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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研究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研究

[提要]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中,民营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现今中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力量。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全面工业化程度能创造今天的世界奇迹,民营企业功不可没。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民营经济在发展中仍存在着自身结构不合理、政策和法治环境较差、市场准入在某些领域受阻、资源配置的能动性和合理性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这些问题在西部地区中小型民营企业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本文针对2019年宜宾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帮扶诊断调研,提取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点,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关键词: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产权保护;产权制度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是民营企业发展史和我国经济结构化改革上的重要事件。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在肺炎疫情的形势下帮助民企恢复正常经营,对保持2020年经济平稳和稳健发展无疑有着重大作用。笔者有幸成为宜宾市2019年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专家组成员,在对123家企业的帮扶和诊断调研过程中,发现了民企在公司的产权清晰、组织结构的权责明确、内外发展的管理科学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其中,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公司产权方面的不足表现得较为明显,这会为企业的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留下隐患,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是有价值的时代课题。

一、本次调研的样本及产权清晰类的评价项目概述

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以及四川省《2019年度推进2000户重点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宜宾市非公局认真组织此项工作,并成立了专家组制订了详细的方案。分为推介摸底、集中培训、跟踪指导、指导评审、总结评估共5个阶段,每个阶段明确了主要任务和详细工作计划,在经过民营企业申报、各区县非公局上报和市非公局审核后,本次参与宜宾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帮扶和评审的民营企业为123家。在企业的产权制度方面,主要的帮扶和诊断项目概括如下:公司的设立及组织形式的变更应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规定;公司的出资主体适格,没有法律禁止或限制投资、持股的情况;股东出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存在瑕疵或抽逃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出资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置办股东名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签发记名股票,公告无记名股票并依法办理股份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等行为均合法合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股权因转让、继承、依法被强制执行或其他情形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的变更等事宜,公司应有明确、合法的处理规则并做了变更登记;公司具有完整、实质性的独立法人人格;公司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合法合章程;公司的解散、破产、清算、注销等有规定。在对以上关于民营企业产权方面的内容进行概括和梳理后,形成了如表1所示的分项内容。(表1)

二、本次调研在产权制度上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在对宜宾市123家民营企业进行5个阶段的帮扶指导和评审后,结合表1中的6个考察分项,按照每个分项的相关材料进行取样分析,选取问题较为突出的第2、3、4项进行浅析,以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完善自己,在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源配置中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西部地区绽放民营企业的光彩。

(一)公司章程的格式化模板问题及对策。从本次参评企业的章程看,部分问题在多数企业间广泛存在且较为突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股东制定章程仅为迎合登记需求,示范文本为了照顾所有企业,仅罗列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缺乏针对性,公司章程的应有作用被忽略;二是公司章程对股东或高管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详细或不具有操作性,在滥用的情况下,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对股东纠纷的解决缺乏规定,纠纷发生后无章可循;三是模板化的章程条款导致未能体现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按照《公司法》规定,章程相当于公司宪章的法律地位,只要公司章程有所规定且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公司就可以对诸多重大事项高度自治。针对以上突出的章程问题,我们认为可执行的解决方案和理由是:工商登记提供的章程范本里面对必备条款和自治条款做区分,对于《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的必备条款,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对自治条款,设定一个最小范围,公司登记注册时必须结合实际拟定或后续变更登记时补全,设定的最小范围应包括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股东纠纷的处理及表决、股东身份或股权份额变更的程序、大股东滥用权力如何限制和监督、异议股东如何请求公司或其他股东收买其股份。在以上最小范围外,如能设立股东审计请求制度,将能更好地为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公司股东及股份的结构化问题及对策。在参评的123家企业中,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另一个突出问题。股权结构关系到对公司的控制力,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投资策略、日常经营等,关系到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形式和结构。公司的股权结构应该综合从多个维度考虑,应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程度进行动态的设计,股权的结构性变化贯穿于公司成立、运行和注销的全过程。本次调研较突出的股权结构问题表现在:部分区县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为夫妻2人,夫妻持股的股权结构并不能体现股份多元化的特点,也有专家认为这种股权结构类似于变相的一人公司,不能在公司重大决策时形成有效的表决制约机制,也不能在公司面临经营风险时发挥多股东的风险稀释效应;多数公司在历年经营中无引进战略投资者,也无引进新股东的制度设计,不能满足公司成长过程中的融资需求和业务板块发展的资金需求;多数公司无股权激励措施,仍然是成立时简单的股东结构,公司转型升级面临困难,导致容易被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淘汰,公司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和税费缴纳呈现较为明显的逐年下降趋势。因为股权的结构化是公司自治的内容,法律上除少数股权的强制性规定外,并不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出资份额做过多的限制。因此,解决方案上主要是在动态监督中合理引导,如在每年的年检或常规性民营企业检查中,重点关注股权结构和比例是否与上一年度有变化,对于创新性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主管部门发挥好区域性或行业性战略投资媒介功能,对于员工多的企业,合理引导和实施员工持股激励计划,以有利于激发主人翁精神,使企业的发展更有活力。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新问题及对策。2014年3月1日后,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是我国《公司法》领域的重大变革,这项制度从诞生之初就充满争议。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资本充实原则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折中妥协方案。本次调研中在专家组着重关注了这个时间点以后注册的公司,发现的问题亦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公司为了公示的信息和数据有影响力,随意填写大额的注册资本,如某县城很普通的民营企业,出现多个注册资本一千万元甚至五千万元的公司,但查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发现公司实际业务做得非常小,股东亦无力承担如此大额的出资,也有损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二是章程里面规定的出资期限过长,有二三十年甚至四五十年,这种条款并没有实际意义,反而会在公司被债权人追责后公司破产清算时面临出资款加速到期的风险;三是由于未验资,公司空壳的情况可能性大为增加,公司不能形成“出资—运营—盈利—转增”这种良性循环来扩大公司规模,不能真正充实公司自身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力。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缴纳认缴注册资本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而缴纳的时间进度,认缴制下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关于何时缴足应当是严肃的,部分公司规定“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及进度将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来确定”是将认缴制变相滥用为一种文字把戏。合理的规范途径主要有:市场监管部门和多个股东要充分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根据公司业务类型、规模、资金需求额度等,合理规定股东出资期限,不仅要防止资金闲置,更好地保证经营资金充足,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召开股东会修订章程;在必要的时候用限制表决权的方式以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拒绝出资。

三、结论

民营企业的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研究内容。产权制度的法律规范是一系列的规则,产权是民营企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对企业的组织、创新和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合理的民营企业产权制度能减少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优化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外部意外风险。我国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进程中,经历的演变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和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为中国经济新的腾飞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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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慈蕴.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适用关系研究[C].外商投资企业法高端论坛,2010.6.

[3]王倩.证券律师勤勉尽责之实务分析———基于我国证券律师违法违规案例的思考[J].证券法苑,2017.9.

作者:张登福 单位:宜宾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