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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噪音影响的环境评测体系构建

浅论交通噪音影响的环境评测体系构建

作者:张朋张金艳孙宏波许杨郝颖单位: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道路交通噪声影响下的人居声环境概念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不适当的经济发展策略造成了资源日益枯竭、环境日益恶化,威胁着人的健康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人类居住区更安全、更健康、更舒适、更公平、更持久,也更具效率”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2]。联合国在1985年l2月正式确立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为世界人居日。从1989年起,还创立了“联合国人类居住环境奖”,以表彰在人居环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组织或个人。中国建设部也从2000年开始设立了“中国人居环境奖”。2010年深圳市将环保局更名为人居环境委员会的举措表明,重视人居环境的保护已成为目前部分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在中国,人居环境概念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仍集中在城市空气、水质、土壤等方面,环境噪声方面的内容鲜有涉及。作为城市环境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的环境噪声,由于地域性、临时性等特点,虽不像空气和水那样能够大范围地影响居民健康,但在局部区域影响甚至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现象却普遍存在。目前中国城市环境保护定量考核中有两项涉及声环境质量的指标———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都没有完全贴近人的主观感受,因此有必要提出“人居声环境”的理念及其相关体系,顺应国际形势的发展。2010年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明确责任和控制目标”,并提出:在规划或已有地面交通设施邻近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因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认为不宜对交通噪声实施主动控制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3]。

这表明国家对交通噪声改善的策略为优先努力改善室外声环境质量,在确实无法改善的情况下,必须有效改善室内声环境质量。但环境保护部门对室内声环境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评价方法,致使该条款无法实施。当前中国声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多基于城市区域环境、功能分区环境和城市交通环境等宏观地域评价对象,城市居住区等声环境质量控制与改善尚未得到应有重视。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可行控制标准和适用评价方法。时至今日,对城市住宅的声环境质量评价、考核、监督体系仍然没有建立,这也是交通干线周围声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相关标准由不同部门制定,在一致性和完整性上存在问题,也给执行标准的设计单位或执法部门造成困难。如:现有的城市住宅室内允许噪声标准,按建筑等级分为三级,是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一部分,其标准限值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限值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交通干道两侧住宅窗外1m处噪声标准是70dB,无室内标准限值;而建筑隔声规范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为40~45dB,两者相差25~30dB[4]。这样,即使室外环境噪声满足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鉴于中国城市居民住房的建设水平现状,一些年代久远的建筑室内噪声也很难达标。沈宝红在《城市人居声环境现状与改善措施》一文中对人居声环境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人居声环境指居室内外各种噪声源在居室内形成的对居住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产生影响的声环境”[5]。笔者将道路交通噪声影响下的人居声环境定义为“道路交通噪声对居住者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影响的声环境”。生理的影响可以用标准限值进行定量表示,心理的影响应采用公众参与的方式来定性表示。

道路交通噪声影响下的人居声环境评价体系建设

由于中国对城市人居环境评价中声环境的评价依然沿用宏观数据,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和代表性,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人居声环境的评价体系。

1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政府职责改善人居声环境的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中相关内容不够完善,城市中发生交通噪声扰民事件时,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仍大量存在。20世纪90年代欧洲城市开始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明确责任,局部地区人居声环境已明显改善。为避免将来付出更大的代价,中国也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政府职责,为人居声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提供保障。

2建立交通干线周围居民人居声环境的普查监测机制过去的道路交通噪声排放普查监测的结果不能反映周围居民受到的影响。GB3096—2008中明确提出了4类功能区的普查方法,但由于属于资料性附录中的内容,一直未得到强制性执行。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的公益性项目“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与评价新方法”中有意将道路交通噪声的评价与居民的感受相一致,因此有必要建立交通干线周围居民人居声环境的普查监测机制,替代原来的道路交通噪声排放监测。

3制定交通干线周围居民人居声环境室内噪声环境评价标准目前环境保护行业的室内环境噪声仅针对结构传声,而交通噪声影响下的室内噪声尚无标准。针对中国室外交通噪声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是夜间普遍超标(高于55dB)的现状,《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了“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的思路,但只有定性的规定,没有提出具体的定量原则。要确保交通干线周围居民人居声环境,必须要确定室内噪声限值,并且与其他行业保持数值上统一,确保符合大多数人主观需求的同时,还要兼顾经济和技术水平。

4将公众参与引入评价机制声环境的特点是要有接受者及生活的人群,噪声的限值来自居民的生理感受,即便达到标准也有部分人感觉到噪声的干扰,仅用定量评价方法往往不能全面反映噪声的影响,或者说由于局部地区噪声防护水平的提高(目前城市新建的住宅、公寓、写字楼噪声防护水平较高),超过定量标准也有可能不对居民产生影响,这就需要在评价体系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才能更全面地了解噪声的影响。面对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日益增长的现状,我们应该意识到过去仅进行宏观调查(道路交通噪声与区域网格监测仅能反映城市总体水平),不符合噪声的局部性特点的不足。采用“以点带面”,优先改善局部人居环境的政策,能从根本上扭转当前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所面临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