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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劳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合同制逐步在全社会发展和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深化修补改革、推动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及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但在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针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路

1、加强宣传,强化各级领导的认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实就是推进法制建设,而法律的普及需要广泛强力的宣传来推动。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往往使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领导人把发展经济看成开展工作的第一和唯一选择。发展经济不光是贫困地区,也是我国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并没有错,但若以牺牲民众利益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就违背了“三个代表”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因此,加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等法津法规宣传,强化各级领导的法治意识,多些依法办事,少些行政干涉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点。

2、加快经济发展,强化用工双方的法律意识。从国企到民企,它只是企业的产权和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并不是员工的权益受到削弱,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规不仅适用国企,也同样在民企不打折扣。劳动合同其实就是在法律上明确用工双方的责、权、利,双方的行为都受法律约束,这是市场经济对用工活动的必然要求。

3、劳动合同必须审查鉴证。目前劳动合同管理各地都出台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把审查鉴证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这其实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十分不利。一些企业本来就在想方设方逃辟对员工权益维护的责任,劳动部门又不能强行要求对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证,这就给劳动部门进行有效监督检查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4、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激励机制作用。劳动合同的管理主体是用工单位,劳动部门只是对合同内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由于贫困地区的许多民营企业和个经组织刚起步不久,企业主们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发展上,对劳动合同管理是一种被动应付。因此,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推动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一是多组织企业主和企业政工人员培训,特别是各级党校和行政学校开办的各类企业干部研讨班应该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列为学习课程,使他们全面正确地理解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劳动合同管理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二是根据工作的需要,确定一些企业建立朕系机制,协助他们建立健全有关劳动合同制度,并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完善企业内部其他相关制度。譬如把履行劳动合同与职工岗位、技能、责任、业绩、考核、工资待遇等紧密联系,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激励机制作用。

5、工会力量要积极跟进。建立具有独立性、有实力的工会组织是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充分履行合同内容的必备条件。这一是通过工会把弱势劳动者的力量汇集起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工会组织协调与劳动者的关系。只有双方都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制度的真谛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对劳动关系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剖析

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都是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完善、不规范造成的,其结果给双方都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1、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单位(企业法人)法律意识淡薄,招工时的随意性、机动性赋予其很大空间,为规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以便随时辞退劳动者。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所以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劳动者主观随意性很强,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不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即使劳动者知道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害怕老板“炒”自己的“鱿鱼”,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受害的往往是劳动者。

3、劳动关系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应用上缺乏严密性、不确定性和严肃性。例如,某大酒店老板与受聘服务员口头约定:工作干满两年的免费提供培训,这期间不收培训费;干不到两年的,培训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因为只是口头约定,一位服务员工作一年半后就不干了,酒店老板则从其工资中扣除了培训费,形成争议后各说各的理。像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给仲裁造成难度,不能更好地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化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关系使之依法行为,促进和谐、稳定和发展。

4、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逐渐流于形式化。一是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考核机制,企业难以依据职工的工作绩效实施劳动合同管理;二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难以依据生产经营需要,解除或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除非职工触犯刑律或严重违法,否则,合同到期无论需要与否,考核评价如何,一律续签了事;三是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不能根据生产需要,岗位工作特点和员工的个人特点灵活设置,这其中一方面有管理者怕麻烦,图省事的因素,另一方面还有害怕“区别对待”,引起职工“厚此薄彼”的反响;四是劳动合同文本条款一成不变、千篇一律。现行劳动合同文本是1995年推行劳动合同制时提供的,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其实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其更鲜活的内容应在于双方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约定,目前这方面普遍欠缺。

三、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让每一个用人单位,特别是私企(个体)业主和劳动者知道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和作用,通过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使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加强劳动合同文本的管理。在现行劳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和职工重视协商条款的约定,尤其对高层人才和企业培养的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中,更要着重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避免因为约定条款太原则而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

3、加强劳动合同的履行、续签及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劳动合同管理是劳动管理的重要内容,不要因其繁而烦,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续签不能随意,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考核、评议,作为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签的依据,体现优胜劣汰,去弱存强和培养人才的原则,对于劳动合同期限要灵活掌握,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各种人才的要求状况,甚至同一类人才未来几年市场价位的变化趋势、各类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考核评价情况决定其劳动合同期限,起到激励和惩戒的作用建立“阶梯式用工、动态式管理”的劳动用工制度。

4、建立正常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作为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和有关台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及时准确地进行劳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不规范劳动关系,通过建立正常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推动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5、规范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防止劳动者随意“跳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合同内容除了按照法定7项条款要求外,在合同条款内还应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同时,约定违约金也是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所谓违约金,是指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具体约定违约金时应注意两点:(1)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只局限于是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违约金的数额要适当。约定违约金时,基本上是从劳动者自身考虑的。违约金数额的多少应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职位、月工资标准及其偿还能力等方面来综合分析。二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掌握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本人的年龄状况、知识结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收入等用工管理信息。在此基础上,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以诚信为本,信守合同内容,依法履行义务,共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留住人才。其次,订立劳动合同亦可采用合同担保方式,由第三人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担保方式不能作任何抵押,只是通过这种担保方式的连带责任来约束劳动者行为,防止“跳槽”后一走了之而逃避违约责任。举例说明:A地劳动者到B地工作,即使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第三人担保,劳动者一走了之,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找谁索赔呢?正是由于这一点,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违法收取风险金、抵押金等。再次,从订立劳动合同入手,强化履约机制,建立一种独立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外的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劳动关系。因此,笔者建议:应通过立法确定一种方式制止劳动者的随意违约行为。

劳动合同管理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用人单位一定要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用工制度的思维观念。职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是靠合同条款、法律依据来维持的,不能单靠行政命令来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给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生产秩序。(4200字)

参考文献:

1、张咏刚.进一步探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J].人民论坛,2005,(12)。

2、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J].中国劳动,2006,(5).

3、劳动合同的解除[J].社会工作,2005,(5).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下列条款:(一)试用期;(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三)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条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时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约定终止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二)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四)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劳动者完成当天工作的时间。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第十八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十二条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一)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三)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第二十六条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招收录用该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经办人与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教育与培训;

(七)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八)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一般不超过劳动者本人十二个月工资,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一要到合法的劳动市场或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各项相关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再就业机制都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国家对劳动者难以提供足够的保护。可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是相当的脆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现在由于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城市还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等待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一大批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找工作行列,这样就业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我们遇到很多的农民朋友们,在陌生的城市举目无亲,又无一技之长,只要有人愿请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时候就是没有人请。为了生计只有尽快地找到工作,为了尽快地找到工作,他们是顾不了别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里。他们往往以老乡名义骗取他们信任,说可以替他们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额的介绍费的,又或是进行非法劳工的介绍,介绍人员从事一些非法行业或工作。这样的黑中介在目前来说,不在少数。虽然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检查力度,无奈检查过后,他们又如雨后春笋般复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或劳动中介。一般要找工作应该到正规的国家办的劳动介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业或单位去应聘。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劳动者本身不重视自身权益,不珍惜自己的劳动所致。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无论是社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是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虽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骗劳动者或雇工。只不过一旦双方出现问题争吵起来的时候,他们总会站到自己的一边说话而劳动者或雇工又空口无凭,没有任何其它的证据(即使有对劳动者而言也是极难取证的),最终吃亏的是他们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专门利用他们的这一点来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所以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律来行事(那也是不现实的),只是要求他们能够在找工作的同时多一个心眼,,还是先签合同为好。虽然这样会不那么的方便,也会导致有点麻烦,甚至会一时找不到工作,但总比付出辛苦的劳动之后得不到自己应得的报酬的境遇要好一点。这是其一。其二,签订合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的一种表现。尽管劳动者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没有把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人力资源的流失问题逐渐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视。劳动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会更加的负责,尽忠尽职。其三,国家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对单位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最后,。我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特定雇佣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劳动法》第2条明确把“用人单位”限定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因此该法律只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单位雇佣关系、从属性雇佣关系,而对个人雇用关系、非从属性雇佣关系没有作出调整,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模糊区域。「1」由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来调整,这样更多的时候法院是以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而在实践中为了方便,双方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不必要是条文十分具体详尽,或者说是十分科学,只要是说明了有关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质量要求,报酬或费用,违约事项,合同双方等等就可以了。简简单单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对于劳动合同,则是要符合国家的严格规定。还要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注意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至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合同部分条款的违法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要区别对待。如,不准请假休假的;不服从安排可以抠打或任意处置的;造成人身伤害不负责任的;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准怀孕生孩子的;不负责医疗社会保险的;等等这些条款因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相抵触无效,只是该条款无效。但如是为了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而以合法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如雇用某人为赌场保镖的合同。对于合同无效的,由有过错一方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这一类合同,劳动者则要加以注意了,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条款,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违法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或用人者钻空子的。下面我介绍一下签订一般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主体适格问题按《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现行《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符合该规定的条件的,都不适用劳动法。致使许多从事雇佣劳动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如一些建筑工地工作的劳动者,由于主体不合格,不能适用劳动法,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劳务关系,适用普通民事法律。「2」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劳动法的无效只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但对雇佣合同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有效条款就可以了。但很明显,对劳动者的民法保护远不及劳动法保护得那么好。在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方面已经超出了民法的保护范畴。

2.关于试用期及试用期的待遇问题按有关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考察,干不了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3.关于劳动报酬问题.这本来应该是劳动合同的重要一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此的规定却十分简单,而更多是由双方约定。这样的话,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加容易受到欺诈。劳动报酬问题主要注意如下:1)报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而国家有关机关定有报酬标准的,依规定标准给付报酬;无规定的,参照市场同类劳务标准给付。2)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以防工厂随意克扣工资3)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承包的等),支付方式(现金或记账、月结或天结),支付地点以及在一定时期内不支付报酬的后果等,都可以由合同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无习惯的依以下规定提供持续时间超过二个月的继续性劳务的,至少每月给付一次报酬;提供一次性短期劳务的,于劳务结束时给付报酬;提供间断性劳务的,于每次劳务完毕时给付报酬;受雇人以报酬为基本生活来源的,雇佣人应于劳务开始时预付足以维持受雇人基本生活的部分报酬。「3」4)加班工作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4)扣减报酬的理由,这也需要由合同详细规定,而且也应对这些条款特别留意。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20%)。「4」5)同时也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4.关于工作的内容及质量的问题对合同的要求要明确,以防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到时以此为借口克扣报酬或不支付报酬。而我国劳动法中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引下,对这方面的内容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般由一些部门性或行业性或地方性的规定来约束。但是这样的规定也不是很多。所以更多的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这就要劳动者多加小心了,以免出现有理无法说的情形。如:有些劳动者在被录用后时间不长,就因身体素质或技能等原因,完不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这是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地看合同有关。用求职者的话讲,不是个人不想干,而是合同中的工作指标难以完成,完全是被用人单位用劳动合同给“欺诈”了。又或是因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而受到工头的随意刁难或是克扣工资。

5.关于解约权的行使的问题劳动法规定的解约分为法定的解约和约定的解约。法定的解约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据此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约定解约就是由双方同意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约定解约的条件或解约的期限当这些条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时合同自然解除。这就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东西,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我把它们主要归为以下几类:1)有些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不对等:如某单位劳动合同规定“甲方(单位)辞退乙方(劳动者),应提前10日通知对方。同时,又规定:乙方解约,应提前30日提出,并在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岗等”。这与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不相符;2)又有些合同加以限制劳动者的解约权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否则乙方不得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条款实质上是赋予了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愿意,他就可以提出解约的要求。3)还有些合同是别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约条款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某和一建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该建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公司对迟到三次的职工可以开除”。又或是合同约定的完成工作期限已到。

6.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的(违约金方面的内容)是在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中。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一万元。而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在目前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未有明确规定前,一般由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予以干预,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5」

7.关于免责条款。这是指用人单位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了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地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据此可以说,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有关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禁止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6」但是对于一般的财产责任的免责条款法律则一般不加以干涉。这需要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注意的。

8.关于生产安全卫生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又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劳动者的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签约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等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对不符合生产卫生安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也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四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用交押金的。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7月3日下发的《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的。这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一些不合法的做法。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即规定了行政仲裁程序,也规定了司法程序,劳动者可以自己选择救济方式。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但是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毕竟不同。对于雇佣关系纠纷其实不用经过劳动仲裁就可以直接上法院。而劳动关系纠纷则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起诉到法院「7」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不得再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许多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得到解决。但是,当劳动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在许多场合下,人民法院在维护违约受害人的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略有不同。劳动法第82条则规定了仲裁时效的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而不是“自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之日起”,而不应“将该条理解为对应予受理的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也要限制在60日之内。”「8」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即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是一个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故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计算,即从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一般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让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处以处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还可以通过国家的特别立法来进行调整。所以这些劳动者都应该注意的。

后记:

每次看着求助的民工或雇工们失望的眼神,我的心都是痛的。我很想帮助他们,把血汗钱给讨回来。也很憎恨那些无良的工头或老板。可事实上,每次我都只能骂二下而已,仅此而已。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我一个人能够解决的问题。它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也有赖于你我的付出。我们不能因为它现在不比较混乱而不去做任何事情。劳动市场的规范将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但我相信它总会有规范的一天。劳动关系是很复杂的关系,它也在不断地发展,新的现象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出现。但是如果社会不能很好地及时地处理这些劳资关系问题,轻者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重者则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本文只是试图把自己所知道的说出来,与大家共同的讨论一下。希望能对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所帮助。限于能力有限,文中的不对之处,望不吝赐教。

注释:

1罗睿《雇佣关系的概念体系及其调整模式》民商法律网。

2林嘉《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6期。

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731页。

4同3。

5同2。

6参见梁慧星:《雇工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管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点工作。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起,国有企业实施人全员劳动合同制已经十多年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其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由于员工在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对劳动合同的责权利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在企业已工作多年,劳动合同只是履行一个手续罢了,未能真正理解劳动合同的含义,未能真正认识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二,劳动合同期限的分布不合理。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不同期限的分布决定着不同的管理办法。签订的中长期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过高,大中专及年轻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较短。

其三,管理不到位,水平待提高。1995年《劳动法》实施,由于国家的有关配套文件还未完善,因此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文件依据不是很全面,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认识不够,管理不到位,造成企业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此外,有的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还停留在依靠手工台帐管理的水平,管理内容仅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常规管理,未能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强化员工的合同意识。劳动合同签订后,要适时对员工进行政策宣传,使员工理解劳动合同制的真正含义,从根本上扭转员工的意识观念,通过员工身边发生的具体事例进行分析说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增强员工维权的意识。

克服思维定势的影响。长期的固定工制度对员工的要求是:要做用人单位一块砖,东西南北任挑选;要做企业的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拧,由此形成企业管理者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调动的思维定势。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后,对于员工的流动,不再是被动服从,员工的流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进行规范操作,以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效率,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加强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劳动合同管理作为目前劳动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必须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加强管理,责任到人,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期限短期化,控制增量,提高员工素质。通过劳动合同期限对员工产生心理压力,可促进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选择劳动合同限期类型主动性。劳动合同短期化是目前的趋势,劳动合同短期化后为企业和员工的双向选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企业新招聘的员工,如果是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的简单劳动岗位,企业初次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只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可根据员工一年来的业绩来确定是否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也可把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行劳务派遣,让大众化的员工能进能出,控制增量,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合同期限长期化,增强企业凝聚力。虽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目前的趋势,但也不能片面追求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在执行过程中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国有企业成立时间较长,大多数劳动者都1995年固定工转制时的员工,这些员工大部分是企业成立时的元老,企业工作年限长达十余年,在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为这些员工正式退休时间。再者从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具体期限上看,反映出劳动合同期限与员工文化程度成反比,员工文化程度的高低基本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素质水平,因此在劳动合同的管理应根据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未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它并不是过去固定工的延续,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与以前的固定工概念混淆,通过加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的约定,实现动态管理,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之一者,企业就可以终止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其劳动合同。由于大多数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较长,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对这些员工的管理事关企业生产安全和稳定,员工队伍的稳定,对于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重塑主人翁意识,增强企业凝聚力。通过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可为员工发挥主人翁作用创造良好的基础,尤其是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骨干,必须与他们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初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中寻找企业所需的核心人才,并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素质较好的员工,也可考虑与其签订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

有了长期劳动合同做基础,培养员工主人翁意识,企业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强化激励约束条件,用量化的经济指标来衡量员工不同的能力和价值,在企业内部建立能力优先机制,提高员工对工作、生活的幸福感,只有提高员工幸福感,让员工快乐地工作,才能更有效地激励员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励的作用就是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使人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前进。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的战略性资源,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关键的因素,而激励是人力资源的重要内容。中国有句古话:是金子总会发光。但是,假如没有适宜的激励机制,即使是足金,也会黯然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