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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核心理念

监狱核心理念

本人拙作《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在今年第1期刊登出来后,就接到许多的电话,赞许者寥寥,反对者多多,上海的马力同志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与本人商榷,这都是本人所始料未及的,我写这篇文章时也曾经想到过有不同的意见,但只是没有想到过有这么多的反对声音,不由得不让我深思,难道我真的错了?其实,原本我这篇文章并没有写完,完整的应该是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如何对待罪犯是其中的第一部分,后两部分分别是监狱人民警察和监狱的运行,我考虑一个完整……

记得进入新世纪以前,本刊曾经发起过一次关于监狱定位问题的研讨,这以后又就监狱立法问题和中国监狱特色问题发起了一系列探讨,目的旨在于寻找出一条建立能够代表中国最先进文化的监狱的发展之路,在组织和参与这些研讨活动的过程中,一个看似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凸现了出来,这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待罪犯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们多次组织的研讨活动中被忽视了,而且,在监狱实践中也是被忽视的,虽说近些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监狱实际部门,都在探讨罪犯的权利保护问题,但是,如何对待罪犯和罪犯的权利保护问题却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不过,在更多的时候,人们却将二者混淆了,以为对罪犯权利保护了,就表明了对待罪犯的问题解决了,其实,这将本末倒置了。

监狱到底何时产生?很难确定,我国最早见诸文献记载的大约在夏朝,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无论是画地为牢,还是洪桐县衙的监牢,设计的第一理念就是囚,把人给囚住,当然这还不够,还有报应,结果就是一个惩字,有了这样的对待罪犯理念,罪犯的苦辱就可想而知了。《资治通鉴》上记载,连汉朝大将周勃蒙冤入狱时都惨遭狱吏羞辱。成语“请君入瓮”的始作俑者周兴、来俊臣为囚犯设计各种酷刑,任意滥杀囚犯。还有明朝的东厂、西厂、锦衣卫更是经常性地冤杀无辜。以至于到了清朝末年,我国的监狱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竞相攻讦的一个主要目标。尽管这以后,监狱在沈家本等人的倡导下进行改良,从我们现在收集的资料来看,清末也好,民国也好,各种各样的监狱法规相当完备,而且也出现了一些像提篮桥监狱这样建筑别致的模范监狱,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几乎是将西方的那一套建筑监狱的模式完整地借鉴了过来,但到新中国建立前,我国的监狱与整个国家一样,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落后依然是全方位的。为什么?根子就在于对待罪犯的理念没有多大的进步,只是图建立了一个现代监狱的空壳而已。

新中国监狱是在无产阶级为了完成解放全人类最后解放自己的历史使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在建立之初与西方的那些制度是根本对立的,迫于当时国内国际的恶劣形势的压力,新中国需要的是安全稳定,所以,尽管一直高举改造的大旗,但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是按照敌我矛盾对待罪犯的,这在那时的特定的政治环境下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已经发展到了市场经济的今天,平等、公正、自由正在成为构建我们社会的价值理念时,而在我们的监狱系统,依然习惯用阶级斗争的眼光看待监狱里发生的大小事件的观点却还大有市场,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监狱的一种悲哀。马力同志谈到了国家意志和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关系,对此我没有异议。但我有两句题外的话还得说,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现在理论界已经越来越达到共识,我不想再多赘言。我想说的是国家意志也好,最广大人民意志也好,如果缺乏了平等,单以拥有公权者为标准,以为拥有了权力就拥有了公众的意志,就很难说出现什么后果?苏格拉底怎么死的?是被诩为城邦民主制度的公众宣判的死刑,还有丹东、罗伯斯庇尔,不也是被大多数人举手送上的断头台吗?在中,类似的事件就更举不胜举。所以说,千万不能乱施什么国家意志。至于说监狱的本质,马力同志认为监狱法的那句话就是了,对此我也没有太大的异议,但我得补充一点,根据这种理解,监狱的本质应当是发展的,古代的监狱就没有改造。所以我认为,监狱法说的监狱本质很好地反应了我们监狱的现实状况,但是,对于未来监狱来说,监狱法的那句话就该落后了。不过要说的清楚,还得很大的篇幅,就目前而言,司法部即将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正可以改变过去固有的一些观点。

比如说惩罚,马力一一列举了,但我以为除了行刑是将刑罚具体到了罪犯身上以后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外,其余的很难说是惩罚,只不过是对违反监狱规章制度的处罚,就好比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了处罚,我们不能说学校是为了惩罚和教育学生。所以说,监狱法规定了惩罚,其实就将惩罚罪犯的理念体现了出来,根据这一理念建立的监狱运行机制就可能加重行刑的恐怖和威慑,比如说将围墙修的更高,电网拉的更多,电子眼遍布各个角落,随时随地进行检查……,这其实比马力同志认为的那种打骂的违法惩罚要更加严重的多。《上海警苑》今年第1期上面刊登了一篇文章,有一名北京的罪犯被判了3年,本来是个犯罪并不严重的人,服了一段刑期后被惩罚到了新疆服刑,还被注销了北京市户口,结果怎么样?出狱后报复社会,又被判了14年。可见惩罚的理念是很可怕的,它造成的结果就是对抗,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社会。生物力学在解释人体骨骼发育的时候,认为受到外界压力越大,人体产生的反抗就越强,对于生物界的这一自然法则,同样适用于我们的社会。所以,我个人以为,作为监狱的改革,切不可以设立重度戒备监狱,除非你将罪犯关押到死,否则,他们仇视社会的程度可能会远远大于一般的罪犯,一旦回归社会重新犯罪,制造的危害将会是十分严重的。

再比如说改造,我为什么强调对于罪犯个体来说更多的意义上应该是管理?这既是平等对待罪犯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目前监狱客观实际的要求。陈云同志有句话,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对于我们监狱的改造罪犯来说,从上上下下到各种文件书刊的宣传,我们监狱的工作就是改造罪犯,那么,什么是改造呢?改造的内容是哪些呢?翻开教科书,很丰富,很多样,但具体到我们监狱最基层的工作中,又有多少能够付诸操作实施的呢?以一个基层的单位为例,120名罪犯由8名监狱人民警察负责改造(其实,许多地方的一线警力配备还要低),在这8名监狱人民警察中至少有一半的精力用于组织罪犯生产劳动,那么再扣除警力开会、学习、倒班、出差、病事假及处理狱内发生的各种事件所花费的时间,真正留给用于改造罪犯的时间又有多少呢?能够保证一名罪犯一年能够得到监狱人民警察的2-3次谈话就是做的很不错的了,按照平均的关押周期大约5年左右计算,一名罪犯也就是获得与监狱警察面对面的交流10次左右,而对于改造一个人来说,仅仅这些是不够的。但为什么没出问题呢?这就是两个方面因素决定的:管理和绝大多数罪犯的自律。在这里,管理的作用在于及时地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将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是监狱人民警察所能做到的,但单凭管理还不足以稳定监内秩序,还必须要绝大多数罪犯的自律,拿这个例子来说,如果这120名罪犯中有10%的罪犯属于那种反改造尖子,每天给你制造麻烦,那么仅凭8名监狱人民警察的力量就很难将这个单位的秩序维持下去。我想马力同志对这一点不会有异议吧。当然,也有人说狱政管理也是改造的一种手段,但要如此理解的话,改造就成了一个宽大无边的筐,那我的观点就确实错了,不过,狱政管理就应该改成狱政改造才更为妥当。

马力同志认为我有关淡化罪犯身份意识的观点是否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很令我匪夷所思。所谓罪或者是非罪纯粹是刑法上所确定的一个概念,指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法院来决定,而身份却是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东西,是对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评价。无疑,罪犯的身份在社会中是最为低下而为人所不耻的,所以,人们就想方设法羞辱罪犯,古代的刺字,现代的游街,方法多多,目的就是让罪犯的身份意识加强,永世不得为人。如果我们的这个社会还处于一种远离文明的时代,这些做法尚情有可原,但是现今的世界已经进入一个以人为本位的时代,每一项政策和措施的出台都不能以某一个集团和某个人的好恶为标准,而必须出于对我们所有人的尊重,无论这个人是个天使,还是一个恶魔(对于好人与坏人的划分是个道德问题,罪与非罪则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理性地对待这个问题,过去投机倒把是犯罪,现在是搞活经济,过去犯这种罪的人能说是坏人吗?还有过失犯罪,义愤杀人,交通事故犯罪,等等。马力同志似乎将二者统一了。)即将颁布的新修改的《民法》,将“人格权”写进了法条,就是反映了以人为本位的立法理念,所以,淡化罪犯身份意识正是出于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出于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根本谈不上否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本人提出来的一旦平等地对待罪犯,那么罪犯就不再是“弱势群体”的提法,马力同志有自己的看法,他引用了教科书上的定论。在这里我不想对这个定论(这个定论至少形成了20年,20年没有发展!)发表意见,我只谈我个人的观点,一直以来,大学的法律教科书都有法律地位这个概念,但我考证了现有的许多法律,却没有一条有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仔细想来,恐怕是教授法律的人为了方便受教育者而制造出来的,究其根源,实质上也是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东西。故此,对于罪犯而言,就不应该用观念中的东西或者教材作为具体实践的依据,来得出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与普通公民的不平等,这对罪犯是不公平的,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宣称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和普通公民是不平等的!实际上,在社会上,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的不单单只有罪犯,象未成年人,军人,等等,我们不能说因为未成年人和军人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我们就可以不平等地对待他们。罪犯也是如此,不能够因为他们的权利受限制就可以不平等地对待他们。

马力同志对未来监狱的展望是监狱人民警察公正执法,但我以为,如果没有树立起平等对待罪犯的行刑理念,就很难保证做到公正执法。“有治人,无治法。”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试想一下,执法者不是以平等的态度而是以居高临下的态度来执法时,是否公正恐怕就只会由执法者自己来评判了。

经过慎重的考虑,我依然坚持认为平等对待罪犯是我们未来十年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