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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面审总结范文精选

考试面审总结

考试面审总结范文第1篇

一、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实施中的应用是审计信息化的首要任务

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包括: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下同)在审计实施中的作用,提高审计职业的信息技术含量,改进审计实施手段,增强审计监督能力,是审计信息化的根本任务。*年审计信息化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继续扩大计算机技术在审计业务实施中应用的普及程度,加大计算机审计力度,使计算机成为审计实施的主要工具,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继续用好审计软件;积极探索将Excel、Access、SQLServer等通用软件应用于审计实施;审计署金审工程(一期,下同)研制的《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开发完毕后,各地要组织好试用和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地方审计机关,可选择若干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方案中增加运用计算机技术的内容,力争在审计组织方式、建立审计业务模型、获取审计所需数据等方面有所突破;在联网审计中,应当首先以地税、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为对象进行探索。

二、提高审计业务和行政事务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

要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对审计业务和行政事务的科学管理,提升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各级审计机关要因地制宜搞好计算机技术在审计业务管理、行政事务管理中的应用。审计署金审工程研制的《机关辅助办公系统》(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审计业务管理三个子系统),在经过署机关、特派办的试用初步完善之后,可以提供给条件具备的省、地级审计机关推广普及,使其成为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的主要工具。已经开发或购买办公室自动化软件的地方审计机关,要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其作用。继续用好统计、人力资源、档案、党务、财务、机关事务等管理软件,提高审计办公的效率与质量。

使用办公室自动化系统的目的,是为审计业务工作服务。要搞好计算机在文字处理、文书运转、设备共享、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但不应当停留于此、局限于此。要从“为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科学管理体系提供技术保障支撑”的角度,重新审视、完善办公室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三、加强数据库建设,丰富和完善基础内容

建立审计统计资料、审计档案、审计专家经验、审计法规以及被审计单位资料、宏观经济数据等数据库,对于总结经验、把握全局、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进程,注意积累审计数据,丰富和完善数据库内容;要及时更新维护财经法规、被审计单位资料、专家经验等数据库,为审计实施提供有效支持;要认真研究审计工作对经济类共享信息需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资源,以开拓审计人员视野,增强宏观意识,为开展效益审计、审计调查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现审计署即将颁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相关要求。审计署金审工程开发的《机关辅助办公系统》,根据审计机关指导审计现场操作的信息交互需求,设计了审计机关与审计现场之间的(非实时)交流反馈的功能,在网络条件具备的审计现场还可以实现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及时跟踪,强化了对审计现场工作的指导与支撑,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供了辅助工具。有条件对现有办公室自动化系统进行改造完善的,应当注意加强此功能。

近年来,审计署先后编制了《世界银行贷款审计指南》、《企业审计指南》,并根据指南开发了程序导向式实施软件,目的是加强审计现场实施步骤控制,提高实施规范化水平。承担外资审计任务的地方审计机关,要按照署外资司的统一安排全面使用《外资审计实施管理软件(WAS)》。有条件地方审计机关,要在企业审计中推广应用《企业审计软件(EAS)》。

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丰富网络应用

目前,绝大多数省级审计机关建立了与下级审计机关的远程通讯联接;多数省级审计机关和部分地市级审计机关建立了局域网。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不断丰富网上应用,从而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密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网络保密管理,实现安全运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审计署金审工程将作为全国政府系统办公资源网(即政府专网)应用试点,依托政府专网构建审计署机关与各省级审计机关、特派办的广域网络,实现审计信息的网上传递和业务办理。第一阶段有7个试点单位(京津冀、南京、郑州特派办,黑龙江、江苏、四川省审计厅和南京审计学院),联通工作于*年4月底前完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展开,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做好推广使用的准备。

六、整合需求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1998年以来,审计机关组织力量进行了审计实施及审计管理软件的研制,2001年审计署评审通过了18个软件;审计署金审工程的应用系统也按照整合需求资源、优化既有软件功能的原则,设计开发了一批软件;IT公司也在市场上推出了一些商业软件。“无审计软件可用”局面已经基本改观。所以,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来说,“拿来主义”更切实可行,用好审计软件应放在第一位。计算机硬件设备、网络条件和技术水平相对滞后的市、县审计机关,更要找准审计信息化的突破口,突出应用,讲求实效。

审计署金审工程开发的软件,地方审计机关可与署信息办联系积极使用。审计署办公厅已就有关开发推广应用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强调要注意克服重软件开发、轻推广应用,重数据库构建、轻加载更新的现象。对于确需开发的软件,省级审计机关要整合需求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

七、把计算机培训作为审计信息化的基础工作抓实抓好

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的要求,认真部署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全员普及性培训,坚持自学为主、业余学习为主,以考试促培训,以培训促应用。*年审计署将组织3次全国考试,各地要认真组织,当年通过考试的人数不应少于应参加考试人数的四分之一。要严肃考场纪律,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更不能作假舞弊。

对审计业务骨干进行计算机审计中级培训十分必要。审计署正组织力量对中级培训进行总结完善,充实调整内容,形式逐渐转为自学与强化辅导相结合。各地可依照培训大纲和统一教材,开展适合本地区情况的中级培训。*年审计署还将继续举办3期(150人)的集中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可根据条件积极报名参加培训。

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审计业务和管理工作实际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审计软件等应用技术的短期专项培训,实实在在地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

八、因地制宜,加快地方审计信息化工程的建设

审计署在金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经明确:“审计信息化系统建设规划总体规模为全国审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包括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为了实现审计系统内部网络和数据传递的上下联通,发挥工程的总体效能,各地审计信息化建设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避免各自为政,造成浪费。

建设审计信息化工程,是审计系统提高科技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已经着手有关工程建设的申报,要多方宣传,加快工作进度;还没有申报的地方,应当积极努力将审计信息化列入地方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

署信息办和计算机技术中心,要指导地方审计机关搞好当地的审计信息化规划与建设,支持地方审计机关共享金审工程的建设成果。为了保证审计信息化应用技术的先进性和统一性,审计署制定的金审工程可研报告、局域网工程建设指导书、机房及配电系统建设指导书、组网技术方案、局域网工程验收办法、软件开发指南、审计系统基础数据库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九、总结经验,制定加快信息化发展的措施

审计信息化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在网络建设、硬件配备、软件应用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有些地方还搞出了自己的特色。江苏省审计人员巧用Excel,不但在审计工作中收到很好的效果,其经验受到微软公司相关专家的高度赞誉。要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寻找差距,制定加快信息化发展的措施,并尽快加以落实。

*年底审计署要对金审工程一期建设进行总结、检查和验收,经验教训将与地方审计机关分享。审计署将于*年年中召开专门的会议,交流经验,宣传典型。请各地注意总结,做好准备。

十、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力争取得较大进展

信息化工作是一项涉及审计方式转变、观念转变、干部队伍结构转变、人员知识结构转变的深刻革命。需要广大审计人员特别是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审计信息化是“一把手工程”,各级领导重视、组织有力是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各级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审计信息化的认识,亲自抓、亲自管,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督促检查。

考试面审总结范文第2篇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我厅《关于实施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意见》(浙教基〔20*〕156号),积极推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发挥考试的正确导向作用,建立旨在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评价与考试制度,现就20*年我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应有利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中小学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二、推进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的改革

1.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和招生中,要考虑学生的整体发展,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外,可参考其它结果,各地要积极探索对学生多方面能力和素质发展的综合评价方法。继续实行并完善重点普通高中招收保送生和部分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以及职业高中直升等制度和办法。鼓励各地进行特长测试加分和对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及其它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免试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的改革试验。随着高中教育的发展和基本普及,逐步扩大高中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2.考试的组织方式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可以分开进行,也可以两考合一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分开考试。为了确保考试的质量,升学考试以及两考合一的考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

3.升学考试的科目设置要求全省统一。20*年的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自然科学、社会·政治、体育和自然科学实验操作考查。原则上各科的满分值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含听力测试20分)、自然科学150分、社会·政治80分、体育30分、实验操作考查10分。两考合一的考试科目及满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测试25分)、自然科学200分、社会·政治100分、体育30分、实验操作考查10分。语文是否测试听力,英语是否增设口试,以及是否增加"特长项目测试"或音乐、美术与劳技测试等内容,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命题应体现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注意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与地区文化和教育发展相适应,坚持考试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导向;应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法,使学生能够用多种方式将自己的学习体验与认识呈现出来。

5.社会·政治学科的考试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各科考试允许使用计算器。

6.改进命题技术。目前特别要重视控制试卷难度,难度系数要求控制在0.7以上。要适当减少题量,增加主观题的权重,给学生留有思考的时间和发挥创造力的空间。要克服试题"能力技能化"的倾向。试题要灵活开放,积极探索对学生学习能力、态度、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考查,试题的编制,不出繁、偏、怪题。

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1.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对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同时,它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庭、学校和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这项改革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20*年本地区工作方案,并在政策、管理、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考试说明"规定考试的目标和性质、各学科考试内容及要求、考试方式、试卷结构等,它"对考试起着法定文件的约束作用"。制定考试说明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管理和试卷评价报告〉的通知》(教基司函〔20*〕42号)指出:"为了保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健康发展,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试说明''''编制权限的管理。原则上考试说明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教研部门组织研究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对于考试改革的设想、举措,应当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统一编入考试说明,作为考试的依据"。为加强考试管理,保证考试说明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厅委托省教研室根据修订后的省义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学科指导纲要编制《20*年浙江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说明》,经审定后颁布。要求各地尽早研究确定20*年考试改革的设想和举措,并于20*年10月底前报我厅基教处。个别市级考试组织单位要求获得编制考试说明的资格,应报我厅审核批准。

3.严格对命(审)题、施考和阅卷等工作的管理。要继续开展对各命题单位负责人及学科命(审)题组长的培训。各地要尽快建立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对所有命(审)题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命题质量。加强对阅卷人员的培训、阅卷复查和登分统计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对作文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加强对主观题,特别是开放性试题阅卷的复查。省教研室承担对命(审)题、阅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任务。要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预防和严肃查处各种泄密、舞弊行为。充分保障学生安全,坚决杜绝考试过程中学生伤害事故。

4.建立和完善试卷质量与考试管理的评价制度。考试组织单位和命题单位要及时对考试管理、试卷及其使用效果等进行自我评价和工作总结,组织专家和教研员进行试卷分析,认真撰写评价报告。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试卷质量、使用效果及考试管理进行分析评价,评价报告。

5.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要坚决把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落到实处。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毕业考试不早于5月10日,升学考试安排在6月中旬;不得乱编滥印或滥订各种形式的考试说明和复习资料;不得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禁止进行区域性的统测、统考、会考。要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整治力度。要严格考试收费的管理。

考试面审总结范文第3篇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我厅《关于实施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意见》(浙教基〔2002〕156号),积极推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发挥考试的正确导向作用,建立旨在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评价与考试制度,现就*年我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应有利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中小学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二、推进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的改革

1.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和招生中,要考虑学生的整体发展,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外,可参考其它结果,各地要积极探索对学生多方面能力和素质发展的综合评价方法。继续实行并完善重点普通高中招收保送生和部分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以及职业高中直升等制度和办法。鼓励各地进行特长测试加分和对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及其它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免试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的改革试验。随着高中教育的发展和基本普及,逐步扩大高中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2.考试的组织方式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可以分开进行,也可以两考合一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分开考试。为了确保考试的质量,升学考试以及两考合一的考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

3.升学考试的科目设置要求全省统一。*年的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自然科学、社会·政治、体育和自然科学实验操作考查。原则上各科的满分值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含听力测试20分)、自然科学150分、社会·政治80分、体育30分、实验操作考查10分。两考合一的考试科目及满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测试25分)、自然科学200分、社会·政治100分、体育30分、实验操作考查10分。语文是否测试听力,英语是否增设口试,以及是否增加"特长项目测试"或音乐、美术与劳技测试等内容,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命题应体现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注意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与地区文化和教育发展相适应,坚持考试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导向;应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法,使学生能够用多种方式将自己的学习体验与认识呈现出来。

5.社会·政治学科的考试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各科考试允许使用计算器。

6.改进命题技术。目前特别要重视控制试卷难度,难度系数要求控制在0.7以上。要适当减少题量,增加主观题的权重,给学生留有思考的时间和发挥创造力的空间。要克服试题"能力技能化"的倾向。试题要灵活开放,积极探索对学生学习能力、态度、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考查,试题的编制,不出繁、偏、怪题。

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1.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对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同时,它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庭、学校和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这项改革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年本地区工作方案,并在政策、管理、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考试说明"规定考试的目标和性质、各学科考试内容及要求、考试方式、试卷结构等,它"对考试起着法定文件的约束作用"。制定考试说明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管理和试卷评价报告〉的通知》(教基司函〔2002〕42号)指出:"为了保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健康发展,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试说明''''编制权限的管理。原则上考试说明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教研部门组织研究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对于考试改革的设想、举措,应当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统一编入考试说明,作为考试的依据"。为加强考试管理,保证考试说明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厅委托省教研室根据修订后的省义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学科指导纲要编制《*年浙江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说明》,经审定后颁布。要求各地尽早研究确定*年考试改革的设想和举措,并于2002年10月底前报我厅基教处。个别市级考试组织单位要求获得编制考试说明的资格,应报我厅审核批准。

3.严格对命(审)题、施考和阅卷等工作的管理。要继续开展对各命题单位负责人及学科命(审)题组长的培训。各地要尽快建立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对所有命(审)题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命题质量。加强对阅卷人员的培训、阅卷复查和登分统计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对作文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加强对主观题,特别是开放性试题阅卷的复查。省教研室承担对命(审)题、阅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任务。要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预防和严肃查处各种泄密、舞弊行为。充分保障学生安全,坚决杜绝考试过程中学生伤害事故。

4.建立和完善试卷质量与考试管理的评价制度。考试组织单位和命题单位要及时对考试管理、试卷及其使用效果等进行自我评价和工作总结,组织专家和教研员进行试卷分析,认真撰写评价报告。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试卷质量、使用效果及考试管理进行分析评价,评价报告。

考试面审总结范文第4篇

审判委员会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法院审判组织形式,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在我国建国初期法制建设落后和人民法院的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审判委员会对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防止个人武断专横,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集体的智慧力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族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法官任命的要求更加严格,法官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更加公开,透明。审判委员会这种特殊的审判组织所采取的高度行政化管理,在具体案件上实行“讨论保密、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多方面的弊端,已严重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原则,与“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的世纪主题格格不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司法能力正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故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现有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途径。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笔者从人民法院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以及如何完善这一制度着手,阐述这一高度行政化的制度回归于时代所要求的司法化模式的构想。以求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行政化的表现形式及其弊端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这说明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权力隶属于院长权力之下。因为,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由院长决定,审委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任免,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委会讨论决定程序也由院长把握。这样,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权力只是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表现。由于院长在审判委员会中的特殊地位,其结果,审委会依附于院长“行政化”司法权力而实现其功能。院长的司法职权也日益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过程中,也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对案件的判决意见是以行政方式“会场秘密讨论”代替司法方式“法庭公开审理”而作出的。审委会在这种环境中运行,难以公正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方面的薄弱环节。其弊端已日益显现,简述如下:

1、审委会“委员”是一种政治待遇。

法律规定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说明审委会委员应该是精通法律的各级法院的精英人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该由什么样的人组成,只是规定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而在现实操作中,法院院长只是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副院长和具有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如庭长,副庭长等为审委会委员,有的法院甚至把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一些负责人,如政治处主任,纪检人员等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很少把没有职务的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当然也有的法院把一些资深的老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这些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并不是为了真正选用人才。因为我国目前把法官和行政干部的职级实行统一管理,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一般都可享受正科级待遇。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地位“政治化”,不能有效地把法院的“精英人才”吸入审委会,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很难代表法院的最高水平,因此我国法院出现“内行审理,外行下判”的情况也就难以避免。

2、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由于审委会的运行程序、职权范围、职能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其所有的运行都是在院长的决定下秘密进行的,审委会召开会议时,不充许当事人参加,更不用说是让双方当事人辩论,展示证据,就连审委会笔录也是保密的,是一种典型的暗箱操作方式,严重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之目的就是要使审判机关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司法机关之间,舆论、社会的监督之下,鼓励当事人主动、积极参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审判机关的裁决是公开公正的,而审委会的秘密运行使它不受任何监督,因而是无法保证它能够公正公平处理案件。

3、对审判委员会的监督依据缺失。

我国法院实行错案件责任追究制,由于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是集体作出的,即使是错误的决定,合议庭也必须执行,因此也就无法追究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责任。且没有规定要对审委会作出的裁决追究其责任,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对其约束的法律规定。这样审委会就有超越程序法规定的特权,成为法院内部的院长控制下的不负任何责任的最高审判组织。同时,一些党政机关负责人对法院的个案实行干预,这些人往往是首先给法院领导打招呼,或者批条子,由于法院受制于地方,加之法院审委会是法院院长领导下的最高审判组织,由于缺乏对审委会有力的监督,地方个别有影响的人的意见就很自然的在审委会上成了“宗旨”,审判委员会就成了这些人实现不良目的温床。另外,在错案追究责任制要求更加严格的情形下,一些法官为了逃避错案追究,而把自己承办的案件推给审委会讨论决定,把审委会当成避风巷。这样的体制不仅使错案责任追究制产生不了应有效应,而且产生司法腐败是在所难免的。

4、讨论案件的范围过宽。

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但对重大,疑难案件各级法院认识不一。比如说有的法院规定凡是判处缓刑的案件,所有行政案件,一些有政治地位的人犯罪等等都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下,一些法官为了避免错案追究,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或者有遇到一些新型案件,便借故推给审委会,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思考案件,这样就极大的增加了审委会的所讨论的案件数量。另外,在司法不够独立的现实下,一些党政领导给法院具体案件实行干预、定调子,此类案件也成为审委会讨论的对象。由于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很多,而审委会委员精力有限,特别是主持审委会的委员是院长,其本身就有很多的行政事务疲于应付,因此在讨论案件的时间上和精力上都很有限,从而无法保证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

5、使“审”与“判”分离,难以保证公正高效。

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实体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参加法庭辨论等一系列促使审判程序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现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实际操作中是只听取案件承办法官的汇报,然后审委会的委员们据此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发言讨论,最终以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多数委员的意见得出最终结论,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必须执行,这显然剥夺了当事人上述各种法定权利。审委会在何时召开,讨论案件时间的长短,都只能由院长决定。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只听承办法官片面言词而作出的结论,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处理。

6、讨论的案件过多,弱化了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和审判经验的总结。

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主要将精力放在讨论个案上,而无暇讨论审判工作的其它问题和总结审判经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审委会一般只讨论具体案件,由于上述种原因,不仅所讨论的案件质量不够高,也根本没有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更没有总结审判经验,出台专门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手册。大量的案件须要讨论,为此就削弱了审委会在其他方面的职能。

二、完善审委员会的构想

针对审判委员会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如果能及时加以改正和弥补,审委会一定可以在新的时期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根本上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都是司法体制“行政化”的结果。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宗旨是值得肯定的,但对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过少,审判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监督。只要加强立法,规范审判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程序,相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制度,可以得到很大的改观。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构想。

1、由法律具体详细规定审委会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代表着一个法院最高法律水平,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委会代表着法院的权威,以职务来确定审委会委员身份显然不能达到目的。

(1)审判委员会委员要通过公开、公平、严格的业务考试、然后择优任命的方法选拔委员,使法院的业务骨干,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能够进入审委会。对于这些通过考试考核后确定的人选,再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除院长外,其他法院人员,包括副院长均不能当然的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为法律是一门严谨的科学,职位的高低不能代表法律的权威。

(2)为了保证委员素质的长效,要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和检查,执行淘汰制,废除任期制,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对那些在召开审委会时不认真发言,或者只是简单附合“同意”戓“不同意”而不表述本人观点或者根本就不发言论,以及常常发表错误观点,业务水平不够,政治素质不强等不再符合委员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淘汰。

(3)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仍然可以让审委会委员与行政职级挂钓,如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可以定为正科级。这样既提高了法官竞争审委会委员的积极性,经过择优选拔又保证了委员的素质。

(4)设立专门的审判委员会。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分别由民商事委员会,刑事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组成,这样可以细化审判委员会,使审委会的专业性更强,法律水平更高,有利于案件更加公正的处理。

(5)此外,审委会还应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可以命名为“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审委会的日常事务,如通知委员召开审委会会议,记录,制定召开审判经验交流工作会计划,撰写审判审判手册等。

2、明确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重新界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统一认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由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可以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范围,此类案件的标准从案件的是否属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的性质,争议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各种因素作为参考依据。为了减轻审委会委员的工作负担,有利于委员们搞好审判委员会的其他工作,各级法院可以规定本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的下限,下限不宜过高,以50件为宜。但不应规定上限,因为在审判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控制审委会过多的讨论案件,以减轻审委会从事其他工作的压力。各级法院应树立审判委员会少讨论案件,多总结经验,指导审判业务的指导思想.

3、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设置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很重要。审委会应该建立一个由审委会委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审查提交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前面已述,此项工作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完成。并在2日内对所提请的案件是否交由审委会讨论作出结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2日内向院长汇报,院长应在接到汇报后10日内召开审判委员会,并由审委会并作出结论。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交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后5日内,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审查机构审查,以决定是否由审委会讨论案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审委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陈述意见,并充许其展示证据,同时告知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征求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审委会的最终结论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但每个委员必须充分全面表明本人对案件的观点。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判决书的尾部不再署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可以表述为“某某法院审判委员会”,然后注明日期,加盖院印。

4、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在于要求法官认真负责的对待所审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也有审判权,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样也应适用错案追究。凡是在审委会上发表错误观点致使案件错误处理的委员,应追究其责任。这就要求委员在发表言论时,要本着依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角度出发,谨慎思维,以法律的思维去研究问题,改变过去那种在审委会会场上可以随意发言,或者看领导脸色行事,随声附和而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形。

5、建立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应是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本院审判业务。法律应当规定每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在有利于审判业务能力的提高为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制定本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方面的工作制度。以下一些作法都是可行的:

(1)审判委员会应安排总结审判经验的内容。一方面,审判委员会一年要安排2-3次专门总结审判经验的会议,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后,各院在适用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统一哪些做法,应通过专题会议解决;另一方面,平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对个案中涉及某一法律的适用、某一事实的认定、某一证据的采信等,均可以作典型分析,总结带倾向性的经验或问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应在讨论案件中引导委员结合案件开展讨论,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在案件讨论结束后,要善于归纳总结,明确结论,交由专职人员整理。

(2)设立审判委员会专职人员,负责总结审判经验。配备1-2名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委员在审委会事务办公室工作,该专职人员除了安排审判委员会会议以及参加审判委员会并做记录等日常事务外,主要应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例、某项审判或某类案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出专题材料,在召开审判经验交流会时进行讲评。

考试面审总结范文第5篇

一、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全会精神,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本人认真学习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撰写三篇,认真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执政为民”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履行共产党员义务和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言行,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投身改革及管理和服务工作中。

二、以求真务实态度狠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按照市局制订的学习计划,从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四个方面工作要点进行任务分解,要求全局认真按任务分解抓好落实,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保证,监督为关键,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将三者统一于反腐倡廉工作之中。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与其它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全局内认真贯彻“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班子成员与各科、所签定了二oo八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工程,使工商的行政执法、行政收费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党组对“阳光收费”工作高度重视,客观分析了全市工商系统“阳光收费”的实际情况,积极找出差距,探讨新的举措,进一步加大推行力度,逐步将管理与收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将其与绩效管理有机结合,并通过与绩效考核挂钩,做到责任明确,分解到人,落实到位。并以此作为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和考评工作的标准之一。

结合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提出四点要求:一要正确树立新时期的指导思想,对当前的大背景有个清醒的认识;二要增强服务意识,体现行政职能的转变,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办事效率;三要落实好各项有关制度。确保队伍不出事,确保市场不出事;四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今年,开展法律法规培训4次,其中,10月下旬对全体执法人员及辖区大中型食品经营户专门开展了两天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规培训,培训结束后对干部进行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纳入绩效考核;配合市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2次,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和行政征收执法检查2次,组织和工商业务考试4次参加行政应诉1起、简易程序案件备案251件,强制措施备案23件,举行听证1次。到11月2日止,共核审案件179件(其中县局核审109件)。在案件核审工作中要求核审每一个案件,对案件退回办案机构的案件,实行书面退回制。开展说理工处罚决定和理性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工作,认真做好优秀行政处罚文书的选拔评比工作(选拔评比的优秀行政处罚

书已送市局)。同时,继续开展五五普法工作。

三、廉洁自律情况。

本人充分认识党员廉洁自律的重要性。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以“两个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作风教育,加强廉洁自律。我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格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我始终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决贯彻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在支部生活会等都有对照检查,找差距、添措施,力争做得更好些。本人不打牌、不相互吃请,未投资入股煤矿,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坚持拒收礼品、礼金,对偶有送礼的情况都尽量婉拒,以实际行动保持了廉洁。对所做的承诺、所提的工作要求要自己带头,模范遵守。

一年来,我能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遵守《六条禁令》,要求自己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