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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

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

甲、乙双方经慎重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中海馥园-综合楼]室内装饰工程”有关承包事项签约如下:

第一条总则

1.1工程名称:[中海馥园-综合楼]室内装饰工程

1.2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7号

1.3工程范围:北京土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03年1月提交的《中海馥园综合楼室内设计施工图》、3月25日下发的设计施工图说明、《中海馥园综合楼装饰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的答疑纪要、设计变更、说明、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具体范围如下:

(1)首层大堂:

地面:白色微晶石、黑金砂石材(包括1-2轴;A-B轴范围内地面)

墙面:乳胶漆、部分白色微晶石石材及背漆玻璃造型饰面

顶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乳胶漆饰面、局部淡绿色背漆玻璃造型顶

踢脚:290mm黑金砂石材

其它:240mm窗台板、独立柱微晶石石材干挂、接待台、跃层栏板及造型装饰

(2)首层电梯厅:

地面:水晶白、灰黑钻石材

墙面:干挂石材、背漆玻璃饰面

顶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乳胶漆饰面、局部淡绿色背漆玻璃造型顶

踢脚:340mm黑金砂石材

(3)首层走廊

地面:白色微晶石、黑金砂石材、400*400通体砖

墙面:乳胶漆饰面

顶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乳胶漆饰面、局部淡绿色背漆玻璃造型顶

踢脚:340mm黑金砂石材

其它:所有户门及套(含五金)、防火门处理(具体方案待定)

(4)1—4层卫生间:(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

洁具品牌规格型号见附图(小便斗冲水为内置感应式)

吊顶为方块铝扣板、墙面海吉布取消

门制作安装含管道井门、隔断(优质防火板材质)、小便斗隔板

原三四层卫生间蹲便器改为24套吉博力暗藏水箱加科勒蹲便器

备注:如最后甲方对洁具品牌进行调整,按实际发生结算;如洁具为甲供或部分甲供,则将原合同清单中洁具按实际数量扣除该部分主材价,乙方只计取安装费。

(5)2—4层电梯厅:

地面:白色微晶石、黑金砂石材、400*400通体砖

墙面:干挂黑金砂石材、背漆玻璃饰面

顶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乳胶漆饰面、局部淡绿色背漆玻璃造型顶

踢脚:340mm、120黑金砂石材

(6)2—4层走廊

地面:白色微晶石、黑金砂石材、400*400通体砖

墙面:乳胶漆饰面

顶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乳胶漆饰面、局部淡绿色背漆玻璃造型顶

踢脚:120mm黑金砂石材

其它:200mm黑金砂窗台板、所有户门及套(含五金)、防火门处理(具体方案待定)

(7)楼梯间:

浅灰色楼梯面砖、黑金砂石材波打线

黑金砂石材踢脚板

墙棚面乳胶漆(与电梯厅连接处为石材造型墙面)

不锈钢栏杆钢化玻璃栏板楼梯扶手

(8)开水间:(洗手间旁边共8间)

地面300*300地砖

墙面1.5米高以内300*300墙砖,1.5米高以上乳胶漆饰面

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乳胶漆饰面

墙地砖单价同卫生间主材

(9)其它:

大堂柱子结构已有;

门套按门周边制作,不是通高;

开关插座安装、电路、水管改造已含在此报价内;

原图纸400*400灰色手工砖改为400*400通体砖;

图纸中拉丝不锈钢板均为1.5mm厚;大厅台面改为20mm钢化玻璃;

图纸中所有灰黑钻改为黑金砂;

进入综合楼的门、窗不在此次报价范围内;走廊及其它处艺术品不在报价范围内。

(10)本合同主材暂估价

楼道400*400通体砖暂估主材价80元/平米

卫生间300*300地砖暂估主材价50元/平米

卫生间300*300及200*200墙砖暂估主材价50元/平米

楼梯间地砖暂估主材价50元/平米

楼道马赛克地砖暂估主材价60元/平米

图纸内地面墙面所有水晶白改成白色微晶石地面主材价不分规格490元/平米(成品板),弧形板柱和墙统一为1600元/平米(成品板),该部分不再调整单价。

(11)以上未尽及不详之处以施工图为准。

1.4工程造价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小写:¥1,800,000.00元),详见本合同附件(1)《工程报价书》。(该合同价将被视为包含现有图纸上全部内容,不论是否出现在报价书中)

(2)承包方式:除另有说明外,现有图纸范围内包含内容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不作任何调整。

(3)以上价格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装卸费、运输费、成品保护费、主辅料及配件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4)不论是否出现变更,所有电气、水路管线、开关插座的供货、制作、安装(包含改动)均含在上述合同总价内,今后不得另行计取。

(5)脚手架费用已综合在项目子目单价中,今后不得另行计取。

(6)此合同价已含2%总包配合费。

1.5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2003年4月27日

竣工日期:2003年6月26日

1.5.1工期说明:

1.5.1.1开工

a.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b.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5.1.2工期延误

(1)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a.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

b.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1%;

d.不可抗力,详见本合同第九条不可抗力。

e.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2小时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

在收到报告后72小时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

工期。由于乙方的责任原因,受到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停罚,工期不予顺延。

1.5.1.3工程竣工

(1)工程完工后,甲方审批竣工验收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如一次验收即通

过甲方监理及政府质监站的验收,以甲方认可的申报竣工验收日为本工程竣工日期。

如一次验收未通过,则以最终政府部门验收日为竣工日。

(2)工程量变更在总投资额的1%范围内增减时,工期不做调整,超过上述范围,则以总

造价除总工期每天完成造价相应时间予以顺延。因材料涨价而造成的投资额增加不执

行此款。

第二条材料设备

2.1本合同工程量为施工图纸计算量,以北京市2001定额规定为计算原则。

2.2本合同附件3《施工图》明确了本工程各部分的尺寸、形状、做法等具体要求。

2.3本合同附件2《工程主要材料清单》明确了本工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等,该表是甲方验货的重要依据之一。

2.4本工程主要装修材料:石材、400*400通体砖、马赛克、卫生间墙地砖、铝扣板、背漆玻璃、拉丝不锈钢、筒灯签订合同前封样,其它主要材料进场前须经甲方签证认可后方可使用。

2.5所有材料的变更及代替均需由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方可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换材料及施工方案,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材料设备供应

3.1本工程由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材料技术指标采购,乙方必须在开工前7天内将材料采购统筹安排及进场计划(包括数量、进场时间等)报甲方审核确认。如上述材料无货,应在此表明,否则,所引起的材料涨价及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3.2乙方在材料定货前,需按甲方的技术指标要求,经甲方审查通过后再定货。验收时以封样标准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品质量规格要求而造成材料退货及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3.3交货地点:[中海馥园]现场。

3.4运输费用: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的运费、保险、损耗、二次搬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材料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予以修复、补足或调换,否则由此引起的误工及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5乙方供应的材料须有原出厂合格证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用的任何材料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复检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3.6乙方应保证用在本工程上的材料质量、规格、颜色上的一致,不允许在施工中途中断原品种的供应,提出更换品种、规格等要求。如果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与甲方要求及设计图纸不符,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3.7乙方供应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筑装饰材料的环保要求,材料进场时需同时提供环保检测证明。

第四条施工管理

4.1甲方工作

4.1.1甲方驻工地代表为,本合同工程内所有的文件变更、洽商签证必须由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签证金额超过壹万元的项目需办理补充协议方能生效。甲方代表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

4.1.2向乙方提供施工图1套及本工程的现场施工要求。

4.1.3组织乙方、总包方及监理参加施工交底。

4.1.4协调乙方和有关方面的关系,为工程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4.1.5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拔款签证等工作。

4.1.6组织对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4.2乙方工作

4.2.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与土建总包方签定《总分包施工配合协议书》、《安全协议书》,并服从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落实好总包方提出的各项要求。

4.2.2乙方指定为该项目的驻工地负责人,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

4.2.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管理及技术人员(名单见附表)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罚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

4.2.4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

4.2.6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并提供完整的相关产品的材质、性能检测等证明文件;免费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安装规范和技术指导,如需要,负责现场培训甲方技术人员。

4.2.7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送甲方审查批准。施工中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进行施工。经甲方核准的总进度计划具有法律效力(见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

4.2.8按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标准》和乙方投标书中所作施工技术、组织安排来组织施工。

4.2.9乙方临建位置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搭建,否则影响甲方施工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迁。

4.2.10乙方在接收工作面前,需对前道工序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再接收,接收后出现问题则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2.11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的原因造成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设备的二次进出场或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物品、建安成品的损坏,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2.12在工地保存齐全的技术资料,供甲方代表随时查阅。在工程竣工时提供3套属于乙方工作范围的竣工资料。

4.2.13工程竣工后三日内清理完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堆积物,拆除相关的临时设施,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

4.2.14乙方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施工,不得再行转包或分包,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2.15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4.2.16乙方在施工前提供天棚、墙面、地面的排版图,并详细注明各种材料、灯具、开关及插座的准确位置、材料分隔、拼装款式等,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2.17对于设计中节点不详尽或由于施工现场与设计有冲突的部位,由乙方补充节点作法,对有冲突部位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甲方审批通过后施工。

4.2.18对于墙地面等重要部位的石材铺装,乙方在现场局部预拼后,经甲方审批通过后施工。

4.2.19乙方施工中如与其他专业设计或分包单位(如智能化、电等)施工相冲突,应及时与相应设计或施工单位沟通并提出具体方案,报甲方审批通过后实施。

4.3现场管理

4.3.1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4.3.2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2)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3)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4)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有责任保护好自己及其他单位已完成的工作成果。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4.3.3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乙方交付总包单位的配合管理费中已包含了乙方现场正常施工的水电费用。

(2)乙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按总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

4.3.4工程变更

(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3)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4.3.5工程移交

(1)根据工程需要,在进场及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配合单位及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技术交底手续。

(2)乙方应在竣工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提交质量保证书,经甲方及监理验收通过并与物业公司交接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4.3.6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乙方必须服从总包方的管理,并向总包方支付合同价的2%作为乙方的配合管理费。总包方为此提供的服务及管理如下:

(1)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乙方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乙方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2)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乙方自行解决。生活用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3)总包负责在乙方进场时与相关单位的技术交底,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并明确其与配合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划分。

(4)乙方负责将自己的施工垃圾运到总包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总包方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总包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乙方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总包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5)乙方应服从总包方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验收规定

5.1乙方供货安装前,须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样板施工,经甲方、监理、总包方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确认后续供货、施工验收标准的重要依据。

5.2验收标准:

5.2.1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2为保证工程的质量,乙方必须遵守下列规范和国家标准: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5)《建筑工地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94-93)

(6)《低压电气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10)其它国家、地方及行业规范、标准。国家标准大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大于地方标准,以最新规范及标准为准。

(11)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5.3验收程序:

5.3.1乙方材料设备货到现场并自检合格后3日内填写单项验收单,书面报请甲方、监理及总包方验收。由甲方、监理及总包方抽查观感、质量,并抽样送检。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5.3.2乙方必须在所有隐蔽工程完成后,经监理验收核准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5.3.3乙方单项工程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3日内填写单项工程验收单,书面报请甲方、监理及总包方验收。若乙方产品安装达不到以样品为依据的验收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供方重新安装直至达到验收标准,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带来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竣工验收前,乙方需提供关于本工程的正式的环保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5.3.5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日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甲方提供原电子盘);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竣工图中应特别注明所有电气管路的准确位置。

5.3.6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付款、变更与结算

6.1付款

6.1.1合同签定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工程预付款。

6.1.2所有室内石材墙面工程的50%、全部的天棚工程及不锈钢板完成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5%工程进度款。

6.1.3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完成、通过甲方监理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并办理完结算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结算价(已扣除2%的配合费)的95%。

6.1.4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乙方履行完保修职责且甲方出具保修合格单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的保修金。

6.1.5在每次甲方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同金额的正式的北京市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2变更洽商

6.2.1甲方对工程进行变更引致合同价款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设计变更单或签证单3日内编制补充预算并报监理及甲方(补充预算必须含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价款,否则视为无效),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逾期上报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

6.2.2甲方一般应在变更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内或接到补充预算15日内将上报的补充预算审核完毕。乙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审批的补充预算一起上报,补充预算价款在结算后一并支付给乙方。

6.2.3补充预算(仅针对纯粹因设计变更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的计价原则:按照合同报价清单的单价和定额规定的工程量有关的计算规则计算(取费标准含让利、材料设备价格、人工单价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缺项部分套用相应定额计算,没有相应定额的双方协商确定。

6.2.4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6.2.5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中海地产制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单格式,此单由施工单位填写,甲方及监理审核并须加盖甲方、乙方、监理的公章,违反本要求的签证单无效。

6.2.6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乙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单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

6.2.7因甲方变更所产生的原定合约范围以外的工作,其导致的经双方认可的单项变更在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以下者,在结算时不予考虑。

6.3结算

6.3.1乙方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本工程所有的结算资料(包括变更洽商单、批准的工期顺延申请单、盖章签署后的工程竣工验收单等)递交甲方合约部,逾期递交资料甲方不予受理。

6.3.2甲乙双方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完成本工程的结算工作,出具本工程最终结算书。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责任

7.1.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7.1.2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则相应的货物视为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工期不予顺延。

7.1.3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人员素质、数量及驻工地负责人,乙方不得延误,如三天内乙方还未实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质量、进度情况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执行本条第4款)。

7.1.4因乙方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由乙方无条件退货、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1.5除经甲方批准外,任何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按n×1‰×总合同价(n为延迟的天数)计算乙方的违约金;

7.1.6已开工程若中途停建、缓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合理部位,并按实际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对已进场并报验的材料给予合理补偿。

7.1.7如果乙方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履行合同中实质性义务,而且从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15日内仍无实质性改进时,甲方有权废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7.1.8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本合同价款10%的罚款,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7.2甲方责任

7.2.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甲方确认的直接费用(人工、材料)顺延延误的工期。

(1)甲方不及时发出必要的指令和要求;

(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7.2.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无故拒绝接收货物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8.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时,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或双方协商将履行合同的时间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8.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保修条款

9.1保修范围

9.1.1凡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相关保修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9.1.2凡是乙方未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因乙方的设备材料、构件、配件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9.2保修责任

9.2.1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设专人联系(联系人,电话),如人员有变化,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联系中断,有关维修工作甲方有权雇请第三方完成,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9.2.2如在保修期内出现维修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监理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向甲方提交维修方案,办理维修手续,并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和完善工作。特殊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必须修复的可经甲方及客户签字后,由甲方安排其它队伍进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凭单据从保修金中扣除。

9.2.3因乙方不能按要求及时到位进行维修,或因一次维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甲方或监理有权雇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以市场价为原则,根据甲方或监理与第三方维修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在乙方保修款中给予扣除。如该金额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进一步索赔。

9.2.4因甲方使用不善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由甲方负责。

9.2.5在保修期外,若出现质量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只收取工本费。

9.2.6乙方应对产品实行终生维修,并长期提供优惠服务。

9.3保修款:合同结算金额的5%。

9.4保修期: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保修期满三个月内,乙方须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过期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0.1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所定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供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11.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与合同有关或执行合同有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以及合同文本以任何时间、任何方式转给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人士。

11.3现场不设生活区。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双方以往的一切与本合同有抵触的函电和文件等均告失效。

12.3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新签署的协议;

(2)本合同书;

(3)合同附件;

(4)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图纸;

12.4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须根据实际需要,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基础上,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12.5本合同至工程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并履行完成全部工作,保修期满结算付清余款后终止。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13.1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合同附件包括:

(1)《工程报价书》

(2)《工程主要材料及人工单价清单》

(3)《施工图》及变更图纸、答疑文件、施工图说明

(4)乙方标书补充并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文件

(5)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以下无正文)

签约时间:2003年4月15日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甲方代表姓名:乙方代表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