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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就业平等权研究

妇女就业平等权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妇女劳动就业平等权实现的法律保障;妇女就业平等权实目前状况;妇女就业权不能平等实现的根本原因;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权的途径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妇女录用率低、女性在业率下降、女性劳动者的素质整体偏低、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权的实现存在偏见等。具体资料请见:

妇女的地位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妇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男女就业权的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所以,我们要从重视人权的高度重视妇女就业权的平等实现。

一、我国妇女劳动就业平等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摘要:“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摘要:“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摘要:“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作,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范围,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除了国家规定的绝对禁止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凡是适合妇女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录用女职工。《劳动法》第13条规定摘要:“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和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妇女就业平等权实目前状况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妇女地位的提高。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截止2004年10月,女性从业人数已达3.3亿,妇女就业的比例从1949年的7.5%上升到2004年的46.7%,比世界34.5%的平均水平高出了12.2个百分点。从行业分布看,女性在批发零售、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探究、综合技术服务部门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男性。这说明我国妇女就业不但在数量上有大幅增加,而且就业层次进一步提高,职业结构趋于合理。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男女两性的就业机会并不平等,妇女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用人单位拒绝招聘女性,或者暗中在录用名额中规定男性多于女性,这就在事实上侵害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妇女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待遇。

(一)妇女录用率低

据有关数据表明,2005年春节过后,全国总数有效职位数达到了94955个,但其中除去只针对男性求职者及部分男女不限,即招聘要求中没有明确性别要求的职位外,真正只针对女性的需求相对要多一些,但也都没有超过当地职位总数的10%。由此不难看出,在全国近十万个职位中只有6.7%的职位是针对女性的;而另据统计显示,在400万的求职用户中,女性求职者占了40%左右。另外表现为女大学生就业难。浏览报纸、杂志、互联网、招聘会信息,“限男性”,“仅招男性”,“男性优先”,“女性招用后5年内不准怀孕”等字眼并不鲜见。可见女大学生求职路程上的艰辛。在一次大型人才招聘会上,参加招聘的265家单位中,117家提出了性别限制,占总数的44%。有的单位还加上身材,容貌等更加苛刻的非职业条件。

(二)女性在业率下降

据全国对女性在业率的统计表明,2004年末,18至64岁的城乡女性的在业率比例为87.6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和1990年相比,城乡男女两性的在业率均有下降,和男性相比女性的下降幅度偏大。城镇女性18至49岁的青年女性在业率为72.0%,比1990年降低了16.2个百分点③。据上海市第三次妇女地位调查显示,25—49岁年龄段女性中在业率为74.7%,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中有较大的差异,经济发展不同,女性在业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同时,女性再就业难。据国企职工专项调查数据表明,国企下岗失业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她们中有49.7%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工高18.9个百分点。表明女性再就业难和市场忽视女性利益是有一定关系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大量招收男性而不招收女性,都存有性别、年龄、知识结构的歧视。而许多单位对于男女不能平等对待,只考虑本身的利益,却完全不考虑社会因素。在性别方面的职业隔离,会使劳动力市场缺乏灵活性,既限制了妇女进入“男子们的职业”领域,同时也排斥了男子们从事“妇女们的职业”,或是男子们不愿从事“妇女们的职业”,这样导致市场主体单一化。当今世界妇女劳动参加率在日益提高,假如存在大量的性别职业隔离,则很难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就业歧视会对下一代的教育产生负面影响,会使子女们产生“男女就业本来就不能平等”的思想,今后会大大妨碍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和人口素质的提高。

三、妇女就业权不能平等实现的根本原因

(一)女性劳动者的素质整体偏低

首先是女性受教育的程度普遍低于男性。据有关统计,在15—54岁的多层文化人口中,大学本科男性占72.3%,女性占27.2%,专科男性占58.8%,女性占41.2%,高中男性占62.5%,女性占37.5%,初中男性占30%,女性占70%。其次,女性特有的心理障碍是制约其素质提高的根本弱点。女性之所以难以摆脱这种依靠性,主要是由于人类历史文化传统的表现。长期的“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的女性经常受到“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影响。长期将她们禁锢在家庭当中,限制其独立的发展,使她们的依靠性大大提升,这样就为她们走进社会设置了重重障碍。

(二)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

社会对女性家庭角色的重视远远高于对职业角色的重视,这种建立在传统性别文化基础上的社会性别差异观念,是女性就业权不能平等实现的根本原因。

(三)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权的实现存在偏见

从生理角度来说,妇女参加工作后,都要面临着“四期”考验,即摘要: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招收女工或者拒绝招用女性。这种思想的根源在于把妇女生理价值的社会意义和单位经济效益的局部利益相对立。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

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办法,没有设置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仅停留在原则性内容上,无法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四、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权的途径

马克思说过摘要:“社会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这正是从侧面反映了妇女就业的比例,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尺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消除妇女就业权实现中的“不平等”现象是一项社会责任。

(一)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首先是提高妇女文化素质。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是现代社会的现象,它不仅是妇女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同时也是妇女解放的一个能动的力量。根据调查,目前我国妇女文化素质总体偏低,在18至64岁的女性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为50.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仅为3.5%;在农村,妇女文盲率为13.6%,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2在高科技广泛运用的今天,科学技术在劳动生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所面临的是科技的挑战和竞争,文化素质不高,必然被社会所淘汰。社会应该为女性提供宽松的学习和就业环境,把妇女的文化素质教育贯穿于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中。当前,在我国还有一些无力上学的女性,为了能拓展她们的文化教育,还可以为上不起学的女性提供援助,使更多的女性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也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其次是克服妇女的心理障碍,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中,妇女随时都可以碰到各种困难的挑战,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培养良好的心理耐挫力。女性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信念,坚强勇敢的面对任何考验。只有坚强自信才能使女性脱颖而出。这就要求女性要把自己的人生观放在时代的方向上,把关心家庭个人和关心社会结合起来,树立适应社会要求的就业观。

(二)转变传统思维观念

要消除妇女就业权实现中的“不平等”现象,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别,这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根本。首先必须摒弃历史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人们应该熟悉到,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应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权利,当然也享有平等参和社会事务平等就业的权利。其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把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要实现妇女和男子的平等地位,就必须减轻妇女的家务劳动,让男性适当的承担家务劳动或者夫妻双方轮流承担家务劳动,假如男性不承担这些劳动,妇女可以通过本社区的妇联组织进行投诉,监督男性适当承担这些家务劳动。这样既可以使女性有大量的精力从事本职工作,又可以使广大的男性同胞理解女性劳动的辛劳,通过实践转变传统的观念。

(三)健全保障妇女就业的法律法规

这是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不平等的法律保障,我国法律虽然制定了大量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但是却往往过于原则化,不轻易执行。所以我们就应该完善这些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定性,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歧视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在这之前,还可以进行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专门的法律和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确保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尊重和实现。其次,修改相关的法律,在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相关的制度,确立工会在反歧视中的责任,赋予工会对被歧视者进行法律援助,对用人单位一些歧视妇女的做法进行监督纠正。第三,赋予劳动者对歧视的诉权,因为在相当一部分国家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如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把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并无明确的规定,赋予劳动者诉权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同时,我们必须要加大监督和惩罚的力度,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办法,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并给歧视者以行政处罚,对于后果严重、恶劣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四)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我国第二产业增加值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能增加就业岗位17个;而第三产业增加值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能增加就业岗位85个。但是,目前我国第三产业仅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7.7%。实践表明第三产业越发达,就业岗位就越多,反之,就业岗位就少,就没有发达的经济。我国的第三产业具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以此增加就业岗位,使妇女就业权得以平等实现,促进我国经济的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