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2008年10月,监狱医院对全监狱的服刑人员进行了肺结核病的筛查,对每名服刑人员都要进行胸透,详细询问近期身体状况,主要是有无咳嗽、咳痰、盗汗、低热等症状。经过历时一个月的筛查工作,根据临床症状和胸透初步确定55人为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病人。随后,监狱将把被筛查出的55人“三口痰”送到结防所进行痰检。并与结防所联系,把55名服刑人员分两批送到结防所拍胸片。通过此次检查共发现24名肺结核活动期患者,其中三人痰涂片阳性。

1.2 防治方法监狱医院将24名肺结核活动期患者全部集中关押于医院,进行隔离,全程督导治疗。同时对与他们有密切接触史的服刑人员也给与隔离观察。经过15天,未出现相关症状,胸透无异常的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观察。

1.3 护理措施首先要增强病犯体质。为了他们能增强体质,更好的耐受结核药的毒副作用,监狱领导拿出大量的资金,保证他们每人每天一袋奶和一个鸡蛋,使病犯身体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其次监督服药。服刑人员知道得病后会存在放弃治疗的心理。所以为保证病犯能按时服药,每天早晨,前一天值班医生把国家免费的规划结核药送到病人手中,监督他们服下。如发现有不适症状,及时向主管医生进行反映,及时采取措施。第三,心理安慰。监狱是一个特殊场所,监狱的服刑人员也是特殊的群体。一旦身体上得了疾病,在心里上必然发生很大的波动。服刑人员本身可能存在焦虑、心情压抑、愤恨和忧郁的心理状况,这些心理情况非常不利于结核病的治疗。为使他们更好的接受治疗,监狱领导、管教人员和医院医生耐心开导,使病犯获得良好的心理状态。同时与其家属联系,使患者得到亲人的关怀和安慰,积极配合治疗。

2 结 果

通过一段的治疗之后,监狱医院对病犯及时进行复查。第二次查痰时,24名病人的痰涂片全部是阴性。在以后的的几次查痰也全部是阴性。经过半年多的工作,2009年7月初监狱再次带领24名病犯到结防所拍片。病灶均呈现稳定状态。从治疗开始到结束,24名病人均未出现明显的毒副反应。

3 讨 论

3.1 存在的问题虽然《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指南》早已指出要建全肺结核病的转诊工作。但监狱患肺结核的新投犯从未有带来病历的,犯人对自己的疾病基本不清楚,对治疗更是一窍不通,对接续治理造成了困难。监狱医生每天要对肺结核病人督导治疗。但却没有各级医疗机构医生享有的报病费、管理费等。国家的政策没有落到实处。最令人担忧的是,监狱内结核杆菌的耐药性远高于社会[1]。其一,肺结核病犯在治疗初期,由于异烟肼的作用使症状好转。病人自停药。如此反复形成耐药。其二,虽经六个月或八个月的全程治疗。但监狱条件不同于社会,犯人普遍体质差,不能达到规定的治疗效果。

3.2 经验体会尊重科学,尊从规律。由于监狱医院条件有限,不能做到完全隔离。所以采取了每天消毒。教育病犯不要随地吐痰,养成把痰吐在含有漂白粉溶液的痰盂里的习惯。建议各监区强制犯人戒烟,多参加体育锻炼。监狱领导重视,各负其责。监狱结核病控制工作取得成效与监狱领导的重视和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密切配合有直接的联系。在防治结核病的过程中结核病防治所对监狱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大力支持;监狱主管领导、医院院长和疾病控制科的医生各显身手,各负其责,形成了“防、控、治、查”一整套工作方法,使监狱结核病的发生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结核的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需要医患相互配合,医生要有耐心,尤其是对于监狱中服刑人员,更要拿出更多的耐心和热情,要坚定他们正确对待自己的疾病,配合好医生的治疗。通过对服刑人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使服刑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让服刑人员觉得党和政府从政治上、身体健康上真正关心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权,从而稳定了他们的情绪,有利于接受改造,使监狱在和谐发展的道路上快步前行。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药品;罪犯

1积极参与省局药品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前,我们进行了初步抽样估算:我院基本药品品种总数316种,随机抽样50种,对比集中采购与我院单独招标采购的一个季度用量。结果如下:省局批量总价19382.56元,我院批量总价22893.71元,同比下降17.24%。下降0—10%的有27个品种;下降11%—20%的有11个品种;下降30%—100%的有12个品种。数据显示参与省局药品集中采购对有效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意义重大。同时,集中采购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药品质量以及供货的及时性,保障了临床用药的安全性。

2制定合理的卫生所罪犯基本用药目录

医院组织对各大卫生所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调研,从医院基本药品目录中筛选出临床必须、,安全、经济,疗效好的部分药品作为卫生所罪犯基本用药目录。要注意治疗效果相近的药品不宜过多编入目录。、如卫生所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要有一个申请和审批制度。使卫生所药品总金额消耗相等的情况下,让更多的病犯得到医疗。

3健全卫生所药品使用制度,做好进销存账目

卫生所药物使用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处方、进销存账目和月计划表应同时定期呈交药剂科审核,便于药库采购和发放药品。有条件的卫生所应该与医院和其他卫生所联网,利用相关软件,使药品的使用、库存一目了然。特别是库存药品的互相调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有效降低浪费。最好能安装这样一个管理软件:把药库、药房、中心药房、各大卫生所、卫生室的库存作为一个总库存来管理,提高药品的使用率。

4严格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预防行政干预技术用药

部分医生和领导出于保全求安思想,可能会指导给罪犯用一些基本目录外的贵重药品。从技术层面讲,有的是必须的,有的则可以选择更具经济性的基本用药。

5努力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业务水平,减少罪犯外诊数量或者时间

本院的高级医生和外院的特约专家可以联合对外诊的罪犯进行评估,当病犯在外院进行治疗一段时间后,其各方面数据符合监狱医院的医疗护理标准,应及时转回监狱医院。药剂科做好相关药品卫材的物质保障,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

6狠抓药剂科内部管理,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药剂科日常工作如果光靠部门领导的检查、监督是不可能干好干细致的,只有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才能减少问题,提高效率。使药品卫材等物资更具经济型。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新年伊始,中央重拳打击贪官逃刑,一大波“保外就医”的贪官随之被收监。据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超过800“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

“监外执行”,原本是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却日益演变成一些犯罪分子出狱的“绿色通道”,让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这不仅直接影响罪犯矫正改造效果,且严重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治社会建设的伤害极大。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外就医”规则设计尚不健全,审批流程过于简单,监督难以到位,使得这一“监外执行”成为“法外之地”。专家建议尽快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程序,完善监狱的医疗救治体系;还要严厉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

文/本刊综合

中央政法委整治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专项行动,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最近有媒体对厅官保外就医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记者从湖南、甘肃、山东、四川、广东、河北等六省了解到的收监厅官有14人,并掌握了其中11人的具体身份。

据查询,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再次严厉批评了发生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此后,中央政法委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中纪委监察部成立了11个检查组,中纪委领导曾直接过问收监执行情况。有部分省司法厅的纪委书记到其他省“检查工作”。最高检的通报称,截至2014年5月底,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经过一个月的多方调查,记者获得了11名厅级官员名单。

被送回监狱的厅官

据记者多方了解,18人只是检察机关“建议收监”的数据,目前实际被重新收监的厅官(甚至级别更高)人数或远超18人。

记者从湖南、甘肃、山东、四川、广东、河北等六省了解到的收监厅官有14人,并掌握了其中11人的具体身份。(编者注:下文的6人已为官方公开资料印证或经记者核实)

有“三湘第一女巨贪”之称的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副厅级)蒋艳萍被收监至湖南省女子监狱。蒋艳萍靠美色攀爬,2003年获死缓,9年后保外就医。记者从湖南政法界人士处获悉,这是司法部在湖南复查的第一起案例。

2014年7月3日,70岁的原湖南工业大学校长张晓琪(正厅级)被送至长沙监狱。他在2011年5月9日被湘潭中院取保候审,一年后终审被判无期徒刑。不过,张晓琪获刑后未交付执行,“一直在社会活动”。

在甘肃,2003年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二十年的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正厅级)也在此次复查中被收监。

在山东,原判死缓的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正厅级)近期被收监。胡建学曾以将国道改道、修建“风水桥”闻名,狱中曾五次获减刑。2006年,胡建学因病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七年续保。

四川省的公开资料显示,成都市对保外就医的38名罪犯展开病情复查,已建议对其中的28人收监,包括“四川省某市原副市长余某”。余某因受贿罪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于2010年8月入监,2013年10月保外就医,因“不存在短期内死亡危险”,故检察院此次建议收监执行。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后,上述余某或为眉山市原副市长余治平。

在广东,覃赛先是原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2007年因受贿罪被判十三年,2012年被批准保外就医。两年后,政策骤然收紧。遂,覃赛先重新收监。除覃赛先外,记者了解到,在广东省被收监的副厅级以上官员,还有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正厅级),2001年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记者均未能了解到他此前的保外就医情况。

据公开报道,河北省至少有两名厅官被收监。

从各省分布情况来看,记者了解到,中部、西南省份情况“相对较多”,收监力度也非常大。记者尚未掌握豫、冀、渝三省份收监的具体名单。

重庆在2014年5月进行了一次对处级以上保外就医干部的集中体检复查,包括一些患有重病甚至癌症的职务犯罪罪犯。记者从重庆知情人处获悉,重庆情况较为复杂,一些收监对象与“打黑”时期的遗留问题有关。

中纪委力推、异地监督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保外就医)中的不当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清理、收监,是最高检和司法部每年的例行动作。但2014年的力度大很多。据记者了解,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人再次严厉批评了发生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

而有权有钱的“三类罪犯”,社会反映最为强烈。

“我觉得有重点的清查是对的,这些人存在的问题相对比较多,事实上监狱机关也从来没能杜绝各种不正常的打招呼。上海首富周正毅‘二进宫’案,就是公开报道过的最典型的案例。”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退休警官夏艺凯说。

在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发出之后,作为监狱的主管部门,司法部提出了“倒查三年”、逐案复核的举措,还出台了加强职务犯罪罪犯保外就医管理的通知;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最高检部署了专项检察活动。

记者从多位政法人士处了解到,此番收监行动,有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的强力推动,中纪委领导曾直接过问收监执行情况。“五号文件”下发后,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亨林出席了司法部2014年2月14日的电视电话会议,并作工作报告;2014年3月6日,韩亨林又主持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五号文件”的电视电话会议。

2014年上半年,中纪委、监察部还成立了11个检查组,对22个省份进行专项检查,做到“三个见面”:与保外就医罪犯、文书档案、具保义务人见面,并要求将调研结果向中纪委、监察部汇报。

从公开披露的资料来看,检查组专员除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外,还可能包括部分省司法厅(局)工作人员。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官网显示,2014年3月26日和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纪委书记李宁分别去了广东和上海检查工作。

只说数量不提名字

对外的收监执行数据主要来自检察系统。

2014年6月底、7月初,部分省份检察机关通报的收监执行成果显示,北京收监9人,江苏在“全面清查摸底”中纠正6件,吉林收监10人,安徽收监1人,海南省收监7人。河北省检察院在7月29日称,已监督收监45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未公布名字。

除了山东省、湖南省各主动公开了一名原正厅级贪官(胡建学、张晓琪)的收监详情外,绝大部分省市均对此讳莫如深,不愿披露。

各省公布的收监名单多以处级、科级为主,其中不乏一些典型案例。广西桂林收监了“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河南收监了“撞死公安局纪检书记”后“因病”取保候审的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这两人级别不高,但一度引发舆论的热潮。

2014年8月11日,记者分别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监狱管理局网站上申请信息公开,但尚未收到一例公开详情。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告知,如要获得相关数据必须通过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记者电话联系了多省市监狱管理局和检察院相关人员,对方均不愿透露。

“为什么这些信息不能对提供监狱经费的广大纳税人公开呢?这是法治社会里,公民应有的知情权,不应该保密。真正的公开应该让每一个公民,只要他愿意,就应该能看到。”夏艺凯说。各省避谈此次收监的具体情况,除了可能涉及罪犯的相关隐私外,或与保外就医执行标准的变化有关。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政法界人士均认为,被重新收监并不意味着以往的执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成都市检察院监所局审查的38名保外就医罪犯,有23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因“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故作出收监建议。

除了胡建学,山东还公布了潍坊监狱原监狱长邵宗水被重新收监的消息。邵在2007年获刑十三年,2010年保外就医,并续保至今。据媒体报道,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这两起保外就医案件,均符合当初国家政策规定,并都经严格审核后审批。”

标准模糊、监管乏力

2014年6月28日,广东省女子监狱医院告知李维歆,77岁的覃赛先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正在接受治疗。按新的政策要求’,需要收监。

李维歆记得2014年4月25日,77岁的妻子覃赛先又被请回了广东省女子监狱。那天,他接到监狱的电话后,陪妻子下楼,已有车辆在等候,“连衣服都没来得及收拾”。之后他打电话向监狱管理局询问,才知道妻子被重新收监。

李维歆上个月又给监狱管理局写了一份报告,要求对妻子保外就医。“她在里面没什么用,干不了活,吃饭也不能自理,还需要监友照顾,靠监狱养着。”

记者了解到,各省对此前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几乎全部重新进行了体检复查,一旦符合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所说的“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收监执行。

在此次针对“三类罪犯”的收监执行过程中,罪犯和家属的情绪波动比较大。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对违反规定的保外就医案件,当然坚决拥护查处,但依法进行的保外就医,上级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监外执行仅有原则性的表述,具体操作主要依据的是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内部称“247号文件”)。但办法所规定的疾病伤残范围被认为过于笼统,导致往往因理解的分歧而产生执行的差异。

据新华社报道,如何准确把握“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性命”的标准,避免“一刀切”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就保外就医相关疾病不危及生命的诊断主体和诊断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标准。湖南省还制定出一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保外就医常见病)诊断标准,为“三类罪犯”保外就医及收监工作提供参考性依据。

除了标准模糊之外,监督也是问题。

“‘247号文件’距今二十多年了,应该进一步规范,建立体制内外更有力、更公开、更有效的监督机制。”夏艺凯说,“根据现在的规定,保外就医的最终审批(编者注:指交付执行之后的情况),监狱管理局这一层就能决定。建立起公开运行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比强调个人道德可靠。我曾经跟领导开玩笑,说到现在为止我没犯错误,是因为诱惑还太小。”

据了解,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都有一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每一个案子都必须上会处理,委员身份平等,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谁私下处理案件,说明谁就有猫腻。当时周正毅减刑造假,如果不绕过监狱和局两级评审委员会,不搞少数人的黑箱作业,很多干部可能就不会犯错误。想起这件事,我很痛心。因为栽下去的,都是很不错的人,有些还是我哥们。”夏艺凯说。

对丧失或者不再具有监外执行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收监执行,原本就在法律规定中。“但很多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不熟悉法律与政策,造成‘以保代放’的情况。比如,你保外后不就医,或者本来严重的疾病现在根治了,就应该立即收监执行,还等什么上级指示?”夏艺凯说。

(《南方周末》)

链接:

收监贪官保外就医时间抵刑期,病不危及生命不得保外

新年伊始,中央重拳打击贪官逃刑,一大波保外就医的贪官随之被收监。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

有市民产生疑问:贪官被重新收监后,保外就医的这段时间算不算刑期呢?据司法人士介绍,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人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不计人执行刑期。

张海案引出“五号文件”

2014年1月,张海假立功减刑被曝光,引发社会关注。随后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五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根据“五号文件”要求,对被判重刑的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贪腐类犯罪即属于职务犯罪范畴,落马官员逃避刑罚成为重点打击的领域。

病不危及生命不得保外

据了解,此前,保外就医被一些落马高官当作是实现提前出狱的常用方式,特别是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富贵病”,成为他们逃避刑罚的手段。广东监狱系统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收监执行罪犯绝大多数都是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获得保外就医的。

而“五号文件”规定:“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因此这些落马高官所患疾病只要没到危及生命的程度,就全部要收监。

收监后保外就医仍抵刑期

贪官重新收监后刑期如何计算?监狱系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罪犯保外就医,只是改变了服刑的地点,从监狱变为医院或回家,但仍然处于被监控状态,需要定时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因此在监狱外面“养病”的日子仍然算在服刑期间内。

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是,如果查出保外就医违法的,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6条规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其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作为一名护士,钱利丹穿行其中已经22年。

“面对危险,我从来没怕过”

每天下班,钱利丹都会长舒一口气,放松绷紧的神经。

工作如打仗,这是钱利丹日常工作的真实写照。

“以前的大监区,各类病犯比较多,还有肺结核等传染病。而且当时的医疗条件有限,防护措施并不完善。”钱利丹说。

2010年的一天,医护人员们发现少了一颗针头。

“锐器不能流入病区,针头进去是多少出来就必须有多少。”这是监区铁的规定。“一颗针头就是一个威胁,病犯可能吞针自残。”

“值班护士怎么找也找不到。后来是我们护理部主任过来,亲自用手顺着床铺床垫一点一点捏,在枕头里把针头捏出来。”钱利丹皱紧了眉头,说:“这很危险!如果扎到手,可能会染病。”

亲历现场,这件事对她触动很大,后来遇到事情她总冲在前面。

“做狱医,传染病并不可怕,最怕的是病犯找麻烦。”这是钱利丹最深的感受。一面要防传染病,一面要防病犯的突然攻击,精神随时保持高度紧张。

“心累。”她说。

现实并不像电视上演的那样。在司法警察医院,只有经过评估危险系数大的病犯才会用手铐锁在病床上。所以,每次进入监区,医护人员身边必有一名管教贴身陪护。尽管如此,钱利丹在治疗的同时还是要随时观察病犯的举动。

“有些病犯特别不配合,抢救的过程中他会吐口水在你脸上。咋办?只能把脑袋转过去,站到他吐不到的范围,然后给他戴上口罩。”钱利丹有点无奈,随后又笑着说:“也有病犯向我吐过口水,只是没吐到我身上。”

病犯突然发难并不少见,最多的是骂脏话,有时是吐口水,有时甚至是刺针头。“我们这里有5个护士,就有2个护士遇到过,包括我。”钱利丹说,遇到这种情形,医护人员只能打一般的预防针。有些病没有疫苗,也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比如说艾滋病,只能自己小心点。

2008年11月,一名患有艾滋病合并肺结核的病犯正在接受治疗。静脉穿刺时,病犯突然烦躁起来,用力挣扎。突然,一滴血溅进了钱利丹的眼睛。她立即用盐水冲洗,继续抢救,值完班才赶到疾控中心去检验。

检验结果没有出来,钱利丹只能瞒着家人坚守在岗位。三个月的“窗口期”里,饱受煎熬的钱利丹甚至患上了抑郁症。

好不容易检验结果出来了,幸而是虚惊一场。

“犯人病人都一视同仁”

做狱医,要过的第一关就是对病犯的角色定位问题:

身为医者,治病诊疾、救死扶伤是第一要务;身为警察,面对罪犯,有些甚至是恶性罪犯,嫉恶如仇是警察本色。

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钱利丹也曾一度犹疑不定。

在大监区时,每天要护理的病犯有上百人,最多的时候达到一百七八十个。八个护士,分为四轮班,每次两个。钱利丹每次值班,从早上十点钟开始输液,十一点半才能结束,一趟下来前胸、后背都是汗。“监区不断扩大,人手不够,我们基本上每个月都要加班。既然选择了护士这一行,就要干下去。”钱利丹说。

狱医不仅仅是治病那么简单:“拿吃药来说,在这里,我们要看着病犯吃,还要张开嘴检查。比如说是降血压的药,但是他的血压一直下不去,你就得考虑他有没有吃药、吞没吞下去。还有些时候犯人是装病,护理人员就要格外仔细,观察他的生命体征和其它情况,然后反馈给医生。”

这时候,钱利丹的身份更倾向于警察,与病犯斗智斗勇,为的是践行医者治病诊疾、救死扶伤的要务。

时间长了,她也逐渐适应了狱医和病犯之间的特殊关系。

有些病犯出院时会对医生护士说一句“谢谢你们,我走了”。这让钱利丹很高兴:“我在这边,他在那头,他绕一个圈转过来说这句话,真是很温馨,说明他的心里充满了感激。”

去年春节,钱利丹坚守在监区。发药时,病犯纷纷向她问好:“钱护士,新年快乐”。她回忆起来,仍然很激动:“他们个个都这样讲,真的是好高兴,说明我们的工作并非没有意义!”

钱利丹说:“对待病犯,既要保持警察和罪犯的距离,又要给予护士对病人的关心。不管他们是病人还是犯人,我们都一视同仁。”

“做善事主要是用心”

“小时候我身体不好,有哮喘,妈妈让我以后学医,能自己医自己。”于是,钱利丹选择了贵阳卫校护理专业,学费、生活费都不用交,家里没花一分钱。1992年7月,钱利丹毕业,被分配到了监狱系统当狱医。

“我父母都在监狱系统,他们非常努力地工作,对我们也是严格要求。我爸在监狱系统开交通车,别人洗车都是拿水管冲,他是用手抹,冬天也是一样。他的车报废时比别人的新车还要新。以前家里条件不好,吃了不少苦,所以我父母常说要珍惜现在的生活。”钱利丹说。

朴实、感恩的家风在钱利丹这里得到传承。生活中,她救治过交通事故中被撞飞的伤员,制止过抢劫的匪徒,救助过昏迷在路旁的妇女、饿昏的流浪者、没钱看病的小孩。

2011年8月16日下午,一名叫卿鹏的男青年在贵定县音寨河溺水。这是一个偏远地方,贵定最近的医院派急救车过来也要半个小时。

正在此处游玩、穿着泳衣的钱利丹闻讯赶来。

“不要动他,急救车快来了。”围观群众维持着现场。

“我是学医的,让我试一试!”钱利丹挤进人群。

此时,溺水者浑身污泥,面色青紫,颈部只有微弱的脉动。

“找根吸管过来。”钱利丹跪在地上清理卿鹏的鼻腔,施行人工呼吸,并反复挤压腹部进行排水。

突然,溺水者将胃部污物全部吐了出来,溅得钱利丹满身满脸。

“他有呼吸了!”钱利丹兴奋得大叫,围观的群众也鼓掌欢呼。趁着周围的人不注意,钱利丹悄悄起身离开,迈步时才发现膝盖很疼――救人时,膝盖跪破了。

三天后,几经辗转,卿鹏和父母亲友20多人带着锦旗、感谢信围住了司法警察医院,寻找一位姓“田”的恩人。

卿鹏一眼认出了钱利丹,“扑通”一声跪在了她面前。

“事后还是有些后怕,万一没救活怎么办?那就说不清了。”钱利丹笑着说:“我相信社会上还是好人多,坏人有,但是我没有遇到过。”

平日里,钱利丹还抽空和朋友做些公益活动。“2013年圣诞节的时候,我和科室的同事去贵阳市扶风小学陪孩子们过节,一个英国的朋友扮圣诞老人和孩子们玩。校长说孩子从来没这么高兴过。”钱利丹开心地告诉记者:“做善事其实很简单,不是要花多少钱,主要是用心。”(责任编辑/姚 远)

对话钱利丹

记 者:做狱医这么忙,会不会影响到家庭关系?

钱利丹:肯定会啊!监区曾经流行一种呼吸传染病,病人要隔离一个月,我们也要留下看护。当时家里孩子还小,需要人照顾。这是进退两难的事。照顾孩子、家庭是我的责任,但是顾得了这头就顾不了那头。整个监狱系统都是这种情况。

记 者:平时工作压力大,怎么解决?

钱利丹:我们这里工作氛围特别好,有了困难,领导、同事都会关心,相互倾诉、安慰、开导。我也会做做公益,做好事会让自己开心、缓解压力。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保外就医 存在问题 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感化矫治罪犯,稳定监管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否则将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影响社会综合治理的正常进行。新刑诉法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和生活不能自理三种情形,而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最主要的形式,是我国实行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外就医的执行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出于监管压力,有擅自提高标准的现象

前几年,由于有的监管场所怕出事故、怕麻烦,一旦罪犯有疾病,出现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也降低标准、放低门槛一保了之,或者不办保外就医手续却“行保外就医之实”,进行虚假变相保外就医等问题,一些管理干部因此被处理后,加上监管压力土而来越大,也就是使得一部分监狱民警开始对保外就医视为“高压线”,一律不敢使用,擅自提高保外就医的条件。某监狱有300多老弱病残的犯人,近1/6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却都未办理保外就医手续,而是把他们集中关在一起派干部照看。又如:某监狱9监区一名75岁的残疾罪犯,不但不能做工,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理,监狱管理部门不办理保外而专门配一名干警负责照顾其生活。这种现状既浪费了国家财力、人力、物力,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同时也有违国家的法律。

二、执行监督不力,保外就医的罪犯失控现象突出

一方面表现为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监督考察不力。保外就医后,有关执行机关对罪犯是否就医、是否遵纪守法等情况不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相当一部分罪犯保外就医后从事与治疗疾病无关的事情,如做临时工、经商、异地流窜,甚至在社会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或只是流于形式,导致如罪犯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自伤自残、违反监管规定等应当收监的罪犯,未能及时收监,保外就医遥遥无期,有“以保代释”的嫌疑。具体监管的当地派出所失职的事也是常有发生:有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为1年,期满了也不收监,当地派出所管理脱节、不到位,对于保外就医人情况浑然不知,甚至连该罪犯的具体地址都不知道,监狱派人去了解情况,无法联系到该罪犯;在桂林市某监狱有一保外就医的犯人,在保外期间有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竟被当地公安部门送去劳教1年。这样的处理显然是违法的,但同时也说明了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管的缺失。

三、对具保人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导致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

“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办理取保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求具保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保证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但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具保人,具保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未作出规定。而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尽管强调了保外就医需有具保人具保,但仅对其条件作了规定,同时只讲明保外就医由具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对具保人并无义务性要求。因监管职责不明确,自然也就谈不上监管措施的落实。正是由于法律对未尽义务的具保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具保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正。

四、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合理,操作性不严谨

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附件所规定的30类疾病,至今己执行22年。从总体情况看应当说,其中的大部分标准是科学合理的,它为保外就医的执行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依据。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狱内医疗条件不断提高,一些医学概念也在不断更新,部分标准尚嫌粗糙。如部分疾病中多次提到的“生活不能自理”,何谓“生活不能自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如何划分其程度,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控制过严、有的失之过宽,为鉴定人员主观定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另外,部分标准尚不明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8条规定:“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疾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该“两种以上疾病”是指范围内的疾病还是范围之外的疾病,由于含义不明,导致实践中理解不一、争议较大。

五、法律监督不到位、执法不严、监狱相应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保外就医不能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是一些罪犯其病情虽然不十分严重,甚至显著轻微,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徇私徇情枉法,没有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鉴定和审批程序,对不能保外就医的罪犯弄虚作假予以保外就医,导致罪犯“前门进,后门出”,对保外就医这些徇私枉法问题的法律监督不到位、查处不力。

二是法律虽然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医疗卫生部门的提供或伪造虚假的病情诊断证明及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某些医院一名医生或化验员就能够左右鉴定结论,使鉴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对医疗卫生部门这方面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的。

三是对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本应由监管部门进行医治,监管场所医疗条件有限,经费难以保障,难以适应罪犯就医的需要,比如一些传染病,监狱不具备诊治、隔离传染性疾病的条件,监狱为防止传染病在罪犯中大面积传染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也只好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罪犯虽然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困难,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治安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以强化保外就医的管理和监督。

(一)监狱要正确履行法律职责和权限,公安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

监狱一定要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认识刑事判决执行的重要性。罪犯的疾病是否严重到需要保外就医程度,必须由监狱部门以外的专门机构确定,由人民法院决定。保外就医就是将罪犯从监狱放回社会,罪犯有极大的自由度,对其有效的监督是极其重要的,否则的话,就会重新危害社会。负有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对此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一定要落实措施、监管到位,将保外就医人员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要建立健全社会性的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和帮教组织。监狱部门要与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了解和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和表现情况,以便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相关程序,建立相关长效机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保外就医,反映了我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教育、挽救相结合政策和保护公民包括罪犯的人身健康,实行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由于保外就医是将罪犯放回社会,因此保外就医的使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合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办理保外就医中出现的漏洞及法律中出现的缺陷,相关机关有必要重新明确规定,措施内容具体,标准统一的保外就医的具体办理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考察管理模式。要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和医学鉴定标准,严格规定保外就医审批和鉴定工作的部门、人员资格、程序、权限和法律责任,使之形成相互制约长效机制。

(三)增强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办理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在有关机关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之前,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将检察院的监督从事后监督变为一种过程监督。提前介入监督有利于避免刑罚执行机关做出错误的决定,防止因滥用暂予监外执行而放纵了犯罪。检察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保外就医的审批、交接、考察、收监等方面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纠正。比如发现有外流脱管的保外就医罪犯,应建议公安机关加大考察监督力度;保外就医条件消失未依法收监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通知监狱部门收监执行。同时,要加大对医院出具虚假鉴定证明及有关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进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监督力度,深入查办相关职务犯罪。

(四)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和公开宣告制度

对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收监;另外新刑诉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这也是一种惩罚制度;对保外就医期间认真接受医治和考察、改造表现好的,可以延长保外就医时间或依法予以假释、减刑等。做到奖罚分明,充分发挥保外就医考察的约束、激励作用。同时对收监惩治以及依法延长保外就医时间、予以假释、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予以公示宣告,并以此对其他罪犯进行警示教育,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五)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担保制度

探索建立保外就医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度,对于确定的被保证人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在执行期内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具保人施以一定的制裁措施,如行政处罚、没收保金等;对具保人与被保证人事前或事中同谋,并为被保证人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脱管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刑诉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要充分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优势,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保外就医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监管到位,从而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严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