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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交易安全具体保护研究

民商法交易安全具体保护研究

摘要:民商法是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对维护人民交易的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民商法在交易保护中的作用分析也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本文从交易安全的内涵与民商法的特性出发,分析了民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意义,并且对民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具体方式进行研究,希望可以增加人们对交易安全中民商法的保护作用的认识。

关键词:交易安全;民商法;保护研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交易额不断增加,而与市场交易同时增加的还有不公平交易,各种虚假销售层出不穷,难以遏制,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进行思考;法律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而民商法是保护交易安全的基础法律体系,所以,本文对民商法和交易安全的基本内涵以及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并通过分析目前存在交易市场问题,对民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措施进行研究探讨。

一、交易安全与民商法

(一)交易安全的内涵。交易安全要分为交易和安全两个词进行分析。交易指的是一种法律上承认的有偿行为,其中会包含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相应义务的履行,从过程来分析,交易行为包含交易确立过程以及交易确立之后的承诺履行过程,从性质及目的来分析,交易行为同时包含物权和债权,因此交易行为主要指的是买卖或者租赁等行为。安全一词指的是法律上的合法性,一切交易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综上所述,交易安全就指的是交易双方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明确的财产转移以及承诺履行,因此交易安全仅仅包含交易行为的安全,而不包含交易人以及交易形式的安全[1]。

(二)民商法的基本特征。在我国,民商法包含了财产法、保险法、人生安全法等一系列的民法和商法,具有维持市场稳定、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民商法具有公示性与强制性两个重要特性,因此,民商法可以有效确保交易安全。民商法公示性要求对交易过程中的具体内容、权利以及义务等进行明确表述并且公示,确保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不会被蒙蔽或者欺骗,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民商法的法律强制性是保护交易安全的基础;民商法可以强制要求相关部门执行自身的法律规定,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从而实现对交易过程监督与保护,让交易活动得到真正的安全保护。

(三)民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意义。民商法对交易进行安全保护,既可以维护交易人的自身利益,还能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交易的不公平都是因为交易双方中某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民商法公示性要求交易信息的真实透明公开,有利于避免交易过程中某方的利益被侵害,从而降低了交易纠纷产生的概率,同时,民商法的强制性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避免推诿以及责任划分不清等现象的发生。因为民商法对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确保交易过程中一方很难再利用文字游戏等方式对另一方的利益进行侵犯,所以交易的公平性也得到了保障。在民商法强制执行的特征下,交易双方必须就交易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并且还对违约等行为提出明确的惩罚措施,从法律角度为交易公平提供保障[2]。除此之外,民商法还对交易风险做出明确要求,避免交易风险导致交易方产生利益损失。

二、交易安全现状分析

(一)交易保护力度较低,保护范围较宽。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推进以及网络使用人数的不断增加,我国网络交易量也正在不断上升,同时伴随着资金转移。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2019网络零售总额为10.6万亿元,同比上年增加了16.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0.7%。然而,我国网络交易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相比于部分发达国家的网络交易保护措施来看,我国网络交易保护还不够全面,保护力度还有待增强。虽然我国民商法中已有不少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的条例,但是交易安全保护条例中对于安全交易的保护内容还不够完善,比如,条例中未明确交易行为判断方式,同时也没有对交易安全保护方式以及保护措施进行明确描述,导致交易安全难以落实到位,致使交易保护范围不明确,保护效果不理想。

(二)交易信息质量不高,市场秩序混乱。信息的真实性是现阶段网络交易面临的重要问题。交易行为是否发生取决于交易方获取的信息内容,然而因为网络交易还没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且网络上信息量巨大,难以对信息进行有效的真假判断,导致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容易受虚假信息的欺骗,致使交易方的利益受到威胁[3]。现实的交易过程中有不少与交易安全相违背的行为,比如降低信息的真实性;降低交易过程中信息的真实性,可以让交易中的某一方具有更优势的交易地位,从而让某一方获取更多的利益。降低信息真实性的手段包括模糊交易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甚至是关闭或者阻断交易信息获取渠道。降低信息真实性的行为不仅仅会损害交易方的利益,还会影响市场秩序。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系统数据,南宁市2018年下半年共发生95起交易安全事件,涉及金额8.7万元,由此可以发现,我国的网络交易市场中信息质量相对较低,市场秩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网络支付环境较差,交易安全性较低网络支付是网络交易的必备基础,因此,网络支付也如同网络交易一般,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发展基础薄弱。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4.8万亿元,同比上年增加6.7%,其中商品以及服装类产品交易额为33.76万亿元,同比上年增加6.6%;而其中选择网络支付的金额占约70%,由此可见网络支付在网络交易中的重要性。电子商务需要整合不同企业的信息、资金以及物流,确保网络交易的顺利实施,首先通过信息确认交易是否会进行;其次通过资金支付确保交易实施;最后由物流给交易提供货物运输保障,因此,网络支付是网络交易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现阶段的网络支付面临着支付信息泄露、支付信息真假性难以判断以及收款方身份难以识别的问题;其中,信息泄露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因为互联网保密措施不到位时,交易信息容易被黑客窃取,同时交易支付密码等隐私内容也容易被黑客窃取,从而导致他人可以冒充交易方进行交易,从而给真正的交易方带来利益损失。与此同时,民商法并未对网络交易及支付进行明确规范,导致支付问题长期存在,制约网络支付的发展,影响网络加以安全性。

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讨

(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确保交易保护原则落实。民商法具有强制性特征,可以对违反交易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增加交易安全保护力度;因此,政府要发挥自身的宏观管控作用,通过对民商法对交易进行强制性管理,从而提高交易安全,确保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交易的规范性。在进行具体管控时,政府要结合交易实际情况,建立简单易行的交易规则,并且通过强制性规范对交易的安全性与无效性进行判定。政府部门要通过完善交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交易程序,促进交易信息公示性的提升;同时,还要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阶段进行针对性保护措施调整。比如,当市场经济低迷或者企业发展减缓时,政府可以减少干预,提升企业风险自主识别意识,从而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在完善交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时,要明确交易信息公示的范围与细则,并且政府部门要积极推广并且根据强制性执行方法落实公示制度,增加企业或者经济交易体进行交易信息公示的积极性,为交易方提供更加良好的信息获取环境与市场交易秩序,提升交易安全[4]。

(二)明确交易主体责任,完善加以监管制度。交易是否产生的核心是交易主体,因此,规范交易主体行为对于提高交易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故而,政府部门完善民商法中关于交易安全的相关法律内容时,可以从交易主体的角度出发,明确交易主体责任,规范交易主体行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结合不同行业的特性完善法律法规,并且将责任主义纳入交易安全保护的参考原则当中。比如,要结合社会或者行业实际情况,在民商法中明确公司董事或者监事以及相关职位的责任,并且对交易过程中的各方权限进行清晰的界定,同时,监督制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通过增加问责制度,提高交易主体的安全交易意识,降低交易主体的风险系数,确保交易活动可以公平有序开展。证券发行机构的行为规范与责任界定也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要让法律法规具有更强的普适性,不断丰富与充实交易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度内容。

(三)促进网络新技术的应用,提升网络支付安全性。完善法律法规,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只是确保交易安全的基础内容,除此之外还需要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优化网络交易流程,保护网络交易信息的安全,促使法律法规可以有效执行。比如,可以利用虚拟网络技术防控网络监听;可以优化防火墙技术,检测网络运行状态以及网页安全性,确保网络连接以及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避免不法用户通过非法窃听手段获取交易主体私人信息以及交易信息,从而给交易带来安全威胁。现如今,各类网络杀毒软件层出不穷,比如金山毒霸、360安全卫士、瑞星杀毒软件等,这些杀毒软件通过检测计算机及连接网络的安全隐患,确保网络操作的安全性。不少高新技术在移动端支付安全上面也得到了广泛应用,比如指纹识别技术和面部识别技术,通过验证独一无二的指纹信息,确保私人信息的安全性,避免交易密码被窃取从而导致利益损失。综上所述,促进网络新技术在网络支付方面的应用,可以有效提升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从而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与进步。

四、结语

随着交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发生交易安全问题,导致交易安全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因此,本文对交易安全的内涵、民法典的强制性与公示性特性以及保护交易安全的意义进行论述,并且通过对保护力度低、交易信息真实性低、交易市场秩序混乱以及网络支付建设落后等交易现状进行分析,从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法律监管机制以及应用网络新技术等方面对民法典在保护交易安全过程中的具体措施进行探讨,旨在提升交易安全性,创建更加真实和谐的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1]窦健.对当下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J].公关世界,2020(8):63-64.

[2]谭里琦.浅析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J].中国商论,2019(13):216-217.

[3]汤燕丽.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具体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3):259.

[4]曲成斌.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J].中国商论,2018(32):173-175.

作者:叶红耘 单位: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