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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摘 要 快递行业是一个快速成长的行业,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也带来大量的法律问题,纠纷的增多受到社会各方面广泛的关注。因此,国务院邮政部门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其中的具体规定与合同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有所衔接,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可以说是为客户维护合法权利打开方便之门。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适用这部新法,需要实务界具体分析相关问题与相关理论。虽然该办法有许多亮点,但是也有盲点,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关注。

关键词 快递行业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行业是近几年来迅速壮大的一个产业,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多是在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发生的,这些问题有大部分属于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由于快递企业爆仓现象大量出现,相关的法律也问题迅速增多。面对这一行业现状,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迅速作出反应,2012年12月31日新通过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该市场领域的竞争秩序。本文主要从新旧文本的对比上,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学理的角度对快递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求能更好的实现对该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所属部门法为经济法,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

首先,虽然从表面看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但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重合的部分,即调整的对象为同一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常常表现为快递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甚至在快递企业及其员工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存在着法定之债的关系。快递企业与客户均属于私法主体,双方主要有私法规范所调整,但是由于市场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上至下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管。其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是政府部门管理快递行业的准据法。其可以创设快递企业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亦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提供准据法。所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不仅仅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详细规定,更是相关政府部门执行行业政策,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强行法。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赋予客户哪些请求权

第一,合同法上的请求权。由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非基本法律,所以不能直接在该办法中设立调整私法主体的规定,但是该办法第20条明确客户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赔偿,这说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适用《合同法》的连接点,即请求权系属。

第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样没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理由同上。但是,该办法规定一些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客户的规定自然可以成为客户主张权利的系属规范,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

该办法不仅设立适用于快递企业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还相应的规定了快递行业一些经济法义务。对于快递行业的准入、营业范围、合并、分立、加盟,该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作出了规定。

4.《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竞合的问题。

首先,常见的情况为三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更详细,而在承担责任的后果上需要依照《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其次,对于承担责任方式上,该办法规定的不够详细,这样同样需要考虑严格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后,对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该办法前者较详,后者较略,所以还需考虑何者优先的问题。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等问题属于民法理论方面的问题,下文详述。

二、从合同法理论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服务根据国务院邮政部所颁布行业规范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快递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需与客户签订运单,从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其属于有名合同之一的运输合同,其常见形式就是运单。《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规定了货运合同。《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而是在《德国商法典》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2.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快递行业的大量应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适用格式合同的基本规则,其中第四十条又转引了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存在的霸王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服务提示公告。”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进一步规定。现实生活中常常是在出现纠纷后,客户才面对霸王条款的限制,所以第18条成为前提性的适用规范,因为作为附随义务,快递企业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该条是第18条的进一步规定,主要解决快递企业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适用格式条款的问题。在实务中,快递企业常常只声明承担运费三倍的赔偿责任,参引《邮政法》的规定,其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一)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这里规定的是快递企业的提示义务,提示义务是一般交易条件应用的规则之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3.快递企业不适当履行合同。正通常表现为一、快递不快即拖延;二、送货不送即要求客户上门取货;三、送不到位即没有送到客户手中;四、野蛮分拣;五、快件丢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二)、(三)、(四)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这些规定主要解决的就是上述问题。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快件丢失或者财产损害的也必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争议。

4.客户索赔困难。当客户快件损坏、丢失或者与不符合约定的,会出现索赔困难的问题,对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主要从程序上对客户予以保护,其第2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对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和具体限额则并没有规定而是参引《合同法》、《邮政法》的规定。

5.客户快件丢失、损坏。这是快递市场存在最大的问题,问题焦点在于其性质为何,合同法理论上如何处理。对于快递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员工失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属于合同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存在合同债权、一方履行了债权,履行债权的一方造成了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损害。快件丢失、损坏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快递企业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的履行,而且还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常常表现为快递员工在送快件时其他快件遭盗窃。这属于快递人员的工作失误,存在过错,以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快递企业应为作为其履行辅助人的快递人员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员工监守自盗和暴力分拣造成的快件丢失、损坏等。这种情况造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客户应当能够选择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行为。

三、从侵权法原理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市场还规定了一些合同法理论不能包含的问题,表现在下述情况客户信息泄露、快递企业失误造成犯罪刑事案件、违法向其他人等提供客户信息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具体违法行为,这成为客户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行为要件按照学界通说需要具备违法性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7条(四)(五)(六)规定“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8条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确定了快递企业及其员工相关行为的违法性。

责任主体方面,快递企业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这就说明快递企业存在培训义务,如果其不承担培训义务,应当认定为主观有过错。

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由于邮递禁运物品而造成客户损害的行为,快递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疑问。对于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限额的限制,亦无疑问。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基于犯罪的故意而盗取快递企业的信息,还有快递企业员工去职后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全面的信息管理制度,而是将重大应急事件的信息管理义务和存在危险性的快件的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明显的一个失误,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如果出现此种侵权事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过失责任予以救济。快递企业建立具体快件处理场所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3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可以成为补充性规定为该类情况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3):42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践行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考察云南的重要讲话精神,云南省应当积极推动邮政行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结合云南省邮政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升普遍服务能力水平

 

以农村和边远乡区为重点,加强普遍服务网点、邮路建设,提升网络信息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普遍服务和网络服务能力。云南省邮政普遍服务要更加突出普遍服务包容性和均等化的特征,统筹推进村邮站、城乡局所、邮政服务进社区和邮政便民服务平台等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邮政基础网络

 

调查研究全省邮政营业网点的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邮政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推进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新增和改造。加强农村邮政物流体系建设,整合云南省农村邮政现有终端资源,完善农村邮政服务网络,提升邮政基础设施水平。丰富服务功能,强化农村普遍服务与特殊服务功能;完善传统的农药农资配送服务功能;推动建立“三农”精益物流服务功能。构建覆盖城乡、惠及民众、方便快捷、多方共赢、独具云南省地方特色的邮政综合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邮站、便民服务站以及小区信报箱、智能包裹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的普遍服务水平差距,提升普遍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改善投递服务能力

 

增强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和服务能力,提高党报党刊发行及投递服务质量。加大投递软、硬件设施建设,改善邮政通信服务,通过持证上岗、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方式提升人员素质。优化投递作业流程,加大机动车投递力量,提高服务能力,缩短投递时限。进一步拓展末端投递渠道,做好“最后一公里”投递保障。加强邮件转接工作,提高邮件直投到村比例,缩小城乡和各县区普遍服务水平差距,提升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进邮政创新改革,重点发展农村物流市场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们用邮需求的变化,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需要有所创新和改革。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重点发展农村物流市场是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创新改革的突破口。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农村物流运作模式。按照资源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跨部门共建共管、跨行业联营合作发展的新机制,大力推进“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农村物流发展新模式。支持邮政将业务延伸至农村地区,打通农村物流“下乡与进城”的双向快捷通道。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广定时、定点、定线的农村物流“货运班线”模式,开展县至乡镇、沿途建制村间的双向货物运输配送服务。

 

二、加速快递服务创新升级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服务标准》为指导,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竞争有序、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快递服务体系,着力推进快递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大发展、上水平,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快递服务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一)推动关联产业深度协同

 

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机遇,深化快递业与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通过电商带动快递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快递企业通过完善代收货款、验货签收、快件保险等服务规范,提高配送服务水平和能力。引导快递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合作,优化快递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发展跨境寄递业务。

 

鼓励快递企业切入云南省本地制造业供应链,提供专业化的流通服务。引导快递企业发展分销配送、供应链服务和一体化快递,建立并加强与制造企业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升制造业供应链服务效率,实现两大产业共生共赢、共同发展。

 

推进全省快递企业与交通部门的协同发展,强化快递与交通业的优势互补,实现政策共享、资源整合、平台共建,发挥行业资源的最大效益,交通部门为快递企业提供专线服务,快递企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本省交通业发展,交通运输企业和快递企业可以利用各自的站点、网点资源优势,相互代办业务,并努力开发新产品、新服务,实现互惠互利。

 

(二)加速快递企业技术创新

 

强化快递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的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用技术创新驱动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快递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应用,推广自动化分拣、智能化终端服务、机械化装卸、绿色化运输与包装等技术设备在行业的应用,逐步提高快递作业的自动化水平。推动快递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规模扩张和质量效益并重转变,核心动力从大规模要素投入向提升要素配置效率和技术及创意的应用转变。

 

(三)引导快递企业发展方式的创新升级

 

在快递服务领域中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快递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战略合作、兼并收购和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扶持一批实力强的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快递企业由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向高层次的价值竞争,向不同目标市场提供差异化的快递服务,向集团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快递企业以客户服务体验为依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积极发挥云南省作为我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区位优势,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云南省快递物流园区的布局和建设,鼓励企业进驻物流园区,将快递物流园区的建设作为快递企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探索的新模式。

 

(四)加强快递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继续推进云南省快递企业建立人才队伍管理培养机制,提升人才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狠抓职业培训,提升队伍专业水平,鼓励快递企业针对高、中、低层员工积极探索开展早会培训、日落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等多层面多形式的企业内人才教育培训。

 

积极推动云南省快递企业和云南省本地的职业院校联合协作,以委托培养、订单式招生等灵活方式开展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增加现代快递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技能型管理和操作人才供给,大幅度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引导快递企业通过人才资源市场配置,推行部分关键岗位市场化、职业化,积极培养和重点引进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快递市场变化和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发展

 

充分利用云南省毗邻越南的区位优势,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强与邻国越南在邮政快递领域的合作。拓展国际服务网络,发展跨境寄递业务。支持快递企业进入越南市场,引导快递企业开发新的国际服务项目,例如,为越南、缅甸、老挝的企业处理订单、代收货款、提供物流金融服务、采购产品、甚至成为东南亚国家的企业在中国的总商。鼓励快递企业从跨境旅游等临时性的国际快递需求入手,加快建设自主国际快递网络。在边境口岸建设国际邮件互换站,支持云南省相关邮政网点和快递公司与越南、缅甸、老挝公司的合作,构建国际邮件包裹快捷便利的交换平台,完善快递物流进出境业务快速通道的建设,推动完善邮件快件在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与越南河江省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物联网平台的建设,推动寄递服务与跨境电子商务、物联网的协同发展。

 

四、提升邮政业监管效能

 

在全省构建高效有力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使邮政监管工作“高效、务实、健康、有序”运行,保障邮政业长效安全的发展。

 

(一)事前政策支持

 

在《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邮政条例》及已有的《云南省邮政业突发事件预案》等配套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邮政业发展实际,配合国家、省级邮政局,积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云南省邮政业相适应的配套规定和办法,为云南省邮政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方面,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突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建设,推动落实有关邮政用地、信报箱建设、普遍服务亏损补偿、禁毒专项资金等政策。在快递方面,协调税务、海关、公安、交通、金融、土地管理等部门加快制定快递配套扶持政策,引导快递企业由规模扩张向规模扩张和质量效益并重转变。

 

围绕云南省邮政业发展目标和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条款的宣传贯彻工作,强化邮政业法治理念,提升快递企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邮政管理依法行政,邮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用邮。

 

(二)事中执法检查

 

贯彻落实《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思路,完善快递业经营许可程序,加强资质审核,加强和加盟企业管理。

 

加强云南省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情况,建立由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科学检查抽查制度。加强云南省快递业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公平规范的快递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随意压价行为。在全省建立包括省物价局、省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等部门在内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等行为。

 

保障行业安全监管,探索寄递渠道安全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寄递渠道综合治理。把安全理念落实到邮政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强化寄件人、寄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探索研究制定邮件、快件的收寄验视管理办法,强化寄递渠道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寄递渠道的安全防范工作,强化边境口岸等特殊地区进出快件的安检措施。

 

(三)事后考核评议

 

在全省建立科学完善的责任追溯、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制度,加强申诉与市场执法的业务衔接和执法考核评议,进一步完善12305、局长信箱、网络媒体等申诉渠道。

 

针对邮政普遍服务,进一步加强对邮政11185投诉工单处理的能力,对全省处理用户投诉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基础网点按月进行通报,并按季编发《全省通信服务质量季度通报》。建立以投诉量、考核指标等为直接依据的责任追溯制和履职考核办法。针对快递企业,进一步优化完善快递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全省的快递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以检查结果作为快递企业年度达标与考评的依据,推动建立云南省快递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类似制度。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每天,快递车辆穿梭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加速了邮件的送达,但他们可能是“客货混装”的非法车辆,可能是打着“中国邮政”招牌的邮政速递物流(EMS)车辆;

每天,数以万计的网络购物快件投递到千家万户,便利了大众的生活,但收寄验视制度却往往被忽视……

快递行业忙碌的每一天,可能牵动着整个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信息化时代脚步的加快,人们的生活、生产愈来愈离不开快递行业;快递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正成为推动上海总部经济形成的新抓手。而与此同时,快递行业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此,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市立法研究所,共同成立“上海市邮政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课题组,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今年,《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立法体例,本市地方性法规也将同时把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行业纳入其中予以规范。对于如何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声音各不相同,对一些焦点问题存在不少争论。

焦点一:如何解决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

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是目前限制快递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一是本市对货运车辆采取限制入城时间的方式;二是由于载货车想要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比较困难。快递车辆为保证每天配送要求,不得不采用客车载货的方式,这样“客货混装”显然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交通管理部门也表示无可奈何,大量的“客货混装”现象不可能完全不管,但如果一一扣留肯定将导致快件大量囤积,影响市民工作和生活。

有关人士认为,与其让快递行业这样违法操作,让执法部门无可奈何,不如在地方性法规中将其规范下来,为快递服务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并加强监管。比如可在法条中规定: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快递服务车辆标准》的要求。经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快递服务车辆标准》和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焦点二:收寄验视如何应对网络购物带来的新挑战?

交通部2008年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该规定中,对于不予收寄的快件,快递企业一般会退回给寄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盛行,该《办法》所规定的收寄验视制度可能面临新的挑战。例如,传统的收寄验视制度应建立在寄件人与收件人不同一的情况下,而网络购物中大量存在着寄件人与收件人同一的情况,此时如果收件人不予验视,快递企业将面临难以处理的局面;又如,网络购物中经常碰到他人代收、代签快件的情况,此时验视制度就难以执行,若没有合同明确验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货品不合格需退换,收件人和商家的争议将陷入窘境。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本市立法中对于网络购物的特殊快件,应当与普通快件相区分,作特殊规定。例如: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进行口头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焦点三: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

前不久,广东与浙江发生邮包爆炸事件,成为社会呼吁快递实名制的重要由头。本市制定邮政业地方性法规,出于对寄递安全的考虑,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也成为立法中的焦点之一。但是,课题组经过调研发现,快递实名制知易行难,可能会流于形式。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浙江绍兴已实行快递实名试点,虽然对弥补安全漏洞有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时间尚短,效果有限,涌现出合法性、效率等诸多棘手问题:首先是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快递员查验身份证件的权利;其次,快递物品的安全是快递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如果以确保安全的名义,把责任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难免有些牵强;更重要的是效率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快递员是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报酬的,增加收寄工作的程序将降低工作效率,难以被快递员接受。

尽管有传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或将规定快递实名制,但据了解,该标准将严格规定开箱验视制度,而非实名制。

对此,一些快递业内人士指出,保证安全还在于企业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制度,将不安全因素在源头上进行封堵。至于快递实名制,目前可能还不具备条件,但应当成为快递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地方性法规中不宜对实名制规定得过于细致,采取由政府、企业逐步推进,社会舆论共同推动的方式,或许更为有效。

焦点四:如何实现快递行业“同业同策”?

“同业同策”是民营快递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实现邮政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上海对邮政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06年9月6日,上海市邮政管理局成立,由其作为政府部门监管整个邮政行业。2007年2月26日,上海市邮政公司正式成立。2008年1月1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成立。2010年6月29日,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EMS)成立。这标志着上海邮政企业全面实现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邮政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速递物流,由于历史沿革的关系,并没有与邮政公司完全区分开来,特别是在邮政车辆、邮政标识使用方面,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一直沿用“中国邮政”标识,并与邮政公司一样使用公众熟识的绿色运邮车。这使得民营快递企业在业务竞争上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同业同策”的呼声不断高涨。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邮政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和汇款。

第七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第十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不予通过。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邮政普遍服务网点。

按照批准的规划修建的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信报箱,并进行验收。信报箱的验收资料,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可以补设和明确方便投递的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件、快件投递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未设置村邮站的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邮政设施原址新建或者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另建,所需费用由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城乡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公示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发生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邮政服务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网点,并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网点。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省内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未作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营业网点每周营业时间不得少于五天且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十九条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收发人员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新设立的单位需要邮政服务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投递服务;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可以协商邮件投递地址。

单位用户更改名称、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应当出具。

邮政企业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填写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使用的信封、明信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侵占、挪用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寄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

(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

(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

(八)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和批评意见,应当在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文明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所列的邮政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居民社区、乡镇、村的邮政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机场、车站、城市街道、广场、公园、高等院校等公共场所按照城市规划设置邮筒、邮政报刊亭等邮政公共服务设施。

邮筒和占地5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减缴车辆通行费。

邮政企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

第三十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通行。

邮政企业的运邮专用车辆运递邮件和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运递快件时,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停车。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可以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办理本企业所属各营业网点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机场、码头、较大的车站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装卸、转运邮件作业场所和邮政车辆出入通道,其专用场所、通道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第五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

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采用先进技术,利用优势交通运输资源,促进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和发展。

已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省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提前7日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及时妥善处置未处理的快件。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提供的详情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提供报关数据。

第三十八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六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二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十条 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快件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牌。

封闭式的小型货车或者小型客车作为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运递快件时,可以通过城市限行路段。

快件运输专用车辆不得用于运递快件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住宅区、较大的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通过设置快件集中服务点、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建立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有关服务、经营情况,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如实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生产,并经省邮政管理部门监制。

邮政和快递企业不得向用户销售未经邮政管理部门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交寄、夹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图案;

(三)伪造、变造邮资凭证;

(四)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工具、专用品,伪造或者冒用快递专用车辆标志牌;

(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邮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邮政编码牌等邮政设施,擅自开启和封闭邮筒、信报箱;

(六)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非法拦截、检查、扣留运邮车辆,妨碍邮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七)向邮筒、信报箱内投掷杂物、污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有关寄递业务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健全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用户申诉制度和举报查处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对邮政、快递企业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用户利益和邮政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条例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条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条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责,持证上岗,公正执法;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城镇居民楼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进行居民楼信报箱竣工验收,或者未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备信报箱竣工验收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办理经营快递业务许可、备案、变更等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第五十五条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职责,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邮政条例》同时废止。

邮政局主要职责(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邮政工作。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2月11日,国家邮政局召开中国快递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在此次大会上,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宏峰透露,近两年,我国邮政业业务总量平均增长12.2%,业务收入平均增长15.5%。特别是快递服务业平均增长达到22.7%,业务收入平均增长达到18.6%。

“今年,中国快递协会将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促进行业平稳较快发展。”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达瓦表示,针对目前阻碍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问题,协会将积极推广天津等地经验,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协调,促进各地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逐步解决快递车辆通行问题;开展制定快递运输、揽收、投递(派送)车辆通用技术标准的可行性研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逐步妥善处理网络型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问题;与国家税务机关协调,力争尽早解决使用快递服务专用发票问题。

中国快递协会的成立,这是一个积极信号,愿能带动快递行业走向规范、公平竞争,这对一直处于忧患之中的快递业来说,是一条必须转型之路,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曾经迟迟未果的《邮政法》和自上而下的行业协会都在制约国内快递企业转型的积极性。

两大阵营博弈

中国快递协会成立大会选举出中国快递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和13位副会长。原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洪善祥当选会长,协会秘书长由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达瓦兼任。13位副会长有国企、民企、外企。在网上公布的理事会名单中,从组成单位字面上能看出与邮政有关系的18个,非邮企业(含外企、民企)24个,各省快递协会有5家。还可以看清的是,协会的理事会几乎囊括了快递业中不同所有制下的顶尖企业。

早在2007年8月,广东快递行业协会率先成立,此后,河北、河南、黑龙江等省相继成立省快递行业协会。在人事安排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政府和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及中邮集团科技委等单位领导分别担任协会名誉会长。据了解,其它省会快递协会也基本参照了广东的做法。有资深人士透露,中国快递协会成立之时,曾考虑主要参照广东省快递协会的运作模式。

国际货代协会原副会长,现北京迪捷姆空运公司总经理李力谋认为,中国快递协会成立后目前国内快递业变成两大阵营,一方为国际四大快递公司(FedEx、DHL、UPS、TNT),另一方为中国速递EMS和民营快递公司。

据内部人士透露,中国快递协会成立初期拟设立五个工作部门,包括综合部、会员管理部、行业发展部、质量管理和培训部、国际联络部。目前协会正与副会长单位民营快递公司共同协商制定一些会员服务细则,如顺丰快递公司、上海圆通速递公司等。

副会长之一的上海圆通速递公司董事长喻渭蛟接受采访时说,协会的成立,改变了中国快递企业以前模糊不清的现状,将使整个行业形成有序竞争,也将促进主管部门与地方沟通。

去年9月3日Fedex宣布,对在中国新推出的国内限时业务进行一系列服务提升。就在同时,TNT公司高层表示,TNT国内物品快递业务在进行前期试验性运营。UPS亚太地区高管也透露,UPS将加大对国内的一些跨国公司提供国内快递服务的力度。

而在目前的金融危机下,现在民营快递低成本运作正在承受越来越大的生存压力,一方面是价格的不断下降,竞争已使利润降至最低(利润率已在5%以内)。一方面是随着网点的开设,集散、分拨中心不断增加,成本加大。

在快递市场,民营快递是最弱势的,没有政府背景,没有强大资金,人员良莠不齐,管理松散拖拉。尤其民营快递面对国际快递公司降价促销之势难已招架,期待政府的支持,加上EMS领头,两大阵营的出现也便水到渠成。

行业协会之争

在中国快递协会公布的13位副会长名单中,我们悄然发现副会长为达瓦、刘学德、袁国利、张亮等。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学德排名紧挨达瓦之后。

早在2002年12月6日,经外经贸部和民政部的批准,中国国际货运协会国际快递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由原外经贸部高管揭牌。

中国货代协会国际快递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刘建新表示:“我们国际快递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国货代协会的直属组织,本身就是部级的行业组织,作为我国第一家的快递行业组织,从它成立的第一天起就努力为全国的快递企业服务,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目前除了邮政快递企业外,国内各类主要的快递企业都加入了我们协会,成为了会员单位,说明我们在业界得到了认可。”

他认为,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协会不管叫什么,应该掌握的方向是“要有生命力,就要回归民问性,由行业内的企业自发地推动组成,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去办”。

早在中国快递协会成立之初,一大型快递公司高层就向记者透露,设立全国性快递行业协会曾遇到很多阻力,因为商务部下面有国际货运行业协会,在协调其与快递行业协会的职能时,花了很长时间。按―般的说法,在我国,自上而下成立的行业组织被称为协会,而自下而上成立的一般成为商会。其最根本的差异是在“官”与“民”之间。当快递业的行业组织,以协会之名来筹备,似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暗示这种出身的血缘。

不仅如此,更为复杂的是,在国家邮政没有实现政企分开的时期,各类以物流、速递、货运等名义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已分别加入中国国际货运协会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各类国字号协会和地方性的相关协会组织。

对此,货代协会副会长刘学德表示,一业多会的情况并不奇怪,货代协会下设国际快递工作委员会,主要服务于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的企业,会员单位多以外资及合资为主。考虑到今年经济形势不佳等因素,货代协会也考虑为会员展开资本运作方面的培训。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人员以协会刚成立、筹备组人士仍在开会商订协会工作流程为由拒绝对其他快递职能行业协会进行评价。

据悉,在政企分开前,国家邮政局一直拒绝参与中国国际货运协会快递工作委员会举行的任何活动。但是后来,当由国际货代协会主办“促进快递物流业发展座谈会”时,国家邮政局则明确要求所属相关司局的负责人都必须参加。态度的转变无疑表现出官本出身的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就中国快递协会成立,中国国际货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学德接受《物流》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快递协会成立后,中国快递业将多一个发展、议事的平台,但是‘一业两会’,甚至是‘一业多会’将会长期存在。”

两大瓶颈制约

中国快递协会的筹建思路是: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解决的,由市场机制去解决;而市场难以解决的,则

通过公正、规范的行业协会或行业自律去解决。

达瓦也表示,随着国家邮政局体制改革和监管职能的进一步明确,客观上需要在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有一个中间联结层,向企业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呼声,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促进企业间的有序竞争。

但非邮政企业却对此有着自己的看法。“快递行业协会应该由相关企业自发成立,不应由某个政府部门主导,或由某政府部门指定一家原有隶属关系的企业独家发起成立。”

为此,某民营快递老总提出疑问,如果以中邮EMS为核心组建行业协会,那么刚刚完成政企分离的邮政管理局,和邮政企业是否又会以一种新的方式结合为一家?

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个地区行业协会几乎都是由邮政局领导担任协会名誉会长,邮政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为协会会长单位。

早在2005年时,EMS和中邮物流即将合并的消息就已传出。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内部资源的整合被认为能有效改善僵化的体制,合并后的运作可以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夺回慢慢下降的市场份额。

当时,EMS和中邮物流都将办公地点搬迁至崇文区,相邻而居。时任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的马军胜当时透露,两家公司虽然业务上还是独立运作,但是已经开始合署办公,这被外界认为是两家公司即将展开实质性业务合并的信号。然而时至今日,两家公司的合并至今仍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

看来思量协会能否发挥作用,无疑是摆在国内快递业面前的一个瓶颈。

此外,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几乎所有的被访这都表示,《邮攻法》仍然集中在:邮政专营范围的确定、快递企业的准入门槛限制、普遍服务基金的缴纳、行政许可制度、非公经济及外资的平等待遇等等。

据了解,国家邮政局在推进《邮政法》修改的同时,已经“抓紧制定和修订邮政等行业服务标准”,并专门成立了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协调指导邮政业标准工作。对于快递业来说,下一步要重点编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标准》,统一全国快递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