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事件成因论文:治安事件成因浅析

事件成因论文:治安事件成因浅析

本文作者:郭丽蓉1吕梁2作者单位:1甘肃政法学院2甘肃农业大学

有些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群众观念淡薄,是构成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社会心理氛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困难时期,在城镇有许多下岗职工,他们收入低、医病困难。在农村有一部分群众温饱问题还没解决,不少农民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很差,孩子辍学、缺医少药。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干部本应怀着高度的责任感,去关心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与群众共度难关。但是相反,有些干部对群众的冷暖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利益受到的损害不管不问,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推委扯皮,对干部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群众对有的问题反映多次,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领导干部对待群众意见的这种官僚主义态度,逐渐造成了群众这样—种社会心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在这种社会心理氛围下,群众有了意见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甚至采取一些极端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方式把问题闹大,直到在上级领导干部与舆论压力下求得问题的解决。不难看出,现阶段发生的许多群体性治安事件,领导干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现阶段群体性治安事件大面积发生,主要方面在于领导干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行为主体自身的原因。有的人吃惯了“大锅饭”,养成惰性,不愿意参与竞争;有的人只强调个人权利,无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有的人平均主义思想严重,看到别人多得就心理失衡等。另外,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党和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故意挑起事端,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些问题,是行为主体起意或参与“闹事”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有些干部的工作方式不当,忽视甚至侵害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成群体性事件的间接诱因

有许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因为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干部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的。如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土地征用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城市拆迁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及其干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由于他们扮演了本不应该扮演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漠视甚至肆意践踏群众的基本权利和正当利益,才导致了部分群众奋起抗争,进行各种理性的甚至是非理性的维权活动。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及其干部敢于肆无忌惮地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涉及地方政府机关的职能定位的合理性问题,依法行政问题,行政权的制约问题,干部人事制度的科学性问题等等。只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及其干部的侵权行为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与此相关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自然也就丧失了滋生蔓延的土壤。例如,由于目前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弊端,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把对上级负责同对群众负责对立起来,并把对上级负责简单地转换成对个别上级领导负责。个别上级领导是否满意,成了衡量基层政府机关及其干部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个别上级领导的看法成了决定基层干部升降沉浮的风向标,而群众满意不满意却成了无关紧要的东西,这就造成了一些干部为长官意志是从,千方百计地去琢磨个别上级领导的心思,把个别上级领导的话当做“根本大法”,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而对群众的疾苦却不管不问,时不时地利用手中的权利随意侵犯群众的正当权益,甚至不惜把人民群众当做对立面滥施强制手段,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尽忠’。不应当把上下级的关系搞成同志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因此,如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人民群众在地方政府干部的升降沉浮中真正拥有以切实可行的程序和制度加以保障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就成为有效地遏制权利滥用、预防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司法权面对行政权的苍白无力,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当一些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遭到侵犯,尤其是遭到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干部的侵犯时,很少有人到法院去,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群众的维权活动能够借助司法机关得以顺利实现,那么,他们何苦要采取群体性治安事件这种相当偏激的维权方式呢?究其原因,在于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不能够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一点,群众心里十分清楚,因而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根本就不指望司法机关能为他们说话、能为他们维权。一些干部对此也很清楚,因而他们才敢无所顾忌,敢于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不用担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然违法而不必担心法律的追究和惩罚。这种极其不正常的状况源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必须痛下决心,尽早加以改变。首先要改变的就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司法体制,这种体制虽然发挥过巨大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它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政治文明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它的弊端暴露的越来越明显,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司法体制,导致司法机关处于行政权的笼罩之下,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行政权无法行使有效地监督,面对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及其干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本无力制止。司法权面对行政权的苍白无力,是导致一些地方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治安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一些地方社会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④近些年群体性治安事件数量明显上升,参与人数不断增多,规模也明显扩大,通过分析发现这其中总有一些核心分子在幕后操纵。这些人当中,有的是一些不法之徒,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职工的不满情绪,大搞破坏活动,也有的是有政治企图的敌对分子,这里有国内敌对分子,也有境外敌对势力派进去、拉出去的人,他们的目的在于控制群众,操纵事件,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些人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了混乱,激化了矛盾,扩大了事态,成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又一新诱因。⑤随着事件的发展过程,他们会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使问题的解决变得复杂化,这同时就增加了政府和公安机关处置这类事件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