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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审计服务和审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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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审计服务和审计独立性

1我国非审计服务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审计人员能提供的非审计服务较为单一,非审计服务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中所占比例也较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大力发展非审计服务,拓宽业务渠道。但前人研究表明,从使用者视角看,审计人员向其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甚至侵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因此我国在鼓励发展非审计服务时应该注意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防止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被侵害。

(1)相对于传统的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会为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更丰厚的利润,注册会计师为了保住非审计业务,会在审计意见方面做出让步,使得其独立性削弱甚至完全丧失。而且,当非审计服务的收费超过审计服务时,便会在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之间形成市场竞争,造成审计服务竞争力下降,注册会计师会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非审计服务,这样就会对审计服务的质量有一定影响。

(2)随着非审计服务提供的比例越来越大,以及越来越多审计诉讼案被曝光,公众不得不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度产生怀疑。而注册会计师在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时,即使其实质上是独立的,但形式上表现出来的可能是不独立。因为形式上的独立与否的标准掌握在公众手中,但由于公众无法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的同时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防火墙”,因而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怀疑。从这个层面上看,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在公众看来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3)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特别是管理咨询时,需要站在管理层的角度提供各种与被审计单位经营决策相关的信息及建议。这些信息和建议在管理层的潜意识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较易影响管理层的决策。当其意见为被审计单位采纳后再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就会产生自我复核威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两种观点

目前,理论界对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对于审计服务来说较高,这可能使其对客户产生经济依赖,进而在执行业务时,会丧失独立性。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主要有:Schulte(1965),BarIett(1993),Wines(1994),Frankel,Johnson和Nelson(2002)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同时,能深入了解审计客户的实际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进而会产生“知识溢动”效应,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同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和效率,进而提高审计质量,而对审计独立性不会造成影响。再者,在现行制度安排之下,注册会计师如果失去独立性导致审计失败,会带来较大的成本,这种成本至少包括声誉损失和诉讼损失,只要非审计服务所得利益不会超过其审计失败成本,在成本一效益权衡之下,作为经济人的注册会计师将选择保持独立性。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主要有:Crasweli,Francis(2002),Elizabeth和LZhou(2003)。

3我国发展和规范非审计服务的相关建议

非审计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得当的话。可以做到利大于弊,使其有助于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大力拓展非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对审计行业发展的副作用降到最小。本文对此提出了如下建议:

(1)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

2002年,安然事件发生以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因此而颁发了萨班斯法案,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循严格的独立性标准,禁止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同时提供9种非审计服务;如果非审计服务的收费低于审计客户所支付总费用的5%,在报经SEC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例外情况为审计客户提供,税务服务也只能在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提供。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虽然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的业务,但是并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所以,我国可以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经验,对那些可能影响到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进行具体限制。

(2)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以及行业自律。

从外部监管来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新的最终规定中提出:除非审计人员提供的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事先征得了审计委员会的同意,否则审计人员将被认为是不独立的。这说明审计委员会在保持审计独立性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我国,也应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或相当于审计委员会的部门的作用,明确审计委员会在非审计业务承接和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从行业自律监管来看,要建立非审计服务的专业管理机构并加强非审计服务的准则建设。

(3)规范非审计业务的披露。

当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时,被审计单位应该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类型、程度,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支付给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数据,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及审计师轮换的制度。只有这样,公众才能判断提供的审计、非审计服务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独立性,才能确保不提供会引起社会公众怀疑其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项目。

(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中,独立性是其灵魂所在,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价值核心。注册会计师在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时,最易引起争议的是其独立性是否受到威胁。但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并没有从观念上真正认识到独立性对于其个人和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价值,仅仅将其视为一种被迫遵守的行为限制,在执行时往往带有被动服从的色彩。为此,我们必须在不断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注册会计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维护独立性,从而避免对于独立性的追求流于形式。

论文关键词:非审计服务;审计独立性;审计服务;注册会计师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这个问题一直受到会计学界的关注。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阐述了目前学术界对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之间的关系所持的两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发展和规范我国非审计服务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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