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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行业部门起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

工作组采取“5+X”的工作制度,5个固定成员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X”成员单位为本行业监管单位,如: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规划建设局、水利、交通等相关单位参加,国有资产出让或租赁项目由县国资局参加,土地交易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参加等(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监管单位的,由工作组决定)。

管委会工作组为5+X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或任务召集人,“5+X”的工作制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

2、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3、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及时传递通报给5个固定成员单位;

4、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5、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6、对全县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7、负责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会报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

(三)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全力支持和配合管委会工作组的各项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督促进场交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要服从管委会工作组的集中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肃纪律,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对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贷款(财政担保)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交通工具(各种公务使用的机动车辆、船舶)、电梯和锅炉、及批量或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项目必须按规定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和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以及国有产权、土地交易招拍挂等项目,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者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含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防洪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3、公路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与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上述1-3属工程项目,按《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发[2008]39号)要求须公开招标的,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对于施工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按国家规定可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也可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适用小额工程公开竞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上述项目,可以适用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方式。小额工程公开竞标及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小额工程竞标发包程序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16号)规定执行。管委会工作组要不定期的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随机抽样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进行质量检测,将检查结果报告县政府。

4、政府采购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每年度政府下发的采购目录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5、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指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产权交易项目: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或经营权,林业产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交易和经营权租赁等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以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特殊冠名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含河道采沙)、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等产权。

7、拍卖公司、招标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一年一次性招标选择一批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投标(竞买)报名、资格预审、确认投标(竞买)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防止发生排斥潜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度

(一)齐抓共管,强化责任

县发改委、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矿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选任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工作,并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派工作人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进行监督及履行其他监管职责。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公安局应积极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对在现场串标、围标和其他违反《开标纪律》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严格监督评委的抽取

所有招标投标项目评委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规定组建,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签字确认并严格保密。

(三)加强对招标预算控制价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建立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监督、资金拨付职责分离的监督管理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决算复核批复、资金审核拨付。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

(四)严格中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五)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签证

签证内容要明确签证的名称、依据、变更部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的意见和日期;齐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现场的施工、设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四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章公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计价签证变更价款累计在合同价10%以内且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备案;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监管单位)等部门派人现场联合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BT、BO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等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决(结)算审计依据。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抽样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时,检测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推荐确定,检测费用由县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精神,县财政局要加快牵头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交易和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促进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全力服务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二、检查的对象与范围

全县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和交易收费的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公共资源进场交易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检查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全部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无场外交易的情况。

2、政府采购。检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全部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无场外交易的情况。

3、土地出让。检查应当进入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的土地出让项目是否全部进入网上交易,有无采取非网上交易形式的情况。

4、产权交易。一是检查矿管部门采(探)矿权的出让是否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省网上交易系统交易;二是检查河砂开采权出让是否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三是检查户外广告位的出让是否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无场外交易的情况;四是检查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执行标的物的处置是否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五是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是否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六是国资经营部门(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权的出让(招租)是否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无不经过招拍挂直接协议出让(招租)的情况。

(二)公共资源交易收费。

一是重点检查行政监督(审批)部门是否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审批、监督职权自立名目、搭车乱收费,是否存在与中介机构收费分成;二是重点检查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管办是否利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权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乱收费,是否存在与中介机构收费分成;三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招标机构的服务费、资料费(工本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是否存在超标准乱收费。

四、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的方式

1、自查自纠。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2、重点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办公室牵头,分别从监察局、发改委、物价局、公管办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分别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

1、8月1日至8月13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相关部门自查报告、《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情况自查表》及《公共资源交易收费情况自查表》请于8月14日前报送县公治办(县纪委执法室)。

2、8月16日至8月2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五、工作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黑名单”制度是指招标投标及中标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黑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县发改委审核备案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中心,下同)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二招标范围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装饰装修项目1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实行招标采购的,按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以便核准。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发改部门核准。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案,由发改部门核准。

招标人凭发改部门招标项目核准情况,到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情况告知书。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八)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供货商的;

(九)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但必须招标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适当简化招标程序。

三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市招标投标网、县人民政府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的媒介上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日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招标公告的媒介上进行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县招标投标和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推行示范文本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地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文件的知识含量及其印制等实际发生成本为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遵守规定。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投标人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在标书上注明制标单位名称。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并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重新招标后仍失败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者密封不严可能泄露的;

(三)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帐户的。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最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一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行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交纳和返还内容,投标人中标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交易确认书前交清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造价的10%。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返还内容,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事项和内容,完全履约到位,除遇地震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外,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或未完全履约到位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予以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

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统一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机构主持。

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公开的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过程应在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下进行,重点工程还须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标定标办法,但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全县统一的评标办法,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建造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县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单位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上限和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者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上限或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列入黑名单。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三条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或者否决。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经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交易监督进行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办理前款中标通知事宜。

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签发成交确认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到场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不平等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醒投标单位若中标后,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不得擅自变更,并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不少于10天,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造价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和监理任务。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做不良行为记录。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并监督其具体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贸易、规划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门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工程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建立工程结算的通报和披露制度。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情况(包括工程款变更价款、调整材料价款)向监察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六罚则

第四十条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和个人,两年内取消其进入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资格。

第四十一参加招标投标的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一、开展开放日活动的方式

指定项目公共资源交易集中开放日、常态化公共资源交易开放日、社会申请式公共资源交易开放日。

二、开放日活动的具体方案

(一)指定项目公共资源交易集中开放日。主要是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重点工程招标,将专门邀请市有关领导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现场观摩、旁听开评标过程,包括:

1、基本情况及前期公告、报名、审查等;

2、开标程序及纪律、展示电子化开标过程;

3、公布开标结果及投标人质疑过程;

4、评标过程及专家评委会产生方式、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办法;

5、深度观看专家评委网上评标整个过程;

6、宣读评标结果,逐一点评中标候选人情况;

7、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常态化公共资源交易开放日。指在平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由社会监督员名录库中抽取或邀请社会监督员自由选择项目,随时参与旁听、监督。包括:

1、制定《社会监督员监督规则》,建立社会监督员名录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通告,作为市政务办“阳光政务”内容之一,广泛征集和推荐社会监督员,建立首批社会监督员名录库,制作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2、开发和建设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系统相关联的手机信息系统。每周按照确定的交易计划,向社会监督员名录库中的成员项目信息和时间安排、项目名称、开评标具体地点,由社会监督员自行选择参加和监督的项目。

3、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对持有社会监督员工作证的人员开放。所有项目的监督机构、机构一律按照社会监督有关的要求,允许持有证件的社会监督员进入开标、评标现场,并设置固定位置,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旁听、观察。

4、建立意见和建议反映通道。在每个开标、评标室内设立监督员意见箱,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开设“阳光政务”专栏,监督员或受邀请的人员对开标、评标情况可以随时提交意见或建议,也可以登录阳光政务专栏提交建议或意见。

(三)社会申请式招投标开放日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工程项目交易,可选择性地向社会开放。

1、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社会开放日通告,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阳光政务”专栏申请参加,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参加。

2、市政务办根据社会申请情况,筛选5-8人参加旁听、监督。

3、定期收集意见和建议或召开座谈会。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开放日活动,将作为今年阳光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年目标计划。全办人员应充分重视开放日活动。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分管主任为副组长,具体处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此项工作的落实。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五届会计学院院长论坛召开

日前,由中国会计学会主办、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承办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第五届会计学院院长(系主任)论坛在河南郑州隆重召开,来自全国52所高校及政府机关、企业界、出版界的16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此次会议共入选应征论文75篇,会议的主题是“会计学专业教育理念与教学改革问题”。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永泽教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院长施进发教授、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华教授、王化成教授、樊行健教授及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副主任冯卫东等出席论坛。

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指数逐年下降

10月19日,北京工商大学投资者保护研究中心了2012年会计投资者保护指数。从近三年的指数来看,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持续下滑,投资者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本次评价的上市公司共2340家,其中深市主板472家,沪市主板923家,中小板653家,创业板公司292家。项目负责人、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谢志华教授表示,相对于2011年指数,2012年指数仍在低位徘徊,除财务运行质量有一定提升外,管理控制、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质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会计信息质量波动较大。其中,在所有上市公司排名中,洋河股份、华润三九和陕鼓动力排名前三位,百*ST广厦、ST海龙、*ST中钨排名垫底。

标准普尔:17家中国企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极大”

10月24日,标准普尔在京《中国100大企业》报告,报告指出铁道部等17家企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极大”。在报告中,标普在未计入政府或集团支持的前提下,对来自15个行业的107家中国大型企业进行的研究,其中国有企业占企业总数的80%。报告指出,107家大型企业中有70多家企业财务风险处于“较大”水平以上。其中中国国航、中国远洋、首钢集团和铁道部等17家企事业单位被评定为财务风险“极大”;中国铝业、中国中铁、中粮集团等33家企业被评定为财务风险“很大”;鞍山钢铁、中国航空工业、光明食品等22家企业被评定为财务风险“较大”。

审计

中注协召开小企业财报审计底稿指南论证会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召开《小型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论证会,中注协蔡晓峰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在京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应邀参加会议。蔡副秘书长表示,中小事务所和小型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在行业中占有着相当的比重。指导中小事务所有效开展小型企业审计业务,提高审计质量,实现规范发展,是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专业标准建设的重要领域。修订出版《小型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要充分体现风险导向审计的思路,全面遵循新的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反映小型企业审计的特点,使之科学简便、易于操作。

税收

:逐步将营改增扩至全国

10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主持召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他强调,要按照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以结构性减税推动结构调整与改革,以营改增为重要抓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助推工业创新转型,加快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改革与完善财税体制。指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跟踪评估遇到的新情况,研究探索相关重大问题,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11个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日前,国务院公布第6批、共计314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11个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和调整。此次被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主要包括: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国政府和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政策法规

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出台

国务院总理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重点任务包括:加强国内资源勘探开发;安全高效开发煤炭和常规油气资源,加强页岩气和煤层气勘探开发,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的高效清洁转化;高效清洁发展煤电,推进煤炭洗选和深加工,集约化发展炼油加工产业,有序发展天然气发电。推动能源供应方式变革;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加快能源储运设施建设;实施能源民生工程,推进城乡能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全面推进节能提效,加强用能管理;推进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点领域改革,理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

发改委阐述下一步稳增长举措:采取扩内需等四举措

针对下一步我国还将采取哪些重大措施继续稳增长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人士表示,国务院近期召开常务会议,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二是坚持更加注重发展实体经济。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积极推进北京等10个新纳入试点的省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落实好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措施,严格清理各类不合理收费。改善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的信贷支持。三是继续深入推进财税、投融资、电价、行政审批等领域改革。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四是坚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金融

全球最大上市基金管理公司18年来首发A股基金

全球最大的上市基金管理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日前推出旗下18年以来首只中国股票基金“邓普顿中国机会基金”。邓普顿投资团队预期,由于市场气氛开始好转,加上估值低廉,新股数目减少亦将使资金更集中,预料A股将于年底前现反弹。据了解,该只基金会将70%的资产投放于内地A股。富兰克林邓普顿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以及太平洋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是第一家被纳入S&P500指数成份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是亚洲前四大国际投资者。

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日前《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参与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在内的境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强调,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具体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国际

FASB:新版财报分类标准意见征求稿

近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2013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财务报告分类标准》草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分类标准草案将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这种便于计算机读取的格式对财务报告进行标注。XBRL是一种开放源代码的计算机语言,可以对一份典型的企业长格式财务报表所包含的数以千计财务数据及相关注释披露进行精确地标记。这种电子化标记技术使得财报使用人能够查询、收集并处理数据,投资者、分析人员、财经记者以及监管机构也能轻而易举地获取并分析这些数据。分类标准草案包含了会计准则更新和某些经修订的官方分类标准,这些分类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修订获得正式通过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宣布对《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的修订获得正式通过。此次修订总共涉及18项内容,旨在在全球范围内完善内部审计的专业实践。修订后的《标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次对《标准》的关键修订包括:厘清内部审计人员、首席审计执行官(CAE)和内部审计部门在遵循《标准》方面的责任;对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要求给予更多的关注,并明确遵循这些要求的具体方式;明确首席审计执行官(CAE)在通报不可接受风险方面的职责;明确要求对内部审计计划进行及时地变更调整;确保内部审计计划囊括了相关风险,能够实现战略性目标;在词汇表中增加了“总体意见”和“审计项目意见”的定义,同时修改了“董事会”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