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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险;整合统一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人才强国战略的提出,各行各业越来越注重对人才的培养,新时期下的企业竞争,归根结底是对人才的竞争。开发人力资源和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成为推进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渠道。当前电力企业体制改革初显成效,但也随之引发了一些问题与矛盾,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管理之间的矛盾等。
人力资源,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等管理计划,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淘汰一些冗员,以优化人才结构。社会保险是以企业战略目标为方向,在创新中寻发展,大力开拓和创新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它是维护职工团队稳定和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基础。电力企业要想获得长足健康发展,实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管理的整合统一是时展使然。
1、电力企业人力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电力企业供电规模和用户需求的不断增长,企业亟待补充和引进更多专业人才,如何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是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重要职能。为稳定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下面就对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 冗员严重
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电力企业仍沿用计划体制下粗放型的经营模式,定员标准也仍是依照以往的,并没有根据企业的发展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劳动力增长持续攀高,导致大量冗员的出现。为了完成任务盲目增员、岗位的频繁调动、走后门靠关系的人员填充等,都是导致电力企业冗员现象严重的原因。
1.2 人员结构不合理
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电力企业要生产、经营、管理就需要大量人员。但“重技术而轻管理”是很多国有企业的通病,电力企业也不例外,这样一来就使得电力企业内部生产人员多过经营管理人员;另外,新进的年轻职员,多半学历比较高,做管理岗位的多,而生产一线的少,使得生产一线员工面临老龄化严重的问题,电力企业出现人员的引进与企业所需不匹配。
1.3 复合型人才缺乏
在电力企业人才架构中,理工科技术人才多,而经营管理类人才缺乏,关键岗位上的人才稀缺,亟需既通晓生产技术又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但这类人才多半可遇而不可求。尽管企业内部会定期组织各种培训,但这些培训多流于形式,难以达到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管理理念的目的。
2、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管理是深化企业改革、稳定职工队伍、推进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险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以下几点问题。
2.1 管理成本过高
大型电力企业枝繁叶茂,各级管理部门很多,因为管理较为分散,容易导致劳动力冗余,在增加成本的同时也会影响工作效率。如失业保险管理一般是由专门的劳资部门进行管理,而企业现有的数据库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的利用,从而影响企业整体效益。
2.2 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及管理的不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拖欠员工工资、员工生病医药费不报销、伤残职工的生活无保障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职工对企业的信任度,削弱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长远角度出发,对企业发展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2.3 冒领现象多
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热情度大大不如从前;加之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的不完善,让一些人有漏洞可钻,如部分退休在外地养老的人员,死亡后不往上通报,且仍冒领养老金和报销医疗费等,这些行为对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管理的整合统一
3.1 管理理念创新
要搞好人力资源管理,最关键的是创新管理方法。人生来是不同的,所以人力资源也具备差异化的特点,针对不同部门不同专业人才,要实行个性化管理。通过针对性的弹性管理及人力资源的整合,实行优胜劣汰的运作机制,激发员工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1)企业管理者要清醒的认识到一点:人力资源之于企业的重要性。人才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主导性,依据企业长远规划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2)充分重视对人力资源的开发,树立人力资本观念。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电力企业对于员工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为有效开发企业人力资源,电力企业要打造学习型企业,让员工养成边工作边学习的习惯,并定期组织相关技术及业务培训,让员工全面发展,朝着既定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断前进。
3)转变人才管理方式,注重培养人力资源价值链观念。价值链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其中心观点是:为更好的激发人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就需要对不同人才的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以确保人才价值的最大化实现。
新时期下,电力企业发展的任务、要求及定位等也有所不同,应根据企业每一阶段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和思考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积极寻求有效解决方法,以促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科学化运作。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要紧跟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鼓励员工积极响应与参与,努力推进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迈入新起点和新阶段。
3.2 机制创新
1)绩效机制的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员工关键业绩进行考核,量化指标,与时俱进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员工绩效予以评价。
2)薪酬福利制度的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是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不同时期,其报酬激励手段也不同,要在企业发展中不断创新。就薪酬制度而言,应当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将按劳分配与按管理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年薪制。福利制度的改革创新,企业福利要多样化,以满足不同年龄及层次的员工需求。企业福利要差异化,在同一企业中,员工的绩效、职务等不同,其享受到的福利政策也是不一样的。企业福利要有激励作用,根据企业员工的发展需求,将企业福利与开发激励有机结合起来。
3)员工开发与培训制度的创新。在人力资源工作中,对员工的培训开发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对促进个人成长及企业长远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坚持统筹兼顾,优化人才结构,为企业发展输入有用人才。
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既是维护职工及离退休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平稳、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电力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引入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机制,实行人尽其才的科学用人制度。在保障企业员工利益的基础上,建设一批高素质、高水平、高质量的人才队伍,为推动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不懈奋斗!
为加强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312号)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993年市政府令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招聘备案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村劳动力
(一)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须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二)用工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
2.办事人员的身份证;
3.《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4.劳动合同书;
5.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
(一)接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单位须到农转工人员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二)接收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须持下列材料:
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文件;
2.《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花名册》;
3.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关键词】 保险集团 会计核算 信息管理 统一
统一会计核算和信息管理系统是完善保险集团财务管理体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保险集团“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的基本保障。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保险集团的信息化进程以实现保险集团财务管理体系的重构。
一、统一会计核算与信息管理对保险集团发展的意义
1、有利于保险集团加强控制,形成集团合力
保险集团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的集中统一,有利于集团公司通过信息共享及时向成员企业传递集团的战略管理目标、预算管理规划等信息,明确各方责权关系,使各成员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符合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同时,集团公司通过财务信息管理平台实时掌握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成员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控制、评价、考核,促使各成员企业共同实现集团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切实保证集团经营目标的落实,通过形成集团合力提高整个集团的市场竞争力。
2、有利于提高保险集团会计核算的效率,降低核算成本
研究表明,财务共享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会计核算效率,降低核算成本。保险集团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的集中统一,可以实现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实时统计、逐笔核对,在月度结束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快速、准确地编制合并抵消分录并生成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一举解决年度决算中困扰广大财会人员的、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关联交易对账和合并抵消工作,极大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并降低财务核算的成本。
3、有利于满足保险集团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的集中统一,有利于提高保险集团会计核算的效率,并提升集团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满足集团整体上市对财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和客观性的披露要求。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信息管理系统,还可统一保险集团内部各独立法人单位的账务处理,对所发生的科目异常金额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后可直接与分支公司财务人员直接沟通,避免跨年度调节保费、长期未达账项等账务处理问题的发生,提高财务核算工作的合规性。
4、有利于及时进行保险集团的财务分析,警示风险
保险集团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的集中统一,特别是财务分析平台和财务预警指标体系的集中统一可使集团公司管理层在第一时间全面快速地掌握保险子公司的关键业绩指标,如各保险子公司准备金的提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分保等重要财务信息,避免信息层层上报的时间滞后性,识别子公司经营中的潜在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加强风险管理。
5、有利于提升保险集团的资金管理效率
以保险集团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的集中统一为基础,保险集团可进一步建立科学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以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集团内的在途资金及资金在各个层级的沉淀,对整个集团的资金进行统一有效的配置,扩大投资资产来源和规模,提高整个集团生息资产的占比,使得集团公司内的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保障保险集团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保险集团统一会计核算与信息管理体系的实施步骤
目前保险集团的母子公司架构,及集团公司下属产、寿险公司,产、寿险公司又下属省级、地市级和县支级分支机构的多层级组织架构,必然增加集团会计核算和会计资讯管理集中统一的难度。保险集团应按照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系统、建立财务分析、实现标准化作业后援管理、集中资金管理五大实施步骤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1、统一集团会计核算制度体系
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信息管理体系,首先要实现保险集团各成员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一致性,各级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科目体系的统一性。
首先,应制定保险集团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明确经济业务的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各法人单位具体的财务管理事项和会计处理将发挥指导性作用。
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下,制定集团统一的会计科目编码和一、二、三、四级会计科目设置,确保各子公司会计系统中的会计科目编码、名称的完全一致,以使会计信息系统中生成的财务报表可以直接进行合并,不需要再进行人工调整核对。
再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科目体系下,针对财产险、人身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投资等保险集团所涉及的业务,逐项业务制定详细的会计分录编制要求,形成《会计账务处理工作手册》,以规范集团公司总部至各保险子公司、分支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行为,做到集团的整体统一,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奠定基础。
2、统一会计核算系统,实现与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
会计制度体系的统一虽然可以提高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并为下一步的财务分析工作奠定基础,但集团公司仍无法针对自身特定的管控需求对子公司的具体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控。因而,统一会计核算系统势在必行。
首先,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遵守《会计账务处理工作手册》,开发建立保险集团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实现与各子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会计核算系统中除传统的日记账、收入费用核算、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等模块外,还应建立关联交易账务处理模块,实现对关联交易的专项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双方账务处理总金额的一致性,在系统中彻底消除关联交易对账问题。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授权审批制度,集团公司、子公司总部、子公司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四级机构,严格控制系统中有登录权限的人员数量,实行授权审批责任制,账务处理问题一经发现,可以直接问责责任人。
再次,是在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上,开发集团合并报表模块,通过对会计核算信息系统中关联交易模块数据的审核并形成抵消分录,最终实现在短时间内甚至是实时完成集团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
统一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后,集团公司即可随时跟踪、监控子公司的财务数据,一方面可实时提取需关注的财务信息,高质量、快捷地为公司管理层提供财务分析数据;另一方面能动态识别子公司经营中的潜在问题和风险,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进一步丰富集团公司控制影响子公司经营决策的手段和方式。
3、建立符合保险集团战略导向和财务规律的财务分析系统
建立符合集团整体战略导向和财务业务规律的财务分析系统,为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战略制定和业务发展提供强大的数据和分析支撑,是在统一保险集团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上下一步应开展的又一重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首先,应搭建全面完善的保险集团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于保险集团业务范围较宽,而财险、寿险、资产管理等业务涉及的财务指标不同,如衡量财产险经营主要是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等财务指标,衡量人身险经营的主要是费差、死差和利差等财务指标,衡量保险资产管理的主要是资产规模、年化投资收益率、浮动盈亏等财务指标,因而财务分析指标的数量较多,在提供多重信息的同时,也将为保险集团整体的财务分析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为使财务分析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应在统一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形成既有综合性、概括性的总括发展指标,又有分析各个板块经营状况的明细指标,以及深入分析各子公司收入明细、费用明细、各省、地市级分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的多层次指标体系。
其次,应建立以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为基础,与会计核算系统相对接的财务分析系统,将各种指标、数据,通过形象化的图表展示出来。在展示过程中,应注意与保险集团“集团决策层――公司领导、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操作层――财务分析人员”的三层级管理架构相适应。其中,面向集团决策层的展示应更强调图形直观、重点突出、纵览全局,面向中层管理的展示应提供更为深入、全面的数据和图表资料,面向操作层的展示应在直观图形、数据指标的基础上,提供更多信息量大的普通报表展示。通过财务分析系统的展示功能,可将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通过直观的图表形式展现出来,集团各层级财务管理人员可以轻松地获取基本财务信息,使各级财务分析人员从指标计算的泥淖中彻底解脱,投入真正的财务分析工作中去。
再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应以系统化的财务指标体系为基础,充分结合预算指标下达情况,深入分析公司的资金运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各板块盈利情况及投资情况等,真正实现财务分析与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及时反映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查找改进和修正的方法,以对公司战略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短期经营绩效激励等形成切实有效的信息反馈作用,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工作对保险集团整体快速健康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4、实现标准化作业的后援集中管理
由于保险集团为多层级法人治理结构,总分架构下的各保险子公司已经或者正在建立统一集中的财务管理体系,并在逐步建立自己的财务标准化流程集中作业管理中心,实现财务流程的标准化、财务风险的统一管控和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垂直化管理。如果站在集团化的角度,将各子公司的统一财务平台纳入集团整体的统一平台中去,可在有效节约资源的同时,实现集团整体会计核算作业的统一、财务风险在集团层面的有效管控、后台服务效率的显著提高及人员成本的有效降低。尤其是在保险集团完成了会计核算系统统一,实现了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后,建立保险集团统一的后援集中管理中心将成为可能。
首先,应全面梳理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以《会计处理工作手册》为基础,将会计核算按经济性质划分为若干个标准化的作业流程。例如可以将餐费报销作为一个标准化的会计处理流程,其他如保费收入入账、赔付支出、资产购置、资产处置、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折旧、其他费用等都可以制定为标准化的会计作业流程,详细规定每一项标准化作业流程的审批手续、会计处理、所需附件资料等内容,形成《会计核算标准化作业流程操作手册》,经反复征求子公司意见后,在集团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规范流程的试运行,并汇总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操作手册进行修改完善。
其次,应依托保险集团财务信息中心,建立起初期的标准化作业流程集中管理中心,将费用报销、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收益等若干个相对简单的作业流程的会计处理权限上收至作业流程管理中心。如以费用报销为例,全面实现报销审批手续和会计处理的系统化,各子公司业务部门人员在系统中向主管领导提交需审批事项,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作业流程管理中心,由专门的会计核算人员完成账务处理。作业流程管理中心应设有若干会计核算人员,每人负责一个或几个科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实现全集团内同一经济业务全部由一人进行账务处理,既保证会计处理的一致性,节省各子公司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保有大量会计核算职位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系统维护人员的成本。
再次,是将集中作业拓展至全部会计核算业务,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进行合理分割,由作业流程管理中心完成对全部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和年底结账工作,从而将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职能全部上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大大降低人员成本。
5、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
保险行业的资金收支呈现出“四多现象”,即分支机构多、银行账户多、收支笔数多、客户数量多,这使得保险行业的资金管理较之其他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面临更大的困难。因此,在实现保险集团标准化作业集中管理的基础上,统一会计核算和信息管理工作体系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
首先,应建立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与标准化作业流程集中管理中心实时对接,通过与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对集团公司、子公司总部、子公司省分公司和子公司地市支公司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例如,赔付支出申请经业务员提出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提交资金管理平台由系统自动支付给被保险险人,支付完成后由标准化作业流程集中管理中心实现账务的及时处理,从而实现业务、财务、资金的实时对接和数据统一。
其次,应通过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对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收款的每日自动归集,对赔付支出和费用报销需求的集中分配管理,以尽量减少流动资金在各级分支机构的沉淀,从而降低各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存量,提高集团整体的生息资产占比,扩大投资资产规模,提升集团的整体投资收益。
再次,是实现对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上收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与各大主要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资金支付的全国大集中,全面上收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权限,其保费收入直接进入集团公司统一资金账户,赔付支出和费用支出直接从集团公司统一资金账户中支付,从而实现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零现金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在途资金及资金在各个层级的沉淀,提高集团对资金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李冬梅: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探讨[J].财会通讯,2009(3).
[2] 鱼建光:保险集团公司经营风险管控的途径[J].中国金融,2010(21).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要求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确定的原则,我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劳社部函〔2000〕45号)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社养文〔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批复费率表
单位:%
---------------------------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铁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运输 |19 | 18.5
--|------------|-----|-----
3 |中铁建 |13 | 15
--|------------|-----|-----
4 |中铁建厂工程局及附属单位|16 | 17.5
--|------------|-----|-----
5 |铁道大厦 |17 | 18
--|------------|-----|-----
6 |其他事业单位 | | 18.5
--|------------|-----|-----
7 |邮电 |19 | 18
--|------------|-----|-----
8 |水利 |19 | 19
--|------------|-----|-----
|电力 | |
--|------------|-----|-----
9 |生产 |18 | 18
--|------------|-----|-----
10|火电施工 |14.5 | 15
--|------------|-----|-----
11|水电施工 |13 | 14.5
--|------------|-----|-----
12|事业单位 |16.5 | 17
--|------------|-----|-----
13| |18 | 18
--|------------|-----|-----
|交通 | |
--|------------|-----|-----
14|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总公司 |13 | 14.5
--|------------|-----|-----
16|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13 | 14.5
--|------------|-----|-----
17|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13 | 14.5
--|------------|-----|-----
18|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
续表
---------------------------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19|集团(机关)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团 |13 | 14.5
--|------------|-----|-----
21|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15.5 | 17
--|------------|-----|-----
22|水运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3|公路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4|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15.5 | 17
--|------------|-----|-----
25|路桥集团 |17 | 18
--|------------|-----|-----
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8.5 | 19
--|------------|-----|-----
27|交通印务公司 |18.5 | 19
--|------------|-----|-----
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
29|中远集团 |13 | 14.5
--|------------|-----|-----
|中建 | |
--|------------|-----|-----
30|中建集团 |13 | 14.5
--|------------|-----|-----
31|一局、二局 |15 | 17
--|------------|-----|-----
32|石油 |22 | 20
--|------------|-----|-----
33|民航 |13 | 14.5
--|------------|-----|-----
34|有色 |19 | 19
--|------------|-----|-----
|金融 | |
--|------------|-----|-----
35|工行 |17 | 17.5
--|------------|-----|-----
福建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商和台湾、港澳同胞(以下称外商投资者)到我省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抵押或担保,系指外商投资者(下面称抵押人)向我省境内外金融机构(下面称抵押权人)申请外汇贷款时在境内发生的以自有资产和权益所作的抵押,以及外商投资者以境内自有资产和权益为其他企业申请外汇贷款所作的担保(下面称担保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及其所属分局(下面称外管局)为本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在我省境内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作抵押和担保。
(1)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企业的资产;
(2)开展“三来一补”时所投入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或已生产出来的产品;
(3)在境内购买的股票、债券以及商业票据、提单和存单等有价证券;
(4)购置的房产、交通工具等不动产;
(5)在抵押或担保期限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权;
(6)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者在办理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时,需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
(一)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用其股权或权益作抵押、担保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二)外商投资者用与他人(包括直系亲属)共有的财产作抵押和担保时,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担保人所有份额为限。
第六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估价和贷款比率,由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担保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 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定之日起,持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或担保登记手续:
(一)房产应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企业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经营权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三)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存单等有价证券应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登记;
(四)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汇资产,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财产证书时,经当事人商定后,可以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抵押、担保物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条 因抵押权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毁损,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担保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担保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担保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再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因抵押人、担保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失去抵押、担保意义,抵押人、担保人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人、担保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追索未偿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期内还清外汇贷款本息,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内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即终止。抵押人、担保人从而恢复其对抵押、担保物的处置权。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或担保物:
(一)抵押人未能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担保人未能按合同代替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
(二)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担保物的方式,采取拍卖、转让或其他方式:
(一)房产和物资进行拍卖;
(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权利按有关规定转让;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担保物,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拍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可以收取拍卖手续费。
第十七条 原以外币计价的抵押物、担保物在拍卖或转让时,经外管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成交。
第十八条 抵押物、担保物拍卖或转让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如需要调入外汇,经外管局批准,可以进入我省调剂中心参加外汇调剂。
第十九条 以外币计价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或通过调剂所得的外汇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缴纳抵押物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担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四)扣除以上款项的余额全部交还抵押人或担保人。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汇往境外。
第二十条 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所得款项,按第十九条规定的顺序,如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可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一条 在拍卖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中,违反本规定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法规,外管局将按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