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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与完善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与完善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大批劳动力开始从农村中剥离出来迁入进城市务工,逐步形成了“农民务工劳动者”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大多集中于建筑建设、冶金、纺织等行业,承担着苦、累、脏、险的工作。虽然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已经初见成效,但由于法律不健全、制度实施不力、社会排斥、农民务工劳动者职业的流动性等原因,造成了参保率和赔偿金额低,企业逃漏保,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难、赔付难”获得工伤赔偿较难,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机制等问题。因此,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

一、当前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伤保险,又被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者与之相关的工作之时,发生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伤保险界定是“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20世纪50年代建国初期,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形成,虽然该时期工伤保险制度并不健全,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稳定社会发展的作用。随着1978年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部分企业的事故发生率以及职业病发病率都呈现出了快速上升的趋势,而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相关立法滞后,再加上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造成职业安全形势更加的严峻,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而我国的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恰好就是在这个时期应运而生的,时至今日,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保障维护了农民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依旧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足。

(一)农民务工劳动者参保率低

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达到了2.74亿。调查显示,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就业部门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部门,但是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就业部门仍然比较集中,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务工劳动者人数最多,分别占42.1%和36.7%,二者共占78.8%。[2]从上述行业类型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这类行业的职业特点就是劳动风险性高。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城市中农民务工劳动者参与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仅占两成左右,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务工劳动者根本就不懂工伤保险是什么,更不知道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便是导致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务工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难

农民务工劳动者之所以难以获得工伤赔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务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困难。众所周知,农民务工劳动者在进行申请工伤补偿时,必须要通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来认定工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及逃避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不会和农民务工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导致农民务工劳动者几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我们工伤认定的程序,要求必须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材料,否则就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认定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第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比较繁琐复杂。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必须进行劳动能力的认定以及工伤的鉴定。由于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都比较复杂,且阶段周期耗费时间较长。一般情况下从最开始申请到最后领取工伤保险补偿金,所耗费的时间平均在11个月左右花费,倘若在中间的过程中再出现意外突发情形,所耗费的时间将要更长。因此农民务工劳动者申请工伤补偿之路会变得异常的艰难,更有甚者许多农民务工在还未领取到补偿金之前就因为治疗无效而死亡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农民务工劳动者为了能尽快的拿到工伤赔偿金放弃走正常的法律途径,而选择同用人单位私了,这样从而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3]

(三)工伤保险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再加上还未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所以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往往都是重于事后补偿,而轻视事先预防,在实践中更是缺少事先防范的机制。同时由于我国在职业康复领域起步晚、国家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使得我国工伤职业康复问题在制度中既无政策可依,在实务操作中又无经验可循,在针对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障上这种尴尬的情形表现的更为突出。从而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往往采取和用人单位“私了”的处理方式,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城镇职工的工伤补偿,再加上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关制度的不完备使得他们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二、现阶段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所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体系不完备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劳动保险条例》将农民务工劳动者排除在适用之外,而目前我国开展工伤保险工作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一种行政法规,约朿能力较弱,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同时该条例自身也存在着缺陷:比如对如何解决农民务工劳动者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就没有做出明确意义上的规定,这从实质上来说是回避了这个问题。同时由于农民务工劳动者明显的时间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使得该条例中规定的参照城镇居民的月薪制度也不能适用。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与同地区的其他职工在工伤保障的收入指标上存在着严重的偏差,因此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权益标准。[4]

(二)政府执法部门无法形成有力地监督

第一,相关的工伤法规对用人单位逃保、漏保的行为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够。用人单位在对于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的问题上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为其缴纳相应的保费,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二种是不给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保费,在发生相关的事故后,由用人单位独自来负担全部费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务工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工企业承担”。虽然政府部门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较低费率的工伤费用缴纳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的利好政策鼓励,但在实际生活中,仍然有大量的用人单位存在逃保、漏保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规对于用人单位逃保、漏保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再加上执法部门错综混乱,使得用人单位即使在不参保的情况下也可以逃避对农民工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用人单位即使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惩罚,其被罚款金额也往往低于为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保费的总额,再加上事故发生后,农民务工劳动者一般都选择和用人单位私下解决,使得企业仅需支付一些急救费和住院费便可高枕无忧。[5]第二,由于各地区间的差异性,使得地方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监督无法全面落实。《关于农民务工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地方的相应劳动保障部门重视监督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推行状况,积极维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权益问题。但是,在地方政府部门片面追求经济物质水平的增长以及用人单位能够为GDP发展带来收益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企业逃保、漏保的行为却置之不理。

(三)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处于社会弱势阶层,受到社会的歧视

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在多数城市居民眼里,城市人对农民具有很强的优越感,他们认为农民在社会地位上是低于城市人的,农民到城市里务工只能从事那些简单的体力劳动,更有部分思想偏激的城市居民将社会治安的问题也归咎于他们,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在城市生活中的情形更加的不堪。

三、针对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保险体系的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产业动能的不断升级,我国对于劳动人口的需要也在不断的增大,而我们的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已然成为了产业工人的主要补充点。因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相关利益的保障机制、相关立法的完善程度也越发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维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快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制进程

虽然我国在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导致里面许多相关规定无法适应现行的发展。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参保率低以及获得赔偿困难等问题都凸显了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和立法上的不完善。因此,当前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措施就是加快并且完善我国在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针对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对于法律空白之处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从而加快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制进程。

(二)加强执法力度,履行监督职责

从我们当前的状况来看,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的处罚只是要求其补缴保险金和很少的滞纳金,即使企业最终仍然不缴纳,最高罚金也不过二万元而已,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几乎就是“九牛一毛”毫无作用。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大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通过法律措施、行政处罚以及经济罚款等制裁违规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可以随着企业违规的次数而翻倍计算,并且要相应记录备案,并定期抽检,以此来防治。

(三)从全社会角度,保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利益

首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农民务工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维权观念,使其能够认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尤其是当被侵犯权益时或者工伤事故发生时,能够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力量,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意识到保障农民务工劳动者权益的紧迫性以及重要性;最后,教育部门应该重点着力解决农民务工劳动者子女的教育问题,使其能够和城市子女享受相同的受教育的机会。

[参考文献]

[1]费梅苹.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2]2015中国农民务工劳动者最新情况调查报告.

[3]孙树菡主编.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4]张勃.对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的分析[D].暨南大学,2007.

[5]魏建伟,胡劲松.工伤保险分行业参保情况分析[J].中国社会保障,2012.

作者:丁也珂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