,造成“薄籍有谷而仓廒无谷”的局面[12]。

对于社仓的弊端,清朝官方和民间都有所认识,曾任两江总督的陶澍就曾对此婉转批评:“社仓春借秋还,初意未始不善,而历久弊生,官民俱累。”[13]而民间对社仓弊端的批判则要尖锐得多,如清人的《社仓叹》诗即针对社仓弊端而作:“县中连年点社长,指囷分给无勉强。富民谨厚不敢承,豪猾空囊求职掌。领米百石随手无,社长由来多侩驵。奸吏明知室县罄,查米下乡索酬赠。一年一度查不穷,更有官曹来验证。官如渴虎吏饿狼,社长纳例心惶惶。相与朋比作掩饰,社鼠全耗存空仓。一朝荒歉米无著,饥民嗷嗷空仓雀。县符飞下派赈饥,社长归来笑一握。呜呼!国家立法在任人,社仓之粟何陈陈?百年尽作灰与尘。”[14]

上述种种弊端,使得江南地区的社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上表中所列乾隆前期所设社仓,约在道光年间大都废弛。所以,当道光初年江南地区发生大灾时,由于仓储废弛,赈济只能以折色发放[15]。就连道光帝在上谕中也不能不感叹:“社仓,义仓所以辅常平仓之不足,本系良法美意。雍正、乾隆年间,各直省实力奉行,小民均受其益。逮后日久弊生,如该御史所称仓正偷卖分肥,州县籍端挪借,胥役从中侵蚀,遂至日就亏缺,仅存空廒,继则旷废日久,并廒座亦复无存。是以今年直省偶值偏灾,议缓议蠲,从未闻有议及以社、义二仓之粟周瞻穷黎者。夫积储为生民之大命,此事废弛已久,自应及时兴复,以裕民食。”[16]

出于防灾备荒的需要,在道光帝“自应及时兴复,以裕民食”的号召下,江南市镇又开始陆续设立仓储。而太平天国之后江南社会的重建,更成为仓储复兴的契机。当时仓储的复兴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重建社仓,如东山镇在道光八年“同知刘鸿翱劝捐社仓积谷”;盛泽镇也于光绪四年复建社仓;二是新建其他类型的仓储,如南浔镇在咸丰五年设义仓;黎里镇在同治九年和光绪四年两置义仓;平望镇光绪四年在殊胜寺内建积谷仓等[17]。但这一阶段的仓储建设,除个别地方以外,无论数量还是普及程度,都已不能与乾隆年间的兴盛局面同日而语。

清代的社、义二仓,在救济方法方面存在着差异。乾隆年间曾任山东巡抚、直隶总督等要职的方观承曾说过:“义仓与社仓同为积贮,但社仓例惟借种,义仓则借与赈兼行,而尤重在赈。[18]”换言之,社仓重于借,义仓重在赈。但社仓、义仓就其功能而言,都是为民间备荒而设。仓储大多建于市镇,灾荒时主要用以救济本地饥民,从而使得江南乡村地区的仓储体系呈现出以市镇为中心的态势。

二、宗族救济:以济贫与助教为重点

宗族的发达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突出的现象。一般而言,明清时期的宗族,除了设有祠堂、家谱、族规以外,也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即以义田为主要形式的族产。族产所带来的收益除了供祭祖、修谱等开销之外,主要用以救济贫困族人。在许多宗族中,都设有专门管理族产收支、救助同族的机构——义庄。

江南地区是义庄的发源地,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义庄——北宋范仲淹所创立的范氏义庄即诞生于苏州。自此之后,江南地区的义庄设立连绵不绝,成为义庄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设立义庄,救助族人,有利于维持社会安定、维护统治秩序,因此清朝统治者对设立义庄的行为大加提倡。雍正帝在《圣谕广训》中就要求“立家庙以荐烝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民间建立义庄,往往能得到官府的表彰,清朝末年浙江湖州府南浔镇的张氏义庄、庞氏义庄、刘氏义庄就分别得到过官府所颁给的“乐善好施”、“承先睦族”、“讲信修睦”的匾额[19]。

清代是江南地区历史上义庄创设最多的时期。据范金民估算,清末时,仅苏州府的义庄数量即达到200个之多。清代江南义庄的设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以苏州府为例,义庄自乾隆年间逐渐兴起,道光时趋于兴盛,太平天国战争以后达到最高峰[20]。为数众多的义庄,在江南地区的社会救济事业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是实施社会救济的一支重要力量。

义庄对族人的救济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生活救济和教育救助。其中生活救济的对象主要是族中老弱贫苦无依者。而由于族中子弟成材与否,关系到整个宗族的将来,教育救助由此受到宗族格外的重视,且教育耗资过巨,即中产之家也未必承担得起,故而教育救助往往面对族中所有子弟,并不一定限于贫者。

据苏州吴氏《创立继志义田记》的记载,顺治五年时,吴氏宗族有义田六百亩,这些义田的用途有明确的区分,其中除“内以二百亩为奉公田以资公役”外,有“报本田”五十亩,“敦睦田”五十亩,“嘉礼田”五十亩,“凶礼田”五十亩,还有“以教以掖以成后昆之美”的“劝学田”和“以储以散以裕歉岁之需”的“备荒田”各百亩[21]。涉及了济贫、养老、备荒、助学、襄助红白喜事等诸多方面。

清末南浔镇《刘氏义庄规条》中明确载有慈幼、振穷、宽疾、丧葬、嫁娶等条目,基本覆盖了生活救济的各个方面。慈幼针对的是族中生产之家的“贫乏者”,无论生男生女,每月给予钱米补贴;振穷,是对族中贫苦寡妇和孤儿按月发放钱米;宽疾是对“男女癃病残废,不能自给,无人养恤者”,义庄“支发钱米,瞻其终身”;丧葬条规定,族中如有“丧不能举者”和“力不能葬者”,义庄将给予一定的“棺敛费”和“除厝费”;嫁娶条规定,族中“无力婚嫁者”在娶妇、续娶、领养媳及嫁女时都可以从义庄支领一定的费用。而孤儿成婚时,将加半给予,“以示矜孤恤寡有加无已之意。”[22]

教育救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设立义学、义塾。一些义庄中往往附设有义学(义塾),对族中儿童进行免费或者半免费的教育。如南浔镇庞氏未设义庄时,已“于祠内设有学塾,专课本族子弟,不取学费”。设立义庄之后,要求在“庄内旁屋改设两等小学堂,酌定学额二十名。”[23]二是补贴学费。在一些没有设立义学、义塾的义庄,也往往对族中子弟予以学费补贴,如果材质过人,还会得到额外的奖励津贴。三是提供川资。科举时代学子参加各级考试,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盘缠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销,义庄对此进行补贴;如果考中,义庄也会进行奖励。如苏州吴氏宗谱中《劝学田记》即规定:“应乡试米二石,中式五石,会试三石,发甲十石。初学成文每年纸笔米一石,院试一石,考遗才一石,放科一石。”[24]又如制定于嘉庆十四年的江苏长洲县潘氏《荥阳义庄规条》规定:“子弟考试入泮送银二两,补廪二两,乡试路费四两,乡试中式六两,副榜三两六钱,会试路费八两,会试中式十二两。”[25]

随着晚清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新式学堂的建立,义庄对考取新式学堂的族中子弟也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甚至出国游学者也可从义庄得到相应津贴。如前述南浔镇《刘氏义庄规条》规定:“高等小学毕业送考中学堂者支钱二千,中学堂毕业送考高等省学堂者支钱十千,省学堂毕业送考京师大学堂者支钱三十千,官费咨送出洋游学入高等专科者东洋支钱四十千,西洋倍之。毕业回华晋京应试者支钱四十千。”

需要指出的是,上文所及义庄皆为规模较大、资产较丰者,因此其救济项目多样全面,而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义庄,救济项目相应较少,救济的力度也较小。

通常认为,义庄是宗族用来救助族人的机构。实际上,有的义庄也有赈济乡里之举。范仲淹所定的义庄规矩中即有“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的规定[26]。后世亦有仿行者,其典型是清代苏州吴县潘氏设立的丰豫义庄。丰豫义庄虽由潘氏家族捐建,但其救济的对象则多是地方贫民[27]。类似情况在市镇的义庄中同样存在。如清末设立于南浔镇的庞氏义庄,在规条中明确规定,义庄所附设的小学堂,“除课本族子弟外,如有余额,姻亲邻里之青年子弟无力读书者亦可附入。”[28]另据吴滔的研究,在清代宜荆地区,宗族往往设立义仓,专备灾荒赈济,其赈济的对象并不仅限于族人[29]。

一般而论,义庄往往附立于宗祠,合称庄祠。但并不是每个宗族都有义庄(义田)。对江南乡村地区的义庄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拥有义庄(义田)的祠堂,大多立于市镇。以松江府枫泾镇为例,据《枫泾小志》记载,枫泾镇在清代设立的祠堂共14所,其中设于市镇及其附近的9所祠堂中,有5所拥有义田,而设于乡村地区的5所祠堂中,仅1所有义田。又据湖州府《南浔志》,南浔地区共有35所祠堂,其中设有义庄(义田)的共4所,均位于市镇及其附近[30]。由此可见,江南乡村地区的宗族救济,也是以市镇为中心展开的。

三、民间慈善:以鳏寡孤独贫病之人为中心

我国古代的慈善事业由来已久,商朝开国之主汤所施行的“夷境而积粟,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资者振之”的政策,应可视为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滥觞。以后历代王朝大都采取了相应政策与措施,对救助鳏寡孤独贫病之民给予一定的关注,尤其是宋代,其“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31]先后设立了居养院、安济坊、慈幼局、举子仓、漏泽园等种类繁多、规模宏远、设施详尽的的官办慈善机构。沿至明清,虽然官方慈善事业未必超越宋代,但民间慈善活动却异军突起,成为明清社会史上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官方和民间社会举行的慈善事业,是清代社会救济事业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江南地区的慈善事业尤为发达,在全国首屈一指。

清代慈善事业的普及是在雍正以后。雍正二年,清帝诏谕,在对京师已经出现的慈善活动加以肯定的同时,要求“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密之处,若可照京师例推而行之。”以此为契机,江南地区各府、县纷纷设立慈善机构,但是,朝廷倡议、官方办理的慈善机构,只到达“通都大邑”,即有正式行政建制的府、县级城市。而乡村地区的慈善事业仍是空白,相对薄弱。

从乾隆年间开始,由于地方士绅和有力者的积极参与,江南乡村地区的民间慈善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江南地区的民间慈善事业,在空间上明显表现出以市镇为中心的特点。也即是说,慈善机构通常设立于市镇,其功能范围则覆盖周围乡村地区(见表二)。

表二:江南部分市镇慈善机构设置情况

市镇名称|慈善机构|创置年代|重建年代|功能

菱湖|育婴堂|乾隆7年|同治八年|育婴

——|广义园(同善堂)|道光十七年||停棺

——|寄棺所|乾隆58年||停棺

南浔|善举公所|同治4年||各项善举

——|育婴堂|康熙年间|同治7年|育婴、保婴

——|保婴会|宣统元年||保婴

——|师善堂|康熙60年|同治6年|施棺代葬

——|承济善堂|光绪22年||恤嫠保节

——|施药局|光绪8年||施药

——|火赈会|光绪23年||赈火灾

——|宾兴|咸丰9年||资助士人

——|儒嫠会|光绪25年||恤嫠

——|丝业儒嫠会|同治10年||恤嫠

——|栖流所|光绪32年||收容流民

乌青|乌镇保婴公所|同治10年||保婴

——|青镇留婴堂|道光19年|同治年间|育婴

——|青镇保婴公所|同治9年||保婴

——|恤嫠会|||恤嫠

——|乌青镇葬会|清初|同治年间|施棺掩埋

——|借材会|光绪28年||施棺

——|存仁堂|光绪28年||停棺、置义冢

——|掩埋公局|同治8年||掩埋代葬

——|乌镇同善会堂|||停棺

——|金陵义院|同治3年||停棺(金菱人)

——|新安义园|道光初|同治年间|停棺(徽州人)

——|宁绍义院|同治年间||停棺(宁波、绍兴人)

濮院|同善会|清初|同治年间|施棺

——|同仁会|同治年间||施棺

——|代赊会|光绪年间||施棺

——|永保会|宣统2年||施棺

——|接婴公所|乾隆年间|同治年间|接婴、留婴、保婴

——|保婴堂|光绪32年||保婴

——|保元堂|光绪5年||掩埋代葬施棺

——|梅泾葬会|同治10年||掩埋代葬

王店|允安会|乾隆26年||代葬

——|埋胔会|乾隆28年||掩埋代葬

——|广慈会|乾隆51年||施棺

——|扶老会|嘉庆13年||瞻穷

——|不倦会|嘉庆13年||恤贫

——|恤嫠会|道光2年||恤嫠

——|仁济堂|同治10年||接婴恤嫠等各项善举

——|吉贞会|乾隆47年||保节

枫泾|同善会馆|乾隆20年||济穷

——|育婴堂|康熙年间||育婴

——|接婴会(堂)|光绪3年||接婴

张堰|同善堂|乾隆38年|同治年间|

——|济婴局|道光27年|同治年间|育婴

罗店|怡善堂|道光元年|同治3年|施棺掩埋葬

——|栖流所|||收留穷民

——|同仁堂|乾隆17年||施棺、兼济鳏寡孤独

——|留婴会|嘉庆18年||留婴

——|保婴局|光绪4年||保婴

——|恤茕局|光绪9年||恤济残废茕独者

——|敬节局|光绪12年||保节

唯亭|乐善局|乾隆38年||施棺

——|积善局|乾隆46年|同治年间|施棺掩埋等

——|楚宝堂|道光11年||殡所(徽州人)

甪直|同仁堂|乾隆5年|同治4年|施棺代葬等

——|敬梓堂|嘉庆25年||掩埋代葬(徽州人)

——|保婴局|清后期||保婴

——|迁善局|同治8年||改造不肖子弟

——|敬老局|道光20年||恤鳏寡

——|敬节局|嘉庆初||恤嫠

——|永泽堂|雍正13年||义冢

——|一善堂|嘉庆11年||

——|留婴堂|||留婴

——|旅亨堂|乾隆年间||停棺(徽州)

——|培梓堂|道光3年||停棺(宁波)

黄埭|旅亨堂|乾隆年间||停棺(徽州人)

——|仁寿堂|乾隆41年||施棺代葬等

——|同志代赊会|同治9年||代赊棺木

平望|众善堂|嘉庆年间|光绪6年|掩埋代葬

——|仁善堂|道光3年||施棺掩埋

——|接婴所|同治9年||接婴

盛泽|普仁堂|雍正年间|同治3年|施棺

——|同仁堂|嘉庆5年|道光年间|施棺掩埋等

——|种善堂|嘉庆11年|光绪4年|掩埋

——|留婴处|嘉庆21年|同治光绪年间|留婴、育婴

黎里|留婴堂|乾隆3年||留婴

——|众善堂|嘉庆17年|同治12年|施棺、恤嫠等

——|育婴堂|同治7年|光绪8年|接婴、育婴

资料来源:《菱湖镇志》卷二;《民国南浔志》卷三十四、卷三十五;《民国乌青镇志》卷二十三,《民国濮院志》卷七,《甫里志》卷七;《光绪重辑枫泾小志》卷二;《重辑张堰志》卷二;《光绪罗店镇志》卷三;《元和唯亭志》卷七;《光绪甫里志稿》、《民国吴县志》卷三十;《黄埭志》卷三;《平望志》卷五、《平望续志》卷四;《光绪盛湖志》卷四;《黎里志》卷三、《黎里续志》卷二。

以市镇为中心广泛开展的民间慈善事业,表现出二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从时间上看,江南市镇慈善事业的发展,分别在乾、嘉、道时期和同、光时期形成两个发展高潮(见表三)。

表三江南市镇慈善机构设置年代

时期|机构数量|百分比

康熙|5|6

雍正|2|2.5

乾隆|17|21

嘉庆|11|13.6

道光|10|12

咸丰|1|1.2

同治|14+16|17+20

光绪|14+3|17+4

宣统|2|2.5

不明|5|6

合计|81|98.8(≈100)

注:+号以后数字系重建数,为示区别,分开计算。

由表可见,第一个高潮涌现的慈善机构共38所,约占总数的47%;第二个高潮出现的慈善机构约28所,占总数的35%,如果加上重建的,则高达58%。市镇慈善机构的创设与重建,固然是政府倡导及府县城市影响的结果,与江南市镇自身的发展更是密不可分的。

乾隆年间,随着江南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市镇数量大为增加,樊树志的研究显示,清代中叶仅苏州、太仓、松江地区的市镇数量即由明中期的118个增加到255个[32]。同时,市镇的经济实力也大为增强,出现了盛泽、南翔、濮院、南浔、乌青等规模大、商况盛的巨型市镇。市镇的繁荣,一方面为民间慈善活动提供了经济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吸引了大量包括贫困潦倒、生活无着的贫民在内的外来人口,客观上要求开展社会性的救助活动。有此背景,江南地区以市镇为中心的慈善活动广泛开展,形成第一个发展高潮。

清政府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之后,致力于恢复江南地区的社会生产和秩序。作为“善后”工作的重要一环,地方社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集资创设和重建各种慈善机构,由此形成同、光年间江南地区慈善事业发展的第二个高潮。

二是从内容看,如表二所示,江南地区以市镇为中心的慈善事业,涉及了育婴、养老、济贫、收养流民、保节恤嫠、施棺掩埋代葬以及义塾、惜字、放生等诸多方面,尤侧重于育婴和施棺代葬事业。

在清代的民间慈善事业中,育婴事业是最受重视的。日本学者星斌夫和台湾学者梁其姿的调查显示,清代育婴堂的普及率仅次于官办的养济院,在民间慈善团体中位列第一[33]。育婴机构最早出现于顺治二年。大约在康熙十五年前后,育婴堂已经在江南地区的府级城市中普遍建立起来,其后更扩散到县级城市,至乾隆年间,江南各府县的育婴堂普及率已达62.5%[34]。

市镇是设置育婴机构的主要场所。表二所列14个市镇中,除王店、唯亭、黄埭3个市镇外,均设有专门的育婴(或保婴)机构,有些甚至设有多个,如乌青镇。即使未专门设立育婴机构的市镇,也并非不从事育婴事业,如王店镇仁济堂即兼办接婴。

江南乡村地区的育婴机构(或团体)主要有育婴堂、留婴堂、接婴堂以及清代后期出现的保婴会等种类。前三者出现较早,且以育婴堂为中心,位于乡村的接婴堂接送弃婴,位于市镇或乡村的留婴堂临时留养,位于城镇的育婴堂则负责抚育由接婴堂、留婴堂等收送而来的弃婴。三者自成体系,各司其职,构成以城镇育婴堂为中心的为数众多的育婴事业圈。保婴会通过对贫困家庭予以补助、令其自养婴孩的方式来达到保护幼婴的目的,是为弥补育婴堂的不足而产生的育婴方法。保婴会创行于道光晚期,由于得到官府支持,故自同治中期以后,在江南各地得到普遍推广。育婴堂和保婴会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在江南地区形成了一个包容城乡的完整的育婴网络体系。

施棺代葬机构在市镇的普遍设立,是清代江南地区慈善事业的一个突出现象。由表二也可看出,所举市镇无不设有施棺代葬类机构,其普及率超出了育婴机构。它的广泛设立,固然与地方绅士力求抑制江南地区盛行的停葬之风和火葬之习、整肃道德礼制有关,但更主要的原因当是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

清中期以来,人口激增,灾荒连绵,由于官场腐败、荒政废弛,致使流民群涌,到处漂泊。而江南作为经济繁荣之地,成为流民乞食的主要地区之一,乡村市镇也由此成为流民汇聚之所。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流民的死亡率相当高,而流民死亡后,往往暴尸于野,给江南地区的社会安定和卫生带来了严重危害。尤其在灾荒年份,情形更为严重,光绪《盛湖志》卷三“灾变”中有《瘗浮棺》诗,具体描述了吴江地区遭水灾时的惨景:“五月六日水横流,野田历乱棺沈浮。有客冒雨身坐舟,募工捞集堆如邱……穷民日夜争摧烧,惨哉骨胔满地抛。”这里所说的已不仅限于外来流民,也包括了不少本地灾民。因此,尸骨掩埋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士绅的高度重视,由地方士绅主持的施棺代葬慈善机构在江南地区大量出现。

市镇是连结城乡的纽带和沟通城乡交流的据点。通过市镇慈善机构的中介,江南地区的社会救济与慈善事业才由城市拓展到乡村,从而形成一个联系紧密、覆盖城乡的一体化网络体系。市镇在江南地区慈善事业网络体系中处于沟通城乡的结节点位置,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政府、宗族和民间社会分别从事救济,构成清代江南乡村地区社会救济的完整体系。三者各有侧重,但又非截然分开,而是有很多重合之处,互为补充。从清代社会救济的情况分析,可以发现政府与社会在其中此消彼长的趋势。清代前期,政府主持的社会救济事业较为发达,而中期以后,诸如宗族、民间社会主持的社会救济(慈善)事业发展迅猛,有效的填补了官办救济事业衰落后所留下的空白。

尽管上述社会救济事业的主体不尽相同,发展阶段也有所差异,但就总体情况而论,清代江南乡村地区的社会救济机构大多设于市镇,呈现出以市镇为中心的特点。从社会成本和效用的角度,社会救济事业需要集中办理。因为市镇是联系城乡的纽带,处于城、乡节点的位置。在主办者而言,无论官方或民间,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救济的效用;对于被救济者来说,由于市镇是日常经济、文化生活的中心,每一个人均可得到救济的机会。同时在社会救济资金的调拨、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市镇较之于乡村也更具优势。因此,在江南地区社会救济事业中,市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市镇各类社会救济机构的运作,乡村地区的社会救济事业日趋兴盛,成为清代江南地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济网络中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