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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现阶段,尽管我国的国民经济正处于飞速上升时期,但是各种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对公众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为了顺利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国家制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以期望公众能从自身做起,切实维护自身的生存环境。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就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对相关工作者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不足;措施

公众参与制度以国家环境法为理论依据,赋予公众一定的权利,是促使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的一项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施环境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围绕现代环境法民主和法制的要求展开,鼓励广大群众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积极行使对环境监督保护的职责,从根本上推动了环境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也被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当前,尽管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不可避免的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缺乏细致的法律规定

现有的各项法律并没有对公众参与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宪法、环境基本法以及各类行政性法律法规等虽然也都涉及到了该方面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的实施计划,所以导致公众无从下手,不知道以什么途径、什么方式或者参照哪一种程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现有的法律也没有对公众的自身权益做出具体的规定,如果公众在进行环境保护时受到了非法的侵害,那么其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维权,以及如何定论侵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等,其都没有做出细致的实施准则,所以无形中增加了该项制度开展的难度。

2缺乏明确具体的参与事项

尽管环境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公众的参与权,但是大部分法律都没有对公众的参与事务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渐渐使得公众被排除在了环境管理事项之外。尤其是,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很多管理事项上都结合了一定的高新科技,由于涉及到了一些专业的知识所以就更加忽视了公众的参与权,这显然是不对的。该制度绝不能因为技术因素而推开公众,管理者必须深刻认识到没有了公众参与的环境法等于形同虚设。

3缺乏有效地参与途径

尽管环境法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和决策的途径进行了规定,比如主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征求意见为参与途径,然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安排人大代表参与决策,公众参与途径单一且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再加上没有必要的程序支持,使得公众无法在第一实际时间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和环境相关的信息,也不能通过有效地途径参与到环境建设中去,最终造成公众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4缺乏必要的环境信息支持

环境法对公众获取信息和参与决策方面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现已存在的法律法规也只是基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没有从公众自身的利益出发。公众没有法律上的制度保证和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再一个,尽管现阶段相关部门会借助于像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途径公布一些最新的环境动态,但是并没涉及到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相关的部分环境因素,导致公众的环境保护工作无从下手。

5完善措施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公众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环境法的建设中来,不断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所以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5.1不断完善环境法建设,赋予公众具体的权力

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要想真正调动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必须要对公众的参与途径、参与方式和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模式。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一些国家的优秀经验,像俄罗斯、加拿大等都在环境保护法方面对公众的具体参与途径、行使权力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使公众有所依据,更好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监督保护职责。

5.2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不断加强,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趋向于多元化的发展方向,此时更加突出了非政府组织的力量。环境保护领域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仅靠政府和企业的力量难以使该工作有效地开展,而借助民间组织的力量,则能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治理环境污染方,总有一些政府不方便插手或者无能为力的情况,但是民间环保组织则不同,他们在环境保护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着强大的群众基础和号召力,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政府比较敏感的问题,而且也能切实监督企业环境治理的进度。但是,国家并没有意识到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性,没有建立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再加上部分群众也缺乏集体意识,所以这些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一方面国家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社团意识,调动其积极参与到环境建设中来,配合政府进行环境整治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5.3建立常态的信息交流机制

首先,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公众自身的权益,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为公众正确行使权力提供基础保障;其次,建立有效地信息交流机制,不仅要拓宽公众获得信息的途径,而且也要保证公众提出的建议能够及时传达给上级部门,保证上下级之间信息交流的通畅性。此外,对于公众提出的建议,应该成立专门的组织来受理此事,吸收一些可行性建议,保证公众真正的参与其中。

5.4引入公益诉讼机制

美国在环境法中提出了“公民诉讼”的观点,意思是说公民和政府享有一样的权力和义务,对企业违法排污以及环境保护职能不规范的管理部门可以提出诉讼,突出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菲律宾等也引入了该诉讼机制,当公众的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力向政府提出诉讼,寻求相关的保护。而在我国,一方面,政府并没有对这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规定,公益诉讼在我国并没有实际的约束力;再一个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公众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就算存在一些公众因此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但是法院并没有受理。环境属于广大人民共同的财产,环境利益也集社会性和公益性于一身,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层面上都能得到很好地解释,相应的环境诉讼也具有双重属性。因此,在生活中公众除了保障自身的权益,还必须维护环境在社会层次中的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发展起来的,所以必须在公众参与环境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与其他诉讼法律法规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环境保护法的顺利进行。

6结语

综上所述,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公众自身利益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阻碍了环境治理的力度。所以我国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一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借鉴吸收国外一些国家的优秀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公众参与制度;其次,要努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公众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邢嘉.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1.

作者:夏晓云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