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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调查报告

事件调查报告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04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磷化铝;中毒;调查报告

2012年9月28日,昆明市某县一农户出现2例不治身亡事件,医疗机构初步判断为"食物中毒"事件,后经流行病学调查并结合临床症状、现场调查判定为,因熏蒸粮食操作不当导致的磷化铝中毒事件。现将此案例情况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该县所涉及村距离县城约40 Km,以农业为主,为粮食主产区。事件涉及家庭共5人。户主朱某某,其妻赵某某,儿子朱某、儿媳何某,孙女小朱。两名死者为户主的妻子和孙女。死者赵某某, 58岁,该村村民。死者小朱, 6岁10个月。

2流行病学调查

2.1事件经过 2012年9月27日上午朱某某为防止在屋顶曝晒的30余袋陈年谷子遭受雨淋,搬至只有2位死者居住的房间,为防治虫害,朱某某将农药56%磷化铝片剂60片分散放置在谷物袋子间隙(56%磷化铝片剂, 3.2 g/片, 薰蒸粮食时每吨粮食需3~7 片, 每立方米仅用1~2 片)。9月28日凌晨3∶00两死者出现身体不适,表现为咳嗽、恶心、频繁呕吐、腹泻(黑色稀便)伴上腹部疼痛。9月28日8∶30分到村里李某某诊所进行对症处理治疗,给予抗生素、维生素B6和葡萄糖静脉滴注,两人症状均缓解。10∶00许,两人回家休养,其后情况反复,于当日17∶00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治疗。卫生院以"食物中毒"导致的胃肠炎收治,留观输液。临床头疱类抗生素和激素进行治疗。经治疗症状缓解,于21∶05两人回家休息。9月29日凌晨赵某某4∶07以上述相同症状并伴头昏、大汗淋漓、手脚冰凉和比较明显的烦躁症状,再次到卫生院就诊,主诉腰痛、胸痛、腹痛。医生使用解痉剂6542和硫酸镁静脉滴注20 min后症状无缓解,医生建议家属转县医院治疗。5∶02在转院途中死亡,其后送回马街卫生院。孙女小朱9月29日凌晨4∶50由家属送至卫生院,医生检查已死亡。

2.2暴露因素分析 9月27日当天5人在一起进餐,所进食食物相同。朱某某于9月27日上午将30余袋谷子搬至祖孙卧室,并放置磷化铝片剂60片。卧室容积约20 m3,谷物堆放容积占1/2卧室容积,相当于居住面积只有10 m2。当天晚上睡觉时祖孙两人因屋外下雨将门窗紧闭,通风透气差。磷化铝主要作用原理为遇水、遇酸可以迅速分解为剧毒气体磷化氢。由于当日暴雨空气湿度比较大,加速了磷化铝的分解和磷化氢的释放。祖孙2人同时发病,症状相同,死亡时间接近(相差10 min),离开家后症状迅速缓解,提示存在共同高危因素暴露。在此家庭共同生活的其余3人至调查时均未出现不适症状,经了解其均未在祖孙两居住的卧室长时间滞留,提示主要高危暴露环境为卧室,结合磷化铝毒性特点及死亡家庭成员活动规律,以及发病后症状,确定死者为反复吸入磷化氢导致的蓄积性中毒死亡。因此这是一起因磷化铝使用不当,无安全防范意识导致的急性吸入磷化氢气体导致的中毒死亡事件。

2.3现场卫生学调查 平时全家5人共同生活,共有2层9间居室,卧室有3间,分别为死者赵某某和孙女小朱同居一室,朱某某居一室,朱某和何某居一室。死者所在房间面积小、通风差,现场能看到在堆满的谷物包装袋子上散在分布化成粉末的磷化铝残留物,同时可以闻到有一股似大蒜样刺鼻味道。当地在9月26日~27日连降暴雨,空气湿润

3讨论

3.1"磷化铝是高效熏蒸杀虫剂, 广泛应用于粮食熏蒸行业。它借助于吸收空气中水分, 自行分解而产生磷化氢气体对害虫、螨及鼠类起熏蒸毒杀作用。"[1]我国目前已有多起因磷化铝熏虫使用不当导致的急性磷化氢气体吸入性死亡事件[1-2]。此起事件从病例临床症状、两病例集中发病,集中死亡的特点看与国内报道的相关事件基本一致[1-2]。

3.2磷化铝片剂价格低廉,容易获取,其分解后的磷化氢气体毒性强烈。"当人接触浓度为409~846 mg/m3时,30 min~1 h死亡;当人接触浓度为1390 mg/m3时,立即死亡,目前磷化铝中毒无特效解毒药。"[3]而此类事件往往又发生在农村地区,一旦不法分子从农村地区购得此药后在人群密集的密闭公众场合使用,报复社会,如学校、幼儿园,将带来无法设想的后果。应引起相关职能部门重视,加大对磷化铝片剂的管理,应安全有效的在职能部门的监管下销售使用。

3.3此次事件在初期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的为食物中毒事件,因此赶赴现场调查的调查组未配置空气检测设备、试剂。待调查时发现为磷化铝引起的中毒事件,而中毒现场不能复原,因此未对现场磷化氢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是本次中毒事件处理中的一个不足。类似的情况国内也有报道[3]。这就提示处理中毒事件的相关部门,在遇到急性发病急性死亡的事件时,即使已经有相关卫生技术部门做出食物中毒或其它判定时,也不要先入为主,应做好空气、外环境等相关监测检验的准备,以备不时之需。

参考文献:

[1]杜艳菊.一起急性磷化氢中毒事故调查[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7,25(2):95.

[1]Du Yan Ju, Investigation of one acute phosphine poisoning incident.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Emergency Rescue. 2007,25(2):95.

[2]刘向阳.一起熏虫引起3例磷化铝中毒的事故调查报告[J].职业与健康,2003,19(3):18.

[2]Liu Xiang Yang, Investigation of 3 cases aluminium phosphide poisoning incident caused by fumigate kill worms. Occupational and Health,2003,19(3):18.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区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到达市人民医院通过现场对患者询问及查阅病历资料等方式流调基本情况如下:****村一户人家共有8人,4男4女。6月30日上午10点20左右到自家后院板栗树下采摘野生蘑菇,中午在家中做成蘑菇炒肉供食用,其中5人食用了野生蘑茹而先后发病,另3人未食用磨菇均未发病。发病前8人有共同进餐史。

二、发病治疗经过

2018年6月30日中午13:30左右,一家8人在家中就餐,菜谱为:毛豆炒肉、野生蘑菇炒肉、茄子炒肉。饭后约1小时,5人(2男3女)先后出现恶心、呕吐症状,呕吐均达10余次,呕吐物先呈食物样后呈水样,均无腹痛腹泻、头晕头痛、发热等其他症状。晚17:30到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医生询问病史后,以毒蘑菇中毒收治,其中2名儿童患者经洗胃、催吐等对症治疗后于18:25转入儿科入院治疗,其余3人在急诊科观察治疗。目前全部患者生命体征平稳,精神状态良好。

三、流行病学调查

共有8人(4男4女)就餐,其中5人发病,3人未发病。对所有就餐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5名患者均食用了毛豆炒肉、野生蘑菇炒肉、茄子炒肉,其余3人仅食用了毛豆炒肉和茄子炒肉,未食用野生蘑炒肉。(见附表1)

附表1:就餐者食品暴露情况(2018年6月30日中午)

就餐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毛豆炒肉

野生蘑菇炒肉

茄子炒肉

发病

潜伏期

临床症状

治疗情况

***

56岁

1小时

恶心,呕吐10余次

输液治疗

***

36岁

1小时5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自行催吐

***

33岁

1小时7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自行催吐

***

5岁

1小时5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洗胃、催吐、输液治疗

***

3岁6月

1小时10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洗胃、催吐、输液治疗

***

11岁

***

60岁

***

80岁

附表2:临床症状统计

症状

人数

百分比

恶心

5

100%

呕吐

5

100%

 

四、初步结论

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及流行病学史,初步判定为一起食用野生蘑菇中毒事件。主要依据有:

1、对就餐人员食用菜谱进行卡方检验,结果仅野生蘑菇有统计学意义(p=0.018<0.05)。

2、食用野生蘑菇的发病,未食用者不发病。

3、根据临床表现,排除细菌性痢疾、霍乱、化学性中毒等疾病,且发病地区未发生其他类似的传染病患者。

五、处置意见

1、市人民医院积极治疗中毒患者。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方法:采用问卷调查对56名护理人员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知识调查,并统计分析2010~2012年护理人员对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出现的错误。

结果:39份报告中全部信息填写完整。概念,描述正确12份,合格率31%。护理人员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相关知识得分(7.1±0.65)。

结论:护理人员填写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表存在较多缺陷,应引导护理人员正确认识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提高护理人员监测与处理,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水平。

关键词:护理人员 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 监测 上报 统计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0-0567-02

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一般是因为产品设计的缺陷、已有的注册审核应用说明书不正确或是不详细等因素导致的,但是此产品质量却是合格的[1]。现代化社会医疗模式,使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迅猛增涨、改革。为疾病诊断,治疗,提供了简便,先进的良好效果。当然,操作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某些不良事件,具有两重性,即在正确操作方法时也出现某些对患者不良的反应,甚至造成患者机体,器官损伤,由此可见,在2013年1月-2月期间,对我院出现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表加以回顾性调查分析,同时对本院56名护理人员予以相关知识的调查,为实行针对性的有关措施增强护理人员对医疗器械导致不良事件的知识水平与上报的质量提供更为有力的依据,具体调查分析内容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本组调查资料以临床科室作为单位,利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在院随机性抽取7个临床科室内的56名护理人员加以调查,全部为女性。年龄均在20-46岁之间,平均年龄(29.54±3.75)岁。根据职称可分成:主管护师有12名,护师有16名,护理人员有28名。学历:学历大专44名,中专12名。

1.2 方法。

1.2.1 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表质量调查方法。统计我院2010年1月-2012年12月,医务人员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表192份,其中护理人员上报38份,对38份报表分别从报表内容,是否完整这两方面进行调查,以报表中所有内容填写完整,不良事件名称,概念,符合标准为合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良事件名称不规范,不良事件过程描述不详细,医疗器械产品编号漏缺,医务器械分类名称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等为不合格。

1.2.2 护理人员可疑不良事件有关知识的调查。护理人员医疗器械可能出现不良事件的有关知识调查,根据对相关文献的参考,自行设计针对性的调查问卷,其问卷的内容包括护理人员对医务器械可能出现不良事件的认知情况,共设有9题。主要是单选的答题方式,根据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及监测管理的办法里面有关规定予以评定,答对一题计1分,答错一题计0分,总分共9分。还有一部分是影响医疗器械可能导致不良事件的报告因素,可以设多选[2]。本次调查共发放出56份问卷,全部问卷有效回收。

2 结果

2.1 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表质量调查结果,39份报表中全部信息填写完整,概念描述正确12份,合格率30.9%,同一张报表中出现多处缺陷,出现错误,概率由高到低分别为:不良事件名称欠准确15份(38.46%)对病人造成后果及处理描述过于简单11份(28.21%),医疗器械厂家,条码缺填13份(33.33%)。

2.2 临床护理人员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相关知识调查结果:56名护理人员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的相关知识得分4~9分。不同职称,学历的护理人员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相关知识得分比较。详见表1。

3 讨论

3.1 结果分析。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监测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评价及患者诊疗,安全、有效具有主要的影响[3]。根据所检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发现,护理人员填写报表质量不理想,报告信息内容不够具体,准确,直接造成分析评价困难,信息价值不高,这主要是临床护理人员未重视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相关报告与教育有关。对56名护理人员调查结果显示,护理人员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尚可,但最低分为4分,可能与各病区,对新进医疗器械物品使用学习欠缺有关,也与个人的认知程度及重视程度有关,临床护理人员相关继续教育和培训缺乏,而影响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告工作开展,表2结果显示:影响临床护理人员上报因素较多,其主要的2个因素是64.29%的护理人员因工作繁忙而没有上报,60.71%的护理人员认为某些医疗器械物品使用的不良事件视为常见,无需上报,说明护理人员医疗服务安全意识不强,很多因工作忙而疏忽另一方面,缺乏对此项工作的重视,报告意识谈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不强。

3.2 对策。

3.2.1 增强临床护理人员上报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的意识,定期组织临床护理人员参与学习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的办法。加强其监测目的及重要性的宣传,了解有关典型的案例,以国家重点监测中医疗器械提出的可疑即报为原则。特别是新出产品,使护理人员提高认识,了解报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是每个医务人员的职责,在每个临床科室,护长负责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监控,并做好此项工作宣传,定期进行有关知识学习,指导护理人员掌握上报流程,督促及时填写报告。科室设立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告登记本,对主动登记的护理人员适予表扬,鼓励,激发护理人员自觉主动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4]。

3.2.2 增强填写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的方法培训,定期组织动员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的填写,明确其具体要求,强调其报表中各个项目的信息内容及重要性,培训护理人员于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上报时应该做到数据的完整与信息的全面,对过程的描述要尽量详实,对预防及处置的方法记录要完整,以利于对效果的评价。

3.2.3 提高护理人员理论联系实践能力,医院通过组织业务学习,专题讲座及临床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指导护理人员掌握相关器械使用常识,科室收集所有购置医疗器材使用说明书,统清放置资料夹中,掌握不当操作对患者造成损害,影响。每次操作均向患者讲解目的,注意事项,及配合要点,取得患者配合,理解。保证操作诊疗效果与安全,了解住院病人对医疗器械使用的需求,了解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关知识及监察工作重要性,让患者主动报告不良事件,提高报告率。

3.3 医护人员所起的作用。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专业背景及行业位置,可以掌握了解事件发生的重要资料,并且具备良好的科学鉴别能力[5]。所以,临床中医护人员于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医护人员应该及时的报告、统计分析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切实配合相关部门及企业的调查,以便确保公众器械的使用安全。

4 总结

在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及应监测中护理人员具有主要作用,而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与监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护理人员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强化医疗诊治的安全意识,积累更多的经验,为今后临床合理的应用医疗器械提供更为有效的信息,降低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产生的危害性,以便促进患者在医院期间的诊疗安全。

参考文献

[1] 努尔江・沙布开,余永强,蒋冬贵,朱舒兵.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完整性分析[J].中国药物警戒,2010,9(12):121-122

[2] 王兰明,王亚东,梁万年.对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体系工作机制和能力的初步调查[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4(10):257-258

[3] 陶靖环,李晓静,王亚东,彭晓霞.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培训需求的调查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10,3(22):564-565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通过近三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本人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更深入地学习这一专业,使理论知识更加切合实际,**年8月8至8月31日,我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实习工作。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作为从事税收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个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通过实习,我接触了不少案例,体会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问题做了深入调查。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同时也因诉讼的提起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及配套的保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管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完备等现实问题,因此,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不胜防之感。去年9月份,我们奎屯市四中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件。在教育系统组织的勤工俭学拾花劳动中,该校初二年级的一名男生因贪玩不慎落入水潭中,溺水而死。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法律诉讼也在进行中。本人也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时间追溯到**年9月19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清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初三学生郭勇猥亵,陈清奋力反抗时被郭勇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清则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6时,凶手郭勇即被抓获归案。**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勇无期徒刑,。在民事部分,判令郭勇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2.73万元。双方均不服,同时提出上诉。**年4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清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学校对其女儿被害有不可推卸的法律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五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而学校则以学生是在假日发生事故,学校并无失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两审法院均认为陈清在校被杀与学校毫无关系,因此裁定驳回陈清父母。失去爱女,又没有一个满意的说法,陈清的父母继而提起申诉。然而,维权之旅漫漫,学校究竟应否承担责任,还有待于法律给一个明确的说法。类似的悲剧还曾经在校园上演多起:**年5月9日,初三男生杜心被五名同学暴打,烟头险些被塞进……一女生住校期间从上铺摔下来导致脾脏破裂……一幕幕的悲剧伤害了学生,心寒了父母,也吓坏了学校。父母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索赔要求让以财政拔款为资金主要来源的学校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于是,人们迫切需要一部相关的立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这是教育部颁布的、旨在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部行政规章。在这部规章中,学校对其公共设施,以及所提供的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十一种以上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我们究竟能否将事件的解决寄托于一部行政规章呢?该规章真的就能如我们所愿地解决一切纷争吗?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尽管《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去年8月21日颁布之时并未张扬,却依然在社会上掀起了较大的波澜。也难怪,这个《办法》毕竟涉及到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方的责任和权益,谁也不可能漠然视之。实际上,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有报道说,**年我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意外伤害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但是在法律上,却长期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往往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必要的,为今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然而,人们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这个《办法》,却有着不少缺憾。我从各项资料和法律角度对此《办法》进行了探析。作为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却涉及到学校与家长、教师与学生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民事关系的调整。那么,《办法》对其他行业没有约束力?是否对每个公民都有效?继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教育部是否有权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即是否有权调整平等法律主体的民事关系?这些,恐怕都是大有疑问的。除此之外,《办法》到少还存在如下两点缺憾。一是没有区分适用对象,对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一视同仁。而我们知道,绝大多数大学生已年满十八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大多数中小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则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于不同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认定以及伤害事故处理,理应区分对待;二是《办法》中一些规定过于粗糙,描述过于笼统,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究竟何为“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何为“其他意外因素”?何为学校“应当知道”、“难以知道”?这样的规定和描述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由此可见,教育部颁布的这个《办法》,并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通过法律实践,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又更深入了一层,特别是对此问题的探寻,会使我在论文撰写上有一个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