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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建议

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建议

【摘要】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强大支持。在宏观层面,应科学拟定农村金融发展总体规划,构建强有力的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支持系统。在微观层面,应构建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持机制、金融组织机制、金融服务机制、良性金融生态机制、金融科技支撑机制及金融保障机制,使农村金融体制更加健全。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而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农村金融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功能优势,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增强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的宏观对策

从宏观角度考虑,当务之急是做好农村金融发展的科学规划,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再造农村金融制度,优化农村金融运作机制,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1、科学拟定农村金融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农村金融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制定农村金融发展总体规划,规划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长远性。要以科学的金融发展观为指导,使规划既满足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根本需要,又符合金融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客观要求,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要统筹考虑我国基本国情,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全局、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系统谋划农村金融制度的构造及农村金融业的发展,拟定农村金融业的发展目标、战略、步骤及保障体系等,真正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要兼顾近期与远期的不同发展需求,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因素,使农村金融真正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构建强有力的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支持系统。明确的政策支持是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业要获得突破性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有所作为,必须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不仅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改善服务,加强对“三农”的支持,更明确提出了十多项推进农村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举措。政策举措包括: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加大县域金融机构对当地的资金投放;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等等。

为了确保上述推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得以实施,首先应尽快将这些政策建议变成更具指导性和权威性的政策条文。中央银行及各金融监管部门应依照《意见》精神,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将各项政策举措具体化并付诸实施。其次,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使政策措施既具有系统性、权威性,又具有灵活性和普遍的适用性。各项政策举措既要具有可操作性,更要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增强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的微观对策

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形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制,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水平,规范民间金融,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1、构建新农村的金融组织体系。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多层次需求,构建一个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社区互助金融相结合、非正规金融作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要以政策性金融为导向,进一步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功能,赋予其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融资职能;拓展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新领域,赋予其委托县域商业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信贷支持的职能。二是要以合作金融为主导,利用其通过互助合作方式解决弱势群体资金需求不足问题的优势,发挥其在农村金融领域的重要作用。三是以商业金融为匹配,特别要发挥农业银行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商业金融的主导作用。四是要以社区金融和民间金融为补充,科学定位刚刚设立的邮政储蓄银行。五是正视民间金融的诉求,把民间金融组织融入农村金融的供求均衡系统之中。

2、构建新农村的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机制。在目前我国财政不可能包办新农村建设所有资金的情况下,根据“供给会自行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应建立“供给领先”型的农村信贷制度,有效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央行应在实行统一货币政策的前提下,运用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改变货币的流向,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内部利率形成机制,确定合理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减少上存资金,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地方政府应建立信贷投入的财政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投入农村经济建设。

3、构建新农村的金融产品创新机制。农村金融部门要加大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与创新力度,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提供差别产品、差别营销和差别服务,满足农村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如开发“及时雨”短期大额贷款,满足季节性资金需求;推出“庄园梦”长期贷款,在总的授信额度内逐年发放,支持农业产业化开发。商业银行要积极而灵活地将在城市开发的新产品尽快推广到农村;广泛开展各类代收代付业务,代办农村地区的财政、税务、保险、电信等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税费、补贴资金的缴纳和拨付业务。商业银行可充分借助网络优势,加大与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合作,其发放扶贫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大力拓展基础性支农金融产品。

针对目前新农村建设对金融需求迫切的特点,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支农金融超市,努力提高金融电子化支农服务水平;全面推行支农客户经理制,加快延伸支农贷款对象、额度和期限;稳步发展农村的证券机构,拓宽农户投资渠道,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开发支持新农村的金融组合性产品。可考虑将订单担保贷款、公司为农户担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以及农业动产抵押贷款捆绑,以推动“公司+基地+农户”的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

4、构建新农村的金融服务协作机制。一是建立农村金融协作机制。建立地方政府主导,财政、税务、工商、公检法、央行、银监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金融协作机制,在信贷合作、结算、信用信息交流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二是建立农村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机制。运用财政补贴干预信贷市场失灵现象,增强农村经济的“造血”功能,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税赋。三是建立农村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机制。及时调整经济布局,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开发更多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环境。

5、构建新农村的良性金融生态机制。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等,需要社会各方面给予关注和支持。

(1)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推进的县域金融生态调节机制。大力发展股票、证券、信托等直接融资方式,加快形成有机统一的金融生态链。

(2)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增强农民诚信意识。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力度,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为突破口,稳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进一步深化“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评审活动,在农村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通过信用创建活动切实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强化农民诚信意识。

(3)营造良好的支农政策环境。具体包括合理引导资金促进新农村建设,制定并落实新农村建设的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农业产业补贴政策和对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公司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4)改善法律环境。应及时完善我国相关金融法律体系,保护各种金融组织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明确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组织形式、职能作用、权利义务以及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原则与条件,依法保护民间金融的合法权益。应加快信用立法,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6、构建新农村的金融科技支撑机制。随着农信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子信息工程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结算渠道基本畅通。农信社应在此基础上继续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工程,尽快开办银行卡业务,增强农信社的金融服务功能,实现客户便捷办理各种资金汇划业务,加快资金流通速度。当前要重点推进全国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系统建设,尽快解决农村资金汇划、汇兑难问题。应改进和创新结算渠道,建立全国性的资金结算网络系统,扩大农村清算体系的覆盖面。

7、构建新农村的金融保障机制。

(1)实行支农贷款贴息政策。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通过财政贴息或对农村金融机构减免税收政策等措施降低贷款利率水平,使“多予少取放活”原则在农村金融领域得以充分体现。

(2)大力扶持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及业务。可采取政府和金融机构各占一定股份的方式建立股权多元的农业保险和信贷担保机构。努力创新金融支农衍生产品,尽快推出各种农业保险、农业信贷保险、农产品期货等金融支农衍生产品,有效分散和规避各类农业生产风险和农业信贷风险。

(3)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农业是“弱质产业”,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强,抗风险能力弱,政府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创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考虑先建立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二重保障方式,逐步过渡到以个人账户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农村土地交易税收;按农村土地转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转让人的社会保障基金;农户交纳一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发展和规范民间融资机构。民间融资增长迅速,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主要融资途径。但也必须对民间融资活动带来的消极影响有足够的认识,特别是由此引起的对正规金融业务活动的冲击与挑战,以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合理发展。具体措施为:应加强规范引导,正确对待民间融资;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加快利率改革,尽快推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完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优化金融机构外部融资环境;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宏观调控,促进民间融资合理而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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