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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养培育模式探析

法律修养培育模式探析

本文作者:朱丹果作者单位: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法律素养实践教学的现状及问题

法律素养实践教学可分为课内实践、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三个层次,其形式通常表现为课内案例讨论、辩论;课外的模拟法庭、研究性学习及社会调查、法院旁听等活动。虽然各高校对课程实践教学比较重视,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法律素养实践教学还存在一些问题,距离学生实际需求还有差距。

(一)课内实践偏离课程教学理念

法律素养教学要求之一就是培养大学生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内化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外化为合法的社会行为,升华为法律素质。作为即将立足社会的大学生,首先是守法,才能讲向善,提高道德修养,因为“道德的最底线是合法”。[2]课内实践往往体现为案例讨论、辩论。在案例选取方面,一些教师组织课内实践陷于法律学科,忽视了教学目标培养的是综合素质的社会公民;一些教师仅就说明一个法律问题案例随手拈来,在有限的课时里往往导致最后教学内容没有讲完,学生收效甚微。

(二)课外实践流于形式,知识结构无序化

开展法律实践教学,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注重知识环节衔接的序列性。法律素养内容涵盖了法理、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和三大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内容,如果对内容选取没有重点和标准,就会影响实践环节教学的进行与效果。法律素养课外实践常体现为模拟法庭、研究性学习及法院旁听等活动。模拟法庭等一些课外实践活动必须是在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程序知识后方可有效开展,显然一门课不能对所有法学知识进行系统、完整的讲授,这需要教师在精讲、实用上下功夫,这是课外实践成功实施的关键。有限的课时与全面的知识点之间的矛盾造成教师在授课内容选取方面自主性较强,缺乏标准与规范。一些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只是简单地将法学基本理论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罗列一起,内容抽象,枯燥无味,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很多高校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大多都有高学历,是教学的主力军,但由于从大学校门到大学校门,自身缺少职业技能训练,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不深,因此,大多存在不能有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现象。

增强大学生法律素养实践教学实效性的思路

(一)课内实践注重“培养法律素养的公民”的教学理念

首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部分内容授课应以法律素养教育作为实践教学的立足点。大学生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养成,即使法律知识很丰富,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知法犯法或规避法律的事件。课内实践的案例选取标准应围绕课程目标“培养法律素养的公民”为基点,既要注重所选案例的法律性,也要注重案例对做人做事的影响,切忌庸俗。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曾说过:“有效地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饱含这些原理的案例。”[3]经典案例引导学生讨论,重点让学生体会现代公民的守法意识和规则观念,以及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道德思考。如“泸州遗赠案”、“南京彭宇案”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通过社会现象引导学生思考现象的本质在于道德和法律的冲突,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该纳入法律体系规范人们的行为,正是在这样的追问和选择中,学生才会深入思考法律和道德博弈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二)课外实践注重知识结构的逻辑序列性

正如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法律素养课外实践主要是培育学生践行法律规范的能力,以及对所学法律观念的理解深化和知识的综合运用,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这些实践形式必须是在建立法律意识观念、对部门法律原则、程序基本了解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开展。法制教育的层次目标决定了法制教育的内容也具有层次性,即基本法律知识、思想观念和行为修养层面。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简单梳理,使学生逐步从理性认识过渡到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5]通过法律实践,把枯燥的法律理论的学习变成生动的法律知识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其分析、推理、思考相关法律问题,进而促进其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通过这种法律实践的感知和体验,使学生感知法律功能、树立法律信仰,提高法律素养。

(三)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为了实现法律素养实践教学的实效性,首先教师需认识到位。教师思想上应认识到实践教学是实现教学目标、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而实践环节教学的质量、效果和发展如何关键在教师实践素质能力与积极性。其次,健全学校的制度保障,不仅要通过各种形式培训他们的业务水平,还要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鼓励教师投身实践教学中,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最后,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政策,学校可以安排教师假期到法院等实践教学基地挂职锻炼,增强其实践素质,同时也经常邀请法院等单位专家学者来参与实践活动,提供共同学习的机会。

当代文明的法律理念乃是通过法律这种机制实现人的自律能力的培养,最终通过法律的他律转化为行为人的自律。大学生正处在从他律向自律转型的过程之中,通过完善法律素养实践教学,更能使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效果,并为自己的行为担当责任。大学生只有具有责任意识反向催化其对自身行为的评价意识和自由选择意识,才能最终建立起自律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