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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创新
前言
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完成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将日渐加剧。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和方向选择
土地制度不是某种因素、某种力量作用的简单函数,它是某个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制约其生成的种种条件。制约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有: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决定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业比重还很高甚至是国民经济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制度更成为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鉴于我国整体经济性质和土地制度在整个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不能也不应当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从总体技术特征来看,我国尚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广大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全社会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这个最原始产业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会劳动人口仍然只能从农业中得到就业机会。根据马克思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原理,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须与农业发展过度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超越农业发展阶段去建构现代农业阶段的先进的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尽早实现的目标,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应有利于将农业生产导向现代化目标。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工业化加速导致农业资源的非农转移,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首选目标。政府这一农业发展目标偏好,决定了它必然倾向于有利于上地产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选择。增加农业生产收人,缩小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之间的利益差距,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追求的最现实的目标。上地制度的设计必须有利于满足农民对收人增长目标的追求,这#才能使农民成为推动农业发展最积极的力量。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设计,既要有利于政府产量增长目标与农民收人增长追求之间的协调,又必须使它纳人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早日实现的长远目标的轨道。
第四、一种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终只能由农民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反映作出检验。一种可行的土地制度,不仅不能背离广大农民的意愿,相反应当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现阶段,占有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转化程度低就是证明;产权不受侵犯是来自农民最强烈的呼声,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民对过重负担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经营是最受农民欢迎的生产组织形式,改革前后农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态度是最有力的说明。
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来自制度安排与其所对应的约束条件的协调性。针对不同的约束条件,只能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国新型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框架内生成,并且只能是这些条件的内在要求处在耦合和均衡状态时的产物。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空间是相当狭小的。它们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创新只能沿着如下方向推进;(1)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权能完善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对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这种改革最好是集体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建构,而不应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经营方式的改变,不仅背离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也会使政府粮食总量增长目标至少经受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设计
在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对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约束条件的考虑相对最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上地制度建构的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对家庭经营方式的充分肯定。这种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来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功实践,并且可以从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经验中获得支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和农业发展经济学中亦不乏理论依据。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对传体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态度,试图绕过所有制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可否认,这只能延缓和积累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进而刺激农业增长。
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一方面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难分析,土地股份合制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依赖的约束条件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协调的,因而它的出现受到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来的最突出问题,是存在着以合作化经营或集体化经营否定家庭经营的倾向。尽管其出发点是试图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带来的规模不经济,但这种倾向还是值得认真反思的。因为农业中集体经营的低激励效应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视作集体所有制的新型实现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误区,即忽视农业产业特性而试图以集中化、统一化经营取代农户的个体经营。因此,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过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设计的基本目标,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现代化指向和规模经济偏好决定了其建构的主要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非农转转移,使目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得以改变。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出相对宽松的人地比例关系,70%左右的农业人口依然凝固在农业上实现就业和维持生存及低水平发展,那么,以减小土地有效流转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设计必然失去意义,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投包机制亦无发挥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构条件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具备该模式普遍推行的条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国的建构,第一,在时间上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农业人口的比重还很高,农业人口的非农转移任务还相当艰巨;第二,在空间上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首先在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形成,然后随着非农产业发展的地域扩张而逐步推开;第三,在农业发展战略上,应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与加速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而这一制度变迁的起点则是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其衔接过渡可以通过三个阶段完成:
1、由农户土地承包权向农户土地股份所有权转换阶段。(1)认定目前集体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这种合理性的有效期限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而调整;(3)在承包权稳定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户对经营的集体土地份额的股份所有权;(4)实行土地股份所有权和相应份额土地经营权的统一,农户可以直接经营自己应占股份的土地。
2、股权与经营权统一向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转换阶段。在农村二、三产业获得一定发展和非农就业机会增加的基础上,确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经营数量下限,促成小规模经营农户在持有土地股权的条件下寻求农外就业和放弃经营土地,将土地逐渐向少数种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完成阶段,即社区农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数农户规模经营阶段。这时,原大部分农民持有土地股权而在非农部门就业,少数农民通过竟包在完成农业税和交纳地租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2、D.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3、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年.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流通性
农村土地权利是农民对农村土地享有的权利。正确认识和界定农村土地权利的性质,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权利行使 (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农村土地所有权为何种性质?在《物权法》通过前,对此曾有不同的观点。如何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也就成为学界争论的问题。有的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虚位,有的甚至认为应将土地所有权确认为农民个人所有,以解决农村土地“无主”现象。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宪法》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更重要的是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变动的历史原因,使我们无法或者说不能确认现有土地应归哪一具体的个人所有,否则,不仅会造成今后的土地利用问题,而且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笔者认为,非属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归村落居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但对此仍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有的认为,成员集体所有应为集体成员共有;有的认为应为总有。笔者不同意成员共有的观点。这种集体成员集体共有宅基地使用权流通性,是由具有本村落的村民或居民身份的人共同享有的,并非每一成员按一定的份额享有,也并非每一成员退出时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应得份额,因此,这种所有的性质应为“总有”或者称为“合有”。有学者认为,“合有,也称为公共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共有一物,他们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权利,对共有物之处分以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决定。”“总有,是指多数人所结合之一种共同体,亦即所谓实在的综合人之有。”[1]尽管境外也多有学者将共同共有定义为合有,但我国法上是将共有区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也就是将共同共有作为共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将共有仅限于分别共有或按份共有,因此,与其将“合有”作共同共有解释,不如将其作与“总有”含义相同的解释。也正因为如此,农民成员集体所有属于合有即总有。合有与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合有人构成一个团体,每个成员不能要求对合有的财产分割,只是在享有所有权人的权益上应与共同共有相同,即每个人都可享有所有的财产的收益。“共有人不仅可以直接占有共有财产,而且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集体财产尽管为其成员所有,但其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财产与其成员是可以分离的,尤其是任何成员都无权请求分割集体财产。”[2] 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成员集体,即由集体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所有权,这并不会导致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如果说现实中存在农村集体成员得不到土地所有权权益的现象,不是由于集体的土地归成员集体所有造成的,而是因其他制度或者说是因为对农村集体所有权保护不力和经济民主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正因为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不同于“共有”的由成员集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物权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了应当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第60条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既然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集体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人的权益就应由所有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流通性,而不应由其他人享有。这是由所有权人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所有权人不能享有所有权权益,那么这种“所有权”也就不是真正的所有权。《物权法》确认了农民成员集体对其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明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归该集体成员集体享有。因此,我们在任何制度的设计上,都应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真正归集体的成员享有,应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还给农民,而不是限制其取得所有权利益。这应当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出发点,也是真正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出路。当然,现代社会,随着所有权的社会化,任何所有权也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不例外。但是这种限制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而不能以剥夺所有权人应享有的权益为代价。我国《物权法》第42、43、44条等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限制的规定,这些限制也足以实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二)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集体成员集体享有的,但在所有权行使中也须维护集体成员的利益,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应由集体成员集体决定。《物权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在权利行使上应当经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决定。这体现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上的特点。在农村土地所有权行使上,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农村土地如何经营?《物权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规定?有的认为,是强制性的,按照这一规定,凡农业用地,都须实行承包经营。有的认为,不是强制性的,而仅是强调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不是私有化。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物权法》第124条更重要的是强调实行承包经营不会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而不是强调农村土地都要实行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国家在农村的重要政策。但只是一项指导性的政策,不能也不应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实行承包经营时承包人的权利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维护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但不是要求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土地都必须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因为对于农业用地实行承包经营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属于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如何经营土地,这是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应由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自行决定。在其所有的土地上是否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以其他方式行使所有权,都应由所有权人即成员集体决定,而不应由法律强制规定。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流通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可否转让?通说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不能流通,不可转让。但这并无法律上的合理根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为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又不具有唯一性,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具有可让与性。从法理上说,凡是禁止流通的财产,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凡法律未明确禁止流通的财产就具有流通性。从现行法的规定看,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转让。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这里的“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并没有仅限定为集体所有改变为国有,应包括某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变为归另一集体所有。如果不承认农村土地的流通性,农村土地资源的财产性就得不到体现,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得到优化配置,而现实中也存在农村土地流通现象。因此,应当承认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可让与性。当然,为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对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应限定为受让人只能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人不能取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三,在农村土地上可否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用于住宅等建设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已有规定。对此,通行的观点是持否定说,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国家土地上设立,而不能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这种观点在《物权法》施行后,需要重新审视。《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一规定既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意味着今后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不能再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而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需要土地的使用人。然而,非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例如,住宅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流通性,不会因《物权法》的实施而终止。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在不断增加,而不是减少。那么,今后是否会发生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呢? 这里首先有一个界定城市范围问题。有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只要成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就当然归国家所有,因此,在城市建设中无论是商业性用地还是其他用地,都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设立而不能在集体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被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上述规定,只要划为城市市区,土地就归国家所有,在城市建设中不会发生需要利用集体土地的情形。但该条例的规定未必妥当,特别是第(5)项显然仍是建立在维持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上的。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再区分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而仅仅因为城市的扩张,就将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当然地转为国有土地,这种对集体所有权的剥夺并没有充分必要的理由。因此,某一土地是否归农民集体所有至少应依《物权法》实施之日的确权为准。如果说在《物权法》生效前形成的“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已经为国家所有;在此以后形成的“城中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当然地就转为国有,否则农民成员集体所有权人的权益保护也就成为空话。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因城市规模的扩张而成为国有土地,在城市建设中如非因公共利益而需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时,用地人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呢?《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有土地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征收。这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征收条件不一致。因此,在?段锶ǚā肥凳┖螅土地管理法等法律τ枰孕薷摹=饩龀鞘薪ㄉ栌玫氐某雎肪褪窃市砼逋恋厮有权人在其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仅限于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在农民集体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流通性,可以按照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人,但由农民成员集体即土地所有权人取得出让使用权所得的收益。例如,有的地方采取将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也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出让费是由农民成员集体取得,而不是由国家取得。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用于开发建设时,也可以由农民成员集体即所有权人自己进行开发建设。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利益τ膳┟癯稍奔体取得,做到真正还权给农民、还利给农民? 有人担心,许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会使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会导致突破国家规定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会影响我国粮食生产的安全。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承认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自己开发经营其土地,在其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不等于说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一任务主要是由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承担的,而不是通过不许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的。只要根据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转为建设用地并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又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就应当也只能由土地所有权人在该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来经营该土地。 这里涉及一个热门话题,即“小产权”房问题。何为小产权房?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也有不同的情形。之所以称为“小产权”房,根本原因在于其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是农民集体自己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而不是由房地产商从国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开发的。对于小产权房,各地采取不同的禁止政策,有的甚至规定买卖小产权房的所得属于违法所得,要予以没收。然而,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禁而不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健应是区分小产权房的建设是否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是否办理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依不同情形作不同的处理。“小产权”房大体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未办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宅基地使用权流通性,擅自在以出租或者承包经营等形式取得使用权的农业用地上建设的房屋。这种房屋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根本就不能有产权,应不属于小产权房。对于这类房屋如果不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应当坚决予以查处,责令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另一种情形是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办理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其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但其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是国有土地。这种小产权房是有产权的,之所以称为小产权是因为该房屋的建设没有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这种小产权房,不应当限制其交易。如果认为只有在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才有“大产权”,才可以交易,这显然是沿续了国家垄断全部土地的一级市场的以往做法和思维方式。因此,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将其土地自行进入一级市场,在其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当然,农村土地所有权人行使这一权利应当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办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如果一概不承认小产权房,一定要将其占用的土地征收后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则违反物权法关于征收的规定,因为这种用地很难说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关键词:旅游业用地; 土地利用; 桂林
一.旅游业用地界定
(一) 旅游业用地概念
从旅游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旅游业用地是能够形成旅游吸引力,满足旅游业各级单元建设发展需要,并能产生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土地资源和土地生态系统。
(二) 旅游业用地与土地利用的关系
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土地利用的现状、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对区域国土资源进行分析规划,指导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土资源利用的政策方针和资源分配,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调控性。
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项目建设、服务设施完善等多方的支持,遵循土地利用规划对建设用地的管控和指导。而旅游城市所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也应从考虑实际情况,为旅游发展提供保障措施和用地规划指导。
二.桂林市旅游业发展分析
(一)研究区域概况
桂林市地处南岭山系西南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和湘桂黔交界地带,市区坐标东经109°45′~110°10′、北纬24°18′~25°41′,总面积565 km2。桂林市旅游业用地以桂林市区为对象,范围包括秀峰区、象山区、七星区、叠彩区、雁山区5城区。
(二)旅游业发展现状
桂林市是世界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以漓江风光和喀斯特地貌为代表的山水景观,享有山水甲天下美誉。至今累计接待入境旅游者超过1500多万人次,综合接待能力、产业规模、基础设施等都达到了国内较高的水平。
2010年,桂林市GDP为1108.63亿元,财政收入121.08亿元,旅游接待总人数2246.33万人次。其中,国内人数2097.71万人次,入境人数148.62万人次全年旅游总收入168.30亿元。
三.桂林市旅游业用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一)桂林市土地利用现状①
2005年末桂林市城市土地面积为56106.6公顷,其中农用地38303.23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0332.07公顷,未利用地面积7470.83公顷2。农用地占绝对比重,建设用地存在较大的扩展空间,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有待挖掘。
(二)旅游业用地分类
对桂林市旅游业用地的分类,参考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类和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划分为风景游览用地、旅游设施及管理用地、旅游生产用地三大类别[1]:
(1)风景游览用地:包括了观光农业用地、城镇旅游用地和水域旅游用地。
(2)旅游设施及管理用地:主要为休闲保健用地和购物商贸类用地。
(3)旅游生产用地:主要为旅游土特产、工艺品生产等工业用地。
(三) 旅游用地现状分析
1.风景游览用地集中化
从图1桂林市区旅游景区景点分布图看,旅游用地集中在市区漓江西岸、两江四湖区域,如象山景区、两江四湖景区、靖江王城、叠彩山公园、李宗仁故居等,用地集中化程度高。
2.旅游用地类型结构分析
在桂林市区旅游用地类型结构中,风景游览用地比重最大,占81.27%。其中公园、植物园占52.87%;历史人文遗迹占17.88%;旅游设施与管理用地集中在饭店宾馆和旅游道路用地,占13.91%;旅游生产用地仅占1.88%。说明市区工厂企业较少,切实保护了桂林市区生态环境。
3.用地空间和类型呈动态化发展
随着桂林市旅游发展,原有景区和旅游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游客需求。在新一轮的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统筹下,桂林市要实现新区建设和老区功能转换,用地逐渐向郊区和周边县区拓展,既减轻主城区旅游压力,也带动周边区域旅游经济发展(如灵川县、临桂县)。旅游用地类型也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如:城市旅游景观用地(临桂新区世界旅游城、一院两馆等);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加工厂的外迁与整合等而增加的旅游生产用地。
四.桂林市旅游业用地存在问题与探讨
(一)旅游用地分类的界定
旅游用地的分类标准国内外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用地分类不明确,容易产生土地利用规划忽略对旅游业用地的指标分配和利用指导,导致旅游业用地建设指标过少,在用地指标紧张的时期里,只能限制旅游业用地,用地空间过度集中,无法实现旅游业的空间拓展,极大限制旅游业的发展。所以,需要对旅游用地分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解决土地利用规划与旅游用地现实当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
(二) 未利用地与旅游用地的转化
桂林市城市未利用地总面积为7470.83公顷,其中荒草地面积2594.75公顷,河流水面906.14公顷,滩涂231.97公顷,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其它未利用地3737.97 公顷。从土地利用规划的角度,未利用地需要进行土地整理和开发,一般作为耕地后备资源或其他使用。从旅游业发展的角度,对于部分不能为农业发展、城市建设所用的土地资源是可以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价值巨大(如沼泽地、溪流、溶洞、岩石等)。应做好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各种规划的衔接,实现未利用地的潜力开发与旅游用地的转化,明确使用性质,实现旅游用地的可持续发展。
(三)探讨旅游用地规范性政策法律
我国现行有比较完善的国家土地管理法,旅游用地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属于空白,多以违法用地、房地产开发、以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案件和事件出现,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规范的旅游用地政策法规需要深入研究,以保障旅游业用地需求与区域土地规划利用的协调统一。
注释:
① 数据来源:2005年桂林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表(数据仅采用官方公开的年份数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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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梁栋栋. 不同类型旅游用地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安徽示范大学,2004(5):2
【论文关键词】:沙棘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原则;项目规划;青海湟源
湟源县位于东经100°54′30″~101°24′50″,北纬36°19′27″~36°54′54″,地处日月山北麓、湟水河上游,境内山多地少,沟壑纵横,地形复杂,海拔为2470~4890m,垂直高差2428m,是青海省农牧区的自然分界线。全县总的属于拉脊山地貌,东部部分地区呈现高山峡谷地貌,祁连山的几条小山脉和湟水河、药水河构成全县地形骨架,地势由北、西向东倾斜。湟源县多年平均温度为3℃,最热月均温13.9℃,最冷月均温-10.6℃,≥5℃年积温为1771.7℃,≥10℃年积温为1027.5℃,无霜期27~71d;年平均降水量为400mm,植物生长期降水量为350mm,年蒸发量为1454.3mm,5—9月降水量占全年的86%,11月至翌年3月降水只占14%。冬季漫长干旱,气温日差大,年较差小,结冻期长,无霜期短。湟源县土壤类型较多,根据湟源县第1次土壤普查,境内有8个土类,即石质土、高山草甸土、高山灌丛草甸土、黑钙土、灰褐土、栗钙土、沼泽土、新积土等。全县总面积为15.09万hm2。其中农业用地2.33万hm2,占15.42%;牧业用地4.67万hm2,占30.94%;道路、水域、居民地3333.33hm2,占2.2%,未利用地8060hm2,占5.34%。根据2004年湟源县“二类资源”调查,全县林业用地面积为69534.8hm2,占总面积的46.08%;其中有林地2765.3hm2,占林业用地的3.98%;灌木林地为38924hm2,占林业用地的55.98%;未成林造林地为12233.9hm2,宜林地5472.1hm2,四旁植树1381万株,全县森林覆盖率为26.8%,活立木蓄积量为71.78m3。
1沙棘资源现状
根据2004年“二类”资源调查,湟源县目前有沙棘林地8860.6hm2,其中沙棘灌木林1344hm2,沙棘未成林地7516.6hm2。沙棘灌木林主要分布在湟源县东峡国营林场、波航乡、申中乡及和平乡等地区,沙棘未成林地在湟源县10个乡镇均有分布,且以近几年退耕还林草工程中营造的为主。以前由于没有沙棘开发利用的合适途径,沙棘在湟源县主要是作为水土保持树种进行营造水土保持林,对它的开发利用也仅仅局限于育苗所需的沙棘种子采集。经推算,每年的沙棘结果量约3万t,种子产量在200t,实际种子采集量在2t左右。
2沙棘资源开发指导思想及建设原则
以企业为龙头,以现有沙棘资源为依托,合理开发利用沙棘资源,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可持续发展沙棘产业;以优树选择为手段,提高种子品质;以优树的合理配置、林分的集约经营、科学管理为措施,提高沙棘种实的产量和质量;以种子园营造、育苗基地建设为基础,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建设湟源县良种生产基地,更好地为沙棘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科学合理利用,实现可持续利用。沙棘在湟源县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生态功能,它的开发利用一定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既要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又要确保沙棘资源不受破坏,实现沙棘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有偿使用。湟源县的沙棘林主要分布在天保工程区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国家为保护生态投入了大量资金,利用现有沙棘资源,要合理收取一定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沙棘资源的管理和培育。三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根据湟源县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规划,要在保护现有沙棘的基础上,开展沙棘资源的合理利用,结合在湟源县实施的各项工程,加快沙棘林的营造。四是科学管理、集约经营。在沙棘种源选择、优树选择、种子园建设、沙棘林营造、沙棘果实采摘等经营管理过程中,以科学的态度,严格的管理培育沙棘,确保沙棘果实的产量和质量。五是以科技为先导。加强沙棘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研究,开发沙棘新品种,在沙棘林营造中大力推广先进的种植技术,坚持以科技为先导,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沙棘产业的快速发展。
3沙棘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规划
3.1沙棘采果林基地建设
根据2008年“二类”资源调查,湟源县目前大部分沙棘林为未成林地,因此沙棘采果林建设主要是对未成林地的管护抚育。管护抚育工作包括成林地的轮茬复壮、病虫害防治等和未成林地管护、病虫害防治等[1-2]。规划在2年内全面完成8860hm2沙棘林的抚育工作。
由于湟源县目前剩余的人工造林宜林地分布在全县10个乡,经过几十年的人工造林,大面积的宜林地都已被绿化,而且先前的人工造林都遵循先易后难,由近及远的原则进行,因此现有的宜林地大多分布在离村庄较远的周边地区,并多为阳坡和半阳坡地带。这些宜林荒山荒坡绝大部分海拔高,坡度大,气候寒冷,植被稀少,土壤瘠薄,土壤结构差,管护难度大。因此,在营造过程中一定选择好造林用苗,在栽植中严格按造林技术规程进行,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造林技术。项目规划新营造沙棘采果林4000hm2,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营造800hm2,项目实施地点分布在湟源县10个乡镇。采果林基地建成后,年产沙棘果实1930t,果汁1400t,种子近27t,可年创产值5500万元,将对湟源县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
3.2优质大果沙棘园建设
大果沙棘既具有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改良土壤的功能[3],是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于一身的优良树种,也是最有前景的第3代水果。沙棘全身是宝,根、茎、叶、果种子含有100余种对人体有益的活性物质,各种维生素含量居果菜之冠,具有很强的防癌抗癌作用。此外,大果沙棘与湟源县的中国沙棘相比具有果大、无刺、产量高、易采摘等特点。同时,大果沙棘是多年生灌木,一次定植,多年结实,经济效益是传统作物的几十倍[4]。营造优质大果沙棘园200hm2需大果沙棘苗木66万株。建设地点设在和平乡和申中乡。
3.3沙棘种子园建设
中国沙棘在湟源县一般6~8年开始结果,幼龄后期至中龄进入盛果期,建立实生种子园,周期短,见效快。根湟源县实际情况建设沙棘种子园30hm2。
3.4沙棘育苗地建设
中国沙棘雌雄异株,风媒传播花粉。中国沙棘既能进行扦插无性繁殖,也可用种子进行有性繁殖,两者各有优缺点。但考虑到湟源县培育实生苗有多年历史,简单易行,因此沙棘育苗基地建设采用实生苗育苗。根据湟源县沙棘采果林营造规模确定育苗面积为3hm2。
4参考文献
[1]程小兵.沙棘栽培技术[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S1):135-136.
[2]杨彩凤,马进军,许涛,等.半干旱黄土丘陵区沙棘栽培技术初探[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5):126.
[关键词]城市化;景观演变;生态环境;效应
随着城市化发展,工业、商业、住宅和交通等产业不断发展,城市空间不断扩展,城市原来的自然和半自然的景观被日益增加的建筑、道路等景观所改造,造成城市硬面景观不断增加,并且由于道路的拓展分割了城市的原有景观,使城市景观不断破碎并趋向离散,削弱了城市整体生态功能的发挥,威胁城市的生态安全,为此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其中陈利顶等对城市的生态环境效应、刘艳红等对城市的热岛效应、王新杰等对城市的生态环境。借鉴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研究城市景观演变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可以规避城市发展的风险,为制定城市发展对策提供有效依据。城市不同景观其水热性质和物质能量交换特点存在明显差异,根据不同下垫面的特点,城市景观大致可分为自然景观和硬面景观。这两种景观类型的演变对城市的生态系统、热量环境、大气环境和水体环境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1城市化过程中景观演变对城市生态的影响
植物的数量、种类及其配置合理的高生态质量绿色斑块可以增强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提高抵抗不良物质干扰的能力[1]。另外,城市区域的湿地、水体对进入其中的污染物具有滞留与净化的作用,例如漳州漳江口的红树林吸纳污染物的作用非常明显。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自然景观与人工硬面景观出现互相背离的变化趋势,表现为城市绿地和湿地、河流和湖泊等自然景观的不断消减,削弱了自然景观的生态功能,使得城市生态难以在负面影响下进行自调节和修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景观破碎化严重,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城市廊道和交通网络不断外延式伸展,建设用地强势嵌入生态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原有的自然景观日益破碎,失去承载较多物种和较多景观的能力,导致城市的生态调节功能受到影响。例如在澳大利亚、巴西和我国的科尔沁等地都发现了景观破碎化与荒漠化出现同步发展的现象。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景观离散化分布加重,住宅、工交等建设用地不断侵占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地,使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离散程度加大,此外道路的延伸带动郊野游憩和居住空间等建设景观不断向郊外离散,降低了城市景观的连通性,造成了联系自然生境之间的通道不断被切断,致使城市景观的生态稳定性受到破坏,降低了其抵抗和修复生态环境负面影响的能力,使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加重。
2城市化过程中景观演变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2.1对城市热量环境的影响
城市化进程中硬面增加使得在同等的太阳辐射下,城市道路广场的路面和建筑群体等硬质下垫面比绿地、水体等自然景观的软质下垫面吸热速度快,使城市的热量增加明显,城市的热岛效应强度与植被的覆盖率及水体的比例呈现显著的负相关[2],并且城市绿地的减少还会使CO2的浓度升高并生成温室效应,产生更强大的热效应。城市化的发展导致植被景观的破坏并引起碳的释放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已引起科学家的关注并进行估测和分析。此外,城市高大的建筑群体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空气的正常流动,导致了城市聚集的热量难于散发,使城市呈现出的热岛现象更为显著。
2.2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
由于城市绿地对城市大气环境不仅具有降温增湿的作用,而且还具有滞尘、吸收和降解大气污染物、调节大气环境中微生物等的作用,绿地对大气环境的调节效应和净化能力与其所蕴含的生物量有关,因此城市绿地面积若是越大且植物种类和空间分布配置得越合理其净化空气和调节大气环境的能力就越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硬面景观不断增加而绿地景观不断减少,削弱了绿地对大气温度和水分的调节能力和对大气污染物的吸纳和降解能力。此外,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产业和居民不断在城市集聚分布,工业的废气、汽车的尾气、建筑工地的扬尘等不断向大气排放出污染物,造成城市的大气污染。
2.3对城市水文环境的影响
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硬面景观的增加,不仅阻滞了地表水的下渗,而且破坏了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水分循环和水文联系,导致降水发生时,地表径流汇水量增大、汇水时间缩短、流速加快,易引发流域的水涝[3]。此外,城市天然水体面积的缩减会削弱蓄水和保水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城市的内涝风险[3]。几年来尤其2015年我国各大中城市内涝严重,其主因并不是降雨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城市硬质景观和自然景观的结构比例反向变化造成的水文失衡。随着硬面景观增加,一方面隔离了地表水的下渗,阻碍土壤对污染物的降解,造成城市水质下降,同时还影响到城市的水文循环,减少了大气降水和地下水对城市水体的补给,造成城市水体的环境容量大幅减少,进而使城市水体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增加了地表径流量,加快了地表径流速度,把城市硬面上的污染物带入河湖中,造成更大面积的非点源污染。
3结论和建议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硬面景观增加并强势嵌入自然景观,导致城市景观破碎化和城市景观离散化分布加剧产生,这一系列变化对城市生态、热量环境、水文环境等方面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为应对这一系列负面影响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设置合理的生态用地指标
重视对生态用地的建设,设置合理的生态建设的指标,尤其是绿地指标,加大城市自然绿地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的建设。除了要考虑绿地的覆盖率这一指标,还应重点考虑体现物种异质性能的指标,即对绿地中植物种类和空间分布进行合理配置的指标。因此必须构建出能够反映植被生长状况、植被物种类型等方面的综合绿地指标。绿地对大气环境的调节效应和净化能力与其所蕴含的生物量有关,因此城市绿地面积若是越大且植物种类和空间分布配置得越合理其净化空气和调节大气环境的能力就越强。
3.2合理规划生态空间
城市生态空间的规划主要是对林地、农田、水体等生态用地进行空间布局,尤其要重视城市绿地空间的规划,根据绿地的功能规划出林业版块、农业版块、环保版块、水源涵养版块、游憩版块等绿地空间,并对河岸绿化带、道路绿化带、滨水绿化带等生态廊道进行合理规划,增强绿地之间的连通性,以绿色廊道为支撑串联起绿色版块从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绿色网络空间。
3.3构建城乡生态景观一体化的格局
重视郊外生态源的建设,可以在城市周围设计生态平衡地带和缓冲地带,提高城市景观对生态破坏的抵抗力和恢复力;要重视蔬菜、花卉等生产基地的建设并把它嵌入城市中;要重视生态廊道的建设,利用河道、道路绿化带等沟通市区与郊外的生态区和生态源,构建城乡生态景观一体化的格局。
[参考文献]
[1]张军民,夏雷.基于绿量思想的城市生态环境控制研究[C].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论文集,2012.
[2]李延明,徐佳,张济和,等.城市绿化对北京城市热岛效应的缓解作用[J].此京园林,2002,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