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耐药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流行;控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R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658-02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肺部,是目前全球死亡率最高的传染病,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1]。其中耐药结核病,是造成全球结核病疫情回升的主要原因。《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指出:“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2]。(其中:耐药结核病,指耐一种或一种以上抗结核药物的肺结核病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指结核菌感染者﹝不是活动性结核病人﹞同时感染艾滋病病毒﹝不是艾滋病人﹞。据有关资料报道:人感染结核杆菌后,其一生中患结核病的机率仅为10%;一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结核病的发生概率将上升到50%左右。因此,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将加重监狱内结核病的疫情。

我国属于高耐药国家(据WHO估计,2006年全球约有49万例MDR—TB,中国占27.8%),居全球首位[3]。我省是结核病和艾滋病疫情较严重的省份之一,保持着高患病率、高耐药率、高死亡率、高感染率和低递降率的特点。本狱内“现患活动性肺结核病人15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患病率为375.0/10万(低于2000年云南省肺结核患病率496.9/10万),其中:痰涂片阴性活动性肺结核病例12例;涂阳肺结核3例,涂阳肺结核患病率2万/10万(高于2000年云南省肺结核涂阳患病率171.3/10万)[4],3例涂阳肺结核患者均为耐药病例,耐药结核病患病率100%(高于2007—2008年全国耐药结核病基线调查结果。我国总耐药率:37.79%[5],我省暂无相关资料),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有数例”。每年在新入狱的服刑人员中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约2~3例。(按照一个痰涂片结核菌阳性阳性结核病传染源,一年可以传染15~20个健康人群计算,本狱内每年将有45~60个健康服刑人员被结核病耐药菌感染)一个耐药结核病人平均治疗时间至少1.5年,治疗费用是普通结核病的十倍以上。治疗时间长、治疗费用昂贵、且需要足够的传染病隔离病房,对于基层监狱医院工作现状,是不堪重负。同时,狱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患者如果未尽早的发现并转送到专科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存在潜在的流行的风险。

尽管,目前未见全国监狱内耐药结核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疫情等相关资料报道。但是,本监狱内耐药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疫情形势十分严峻,控制其流行已刻不容缓。

WHO在1995年和2000年了“监狱结核病控制指南”,在开展监狱结核病防治工作中,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对“监狱结核病控制指南”执行情况并不让人满意[6]。目前,监狱内开展控制耐药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流行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监狱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不能完全与地方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规划同步实施,例如:政策保障、组织机构建设、防治经费匮乏、实验室能力和工作条件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监狱在押犯人结核病容易受到忽视,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盲点或薄弱点等问题。加之,监狱有其独特的特殊性,监狱羁押人群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即:服刑人员来源于高发的结核病人群,且流动性大、聚集性强、过分拥挤、通风条件差、犯人营养不良、免疫力差,)以及医疗服务资源匮乏,导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监狱成为结核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传播较难控制的一环。

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简称:“规划”﹞提出的控制策略和技术措施,并结合本监狱实际情况,采取了以下的对策。

1.建立结核病防治机制,保障结核病控制策略的顺利实施

1.1 “规划”要求: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

首先,在本狱内确定以“分管领导负责制”,建立和完善了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职责。分别成立了“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DOTS策略质量督导组、疗效评估和疑难病例会诊制、结核病防治健康宣教组”,制定部门负责制以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等狱内结核病防治机制。

1.2 加强并建立监狱医院与当地结防系统及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建立了“耐药结核病例会诊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和交流,对提高本监狱的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技术水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是从源头上控制耐药结核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在狱内流行的主要对策

“规划”中首次提出“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同时提出了“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筛查率达到90%的工作目标。

本监狱医院制订并落实了将肺结核和HIV抗体检测列入门诊常规检查的工作制度。“凡入监的服刑人员均须拍摄胸片,肺部有异常阴影者(或出现咳嗽、咳痰、痰中带血、胸痛等症状在两周以上)都必须做痰涂片结核菌细菌检查,痰涂片结核菌涂阳者进一步作痰培养和耐药菌检测(结核菌细菌学检测、耐药菌、HIV抗体等检测项目送到当地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坚持做到“不漏项目、不漏应检者”。因此,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10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筛查率达到100%,到达并超过了“规划”中提出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筛查率达到90%的工作目标。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人及时的转送到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落实早期发现患者的工作,在控制耐药结核病和艾滋病在狱内流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扩大耐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规范患者管理、遏制新耐药菌的产生和传播

对3例耐药肺结核患者实施DOTS策略(即患者每次服药,都是在医务人员直接面视下完成)诊疗覆盖面达到了100%,但是治愈率仅60%左右。耐药结核病人由于治疗疗程长,病人处于羁押的状态,接受治疗的依从性很差。因此,开展对患者有针对性地进行耐药结核病知识以及危害性的宣教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从而提高了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和接受规范治疗管理的信心,虽然治愈率低,但通过治疗能够减少耐药菌株的毒力、在治疗期间通过耐药菌的检测,未发现新的耐药菌株的产生,降低了传播的风险,从而也能够延长患者的寿命。

4.不断提升整体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在省监狱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下,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培训、进修学习,较好的掌握了当前国内外耐药结核病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进展和新动态。因此,在开展狱内耐药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能够及时的发现治疗和管理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并得到及时解决和处理,确保了治疗和管理的质量。

5.坚持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教工作、知晓率到达90%,达到并超过了“规划”中提出的“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的工作目标

每年开展1~2次狱内各监区结核病防治知识健康宣教工作和宣传专栏。特别是有关结核病早期的症状、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重要性等,要求每个服刑人员都必须了解,通过接受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宣教工作,有症状的服刑人员会主动向狱区的医生汇报身体出现异常的情况。对新入狱的服刑人员,开展一对一的宣传教育工作,不留结核病防治知识健康宣传教育的盲点。在与家属探视的交流中,服刑人员将获取到的知识向家属进行交流,关心亲人的身体健康,家属非常的感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6.“规划”中首次提出了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工作的要求

我院加强和建立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和防护措施,预防和保护医务人员和工作者免受耐药菌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传播的威胁:

6.1 建立严格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6.2 建立定期隔离、消毒效果的检测与评价制度。

6.3 隔离病房设置缓冲间,凡进入隔离病房任何人员(特别是医务人员)必须更换衣帽、口罩、手套和鞋。

6.4 隔离病房设置在工作区域的下风向,室内设施定期消毒,做好痰液的消毒处理。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将隔离病室内“进和出”的空气进行消毒处理。

7.讨论

继续保持目前控制“监狱内耐药结核病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流行”的效果,今后的工作重点:

7.1 监狱内耐药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实现项目化管理。将狱内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地方防治规划,并与地方结核病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同步实施与管理,同时要保障耐药结核菌的检测与治疗等相关工作经费。

7.2 耐药结核病患者要统一治疗管理、药品有保障、提高治愈率、降低耐药结核菌的传播。

目前,一部分基层监狱医院存在着治疗耐药结核病人的药品不能完全保证、防治经费匮乏、隔离病房和相关设施以及消毒等工作条件较差的问题。建议省监狱系统总医院承担基层监狱医院痰涂片涂阳或耐药结核病患者的统一治疗和管理工作,实行强化期集中隔离治疗以及继续期巩固治疗管理,确保治疗效果,更利于集中药品和经费的统一使用和管理。

7.3 加强耐药结核病的追踪与归口管理,完善防控机制。监狱是社会的一部分。监狱服刑人员存在着与社会普通群体之间处于双向流动状态,即社会人群因各种原因(其中包括耐药结核病、艾滋病)进入监狱,在押犯人因刑满释放(疾病未治愈)等原因回归社会。要警惕监狱中耐药结核病流行对公众的威胁。

入狱时已确诊为涂阳结核病患者或是耐药结核病人,狱医应该迅速通知其家属及入狱前曾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菌细菌学检查及治疗。未愈患者带病出狱回归社会,要强制要求转入辖区结核病防治相关医疗机构接受归口治疗管理。如果管理不当,这些新传染源将不断危害社会。

参考文献

[1]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

[2]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3] 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技术指导组.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报告[J].中国防痨杂志,2002,24(2):65-108.

[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通知云政办发[2002]50号,2002,04:29.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急救知识与技能;专业培训;监狱医务人员

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已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1]。为更好地服务于监狱服刑人员,满足临床急救技能的需要。省监狱管理局在2012年委托我中心对属下的监狱医院部分医务人员进行急救培训,取得了较好效果。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参加培训人员均为监狱医务人员,其中医生142人,护士24人,共计166人。年龄24~53岁,平均36岁;大学本科学历125人,专科41人。分三期培训,每期培训4 d,每次约54~56人。培训前、后的理论或操作考核只要有一项未参加者,不纳入研究对象。

1.2 培训内容 主要内容为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操作,包括:成人高级生命支持术(双人心肺复苏、除颤、气管插管等)、急诊心电图的学习。

1.3 培训方法

1.3.1 积极做好培训准备工作。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之前均经过集体备课,操作演示等过程。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制订培训流程和考核评分标准等[2]。授课老师均为主任医生,急救技能操作老师由取得美国心脏协会AHA导师资格证和具有丰富急救培训经验的急救医生担任。

1.3.2 授课方式 急救理论老师通过多媒体形式讲授。急救操作请主讲老师在旁进行口述分解,带教老师操作示范演示,最后再进行分组练习,为保证每名学员都能得到更多实际练习机会,每6人一组,每组配备1套模拟人,由1名带教老师指导。

1.3.3 培训前测试 每名学员培训前填写“急救培训前调查卷”,了解他们的急救理论水平及急救技能掌握状况,以便开展针对性的教学。调查卷满分为100分,75分以上为合格。

1.4 考核方法与标准 采用理论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法。理论总分为100分。操作技能为二人一组,考核内容为2010 cPRBLS和气管插管(各100分),操作成绩取二项技能的平均分。得分75~85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2 结果

2.1 培训效果评估 参加培训前、后急救技能理论和操作考核的有166人。培训前监狱医务人员成人基础生命支持、成人气管插管术和急救理论考核均为不合格。经过四天培训,成人基础生命支持和气管插管术平均达到优秀水平,理论知识考核为合格(见表1)。经过对学员所填的“培训后调查问卷”统计表明,培训满意度为98%,学员认为培训组织严密、教学管理到位、教学方法得当、教学内容实用,但其中2%的学员认为教学内容应多元化,如安排到三甲医院急诊科参观见习。

3.1 监狱医院虽是基层医院但是有其特殊性,医务人员同样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安干警又是医护人员,平时对外交流进修学习机会少。所以在基层医院危急重症患者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的急救技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本次培训调查显示,有学员在培训前已了解高级生命支持技术,但存在不正规的操作和一些模糊概念,这与他们医学知识和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受过标准化培训有关[3]。部分医生存在知识老化、缺乏长期临床经验、现场急救能力(包括急救知识和急救指挥能力)有待提高,而这些因素可直接影响现场急救能力及抢救成功率。因此,有必要对监狱医务人员进行定期的现场急救能力和急救技能的强化培训,把突如其来的急救变成熟练的操作流程[4]。

3.2 本次培训提示,对监狱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后必须给予充分的时间进行规范的操作训练,以利于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促进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这同现场的急救质量有着直接关系,而现场操作时可能出现的措手不及、手忙脚乱,甚至遗忘操作程序等,也必须通过充分的前期训练来克服[5]。有资料显示,对接受心肺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受训后6~9个月内对其进行复试,结果只有14%的受训者能够实施标准正确的心肺复苏。因此,应建立完善的复训系统或计划[6],帮助已接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更好地巩固和掌握急救技能,促进理论知识和实践的融会贯通,从而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3.3 本次培训采用了分组教学的方法,这样既可提高培训效率,又能保证培训效果。在培训中,充分利用120急救中心人才、技术、设备、教具及车辆的优势,本着科学、规范的原则指导培训工作。

总之通过对监狱医务人员的急救培训,既提高了急救水平,也推动了基层医院急诊急救的发展[7],稳定急诊医学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8],通过加强急救培训是提高监狱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有效方法。

参 考 文 献

[1] 王玉俊,王秀玲.青岛市急救知识与技能的社会化培训效果研究.中国急救医学,2010,30(7):662664.

[2] 张振新,林长春,徐科,等.无锡市急救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分析.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2011,6(10):893894.

[3] 张雁,温新华.对特殊岗位职工开展以心肺复苏技术为主的急救普及培训的探讨.中国全科医学,2006,9(22):18811882.

[4] 王运平,陈晓光,王国良,等.院内护士急救培训效果与意义的分析.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2012,7(3):290291.

[5] 张涛,陈昌贵,施小燕,等.对全科医师进行急救技能培训的效果分析.中国全科医学,2006,9(3):188189.

[6] 蒲晓煜,席淑华.社区服务人员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的调查及干预对策.护理杂志,2009,26(7B).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刑罚执行;公示制度;减刑假释;法院裁决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95-02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刑罚执行的价值在于对罪犯进行惩罚、教育和改造,以保障社会稳定,实现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但近些年来,不断报道出以“买功”立功、贿赂行刑机关人员、拉拢审判人员等方式来获得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监狱服刑优待、提前出狱等违法利益。这些现象暴露出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执行过程透明度、公开度不够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刑罚执行公示制度,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一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监狱公示制度

监狱包揽了刑罚执行的大部分内容,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最多的。从古到今,我国都很注重监狱制度,清末著名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在经典著作《历代刑罚考》中专门设“狱考”一卷来考究了古代监狱制度,揭示出监狱制度是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运行中的重要环节,并据此提出了“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的观点。如何使刑罚在监狱里得到表里如一的执行,这就需要监狱更加透明公正地执行刑罚,引入公示制度正是题中之意,监狱公示制度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强势群体”服刑情况公示

这里的“强势群体”主要指曾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富商企业家、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一般涉足经济、金融犯罪或附带其他多种犯罪,受关注度较高,对这些群体的惩罚力度可以直接显示一个国家的法律平等性和公正性,也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自己国家法律的信心与守法态度。这些群体虽被判刑,但在经济或权力关系网方面仍具有一定实力,所以有可能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监狱服刑优待、工种安排上的“特殊照顾”、减刑假释机会,甚至长时间保外就医。如北京市监狱局于2005年4月21日举办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当中披露了30多起狱警违法违纪的案例,大多涉及此类强势群体保外就医的金钱交易、虚报减刑条件的钱权交易。

就这些影响力较大案件的罪犯,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方法进行公示:1)媒体公示。允许媒体每周进监狱采访报道一次或两次,就像当年入狱之后两岸新闻媒体经常性地播报其服刑情况一样。2)建立服刑记录。执行机关可以建立较为详细的罪犯服刑日常记录,并将其定期上交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随机到监狱进行检查,以了解服刑记录的真实性,执行机关有义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并处理发现的问题。3)群众性监督组织介入。建立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大学学生、企业员工等人员组成的群众性监督组织,每月到监狱进行一次现场访问,参与这些受关注度高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听证会,遇到申诉监狱不公现象的要支持。

(二)减刑假释条件、理由、计划、实施情况的公示

减刑假释制度的设立来源于对犯罪区别对待的形势政策和刑法经济性原则,是刑罚执行中最受罪犯关注的制度。近些年来,一些监狱警察利用职权搞钱权交易、收受犯人贿赂,给予罪犯减刑假释的机会,如曾经震惊社会的“罗城监狱案件”和“大连监狱案件”;一些罪犯还通过亲友或律师在“买功市场”上得到的消息作为自己立功、甚至重大立功的筹码,这些做法都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不仅进一步触犯了法律,而且也无法真正达到改造犯人的最初目的。

对减刑假释的公示应该包括对内和对外公示两方面,在对内公示方面,应当将减刑假释的条件、计划清晰明确地公示给所有罪犯,使之了解细则,并相互监督。近几年一些地方实行的“狱务公开”在这方面已有所发展,可以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对外方面,应当将减刑假释的条件、细则公示给罪犯亲属以及社会公众,增加透明度,并将每一次减刑假释的理由和具体实施情况公示于众。对外公示的方式可以包括书面文件对外张贴或官方网站公布,如果提请减刑的理由涉及保密或保护罪犯人身安全不便公布的,要邀请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进行详细的内部检查监督。

二、法院审判裁决公示制度

由于减刑假释裁决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所以法院应在这方面承担一定的公示义务。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时,相关公示制度的内容不仅应该包括裁决书公示,而且更应该包含审判过程的公开与透明,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正如一句英国古老的法律格言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开与监督

首先,合议庭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开庭审理有助于合议庭完整客观地了解情况,避免预断性意见,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其次,组织看守所或监狱的罪犯进行旁听,对当事人的减刑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还可以组织参与旁听的同监犯人对案件中当事人的减刑理由、减刑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投票表决,如果有多个反对意见的将进一步进行核实;第三,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现场,在事前审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同步监督;第四,允许或鼓励当事人和其他罪犯的家人到庭旁听,有利于监督司法工作,避免出现裁决不公现象;第五,对部分影响重大的案件,鼓励社会群众到庭旁听,使群众获得充分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实现人民的监督建议权。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张海在狱中的“幸福生活”

与张海一同关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监狱的狱友陈江(化名)很早就发现了“张海与他们不一样”的秘密。他说:“我们是囚犯,他是大爷。”陈江说,他曾听管理他们的狱警们在聊天时提及,在这所监狱关押的大人物历史上,张海的知名度排位第四。

2008年,张海因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二审获刑10年。

在一间专门为张海准备的、大约40平方米的房间里,摆放着一台30英寸左右、可以收看30个频道以上的液晶彩电。这些细节来自住在张海隔壁牢房的狱友王松(化名)。王松称,张海对他说,自己用这台电视看足球比赛,看时政节目,看春晚,甚至还追了几部电视剧。

在这所监狱里,普通犯人只有在晚上7点才有接触到电视的机会,他们被狱方统一集中起来收看新闻联播。

每天晚上,张海会在一张由监狱专门为他打造的,宽度为1.5米左右、铺着席梦思床垫的舒适大床上入睡。

相较于普通犯人整齐划一、难以入眠的通铺,进入张海房间的外人很容易就能看见他床上铺着的那张绣有几朵牡丹花图案的大红床单。

张海不用穿囚衣,家人可以随时给他送来四季所需要的便装。他可以留长发,就算有理发需要,也是从监狱外面的正规发廊请人来上门服务。

张海的房间里有24小时的热水,而且设有自由控制的电源开关,所以,他并不受狱方规定的作息时间限制。

普通犯人上午6点钟起床,晚上10点熄灯,每天要在监狱工厂里工作8个小时。与只有晚饭后半小时活动时间的囚徒相比,作为大人物的张海可以睡懒觉,可以自由在牢房与活动场所间穿梭。不过,狱友们发现,这位富豪并不擅长体育,他既不打篮球,也不打羽毛球,平时狱友邀请他进行的体育活动他也不会参加。一位狱友注意到,这位“大人物”只是偶尔在操场上跑两圈就回去了。

张海并未断绝与外界的联络,因为他拥有一部手机。了解该案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张海可以自由使用通讯工具,这方便了他遥控外界来帮助自己实施立功减刑的“越狱计划”。

张海可以在监狱里随意看书和杂志,在他的书架上,摆放着各种企业管理类书籍,还有一本《史记》。

在张海拥有的众多特权中,最令狱友们羡慕的一项特权是,他有自己独立的厨房,里面的锅碗瓢盆等厨具一应俱全。这足以让他在不喜欢吃监狱食品的时候自己做菜。监狱的狱警们还时不时给他捎来从监狱外买来的新鲜腊味。

2014年1月20日下午,广东省检察院对外证实,张海已经逃往境外,这距离2011年张海获假释出狱已有3年时间。在张海服刑的6年内,曾涉嫌造假“立功”材料而获减刑5年。

至此,这名健力宝原董事长在监狱里的优渥、舒适、自由的生活与他通过伪造立功记录获得减刑的犯罪事实,才逐渐被外人所知。

伪造立功

张海25岁时当上了一家由36所名牌大学发起成立的中国高科公司董事长,成为中国最年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他旗下的公司 “凯地系”以资本链捆绑之关联公司总市值超过100亿元。

28岁,他又当上了当时国内最大饮料公司、健力宝的董事长兼总裁。

攀上资本与权力的巅峰后,张海的人生随之迅速坠下谷底。2005年3月,他因涉嫌做假账、虚假投资、侵吞健力宝资金等被健力宝集团举报,随后被佛山警方拘捕。

早在张海终审判决下来前,在看守所里,张海就已经策划好了一条通过立功减刑的另类“越狱”捷径,并将其付诸实践。

2008年,张海二审,在佛山市看守所,一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张海因为检举狱友减了5年刑罚。其时,多数新闻报道将张海形容成一位在监狱中协助警察破案的“立功者”形象。

4年后,张海“立功者”的形象也因为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的自首而彻底颠覆。

罗建能自首前收到了张海被查的风声。2012年9月4日晚,他听到了佛山市看守所干警陈松柳因张海一事被检察院逮捕的消息。次日晚,在和妻子商量后,这位看守所原副所长决定向佛山市检察院自首。

一位参与此案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张海的律师之一徐林(化名)正是通过陈松柳认识上罗建能。“陈松柳是徐林的老乡。”

受张海遥控的徐林日后供述,他在帮张海辩护期间,张海要求找线索立功,于是他就找到看守所负责深挖扩线小组的罗建能,罗建能说只要是张海举报的他们肯定去查,并告诉徐林和张海,看守所在押人员完成立功的整个程序。

根据罗建能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记载,2006年下半年一天,张海的律师徐林找到他,希望他帮助张海办理立功材料,在电话中,徐林还问他3万元行不行,他没有表示反对。

拿到3万元钱后,罗建能找到佛山市澜石派出所的干警宋祥来,让宋祥来提供了一个入室抢劫案件的相关线索材料,在拿到这个线索材料后,以深挖犯罪为由,找看守所的中队长陈全达,建议将涉案人张丰调到与张海同仓,再由张海检举张丰。

罗建能将张海的检举材料和所拿到的相关证据以看守所名义移交给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派出所办理。在案件并未实际破案的情况下,派出所就将该案的立、破案材料交给佛山市看守所,事后,罗建能送了3000元给澜石派出所民警宋祥来。佛山市看守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张海在押期间具有立功的书面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据此认定张海有立功情节,并改判张海有期徒刑10年。

张海如愿以偿地依靠伪造材料获得减刑机会。

“越狱”

在看守所内初尝立功甜头的张海是坐着轿车转入韶关武江监狱的。

狱友陈江称,张海曾告诉他,刚进监狱时,鉴于此前张海在法庭与看守所的高调,武江监狱一位高级管理者特地叮嘱张海,“在监狱里不比看守所,做人要低调,这样才能有好日子过。”

不过,很难说张海是否听从了这些劝诫。陈江说,几个月后,张海就将自己所拥有的特权告诉了他。

张海也确实努力尝试过低调。因为监狱专门给他安排了一间原本是监狱医务室的单间,大多数时间里,张海都独自一人待在这个单间里睡觉、读书、煮饭,或者是看电视,尽量减少和其他狱友的接触。

这位大人物的特权与做派也很快就成为监狱里其他狱友们羡慕、议论的对象。

入狱后,曾是“气功大师”的张海很快就得到了他在监狱里的第一个角色――“犯医”。 监狱里的“犯医”通常由掌握一定医学知识的犯人担任,平日协助狱医给其他犯人看病,这在监狱里是一种专项工种犯,每个监仓只有一个。

陈江说,“会气功”这种能力并没有在张海身上表现出来。他依然每天将自己关在栖身的单间里很少外出,没有履行作为“犯医”的职责。

此前有一位狱友和张海开玩笑,“你怎么不帮人看病?”“别开玩笑,我哪会那个。”张海回答后,迅速离开了。

除了当犯医,武江监狱的狱友们还经常在监狱的报纸上频频看见张海的名字。

当时武江监狱里办有一份监狱报,每月一期,犯人只要在上面发表文章就可以获得一个嘉奖。“嘉奖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获得减刑。”陈江说。

根据监狱报要求,投稿者只能写一些和改造有关的感想或故事,“说白了写得越低姿态越煽情,刊发的可能性越大。”陈江说,“那几年,监狱里属张海发稿最多,每次都将自己对政府的感激写进文章里。”

2010年某一天,陈江和狱友们突然在监狱内部的减刑公告板上看到犯人张海的一个减刑通知,上面写着:张海因重大立功,获得两年减刑。

当时,很多狱友还不知道张海所谓的重大立功是什么,后来经过打听,才知道那是一个“汽车前后双视镜”的专利创造,符合重大科技发明的立功条件。

这个带着高科技含量的减刑在监狱里引发不小的轰动。陈江说,因为大家平时都没有注意到张海还会科技发明,所以他和几个狱友在放风时找了个机会去问张海,“海哥,自己不声不响地搞那么大个重大立功,怎么不给兄弟加个名字,也让我沾沾光。”让狱友们没想到的是,张海摸了摸自己的头,“操,我他妈的都不知道那是个啥。”陈江特意强调,“这句话是张海的原话”。

张海外逃后,根据有关部门发给媒体的通稿显示,所谓的发明专利,是张海为了立功减刑,冒名骗取所得,该专利是张海指示他原公司一名工程师设计,并通过专利公司运作申报的。官方还透露,张海在武江监狱中还曾获得另一次立功减刑,手法与他在看守所采用的方法类似,涉嫌伪造检举材料。

一位和张海同一批申请假释的狱友告诉记者,2010年年底,还有两年才刑满的张海获得假释机会。如果按照正常假释程序走,2011年3月份左右,他与张海就可以假释出狱,但张海为了能够在2011年2月份就出狱,不惜在监狱内四处活动。

“很多人觉得无法理解,2月初和3月份在时间上只差了一个多月,张海6年牢狱都坐下来了,却等不了最后一个月,只能说明他连多一分钟都不想在监狱待了。”陈江说。

陈江说,出狱前,张海曾告诉他,“我花在这个监狱里的钱连这个数都不止。”陈江回忆,当时张海悄悄伸出3个手指在自己面前晃了晃,然后转身离去。

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系错误行为。韶关市中院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日对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广东省检察院也证实张海立功减刑造假属实,已立案审查。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现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年7月司法部下发《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以来,全国监狱系统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进一步增强了监狱执法的透明度,提高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维护了监所秩序的持续稳定。同时,狱务公开工作也存在认识不够统一、内容不够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狱务公开工作,推动狱务公开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行狱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同志“*”重要思想的积极措施,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监狱工作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增强监狱与社会的联系,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狱内改造秩序,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实现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

实行狱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同志“*”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执法热点和敏感问题为重点,按照依法公开、归口管理、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注意保密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和实施监督的方法。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公开方式

全国各级监狱机关应根据狱务公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向罪犯和社会各界公开统一规定的内容。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罪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减刑、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

(二)公开的主要方式。

1.借助新闻媒体。监狱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狱务公开的要求和内容,宣传狱务公开的做法及其成效。对狱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可以通过召开新闻会、组织新闻单位来监狱采访等形式进行重点宣传。

2.运用狱内宣传手段。监狱可以通过设立狱务公开专栏,运用监狱报、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等媒体公布狱务公开的内容,在罪犯生活区、会见室等场所设置举报箱。

3.开展狱务咨询。各级监狱机关要开设狱务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健全监狱机关领导的接待日制度,及时接待有关咨询来访;完善制度,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复。各地还可以根据狱务公开工作需要,主动开展街头咨询活动。

4.印发《狱务公开手册》。各级监狱机关要把《狱务公开手册》,作为社会了解监狱的重要的书面宣传材料。《狱务公开手册》应作为罪犯入监教育教材,纳入罪犯入监教育内容。要使每名罪犯、来监探视的家属、来监考察的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得到《狱务公开手册》。

三、监督途径和组织领导

(一)监督途径。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评审机制,是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监狱机关要自觉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并搞好监狱机关的自我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切实做好建议、投诉、举报的处理反馈工作。

1.设立举报电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均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专人值班接听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2.设置监狱长信箱。监狱要在监区和会见室设置监狱长信箱,接受罪犯及其亲属的投诉、举报,由专人负责开启处理。

3.建立监狱长接待日。各监狱要建立监狱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来访者,及时处理投诉或反映的问题。

4.聘请执法监督员。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可以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监狱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机关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领导。狱务公开涉及监狱执法、管理、教育改造、队伍建设各方面工作,必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要分别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狱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并设立办公室门。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的力度,要不断总结经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的考评机制,把狱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等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单位和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

四、工作要求

针对狱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监狱机关应当进一步统一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使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统一认识,夯实基础。各级监狱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教育监狱人民警察充分认识开展狱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要从讲政治,促进监狱严格执法,全面提高监狱工作整体水平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狱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要教育全体监狱人民警察,提高自身素质,尽快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对执法工作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司法部确定的狱务公开内容,有计划、分阶段的组织实施。为了保证狱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得以落实,监狱在正式向社会公布狱务公开内容之前,应当针对公开内容所涉及的有关工作,逐条进行对照检查,找出差距,改进工作,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公开内容和工作实践的一致,切实做到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把狱务公开作为监狱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认真、扎实、全面地建立起来。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要健全责任机制,将狱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纳入到单位和部门工作责任制,要在全体监狱人民警察中签订公正文明执法责任书。对于罪犯及其亲属的投诉、举报,执法监督员、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士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记载,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及时反馈。各地应制订相应的制度和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确保狱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三)统一规范,突出重点。为统一狱务公开内容,各地应当以《全国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为规范,结合各地实际具体制订细则。狱务公开的内容要以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见通信、离监探亲等执法环节为重点。对近期反映较突出的超时劳动,罪犯伙食、被服、医疗条件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等问题,各地监狱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引导。在推行狱务公开工作过程中,要加强教育改造工作,针对罪犯思想上存在的各种模糊认识,教育和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更加自觉地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对少数以“维权”为理由抗拒改造的罪犯,要及时依法惩处。

(五)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决定狱务公开的成效。当前,一些监狱人民警察在认识和工作方法上不适应狱务公开的新要求,少数民警出现不敢管、不会管的倾向。各级监狱机关一定要在进一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认识的同时,进行“强化执法观念,依法严格管理”的专项教育。要认真分析狱务公开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探索管理教育罪犯的新措施和方法,着力提高执法水平,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六)注意掌握情况,及时反馈信息。要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做好狱务公开信息反馈和宣传报道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每年应对狱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报司法部。

附件:

《监狱狱务公开内容》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罪犯在监狱必须接受惩罚和改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收监的规定

1.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监狱对交付执行的罪犯,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3.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三、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一)考核

1.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都必须参加计分考核。

2.监狱建立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以计分的办法对罪犯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分级处遇、奖罚和呈报减刑、假释的依据。

3.监狱人民警察按规定对罪犯计分考核,并及时公布结果。

4.罪犯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分级处遇

1.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的管理办法,分级处遇等级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

2.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按规定确定、调整罪犯的处遇等级。

3.罪犯对处遇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通信、会见、文体活动、购物、离监探亲和与亲属共餐、同宿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

四、通信、会见的规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应当予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会见时收受的物品,应当接受检查。

3.罪犯会见时,监狱按照不同的处遇级别,安排相应的会见方式。

五、行政奖励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贡献的。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立功等行政奖励,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监狱长批准。

2.行政奖励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六、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7天至15天。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警告、记过或者禁闭行政处罚,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由监狱长批准。

2.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七、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一)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提请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三)假释的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四)提请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九、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监探亲的条件

1.奖励性离监探亲

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离监探亲:

(1)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宽管级处遇的;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

2.特许离监探亲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离监探亲: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有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意见。

(4)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二)审批程序

1.奖励性离监探亲

(1)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对提出申请的罪犯情况进行审查,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报监狱长批准。

(2)离监探亲的罪犯在家期限为三至七天。

2.特许离监探亲

(1)罪犯及其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2)监狱按照离监探亲的程序审查批准。

(3)罪犯特许离监的期限为一天。

十、对罪犯申诉、检举、控告的处理

1.罪犯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2.对罪犯写给监狱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递有关机关处理。

3.对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4.监狱应当在狱内设立专门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诉、检举、控告材料,并指定专人开启,负责处理。

十一、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

(一)罪犯的生活管理

1.监狱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供给罪犯伙食,保证饮食卫生。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布伙食开支帐目。

2.监狱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单独设灶。罪犯患病住院期间,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3.罪犯居住的监舍做到坚固、透光、清洁、通风、保暖。

4.监狱按国家规定统一配发被服。

(二)罪犯的医疗管理

1.监狱设立医疗机构,负责罪犯的医疗保健,确保罪犯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2.监狱建立健全卫生防疫网络,定期对伙房、监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十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对罪犯的教育,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1.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及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罪犯,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毕业、结业或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鼓励罪犯参加社会自学考试。

3.监狱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

4.监狱欢迎社会各界以及罪犯的亲属参与社会帮教活动,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十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