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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管理

金融风险防范管理

一、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金融机构自身带来的风险。一是在贷款时,对贷款对象的资金实力等情况没有详细摸底和严格审查及评估鉴定,形成风险;二是关系、人情贷款,仅凭着关系好、情谊深,礼尚往来密切而发放贷款;三是金融机构对贷款单位贷款后的资金运用情况不能进行及时、经常性的有效监督、控制。

企业、单位造成的风险。一是企业、单位一些主要领导上任伊始,新人不理旧帐,借口不知不管,给金融机构的收贷工作造成严重困难,导致金融资金产生风险;二是一些单位借体制改革、机制转换之机搞“金蝉脱壳”、“改头换面”的把戏,把“老包袱”留给原单位,把现有的资产带出去,致使金融资产悬空,形成严重的风险;三是一些单位的领导申请贷款时态度诚恳,信誓旦旦,贷到款后,将贷款合同视为一纸空文,长时间不还本付息,也是造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正当的行政干预造成的风险。一是不该干预的而进行了干预;二是事前有人干预,事后无人干预,把金融机构置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

金融机构资产结构单一的风险。即信贷资产作为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的主营业务,它占总资产的比例一般在80%左右,是金融机构资产占有的主要表现形式。如果当地的经济结构不合理,技术构成比例低,发展后劲不足,生产不景气,产品无销路,企业的经营效益普遍较差,就会使金融机构很被动地跟着承担风险。

负债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风险。金融机构负债中,定活比例一般在60%以上,有些则高达85%以上,金融机构负债结构不合理,这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内部环境的影响。

二、目前我国的金融现状

金融体制不合理。一是宏观调控机制不灵,表现为一控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又控的不良循环。二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为地方政府干预银行业务,人为地增加了银行的坏帐、悬帐、死帐。

金融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法规的执行机关,对有章不循、违规经营现象制裁不力,处罚不严。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极少采取制裁措施,客观上纵容了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立法,规范金融活动。金融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加强金融立法,健全、完善全面法律体系,所以,我们首先应加紧制定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证券法、信托法、期货交易法、融资租赁法,并针对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金融监管的重要规章,使金融活动有法可依。其次是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注意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与金融法律、法规的一致和协调。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指导和规范金融审判活动,弥补金融立法滞后之不足。字串2

严格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强化监管,杜绝纠纷和风险隐患。其一,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统一法人制度,在鼓励各分支机构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的同时,一定要把其业务纳入总行的有效控制之下。合理确定分支机构的贷款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并严格按授权、授信管理,对一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经营管理混乱的网点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坚决纠正盲目设立机构,建网点,多级法人,分散经营等严重扰乱银行信誉的“反法人”行为;建立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察体制,对分支机构进行经常性稽核和检查监督,从事后查处违规行为为主转向事前防范为主。其二,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去审查贷款项目,监督贷款使用,减少贷款风险。加强对职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复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文本,特别是要注意完善贷款担保制度,签约前要严格审查抵押财产的价值、产权、实效以及担保企业的实际担保能力,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实行信贷管理与信贷经营相分离,调查与审查相分离,审查与审批相分离,改变信贷人员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的贷款风险制约机制。要刹住违规经营现象,人民银行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和工作规程,明确金融监管的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和分工协作要求,树立人民银行的检查权、管理权和处罚权,确保金融监管依法、合理、适度、高效地运作。字串5

严惩金融犯罪,制裁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部门的保驾护航。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一是严历打击金

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二是公正、合法、及时审理金融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