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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精选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效能,明确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法制办《关于新装电梯验收检验问题协调意见的报告》(穗府法报[*]87号)的意见,决定对我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进行调整。从2009年3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含市属各区和县级市)新建、改建的电梯安装工程,均按以下规定进行过程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及验收登记。

一、施工告知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到工程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办理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电梯安装工程开工告知书》;

(二)电梯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安装企业施工资质证书。

二、电梯安装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

电梯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由建设工程质监机构负责对电梯安装过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检查范围包括:

(一)与电梯安装工程有关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三)电梯安装执行《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情况。

三、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工程完工后,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需获准从事电梯检验检测)依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对电梯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及登记

电梯安装工程经检测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分部所含电梯均已完成安装,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齐备;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三)建设工程质监机构提出的整改项目已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建设(或安装)单位须将验收资料送工程所属的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办理分部工程验收登记。未办理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的,其单位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五、电梯使用登记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第3篇

1、负责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2、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施工和监理单位;

3、负责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4、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设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

5、负责检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并作出处理决定;

6、负责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向备案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7、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停工整改。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8、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第4篇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法定质量职责行为的监督,提升监理企业管理水平,促使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效果,我委决定2009年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监理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所监理的工程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均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监理企业及其人员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越级承担监理任务。

2.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他人挂靠监理任务。

3.发生监理人员违规违纪或因渎职、失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配置及其人员到位情况

1.招标的工程,现场配备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有无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到位。

2.直接委托的工程,现场配备人员是否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有无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到位。

3.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负责人的更换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

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内容是:

1.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职责的行为,是否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并复查;制止无效的,是否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审批程序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措施和职责到位情况,以及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3.抽查监理工程师对承担本项目的专业施工分包单位及有关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的记录。

4.抽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以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质量把关情况,切实履责监督原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

5.抽查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月报、每周监理报告等,并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工程实体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核查监理企业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监理行为专项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查自改阶段,各监理企业按要求认真自查自改,时间为2009年3月9日~17日。第二阶段是重点抽查阶段,由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各区质监站和社会专家对工程项目重点抽查,时间为2009年3月18日~31日。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分户验收记录表。

第三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首先应提前3天在待验收工程明显部位张贴告示,然后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分户验收,并邀请购房户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宜在3—5人)告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分户验收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室外墙面、落水、散水、屋面细部及楼(电)梯间质量;

(九)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

(十)其它。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五)对被邀参加验收的住户代表的意见,在综合验收作为最终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条件之一,结论中以书面形式反映。

第九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住户)。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二条工程备案时,建设单位除按《淮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外,还应提供以下照片和资料:

1、工程缺陷告示

2、工程备案告示

3、竣工工程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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