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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与司法制度论文

审判制度与司法制度论文

一、司法机构

和唐代不同,宋代的司法机构既有中央司法机构又有地方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有刑部、大理寺和审刑院。在中央的这三个司法机构,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宋代的最高审判机构是大理寺,它的职责在于对各州县上报的案件进行复审。宋代的审刑院是一个特别的司法机构,因为它的职能主要在于加强中央集权,是皇帝为加强对司法的控制而设置的一个机构,宋太祖在结束了四分五裂的五代之后建立宋代,为了“慎刑”,特设立审刑院,它是为了防止大理寺和刑部的武断专权而设立的,防止冤假错案。审刑院在宋代后期被并入刑部。刑部在当时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的职能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复核大理寺已经决定了的死刑案件,另一个是审理官员的案件,所以不管从哪个职能上来说,刑部的职权都非常大,也就决定了其地位了高低。宋代在地方的司法机构分为路、州、县,每一级都设立一个司法机构。这和唐代的地方司法不同,唐代的地方司法只是指派官员,但是也是由行政官员进行司法审理,没有单独的设立司法机构,而宋代不但实行了专门的司法人员制度,还设立独立的司法部门。同时,为了防止路一级的司法机构司法专权,宋代还在京官中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提点刑狱官的职能类似于今天的检察院,主要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但是它的职权非常的大,各州的司法实务提点刑狱官都可以参与,所以它虽然是京官,但在地方司法管理的职权上要远远大于地方司法机构。

二、审判制度

1.鞫谳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

宋代的鞫谳分司制度和现在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类似,是一种审和判分离的制度。在宋代,为了使各司法人员相互制衡与监督,特规定了鞫讞分司制度,即将鞫(审)和讞(判)相分离。审理案件的官员没有检法断刑的权力,而有检法断刑权力的官员没有审判的权力。并且,案件在审判之前,审理案件的官员与判刑的官员不得相互沟通,因为怕存在官员之间徇私舞弊的情况,从而出现冤假错案。鞫讞分司制度不仅仅是在中央设立,在地方也同样设立鞫讞分司制度,这是宋朝在审判制度上的创新,也是我国审判制度发展的顶峰。翻异别勘制度最早起源于五代十国,宋代建立后,在五代十国建立的制度上加以改进与完善,最终形成了翻异别勘制度。翻异别勘制度设立的初衷也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宋代规定,对于被判徒刑以上的刑罚的人,应该进行录问,录问由没有参加案件的审判,同时又不存在回避情况的官员进行。官员在讯问罪犯时,若是罪犯没有异议,对供词均予以承认,那么刑罚确定继而执行,若是罪犯的供词与先前的不一致,那就要重新审判。如果罪犯错过了这个机会,并且在行刑的时候喊冤的话,那就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此为翻异别勘制度。对于应该进行别勘而没有进行别勘的官员,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2.越诉制度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越诉制度一直是禁止的。诉讼必须是一级一级的进行,没有经过下一级的审核,百姓不得向上一级的官员或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的。宋代在建国之初也是否定越诉制度的,但是到了统治后期,政吏腐败,宋代统治者为了凸显自己的体恤民情,同时也为了限制官员的权力,加强中央集权,就特增设了越诉制度,以期通过百姓的越诉来钳制地方官员的权力,加强中央集权。宋代的越诉制度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非法侵入物业等。

三、监察制度

宋代的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统治时期的又一大司法制度的转变。宋代的监察制度比以往都要更加的严密与严格,这和宋代的处境有关。宋代一直以来都处于内忧外患的形式当中,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皇帝只好不断的加大自己的权力,在加大自己的权力之后,监管问题就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宋代的监察制度非常完善,其中的一个体现就是监察机构多,监察人员也多。宋代的中央监察制度主要有御史制度、谏官制度以及封驳制度。宋代通过加强检查制度来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在于中央监察官员的任命由以前的丞相变为皇帝,监察机构逐渐成为加强皇权统治的工具。在宋代,不仅仅监察机构比以往的朝代要多,监察人员设置的也比以前多,同时,监察人员的素质也比以前要高。

四、总结

宋代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上,是一个经济与技术都高速发展的朝代。马克思曾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宋代在经济基础不断提升的同时,其意识形态中的法律制度也在得到完善,司法制度的完善就是其中之一。宋代的司法制度是在唐代司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成长起来的。宋代司法制度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三个部分,一是司法机构的设置,审刑院和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是其创新点,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对于防止地方冤假错案的减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是审判制度的完善。鞫讞分司制度将审判分离对于减少防止司法官员舞弊,减少冤假错案也起到一定的作用。翻异别勘制度以及越诉制度也是体现了宋代司法制度的创新。宋代司法制度最后一个不同点就在于其监察制度的完善。

作者:王欢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