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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伦理论文:土木施工伦理研究进展

工程伦理论文:土木施工伦理研究进展

本文作者:博洋金德智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当前对于土木工程伦理主体界定存在的问题

当前对于土木工程伦理主体界定存在的问题是,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还是认为应该将工程伦理的研究主体局限于工程师个体身上,意在通过约束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行为道德规范以求达到一个较好的伦理境界。笔者认为以上的观点存在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

1将土木工程伦理等同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

首先,我国对于工程伦理的研究起步较晚,截至现在只有十几年的时间。因而,国内大多数学者对于工程伦理的研究还停留在微观伦理的层面上,即通常把个人,也就是工程师作为工程活动的主体和实践者,并被认为理应对工程中由不良的伦理道德引发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这样一来,将工程伦理简单地等同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而土木工程伦理作为工程伦理的一个分支,在微观伦理的维度下,通常也就被认为是关于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以及工程运转和维护中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研究。我们不能否认,正如米切姆直接将工程伦理学解释为职业工程师伦理学一样,研究工程伦理问题时,应该首先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开始。然而当我们面对土木工程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和困境时,我们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仅仅将工程师作为工程伦理问题的研究主体是远远不够的。德国伦理学家汉斯•约纳认为:“与整个社会的行为整体相比,我们每一个个体所做的几乎可以说是零,个体的行为根本无法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起本质性的作用。当我们从一个较为严谨的视角看待当今世界出现的种种问题,发现这些问题是个体性的伦理所不能把握的‘,我’将被‘我们’,个体将被整体以及作为整体的高级行为主体所取代,决策与行为将‘成为集体政治的事情’”[7]。

2忽略土木工程区别于其他工程的特殊性

其次,工程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其中包括基因工程、信息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军事工程和土木工程等,而土木工程作为工程中一个分支,一方面具有工程这个概念所共有的特性,即由大量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组成的大型组织为了确定的目标和信念而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另外一方面,它也同时具有某种内在的区别于广义工程的特殊性,它是在国家建设工程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建造的各类工程设施的科学技术的统称,即指所应用的材料、设备和所进行的勘测、设计、施工、保养维修等技术活动,由此可见,土木工程所涉及的单位个人众多。这种特性使我们意识到工程不是单靠工程师就能完成的,同时工程师也不是作为一个个体独立地从事着工程活动,而是受雇于某个建筑企业的,他们的行为被制度、企业现实情况所约束;决策也是服从于企业领导的,而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又多是从经济利益和市场作为出发点,很少将伦理纳入决策的制定。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在中国没有哪一个建筑工程师可以完全独立地做出决定,尽管他们知道某些工程决策的实行可能会对业主及公众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拿近些年来引起包括专家、学者和民众广泛关注的在全国各地频发的建筑安全质量事故来说,工程师对于事故的发生一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如果仅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归咎于他们,让工程师来承担全部的谴责和质疑,那么我们则是没有抓住事情的要害,也不会对以后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做出任何有益的帮助。事实上,事情的关键之处在于建筑企业为了能在工程建设结束后取得更丰厚的收益,强迫工程师做出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等等不法的行径。

3工程伦理研究主体的选取有悖系统论

另一方面,根据系统论,每一项建筑工程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决策,设计,项目组织与实施到最后的验收与评估,凝结了社会、政治、文化、经济、自然、法律、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涉及业主、建设方、监理方、社会公众的四大类人群,牵扯着企业利益、相关制度的约束和工程师的行为这三个部分。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中,相互耦合的组织化作用要远大于单一的个人因素,我们很难将某一个责任或风险完全归于工程师个人。

4土木工程事故责任主体的错置

除此之外,我国工程伦理起步较晚,目前发展仍不成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伦理体系,加之学术界将更多的关注投向了工程伦理这个笼统的大类上,故而可以说对于土木工程伦理的研究少之又少,这使得土木工程建设伦理缺乏从学术的维度上对于实践的指导,造成了由于伦理的缺失而引发的近些年来国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在各地频发的现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给受难者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对社会和国家安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当我们纵观我国工程项目中的伦理问题,透过一起起案例,总结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就会发现,表面看来这些事故是由于技术不过硬、建材质量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的,而再往深层发掘,就会发现其本质原因在于权力机构腐败的“灰色交易”[8]。工程师在很多时候只是建筑企业管理者,领导者命令的执行者,实际的法规条例是由官员和管理者执行的。也就是说,在我国工程项目的主要伦理问题都来源于不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下企业不合理的经济利益追逐。从这个层面上看,仅仅将工程师作为工程伦理的研究主体确实存在不合理性,也无法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我国建筑领域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

本文对于土木工程伦理主体的界定

基于我国对土木工程伦理的研究所处的微观阶段、土木工程所具有的区别于普通工程的特性、系统论的观点,以及学术界对土木工程伦理关注度的欠缺这几个方面的原因,我们得到下面这样的一个结论:工程师就不应被当作是工程伦理问题研究的唯一主体。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也同样支持了这个结论,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工程活动的主体不是个体而是团体(例如企业)这个前提,于是,基于这个前提下,我们面对工程伦理问题并进行深入探究时,我们也就不得不承认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伦理分析和评价时所针对的主体不再是个人主体,而是新类型的更高级的团体主体。以上分析说明了,只有当我们翻越了从个体伦理主体论到团体主体论的理论鸿沟之后,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伦理学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来[9]。综上所述,正如目前许多西方学者认为的那样,假若不能突破个体伦理学的藩篱,工程伦理学就不可能真正地建立起来。当我们突破了个体伦理学,站在了一个较高的高度上以后,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这样理解土木工程伦理的主体:土木工程的伦理主体是在相关的严格的建设法律法规约束下,企业领导者将伦理道德纳入工程决策,并由工程师具体负责执行决策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道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由此,土木工程是建筑企业所承揽的工程活动之一,而建筑企业也被称为是土木工程活动的主体。工程师与建筑企业的关系则应该是工程师从属于建筑企业,是企业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一切建造行为的主体和决策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仍是建筑企业这个整体。然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低级主体被更高级主体取代并不意味着土木工程师将不需对工程负责,恰恰相反,工程师作为与工程实体参与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主体,仍要遵循工程师的职业伦理。建筑企业作为团体主体则是土木工程伦理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实践者,应该承担起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部责任,只有当工程师恪尽职守,领导者自觉保持高度的伦理意识,不向工程师任何有损业主公众利益的指令,建筑企业才算是最好地履行了土木工程伦理的内容。

土木工程伦理主体———建筑企业的工程伦理责任

明确了土木工程伦理的主体,下面我们就将对这个主体的伦理责任进行探讨。由于企业中最重要的两类人是管理者和工程师,所以下面分别就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1建筑企业管理者的工程伦理责任

首先,企业要公平竞争,即代价与收益的分配要公平,以期达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和谐。在工程建设之前的招投标阶段,是最容易出现不公平竞争,搞暗箱操作的阶段。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工程都采用的是低价者得标的原则,所以企业为了拿到工程,挖空心思,要么就是在竞标时压低价格,要么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贿赂那些没有原则的主管领导取得工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官商勾结“灰色交易”。然而在第一种情况下,工程做下来企业基本没有什么利润或利润很少,故而一些企业就动起了歪脑筋选择另外一种不正当的方式,这样做的后果不光是夺走了那些遵纪守法,按照市场规则办事的企业做工程的机会,使他们无辜地充当了灰色利益线条的受害者,更破坏了建筑市场正常运行的秩序,刮起了一阵不正之风,这无疑对我国建筑市场正常健康有序发展形成了很大的阻碍。其次,建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法规制度,不得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对工程师提出任何不合理的有悖伦理道德的暗示。那些出现问题的工程所属的企业的做法通常是当建筑企业拿到工程的建设权之后,企业领导就会想方设法减少在建筑材料,施工工序上的费用开支,以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经济利益的追逐通常是以牺牲社会大众或其他不知情的人的利益为代价。企业的管理者通常会以一种近视的眼光看待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命令受雇于他们的工程师执行哪怕是有悖于工程师伦理道德的指示,若工程师不按他们的意思执行,就有可能面临被解雇或被行业排挤的命运。迫于生计和不想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考虑,工程师大都只好听从领导的意思,放弃他们肩负着的独特的通告与预防的责任,从而为工程事故的发生埋下了极大的隐患。除了依靠建筑企业领导人自身的道德素质和严格自律以外,外部环境———市场经济体制的刺激也对建筑企业的伦理道德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就从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了市场经济,经济环境更加自由开放,随着国家的发展,加入WTO等,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恰恰就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现代企业是在竞争中得以发展壮大的,但也是在竞争中倒闭衰亡的,从长远来看,遵守伦理道德,按照规矩办事的企业必然最终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生存下来,相反,那些短期内靠危害业主及公众利益赚取利润的工程项目公司也必然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试想当某一个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接二连三地出现问题,相关的主要责任人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也受到应会因惩罚和制裁而倒闭破产[10],这样看来,唯有诚实公正,一丝不苟做工程的公司才会最后胜出。小企业看老板,中等企业看制度,大型企业靠文化,一个建筑企业若是想在这个行业内站稳脚跟,做大做强,如果没有道德的力量,单单依靠技术条件,是不可能产生超常规的效率的,也就是说,从长远来看,秉持工程中的伦理道德不仅不会让企业吃亏利益受损,反而会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进而创造丰厚利益,让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如想获得核心竞争力,企业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SA8000是社会责任国际制定的世界上第一个可用于认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新兴的管理体系国际标准,此标准的内涵涉及歧视、工作时间、童工、健康与安全、强迫劳工、惩罚性措施、集体谈判权、结社自由和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9个方面的要求。如果能使得SA8000在建筑行业中广泛推广并得到大多数企业的认同,将极大地促进建筑企业通过接受客户、认证机构和社会这三个方面的重重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口头化”、“运动化”等短期行为就能被由承担社会责任的追求转化而成的长期机制性改进所避免[11]。

2土木工程师的职业伦理责任

工程师作为工程研发,设计与生产施工活动的主体,是工程实践的主要力量。18世纪末期,由西方渐渐发展起来的职业工程学会制定了专门的工程职业伦理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不能与同行搞有损于职业道德的竞争,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工程师本着对客户利益忠诚的态度严格约束行为履行自己的工程服务,立足并持续保持个人技术知识和能力,力争以自己的行为促进工程专业的声誉。然而以上的这些规则都更加侧重于专业内部的事物,很少将目光投向工程师与一般公众,工程,社会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上。直至20世纪70年代,把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置于最崇高的地位,强调工程师对社会的普遍责任才被纳入到了不断修改的工程伦理准则中,另外,准则还规定工程师要利用知识和技能为人类造福[7]。通常认为,土木工程师主要的道德规范是:责任、公平、安全、风险。责任准则是指建造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要怀着对业主忠诚负责的态度,从工程设计、预算、建造到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都一丝不苟,不从事任何伤害公众利益,破坏周围环境乃至生态系统的行为,并对由于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公平准则是指工程师同行之间公平竞争,在工程建设的前期,特别是工程招投标时,不以采取任何有悖公正公开,暗箱操作的非法行为取得工程建造机会。另外,利益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安全准则是指工程师在施工中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合理的施工技术,遵守标准的操作规范,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建造房屋时本着建房人想着住房人的原则,确保兴建建筑物的高质量和安全性,并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证生态安全。风险准则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尽量全面地考虑到工程建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并在开工后采取积极措施规避这些风险或将风险可能出现的概率降到最低[12]。谈工程伦理离不开责任伦理,工程师的伦理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责任问题上。德国学者汉斯•伦克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够像现在这样掌握如此巨大的能量,都要归于技术进步的结果,因此技术伦理的反思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地,责任伦理问题在技术领域出现明显变化趋势的背景下则更加突出出来,这样,关于“责任”的问题就被推到了工程伦理的中心。现代工程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关联性要求工程师的伦理责任不仅仅局限于能创造性地解决工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难题,更要求工程师能良好地协调处理好与其他的利益相关方,与工程活动相关联的各种事物间的关系。同时,在面对利益冲突,功利矛盾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判断力,不做伤害大部分公众的行为。另外,工程师还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在资源日益枯竭,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自己不应将眼光仅仅局限在事前责任上,宏观工程伦理责任对工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是着眼于社会公众,着眼于环境,着眼于人类的未来。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土木工程伦理的保证

建立工程师行业协会组织将为工程师实践工程伦理提供最有力的支持和强有力的保证。通过学习德国,英国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我们会发现我国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方面与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的确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工程师协会的建立,将会极大地完善该体系。工程师协会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的机构,与政府机构共同监督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工程师协会强制要求每一个有从业资格的工程师加入此协会,协会会保护工程师的正当权益,建筑企业也无权未经协会的通过而解雇一个工程师。这样,当建筑企业的领导者出于公司经济利益和市场的考虑强加有碍于工程安全性的命令给工程师时,工程师可以以自己的专业素养,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技术特长,对工程项目进行伦理审视,对此提出异议并不执行领导人的错误命令,从源头上遏制工程事故的发生。工程师协会的建立将极大地为工程师排除后顾之忧,解除伦理困惑,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幸福生活。其次,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工程决策制度。在传统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工程决策大都是企业出于利润的需要而制定的,从而很容易将工程决策与经济决策画等号,在这种情况下,想让工程伦理进入工程决策就要克服很大的利益和权力集团的阻力,这就更加凸显了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工程决策制度的必要性。这个制度主要是指工程决策的制定要让各方利益相关者,包括业主、公众代表、工程师代表、政府部门、环保人士、法学专家、伦理学家都参与其中,使得工程决策不再是专家和管理者说了算的决策,而成为公众的决策。[13]让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可以有效地避免建筑企业为了一己私利而做出损害社会公众和业主的事情,能有效促进工程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正。最后,建立健全建筑安全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漏洞,特别是对那些主管工程项目审批的政府机构领导惩罚力度远远不够,给那些企图以收受建筑企业贿赂而非法牟利的政府机关领导提供了可乘之机。綦江县掌握发放工程承包权的县委副书记林世元仅在虹桥工程中就受贿10多万元,湖北省襄樊市国税局两名负责基建的贪官靠出卖兴建移动综合办公大楼的承包权每人贪得100多万元赃款。唯有严惩贪官和受贿者才能给他们以严正的警告,才能让有这种想法的人望而生畏,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工程中“灰色交易”的继续。除此之外,法律还应为揭发企业违法行为的工程师提供保护,支持和奖励遭受经济损失的工程师。严惩与保护相结合是我国处理建筑安全质量事故的强有力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