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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投融资对策

新农村建设投融资对策

一、新农村建设的投融资现状分析

1.财政支持欠力度,支农效果不明显

从表面上看,国家财政对于农业投入的资金量稳步上长升,甚至保持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2008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安排合计为56255亿元,年增幅为30%,年增量为1307亿元,2013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安排合计为13799亿元,年增幅为11.4%,年增量为1573亿元(数据来源为《中国统计年鉴》),这些数据,初看起来,似乎还是挺充裕的,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像数据反映的那么乐观。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工业经济和城市经济一直占据了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在资金有限的前提下,各地方政府更愿意把资金投向见效快的非农领域,从中央财政支农占财政支出比率来看,1991年为21.3%,2000为12.7%,2004年为10.8%(数据来源于永臻.《消除新农村建设中财政资金投入的体制性梗阻》),很显然,中央财政支农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是逐年下降的,日积月累,年复一年,农业的积欠越来越多,工农、城乡差距越来越悬殊,最近这两三年稍有好转,财政支农,不管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都有所增加,但是考虑到农业经济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这些财政支农增加,还是显得非常的单薄和不足,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依旧非常的不对称,其实这样的增加也更象是对过去积欠的一种偿还。另外,财政支农的结构也不太合理,支农财政资金投入多集中在各类农林水利、气象研究、农业科技等单位,农业基建、农业承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改革、政策补助等补贴开支,而对于农民自身发展密切相联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综合支出投入则显不足,农村教育卫生、农村医疗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险面等方面的投入始终得不到满足。

2.支农资金管理混乱,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财政支农资金在管理上也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范围不清,整合缺乏,监督无力,管理不善,使支农业资金经常不能按时按量到位,新农村建设整体进程受到很大的不利影响,地方政府对“三农”问题重视不够,支援不足,过分依靠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相对于中央财政的支持,地方财政支农的比率逐年下降,在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极大提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已经拥有强大的投资能力,可是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业绩指标主要是GDP、经济增长速度等指标,所以地方政府并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到利益比较偏低的农业、有些属于地方政府负责的配套资金经常不能按时、按量到位,新农村建设项目缺乏有效的管理,在申报建设项目时煞费苦心,争获资金,但是获取建设项目后,却对建设项目的实施缺乏应有的关心和有效的管理,宝贵的财政资金在很多建设项目的实际使用效果并不如申报时所说的明显,甚至很多时候,还会对财政支农资金发生挪用、挤占、转移等现象。支农财政资金在到达“三农”的基层实用过程中,一般得经过省、市、县,乡(镇),村、屯等各级别的政府及财政部门,层层级级,各层级中又得经过许多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关关卡卡,资金流动速度非常缓慢,不仅使资金损失大量的时间价值,而且“夜长梦多”,时间拖得越久,意外发生越多,资金的逐级损耗会增加,资金的到位率会减少。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自审自批、自监自督”,财政支农业资金的审批权和监督权都同时由财政部门来行使,虽然有时能有利于对资金进行必要的整合和统筹管理,但是这种“队员兼裁判”的管理方式也为“黑哨”的产生提供了方便和可能。

3.金触支持不足,资金流失严重

目前,我们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村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等三大机构,三者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协调和协商,使农村金融市场管理混乱、效率低下,商业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兴趣不大,已经慢慢撤出农村金融市场;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身资金来源不稳,业务范围限制严格,功能不健全,经营不灵活,支农的效果不明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历史条件的限制,无论治理结构、管理机制、还是资本能力都存在很大的欠缺,自身实力相当有限。另外,金融资金本身具有“趋利”的特性,这种“趋利”的特性对于农村金融资本产生很大的不良的影响,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比较古老和原始,生产技术及生产手段都比较落后,而且上受许多自然困素的制约和限制,相对于第二第三产业,农业确实属于高投入,低产出,投资长,回收慢的高风险产业。许多商业金融机构,甚至是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往往都从自身经济效益出发,对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不够重视,支农贷款率逐年下降,在效益的驱使下,许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只收不放,或是多收少放,将在农村金融市场吸收到的资金被用于获利较高、风险更少的工业和城市,使大量的农村资金外流,使原本就非常紧张的农村金融资金雪上加霜,缺口越来越大,新农村建设金融资金支持力度严重不足,不能有效解决农民贷款的难题。

二、新农村建设投融资对策与思考

1.加强财政支农力度、规范财政支农管理

国家财政资金是新农村建设最有保障的、最稳定的、最主要的来源,在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应该适当向“三农”倾斜,我们的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长期的资金投入,需要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来做保障,支持新农村建设,是国家财政的义务和职责,国家财政得扎扎实实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不仅仅是支农资金增长额高于上一年度,而且增长率还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加大对农民的各种补助,粮食补助、良种补助、种植补助、养殖补助、农机补助、农建补助等,建立各种农业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养殖风险基金、水利基金等,提高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提高对农村“新农合”医疗保险的支出,提高对农村“低保扶贪”的支出,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理解新农村建设对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保持整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的任务和支出范围,切实担负起作为投资主体的应有责任,不仅要按时按量投入各种“三农”配套经费,各级市县财政也要加大支农资金的投入,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城镇化的进程也将进一步加快,国家也会增加土地征收,用于城镇开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城镇开发会产生数量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应该把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投入到“三农”中去,毕竟土地的征收一般都是农民土地低价的转让,把土地出让金投入农业,也算是取之于农,用之于农。此外,在加强财政支农力度的同时,还要规范财政支农的管理,在财政支农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要坚持“好钢用在刀刃上”的投入原则,力求使支农资金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对于一些发展快、作用大、功能强、效益高的领域和项目,如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农村义务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技能培训、农业科技养殖、农业科技种植、农村物流运输等应该优先发展。整合各种支农资金与资源,科学预算、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对于当前我们支农资金管理部门众多,层级众多,关卡众多的特点,应建立高效的资金管理体系,加快资金的流动运转速度,力求产生最大的时间价值和投资效益。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财政内部监督,硬化社会公开监督、细化审计专业监督,使支农财政资金的使用高效、快速、规范、安全,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殷实的资金保障和强劲的动力支持。

2.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市场是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是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一条重要的途径,但目前,我们的农村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没能够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要想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紧缺的难题,必须得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使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等各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各显其能,同时对能做到功能互补、相铺相成,相互促进。在世界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既有财政功能又有金融功能,发挥出相当关键的作用。但在我国,目前,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作用还是比较有限,我们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机构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成立至今,曾给农业发展带来很多积极的帮助,但是他本身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业务范围不大,功能相对不足,主要的业务一般集中在粮食和棉花的生产和流通,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在政策制度、引导合作、战略发展等方面发挥出骨干和支柱的作用,业务范围不能仅限于传统的小领域,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扩大业务的范围和内容,增加金融产品和贷款种类,立足于解决“三农”发展资金的角度,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照顾重点兼顾全面,使“三农”的发展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可持续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对于商业金融,存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农转非”情况严重,在利益和效益的驱驶下,各商业银行更愿意把资金投资到收益更高风险更小的非农领域,而对于发展水平较低,见效较慢,风险较高,同时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的农业,兴趣不大,“多收少投”、“多存少贷”往往是把从农村金融市场吸取的存款资金投放到非农领域,甚至有些商业银行干脆就撤离了农村。国家要制订相关的政策,要求或鼓励商业银行为“三农”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增加对“三农”的投入,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适合“三农”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在农业规模化经营、农产品流通、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目前最主要的代表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少数与“三农”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的主要来源。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改制的过程中,有些“权责”“职责”难以划清,再加上还有很多不良的贷款,形成了沉重的“先天性包袱”,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三不”的严重缺陷,“机制不全”、“资金不足”、“实力不强”。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所处的位置非常重要,所以必须得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扶持和改革,中央银行要适当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倾斜性照顾,加大支持力度,在再贷款资金、存款准备金利率、开户条件、现金管理、税收政策、债权维护、打击逃债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实行优惠政策。农村信用合作社还要改善自身的一些缺点,改良法人结构和经营机制,实行统一的法人管理体制,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统一的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对于无法回避的历史包袱问题,国家可以考虑用适当的政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适当的补偿和减免,使其实力得以不断的加强,更好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3.突出农民主体作用、疏导农村民间金融建设

社会讲义新农村,农民是毫无疑问的主体,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对于农村公共设施、公共工程的建设,农民还是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与热心,作为主体,农民应该承担属于主体的一些力所能及的责任。目前,随着我们经济实力的增强,农村的各种税费已经减免,农村的发展条件不断改善,收入也会越来越多,农民的“富裕资金”也会越来越多,所以,政府应当合理引导这些农民的“富裕资金”的投入,对于那些集体式的小生产、小型公共设施、小型建设项目,政府可以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然后由农村主体进行配套投入。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同时也增强了农民的责任感、参与感、成就感。改革开放三十年,已经涌现出一批颇具实力的民营企业,政府要积极引导这些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企业捐资修路、企业捐资修水利、企业捐资办学、企业农村合作办工农基地、企业农村合作办工厂、企业培训农民等方式,从多方面支持新农村建设,随着农民的“富裕资金”的增加,近来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协会、民间金融基金会等金融组织,对于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政府应本着“依法管理、鼓励竞争、方便农民”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积极进行引导,引导这些农村非正式金融逐步走向规范化、正式化、规模化,尽可能将这些民间金融资本引入到新农村建设的合法轨道上来,真正实现民间资本回归民间,民间资本支持民间。

作者:李奇 单位: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