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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警力不足司法制度思考

法院警力不足司法制度思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现有警力已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充实警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法警“进口”不畅,老法警“出口”不通。

从目前的政策看,已暂停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法警。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

(二)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

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三)职数满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绝大多数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许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待遇较差,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四)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事实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数没有达到此要求,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实行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办法

(一)关于聘任制的依据和原则

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实施此项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择优原则

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人员充实法警队伍。

2、“进出口”畅通原则

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专业化,保持进出口畅通,充满生机和活力。

3、专业法警与聘任法警相结合原则

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稳定性、专业性的角度出发,应保留法警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员聘任。

(二)关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来源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

(三)关于聘任法警工作应参照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党、政纪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双眼裸视为1.0以上,无残疾。

2、主要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6)参与诉讼保全和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活动;

(7)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3、任职要求: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科学手段,拓展知识面,加强个人修养;

(4)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切行动听指挥,机智灵活,勇敢果断;

(5)认真遵守法院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6)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仪表端庄,礼貌待人,维护法院形象;

(8)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私外出不得着法警制服。

4、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三年,年龄达到35岁一般不再续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70%;

(2)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

(3)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和体检,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

(4)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5)聘用司法警察必须经高级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依照《人民法院训练大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即时解聘。

(1)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

(2)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

(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没有主动性,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的;

(5)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

(6)闹无原则纠纷,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

(7)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

(8)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对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一)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

(二)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

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

(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

(四)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配发,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司法警察评定警衔。

(六)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七)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残或牺牲的,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