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金融资产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范文精选

金融资产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范文第1篇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业务有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投资咨询和顾问,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和顾问,企业审计及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

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1.确定时间。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剥离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资产。这是因为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4家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经营自主权,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是因为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过多造成的。字串8

2.合理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和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是使4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后达到相当健康的标准,从而稳健运营。对不良资产划分的方法要继续沿用“一逾两呆”的传统办法,这样便于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价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平价收购,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亏损多少的问题。鉴于此,必须制定合适的标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持整个资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设计市场化的机制,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账面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处置。每一家所需的几千亿元的收购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其中,注册资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入。不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弥补几千亿元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100亿元是远远不够的。直接融资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应由财政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额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资产额,以保证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避免国有银行发生新的不良资产;中央银行再贷款是投放基础货币,要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商业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优惠。字串5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

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大量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和股市中收不回来;3.政府干预,银行对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产品无销路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发放的贷款;4.企业还款意识不强,盲目借款,盲目扩张。

金融资产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金融资产管理范文第3篇

摘要:金融资产交易中的成交量在传统金融理论体系里并没有被纳入为资产定价模型中的参数。很多的研究指出成交量是反映市场参与者心理状态的一个指标,而金融资产在市场七的价格义是市场参与者之间买卖行为的结果。能令资产成交的元素是影响资产价格的因素,而对资产价格产生作用的元素也会影响资产成交的水平。换言之,这说明成交量与资产价格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本文探讨成交量在资产定价问题中的角色。关键词:同质预期;相异预期;意见分歧一、引言成交量在金融资产交易中有着其独特的含义,近代有很多研究部认为心理状态其实是可以从成交量去观察的,成交量的大小能反映投资者对于前景的倾向。很多理论模型都指出,买卖交易是由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information)所带动,由意见分歧(divergeneeinopinion)所引发,而成交量则反映了买方群体和卖方群体对于该金融资产价值认知不一的程度,亦即是由他们心理质素的差异性来决定。二、传统金融理论体系对成交量的忽视和所隐喻的成交量JohnVonNeumannandOskarMorgenstern(冯纽曼和摩根斯坦)(1944)1在他们为合作博弈论奠基的著作《博弈论和经济行为》一书中,提出了预期效用理论(ExpeetedUtilityTheory)的概念。他们从一系列严格的公理化理性偏好假设出发,发展出预期效用函数理论。在这个公理体系之上,经济学家们建立了大量的微观经济学模型而形成了传统金融学的理论体系,当中最主要包括Markowitz(马科维茨)(1952)2的投资组合理论,Sharpe(夏普)(1964)3、Lintner(林特纳)(1965)4和Mossin(莫辛)(1966)5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Ross(罗斯)(1976)6的套利定价理论和Fama(法玛)(1970)7的有效市场假说。传统金融学的基本观点包括(1)市场是有效的;(2)市场参与者皆为理性的且基本上存在同质预期,即是,他们都是用同样的理性对信息可以做出无偏的估计,对未来经济的预期也是同样的客观和公正;(3)市场参与者一般都是风险厌恶的。在这样的基础下,资产的价值被假定为可客观地由该资产自身的属性所决定而不会受到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所影响。传统经济理论在分析市场均衡的问题时会对市场的众参与者采用了单一代表性人模型(representativeagentmodel)的假设。Lucas(卢卡斯)(1978)8在研究市场均衡的问题时说明,如市场上所有的个体都是完全相同的,则资产的交易数量在任何时候本质上都只会是零。若在一个市场里所有的参与者皆能获得相同的信息、拥有相同的理性能力、能进行相同的分析而产生相同的认知和最后对资产的价值得到相同的结论时,他们之间的这一种同质性意味着无论他们是已持有还是未持有该种资产,他们的行为都会朝向同一个方向。即是,若该种资产被认定为应有更高的价值时,所有的参与者都希望持有,至使未拥有的去追购但已拥有的又不愿意卖掉,造成不能成交;又或是,若该种资产被认定为应只有更低的价值时,所有的参与者都希望抛售,至使已拥有的去求售但未拥有的又不愿意买日入,也是会造成不能成交。买卖双方参与者群体在这种同质性的情况下对资产的价格进行“同向性”的博弈,意味着他们并非是两个而是同一个局中人,亦即是等于没有博弈,也没有均衡。市场上的参与者必须是非同质的、参差的、有差异的,才能产生不同的局中人在市场上进行“异向性”的博弈,形成纳什均衡的价格。三、买家为何会买?卖家为何会卖?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行为金融学的观点认为,由于每一个人的认识偏见和心理波动的原因造成价值观上的差异,对同一件物品,不同人去购买所愿意付出的最高金额是有所不同的。每一个人的价值观差异,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个人感观因素方面,主要是因为偏好和效用的差异。经济因素方面,则主要是考虑未来经济利益和现在付出的代价的比较。一件物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根据个人对未来资金流的预期和个人对时间价值的判断而量化出来的。不同人的判断,会得出不同的预期经济利益,所以不同的人会愿意付出不同的代价。金融资产一般来说都不能满足持有者的感观偏好和效益,因此,对它们的价值判断主要是从经济因素方面考虑。诸等差异都会令到市场上的参与者出现判断上的分歧,他们各自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有人急赶买入,有人急赶卖出,有人抱观望态度。因此,传统金融理论如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对市场上的所有参与者设下同质预期的假设是不切实际的。自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发表了后,同质预期的假设一直被受批评。有很多学者提出应以相异预期(heterogeneousex-pectation)取代同质预期的假设来进行研究。相异预期的概念就是要否定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中认为所有投资者对资产的概率结构具有相同的判断和拥有相同的预期的假设。Miller(米勒)(1977)9指出在这个充满不确定因素的世界里,是非常困难去作出预测的,鉴于不同的投资者会存在着不同的心理素质,所以投资者是没有甚么可能在每一只股票中会拥有相同的回报和风险的意见,因此相异预期的假设比同质预期的假设来得更有力。由于成交量反映了买家和卖家对于该股票意见不一的程度,相异预期的假设将给予成交量在定价过程中一个新的定位,亦更能代表定价时的心理状态。市场上参与者之间存在差异和相异预期,一方面是因外在的信息环境不对称所影响,而另一方面是因参与者内在的心理状态、理解能力和理性程度所造成。四、信息不对称造成投资者对金融资产定价的分歧如果市场的结构不完整,信号不能完全展示变量的真正价值时,持不同信息的投资者会有不同的回报预期。由于投资者拥有的信息是非对称的,他们对于金融资产回报率的预期亦有所不同,亦同时显示出他们相异的心理状态,成交量的多少正能反映出关于投资者行为的信息,而通过对这些关于人性行为因素的认识,便能够更有效地去建立更准确的定价模型。JiangWang(王江)(1993)10指出金融资产价格的走势主要是取决于投资者的异质性(heterogeneity),投资者之所以能完成买卖是因为他们并不相同,而成交量正是反映了投资者异质性的指标。五、投资者心理状态的差异造成投资者对金融资产定价的分歧行为金融学引进了大量心理学研究的成果。KahnemanandTversky(尼曼和特维斯基)(1979)11发表主导行为金融理论的前景理论(ProspectTheory),对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与决策行为给出了解释的模型。前景理论揭示了影响人类选择行为的非理性因素,确实地把人类有限理性的本质建立起模型。由于经济环境的复杂性、未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人们的理性在经济行为中是有限的,而投资者的选择经常会受到个人偏好、社会规范、观念习惯的影响,因此未来的决策存在着不确定性。市场上所有参与者之间存在相异预期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各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心理状态的差异。Gilletteetal(吉列等人)(1999)12指出相异预期比同质预期更能代表投资者的心理状态,他们研究的结果证明了众买家之间的主观预期是存在分异性的。相异预期的假设比同质预期更能形容市场的状态,而且更显示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有着不同的心理质素,并对价格有着不同的预期。六、差异创造交替动力在一个系统里,某种东西的交替动力表征为该种东西发生交替的频繁程度,它可以是该种东西发生交替的次数或该种东西发生交替的规模。从上述的讨论,我们得到一个启示,就是一种东西能产生交替动力的先决条件是系统内与这种东西相关的其中两类客体之间必须存在有利于这种东西交替的评价差异,差异越大,产生的交替动力就越大。从另一个角度看,交替动力可以理解成是清除相关客体之间差异的手段,越大的交替动力,便能清除越大的差异。在自然界系统中,引力场里两个不同位置点之间若没有存在有利于一个物体进行运动的位能差异,物体便不会从高位能处走向低位能处而产生机械动力。同样地在电磁场里两个不同点之间若没有存在有利于电子流动的电荷差异,电子便不会从相对负电荷的位置走向相对正电荷的位置而产生电流。在金融市场上,必须在各参与者之间存在着有利于金融资产交易的价值认知与评估差异,即参与者之间存在相异预期或意见分歧,金融资产才会从那些持相对低价值观点的已拥有者手上易手给那些持相对高价值观点的未拥有者去。若所有参与者都是持相同意见的时候,交易便不会产生。这种从两个持不同价值观点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易手的交替动力就是该金融资产在市场上的成交量。该种金融资产的已拥有者对其价值认知越是低于该金融资产的未拥有者对其价值的认知,便会造成越大的成交量。成交后,原先的已拥有者变成未拥有者。而未拥有者变成已拥有者。假若他们对该种金融资产的价值认知与评估在成交前和成交后是一样的,则发生成交后,便清除了参与者之间原先存在有利于金融资产交易的价值认知与评估差异。这样,在发生新的成交前,必须要出现新的有利于金融资产交易的价值认知与评估差异,亦即是说市场上参与者的价值认知必须发生变化,令到出现新的已拥有者对该种金融资产的价值认知少于新的未拥有者对其价值认知的条件。Karpoff(卡波夫)(1986)13认为成交量并不只是由意见分歧来决定,还有取决于意见分歧的转变率。参与者的价值认知与评估发生变化,可能是由于外在因素所造成的如市场上出现了新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不同人会接收到不同程度的信息造成市场非完美有效,而且亦因各人背景的差异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此外,亦可能是由于内在因素所造成的,如有一部份参与者自身的理性能力和判断受到限制,即是他们是完全非理性或有限理性,又或是他们在心理状态上存在差别。这意味着市场中有一些参与者的价值认知与评估偏离于完全理性参与者所判断的价值,而且他们各人的价值认知与评估并非各自固定在某一个偏离点上,而是可能随机无意识地不断改变。七、成交量对金融资产定价模型的重要性虽然过往有大量关于定价模型的文献都曾经协助去理解在不同的环境下,价格与回报率的关系,但这些文献却甚少,甚至没有就交易的数量与资产定价过程的关系作出研究。Huffman(哈夫曼)(1987)14就提出如果在资产定价的模型中没有包括资产的交易数量,是否会错失了探究一个能了解市场投资者行为状态的重要元素。Huffman(哈夫曼)(1987)的提问,对成交量是否应该纳入定价的过程中建立了一个很有冲击力的议题。Huffman(哈夫曼)(1992)15指出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令到资产出现交易的元素也是其中一个影响着资产价格的因素,而相反地,对资产价格产生作用的元素也同时会影响资产交易的出现,因此,没有以成交量为考虑元素的定价模型便可能缺少了一个最能反映市场投资者心态与行为的重要特征。总括而言,成交量能够反映出市场投资者的心态行为的原因大致上能够归纳为两点。第一点,由于每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有所差异,同一消息对不同背景的人也会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样。市场上每个参与者都会有着自己的预期和信念,而个人心理状态的差异导致市场上各参与者之间存在相异预期,这是令到金融资产定价产生分歧的极重要因素。这种相异的心理状态是可以利用成交量去观察的,因为成交量是由所有市场参与者心理质素的差异性来决定的。金融资产的买卖交易是由意见分歧所引发,而成交量则反映了买家和卖家对于该金融资产意见不一的程度。第二点,市场上资产和财富的分布不但是一个影响着价格水平的重要因素,亦同时是经济体系中对资源的分配有着决定性的信号。因此,通过分析成交量便能够了解市场上的资产和财富分布从一个时期过渡到另一个时期之间的转变,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信息去了解影响价格水平的主要因素,有助于在定价模型上加入更多市场投资者的行为及宏观经济相关的成分,令定价的过程能够更加贴近市场的真实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范文第4篇

中国金融资产主要分为:流通中现金、金融机构存款、金融机构贷款、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表1列出了1978、1986、1991、1995年中国主要金融资产分布情况(见表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资产由单一的银行资产向市场化、多元化方向发展。1981-1995年累计发行国债4794.39亿元,国家投资债和投资公司债共313.98亿元,金融机构债1182.97亿元,企业债1738.3亿元,股票(A股面值)119.56亿元,大额存单1796.28亿元(中国证监会,1995)。这些金融工具的出现为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1978年为93%,1986年为87%,1991年为84%,1995年为83%。这一比例改革开放以来虽呈下降趋势,但90年代以来下降缓慢,说明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尽人意。中国金融资产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94%上升到1995年的221%,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中金融深化(货币化)的过程。80年代这一比重上升较快,进入90年代上升速度慢了下来。

中国的储蓄主体在改革中也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政府和国营企业变为现在的老百姓。据世界银行专家估计,中国改革前政府积累占总积累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1978年国内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5%,其中居民储蓄占1.2%,政府储蓄占15.4%,企业储蓄占18.9%。也就是说,1978年社会总储蓄的96.7%来自政府和国营企业。1978年末,中国居民储蓄余额只有210.6亿元,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9%,占当年社会存款总额的16.2%。

改革前,国家是储蓄主体,也是投资主体,因而不需要金融中介。国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来自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主要作为流动资金。银行的贷款也主要来自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的存款。1978年,企事业存款和财政存款之和为1089.9亿元,占银行存款总额的83.8%。

1995年底中国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5.4万亿,其中近3万亿是居民储蓄。储蓄者和投资者分离了,最大的储蓄者是老百姓,最大的投资者是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了。国家通过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控制,用老百姓的钱投资建设国有企业。因此,国营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可以说是在国家银行里存款的老百姓。

宏观的金融资产结构必然反映到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上来。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是中国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来获得资金。从1986年开始发行企业债,到1995年,共发行企业债1738.3亿元。1995年末,股票市值(A股)约4500亿,其中只有1/3上市流通的个人股。国家股大多是靠过去已有的投入和土地价值折算的,实际现金投入不多。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发行可以使企业筹到现金,但能够被批准发行股票的企业实在是太少了。这样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所能筹到的资金十分有限,大多数企业只能靠银行贷款。

在主要金融资产之外,还有其他金融资产,比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和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等。这些金融资产,都有一定意义上的所有权、参与权和处理权,并以此获得收益。但目前民间借贷、民间集资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可以概括为:储蓄主体在改革开放中由政府变为老百姓;国家政府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由1978年的31%下降到1995年的10.8%;1985年起,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渠道狭窄;其他不动产市场刚刚起步。这就使老百姓把绝大部分积蓄存在银行里,银行把大部分资金贷给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长期投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造成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不断升高。

二、中国的广义货币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为什么迅速增长?

中国金融资产的变化过程主要有两条主线,一条是货币化过程,另一条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这里我们主要分析货币化过程。货币化有两种含义:一是财政赤字的货币化,即国家用印钞票的方法来弥补财政赤字。二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货币化,即在经济发展中,特别是改革转轨过程中,产生超常货币需求,从而使货币流通速度减慢。本文的货币化是指后一种意义上的。字串4

1978到1995年,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9.7%,通货膨胀率平均为7.5%,广义货币(M2)平均每年递增25%。广义货币增长率在这样长时期里远远超过国民生产总值增

长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和,在各国经济发展史中是少见的。据笔者保守估计,从1978到1992年,中央政府每年的铸币收入平均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左右。谢平(1994)估计,1986-1993年,中央政府每年得到的货币发行收入平均为国民生产总值的5.4%。海外经济学家常常不理解为什么中国政府的实际综合赤字那么高(约占GNP的8-9%),通货膨胀率却不很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货币化带来的铸币收入。

金融资产管理范文第5篇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一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

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方法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未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则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

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息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得利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二、我国现行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仅有以下几方面:

(-)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各征收4‰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权不发达,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问题;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对这部分所得应不应征税,在国外是逐渐增多的,如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为活跃。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企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性交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性交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性交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目前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是否应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目前仅为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应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针对不同的债券品种,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