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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风险投资不足与策略

国内风险投资不足与策略

本文作者:肖玲利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风险投资的作用

风险投资作为一个新兴产物,在近半个世纪以来得到广泛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其他投资所不具有的优越性。一般说来,风险投资具有以下积极作用。第一,风险投资能够有效克服资金匮乏的缺陷,为产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第二,风险投资优先选择高新技术领域,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性的保证;第三,风险投资可以调整产业结构,使资源达到最有效的利用水平。第四,风险投资可以有效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为创业者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更多的机会。

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哲学上讲,事物是一分为二的,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问题,既要看到事物积极的一面,又要看到其消极的一面。对待风险投资亦是如此,我们既要认可其积极作用,又要承认其存在的问题。现阶段,风险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所扮演的角色需要转变

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主要是以政府或国有企业设立、政府持股为主体,个人及企业投入所占的比例较低。虽然说,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所发挥的领导作用有效地推动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模式、规模的不断演变、扩大,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理应实现由“领导”向“引导”的角色转变。真正成熟的风险投资更应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所以在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已逐步迈入正轨的今天,政府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如何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上。

(二)缺乏高素质专业风险投资人才

作为一种高风险性的特种投资活动,如果没有一批了解国情,专业知识扎实,富有管理、金融经验的职业风险投资人,企业的风险投资活动是很难取得成功的。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在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及行为模式等方面都还不能完全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

(三)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核心,然而,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项目,无论项目开发的好坏,企业都很难退出,这对于风险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当前,我国风险资金的退出仍缺乏畅通的途径,突出表现在缺乏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风险投资企业上市门槛高、专门为企业提供退出途径的创业市场尚未建立等三个方面。

(四)风险投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风险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虽然至今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部规范和保护风险投资活动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使得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活动缺乏明确的指导规范,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例如,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社会上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

做好风险投资的具体措施

(一)正确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尽管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作为一种市场性的行为,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主旋律是政府永远无法取代的。所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应尽快实现由“领导”向“引导”的角色转变,切实将工作重心转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规范风险投资的作用上来,而不是过多地干预市场。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可依据依法、有效、适度的原则,为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风险投资行业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源,这在风险投资领域也不例外,当前我国风险投资业急需一批了解国情,专业知识扎实,富有管理、金融经验的职业风险投资人,以适应快速发展的风险投资业。加强风险投资行业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在高等教育中,应根据风险投资行业的需求,鼓励培养跨学科和跨专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其次,坚持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再次,建立风险投资行业的专业化人才市场,为人才的合理流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健全风险退出机制

风险退出机制,简单来说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比较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式转换为资金形式,以实现资产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完善的风险退出机制不仅可以为风险资本提供持续的合理流动,而且也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性,所以我们应在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帮助风险投资企业上市、为企业提供退出途径的创业市场等方面狠下功夫,以尽快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确保风险资本既进得来、也出得去,合理流动,动态发展。

(四)加强风险投资行业法律法规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风险投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针对这一现象有以下几种对策:首先,应根据依法监管的原则对经纪人队伍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其次,规范和完善行业交易政策,如设立技术服务站、投资咨询专线、统一灵活的交易佣金标准;再次,推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这既是推动国家科技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发展壮大风险投资主体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