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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论文

新审计准则论文

新审计准则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审计收费; 新审计准则; 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审计收费一直是审计市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实务界,审计收费研究有助于理解审计收费的决定因素,从而为制定市场发展策略提供指导。对于政府监管者,审计收费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审计市场特性的理解,洞察审计市场主体的策略性行为,从而为制定科学的监管措施提供理论依据。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审计准则开始生效。从理论上看,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增加了审计程序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的增加,相应地应提高审计收费。但实际上,审计收费是否得以相应的提高呢?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

二、理论分析: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审计收费由审计成本与利润组成。审计成本又由审计生产成本和将来可能存在的损失组成。审计生产成本是指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包括审计的外勤成本和内部整理复核实施成本。将来可能存在的损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发生的诉讼损失。

(一)新审计准则审计程序的变化

新审计准则的立足点在于要求注册会计师从更高层次上把握重大错报风险,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变化(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Www.133229.Com与旧审计准则相比,新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方面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为了实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称为风险评估程序。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注册会计师应针对重大的各项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二)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对审计成本的影响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实施新审计准则会导致审计成本的增加,主要原因如下:

1.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增加了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直接成本

新准则要求审计的起点由原准则的了解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前移和扩大到评估企业重大错报风险,不仅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对企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进行评估,还要对企业所处的行业大环境、企业战略进行分析评价。从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到分析评估,再到建立恰当的数学模型进行风险量化,都要花费审计人员相当的时间,增加了审计项目的直接成本。

2.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引起管理成本的增加

作为一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的审计模式,新审计准则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专业判断能力以及管理、数理统计等多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分析能力。因此实施新审计准则需要更多有经验的合伙人及高级审计人员的参与,并对其提供相关知识的培训,这会导致人力成本增加,也会相应地增加审计的总成本。所以从理论上讲,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的增加而理应带来审计收费的提高。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思路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现行的审计收费标准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最低价),以资产总额作为收费的依据。以深圳地区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为例: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最低收费额4 000元;资产总额101-5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6 000元;资产总额501-1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8 000元;资产总额1 001-3 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10 000元;资产总额3001-5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20 000元;资产总额5 001-7 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30 000元。

为了分析2005年-2006年审计收费有无增长,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

第一步:根据2005年的审计费用和2005年的资产总额推导出审计费用和资产总额关系的回归方程。

第二步:利用上述回归方程和2006年的资产总额计算出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

第三步:将2006年预计的审计收费与实际的审计收费进行显著性检验(如果没有显著性差异则证明审计费用并无增加)。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构成

本文研究所需的样本全部取自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5年和2006年年报。在选取样本时,本文剔除了2005或2006年未公布年度审计费用的上市公司,剔除了所公布的审计费用中含上年度审计费用、含验资等特殊服务费用和差旅费补助另算的上市公司和境内境外审计费用没有分开的上市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具有特殊性的银行类上市公司。审计费用计量单位为万元。最后得到了有效样本101个,现采用spss统计包软件对两个年度的审计费用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

(三)实证结果

本文利用spss12.0统计软件对2005年的审计收费和资产总额进行分析,用曲线回归方程对样本数据进行拟合,根据点的分布,得到三次方曲线与数据的拟合较好(见图1):

其中,x为资产总额;f为审计收费

从表2可以看出,本文的审计收费方程整体上还是高度显著的(f=170.84,p=0.000),其解释能力也较强,样本测定系数r2为0.841。

将各上市公司2006年的资产总额代入上面的方程式,计算出2006年各公司的预计审计收费,与2006年的实际收费比较,其描述性统计如表3。

对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与实际审计收费进行显著性检验,其结果如表4。

由此可见,t=-1.242,p>0.05,差异不显著,即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与实际审计收费不具有显著性差异。也就是说,对2006年年报的审计并未由于新审计准则的实施而相应地提高审计收费。

四、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表明,新审计准则实施后审计收费并未提高,这与理论上的分析不符。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在实务中新审计准则并未严格执行

相当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07年的执业中根本没有遵循新执业准则所倡导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没有执行风险导向审计程序,仍然按照老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即使有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了新的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但其大多数仅是套用了或多或少的几张风险导向审计的工作底稿,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没有真正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所实施的风险导向审计程序与其后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毫无关联,不具有利用风险评估来导向审计的作用,仅是为了表示其执行了风险导向审计准则走形式而已。其一,新审计准则本身执行难度大。新审计准则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时,有一个原则即为了保持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不敢随便改变国际准则的意思,有相当一部分准则条款进行直译,所以理解起来比较吃力,且新准则及其指南过于理论和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中注协至今仍未能出台新准则的工作底稿指南,使得注册会计师缺少具有指导性、可操纵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类教材,从而不知究竟应如何规范操作。其二,条件不成熟。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风险导向审计准则是仓促上阵。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执行新的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前提和条件,如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管理现状及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特别是中小企业)等。

(二)在竞争激烈的审计市场中提高收费是不可行的

尽管审计项目的契约是自由的,但事实上客户拥有对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续聘、决定审计费用水平的控制权,由于我国会计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供大于求,会计师事务所数目众多但是规模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拉生意或者保住生意而不能提高审计收费,有的甚至降低收费。

【参考文献】

[1] 陈冬华,周春泉.自选择问题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财经研究,2006,(3):44-55.

[2] 李爽,吴溪. 审计定价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初步证据.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新审计准则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审计准则;交易费用;制度变迁;均衡;非均衡

审计准则是经权威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用以明确审计主体资格、指导审计人员工作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专业规范。用经济学理论研究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是审计准则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在总结有关审计准则制定和变迁的经济学分析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审计准则制定与变迁经济学分析的典型观点

(一)审计准则的制定: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于制度的需求是因为在当前状态下,行为主体无法获得潜在利益。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审计准则能够有效地降低审计业务中的交易费用,从而使利益相关者获得由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这主要表现在:

1.降低审计交易中的信息费用

在审计交易中,有关审计委托人不仅要了解关于审计主体的声誉评价、业务能力的评价,还要了解他们遵守协议的意愿。获取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这些成本可称为信息费用。[1]审计准则可以提供规范审计行为的基本标准,把不同方面的这些标准联系起来有助于评价各个审计主体的声誉,进而帮助委托人简化决策程序,根据其潜在伙伴以往的行为方式去推断自己未来最有可能的行为方式,从而产生对未来立场的合理预期。

2.降低审计交易中的权利界定费用

由于有限理性和契约的不完全性,在达成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后仍然面临着权利的再度界定或进一步界定的问题。[2]审计准则能够有效降低审计交易中的权利界定费用,虽然它并不能够消除这一费用。首先,审计准则确立权利界定的基本原则。其次,审计准则直接确定审计主体权利的行使范围。再次,审计准则为审计交易中的权利争议提供了解决程序。在充斥着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具备有限理性特征的审计行为主体之间不可能签订一个能够预测契约期内所有可能事件的完全契约。审计准则确定了解决争议的程序,从而使各方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3.降低审计中的监督制裁费用

对于根据理性原则进行损益计算的审计主体而言,违反制度规则的净收益必须超过由于这一行动而产生的净成本。如果他们由于违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们就要把这种制裁带来的损失纳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

由于对声誉的珍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审计主体即使是在“短视的自利”要求与审计准则的要求不相一致时,也会遵守审计准则,履行与之相关的审计协议,从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监督制裁机会主义行为的费用。

(二)审计准则的变迁: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国内许多学者赞同采用制度变迁理论解释审计准则的变迁。[3]从制度创新的动力源泉与条件来说,新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是经济主体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制度变迁总的潜在收益大于变迁成本并不一定会导致制度创新,只有当制度变迁为权力集团带来的潜在制度收益大于新制度的组织操作成本时,才是制度变迁产生的唯一途径。[4]

制度变迁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诱致性变迁,二是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指审计准则的各需求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现存审计准则不满意或者对新审计准则产生需求而发生的变迁;或者是指供给主体从其所代表的集团利益出发,当出现新的获利机会时而发生的变迁。它具有渐进性、自发性、自主性的特征,完全可用成本收益比较模型和供求模型去解释,创新者作为制度的供给者或生产者只不过是对制度需求的一种自然反应和回应。强制性变迁则是指现行审计准则的变更或替代不在于个人获利机会的发生,而是通过政府命令或法律强制实行。它可以避免诱致性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变迁成本。

(三)对上述观点的评价

1.优势分析

上述观点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有助于从全新视角深化对审计准则的认识,提升审计准则研究的质量和深度

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的经济学视角阐述了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原因,使我们对审计准则的研究跳出了传统的“就审计准则论审计准则”的局限性,突破了单一学科范围的束缚,实现了跨学科、多角度观察和分析的目的,找到新的切入点,为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使对审计准则的研究上升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

(2)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选择的内在联系

交易费用理论指出,准则本身的设计、制定、实施与改革都是有成本的,进而指明对不同的制度、一种制度的不同设计,要不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要不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制度,都需要与交易费用的高低结合考虑。[5]此外,在准则的制定权力安排方面,交易费用理论也深刻指明某一种安排方式在任何领域费用都最低的情况是不存在的。理论的安排方式是寻找政府与市场结合与协调的支点,并且这种支点在不同经济环境和经济体制下应有所不同。

(3)揭示了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联系交易费用理论深刻认识到现实世界是一个正交易费用世界,明确指出审计准则存在的必要性,即规范现实实务,确保信息质量,维护产权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借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使审计主体遵守审计准则的分析更加令人信服

交易费用理论在解释审计主体会在违背原初始愿望——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依然遵守审计准则中包含了对个体心理的分析,实现了审计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融会贯通,使分析更加具有人性化和说服力。

(5)指明了审计准则变迁的真正根源

制度变迁理论深刻揭示了审计准则的变迁是由其内部存在的各种矛盾引发的,明确了只有当通过准则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这种利润而支付的成本时,准则创新才会发生,才导致准则的变迁。这一理论挖掘出审计准则变迁的真正根源所在。

(6)合理解释现实中“次优”制度被采纳的原因

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了制度变迁和创新的难点或制约因素:(1)路径依赖即现存制度安排的惯性特征;(2)创新的“时滞”,也就是说一方面现存制度安排限制了制度安排的演化范围而且现存制度往往还有“残值”;另一方面是说制度创新会导致复杂的利益调整,而且发明一个以前没有的新制度需要时间和不断摸索,同时人的有限理性、信息成本和意识形态等因素也会延缓制度创新;(3)创新者的认知局限;(4)创新制度的成本。由于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次优”方案被采纳或者仍然维持原先的制度,而放弃了最优的制度变迁。

2.上述观点存在的不足

(1)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缺乏现实基础

第一,交易费用观中准则的制定能够降低监督制裁费用的解释,与我国实际不相符。我国目前审计信息质量偏低,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无法根据其作出正确的决策判断,导致投资、决策存在盲目性;同时,国家的处罚力度不足,没有实现有效的监督和抑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资本市场有效性,出现上市公司“圈钱”行为和“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和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降低权力界定费用的解释同样存在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民间审计存在严重的权责不清现象,审计人员为能够承接业务而顺从被审计单位指令的不良现状比比皆是,这显然是与权力界定清晰的分析是矛盾的。国家审计机关人手少,任务重,导致审计组组长负责制难以真正实施,不能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重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

(2)制度变迁理论无法明确解释我国审计准则的变迁途径

从制度变迁的途径分析我国的准则修订,我国的变动模式不能简单的归为任何一类。目前,我国的审计准则是由政府统一制定、颁布,形式上看来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从其变迁的深层次考虑,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人们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发生了相应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准则,以实现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从而促进制度变迁的发生。此外,我国审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会听取和征求有关审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其制定准则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国的审计准则的制定变迁现状无法通过制度变迁理论得到完美解释。

二、审计准则的非均衡理论解释

(一)非均衡理论的简单介绍

笔者认为,应该采用非均衡理论对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展开讨论。美国的罗伯特。克洛尔是现代非均衡理论之父,其基本观点是:在当代货币经济中,存在多种多样的货币中介,它使供给与需求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极大分离。而市场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复杂性,使经济中到处充满非均衡交易,充满经济波动的诱发因素。而这一经济体系是无力通过自我调节来实现一般均衡的,故而呈现出非均衡与波动的态势[6].非均衡理论强调的是不对称性和不稳定性,承认并正视矛盾与冲突,同时强调在矛盾中求和谐,在冲突中求稳定;它注重采用动态分析的方法来研究非均衡现象的前因后果,研究达到某个均衡的过程以及均衡变动的过程,而在这些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正是一个个连续的非均衡状态。

将上述理论纳入到制度的制定和变迁的分析之中,可以看到:在审计市场中,存在多方利益关系人,他们对于审计准则的需求和供给无法实现均衡,使其矛盾不断产生和激化,这是制度变迁的诱发因素;当矛盾冲突达到一定程度,使市场不能确保经济处于有效率的均衡状态时,就可以依靠政府的干预来消除协调失灵,促使经济向最优均衡状态运动,保证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二)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的非均衡理论分析

运用非均衡理论解释准则的制定和变迁,需要划分五个阶段。

1.首次非均衡的产生和均衡的实现:审计准则的最初制定

随着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产生和经济受托责任出现,财产所有者提出了审计的要求,进而形成审计的三方关系人:委托人、审计主体和被审计对象。随后,伴随着企业股份制度的产生和上市公司出现,又提出了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报告的要求,从而使社会公众——审计信息的使用者成为审计关系的第四方关系人。显然,这四方关系人各自的立场和利益均不相同,使得审计结果无法同时满足审计四方关系人所有的要求,导致他们之间的利益矛盾产生和激化。为了平衡这种矛盾,他们产生了制定审计准则的需求。但是审计四方关系人无法达成统一共识,制定出一套审计准则体系以供实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严重影响了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社会和金融市场秩序,制定出统一的审计准则规范并强制实施,暂时化解了矛盾,实现了首次的审计准则需求和供给的均衡状态。

2.原均衡的打破和新均衡的实现:审计准则的修订

经过实践的检验以及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逐渐暴露出原准则的不完善和不足,以及与实际不相符合之处,不再能够满足现实中各方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需求,使其内部矛盾再次激化。但是只要这种激化不足以威胁现存准则,就会仍然维持原准则的稳定。

然而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打破原先的均衡状态时,各有关方就会提出重新修订准则的要求,实现准则的变迁。但在该阶段,四方关系人的理论水平虽然有一定的提高,却仍然没有能力制定出较国家制定的审计准则更为完善、合理的审计准则。因此,修订审计准则的任务依然需要由国家承担,协调现实矛盾,并由准则制定者提出更符合现实情况的新准则,达到新的均衡状态。

3.原均衡的打破和首次双均衡的实现:国家制定审计指导准则,审计主体制定统一的具体实施审计准则

在该阶段,四方关系人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尤其是审计主体在从事审计活动过程中较之其他三方能够掌握更全面、及时的信息,同时对他们各自的利益和矛盾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逐渐积累出权衡这些关系和矛盾的能力,并且已经具备制定出满足各方关系人要求的审计准则,且由他们制定的准则明显比由国家制定的审计准则更为完善,更加符合现实状况。

另一方面,国家审计准则制定者由于不能够全面、及时接触现实实务,导致准则制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其修订的审计准则在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满足他们对审计准则的要求方面越发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为减少矛盾,国家必然会选择放权,将审计准则制定的部分权力下放给审计主体,由他们进行协商谈判,取得共识,并凭借其与实务密切联系的优势制定具体的审计准则。

但是,出于“自利性”的考虑,也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国家必须保留部分权力,进行宏观上的指导。从而,最终实现了准则制定的双均衡状态:由国家制定出审计准则的指导性准则,把握大方向,规定基本的审计准则,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和金融市场秩序;由审计主体依据不同的被审计对象制定统一的具体审计准则细则。

4.原双均衡的打破和首次“单项动态”双均衡的实现:动态具体审计准则的产生

随着社会经济进程的加快,经济现实和信息瞬息万变,原先的双均衡又再次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主要原因在于审计主体制定的统一审计具体准则不能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变和调整,跟不上信息的变化速度,严重落后于审计实践。四方关系人的利益矛盾再次激化,故而产生了破除统一标准的强制具体准则,制定动态的具体审计准则需求,即由审计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状况,自己选择采用的准则,解决实际问题。

5.“单项动态”双均衡的打破和实现最终的“双向动态”双均衡模式:动态指导准则和具体审计准则

该阶段是审计准则的最终归属,是最为理想也是难以实现的模式。单项动态双均衡看似极为合理,实则不然。首先,必须明了动态具体准则是在一定的国家指导准则范围内实施的,也就是说,这种动态是有一定限制的,它既不能逾越国家指导准则的框架,也不能在其中自主选择,而必须满足所有的指导准则。但正如会计原则中的客观性与相关性原则一样,这两者是不可同时兼得的,必须要求选择其中一种。而笔者较为赞同相关性,即最能够满足现实需要的准则就是最优准则,而不必拘泥于形式。根据这个原则,国家可制定出相关范围之内的指导准则,而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自主选择具体准则,满足社会各方利益者的需求,最后达到国家指导准则和审计具体准则的双向动态均衡。

三、我国审计准则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我国目前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正处于第二阶段:原均衡的打破和新均衡的实现,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审计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以往的经验总结,对于新出现的情况则考虑较少;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尚有空隙,理论成果与实际工作脱节;审计准则的要求与其自身的完善程度不相符合,如重要性、职业谨慎、审计风险评估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审计执法环境与现行审计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等。但是从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审计职业发展较晚、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和理论水平有限等实际情况看,当前执行由国家制定的普遍性较强、条款较为具体明确的审计准则是比较符合现实需要的。

但是,要达到审计准则制定与变迁的理想模式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我们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审计准则的执行与变通相结合。审计人员要积极认真地贯彻执行审计准则中原则性、程序性的规定,把握审计准则的基本精神。在这个前提下,应根据不同类型审计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在具体操作中做些变通处理,以增强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二)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审计准则。针对审计准则中存在的相对于审计实务过于超前和滞后的条款,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通过审计实践不断加以修正和完善。

(三)健全审计准则的实施机制,提高违约成本、加大审计处罚力度。执法力度不到位不仅会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也会严重影响审计的威信,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于违规和违法事项的惩处力度。

(四)加强审计行业内部自律,同时积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对审计的普遍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能够得到真正发挥,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合理化。

(五)提高审计人员素质,规范审计行为。首先,可以通过逐步建立审计组组长资格制度、项目组长讲评制度、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给审计人员施加压力,促进审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其次,通过审计项目评优等方法,激发审计人员不断上进的积极性,鼓励审计人员努力实现自身价值;[7]再次,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培训力度,通过理论和实务的双向培训,从而造就新一代高素质的审计人才。

[参考文献]

[1]田野。交易费用理论视野下的国际制度需求分析[J].理论研讨,2001,(10)。

[2]黎文靖。会计规则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J].时代财会,2002,(10)。

[3]林钟高,尤雪英,徐正刚。独立审计理论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

[4]陆明祥。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总括性分析[J].基础理论研究,2002,(4)。

[5]吕博。审计准则制定的制度分析-制度经济学视角[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4)。

新审计准则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审计工作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指南,因此审计准则的适时修订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本文从审计准则的内容和体例形式两方面剖析中注协做出的相关修订,阐明新旧准则的不同之处,并就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实务的影响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审计准则;修订;审计实务;影响

一、引言

回顾我国审计准则的发展历程,1996 年审计署颁布了38 项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审计准则框架的初步建成,2006 年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我国审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逐步与国际接轨,2010 年9 月,财政部了新的审计准则,并于2012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对38项准则中的16项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另增添了一项新规定,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完善审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的持续全面趋同。

二、审计准则内容变化

(一)拓展了审计执业准则框架体系(见图1)新准则框架体系内容全面、层次分明,涵盖了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各个方面,既规范了审计等鉴证业务,又规范了不具备鉴证职能的业务,如代编财务报表等。

(二)强化了风险理念、改变了风险模型和审计流程新审计准则的特色是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该理念强调审计风险控制到位的前提下把审计程序执行到位,解决了原审计准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问题。新审计准则启用了“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 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模型,突出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以及应对,更加看重注册会计师在发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的能力,解决不评估而直接将风险设定为高水平的现象。由于新审计风险模型的提出,注册会计师审计流程也发生了变化,新准则中审计流程有三部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将原准则中的“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放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中”,统称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统称“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实现国际趋同

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审计准则已在框架体系、项目、内容上基本上完成国际趋同。我国与国际审计准则公告的业务类型基本一致,将我国审计准则项目与国际准则比较发现,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 号———存货监盘》等个别准则外,项目基本与国际趋同,在内容上,中国准则吸收并采纳了国际审计准则程序和原则,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结论的形成、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等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具有高度统一性。然而,趋同不是照搬照抄,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在国际趋同的同时必须保持中国特色,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验资准则等特色准则都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三、审计准则体例形式变化

此次修订以立法语言为标准,对涉及的38 项准则以新形式新体例进行表述。新准则所使用的立法语言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语言规范、用词准确、结构明晰

规范性文字避免含糊不清,让准则使用者明确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怎样做,体现“立法语言之美”,如:每项准则以“要求”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遵循什么,且所有要求都以“应当”来表述;删除各种举例和解释性材料,使用相对固定的体例结构,几乎每项准则都分为5 部分:总则、定义、目标、要求、附则,通俗简明,面貌一新。

(二)突出原则导向

法律条文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不可能详尽规定每一种情况的具体处理方式,因此,原则导向有助于增强审计准则的适用性。

(三)通俗性与专业性并重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应被不同使用者理解,因此,强调专业性的同时,还必须做到通俗易懂。

四、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实务的影响

(一)对业务承接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之前,应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估,并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诚信,然后作出是否继续保持业务或接受新委托的决定;审计人员还应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识别可能对审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以便在接受业务委托前降低审计风险。

新审计准则扩充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明确了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责任,强调注册会计师负有就相关事项与治理层沟通的义务,根据不同的客户性质、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应合理确定沟通过程,并及时评价双向沟通的有效性。

(二)对审计计划编制的影响

新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风险评估程序确定审计方向,包括确定重要性水平,初步识别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职业怀疑态度在新审计准则中依然重要,不论注册会计师曾经对管理层如何评价,都要在项目组内部就舞弊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包括舞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以及采取什么审计程序降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并获悉重大交易的原因和管理层就此事项的特别说明。

(三)对审计程序实施的影响

新审计准则更加关注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的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目的是将有限的审计资源投放在重大错报领域,提高审计效率。新准则要求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的确定必须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由于风险评估的主观性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无论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如何,新准则都要求对各类重大交易事项、账户余额、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

(四)对审计完成阶段的影响

在审计完成阶段,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是否能为出具审计报告获取合理保证,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三级复核,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可以安排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独立复核。

(五)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与原审计准则相比,新审计准则在审计报告引言段之后加入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责任段,同时对标准审计报告进行明确规定:不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另外,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不应提及涉及的比较数据,若上期对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且导致该意见的事项没有得到解决,那么注册会计师有两种选择:(1)如果未解决事项对本期财务报告有影响,审计师应对本期数据和比较数据同时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反之则对比较数据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六)对特殊审计项目的影响

为了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新审计准则增加了对公允价值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审计方法,对前者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独立评估公允价值,考虑管理层作出的重大假设、估值模型等,在审计金融衍生工具时,审计师要将治理层与管理层对衍生工具的关注度与态度考虑在内,同时了解相关的内部控制。鉴于电子商务的风靡,事务所在审计财务报表时应增加对电子商务的关注。

五、结论

总的来说,尽管新审计准则没有改变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新审计准则在审计理念、风险模型、审计流程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尤其对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工作重心前移,强调计划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风险评估程序必须贯穿审计工作的始终,避免原审计准则风险评估流于形式的情况,要把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作为重中之重,从而更好的指导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的实现,所有这些都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努力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提高职业道德,遵守相关准则的要求,认真对待每一个审计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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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洁.新审计准则下企业审计工作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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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标.新修订审计准则的背景、工作安排及具体内容介绍.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11).

新审计准则论文范文第4篇

职业谨慎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主观状态,是外人所不能直接知晓和检验的,但是可以在审计活动这一客观行为中体现出来,而审计工作底稿是记录注册会计师客观行为和体现其主观状态的载体。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客观行为)的依据是审计准则,这里需要明确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审计准则是否也是评价注册会计师职业谨慎(主观状态)的依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主观心理状态的职业谨慎是否为审计准则内在要求,还是审计准则以外的更高标准。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职业谨慎是审计准则以外的更高要求。如毕秀玲(1999)认为遵守审计准则只是应有职业关注的最低要求,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不限于遵守审计准则。彭兰香(2006)认为:“即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违反审计准则也可能会因为审计失败而负有法律责任,其原因在于审计准则的规定可能与作为法律意义上职业谨慎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具体体现之间存在不完全的匹配性,现有的审计准则可能不能完全反映出法律上应有的职业谨慎的要求。”彭真明、陆剑(2008)认为注册会计师即使没有违反审计准则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可以绝对免责,还必须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否则仍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职业谨慎是审计准则内在要求。如蒋品洪(2008)认为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应综合考虑“是否执行了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和“是否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两个方面,前者是遵守审计准则的形式上的要求,后者是遵守审计准则的实质上的要求,后者比前者更加重要。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并认为造成这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审计准则的认识不同。第一种观点显然是把审计准则等同于“审计程序”,其法律根源在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此款规定曾经令审计界误认为审计准则是关于审计程序的全能、封闭、完美的体系,注册会计师只要掌握了审计程序就可以解决审计活动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审计工作就是逐条对照审计准则、逐项执行审计程序,逐张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同时也令法律界一直对审计准则存在着误解,以为审计准则规定的仅仅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程序,但是该观点不但误解了审计准则,也虚化了职业谨慎,容易导致只要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就可能被认定为没有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实际承担了无过错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包括审计程序和职业谨慎两个方面,没有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是违反审计准则的,保持了职业谨慎是遵守审计准则的必要条件。不能将执行了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与遵守审计准则等同起来。如对于审计准则规定的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如果在审计工作底稿上保存有若干份询证函回函,就应当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执行了函证程序,但是并不能因此断定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了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21条规定:“如果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发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特别是串通舞弊或伪造文件记录导致的重大错报,并不必然表明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审计工作,取决于其是否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了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否根据证据评价结果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只有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才能实质上遵守审计准则;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必然导致违反审计准则;相反,如果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守了审计准则,也必定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不存在超出审计准则以外的职业谨慎。

二、引导和约束职业判断是实现职业谨慎的主要途径

根据审计准则的精神及其规定,职业判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确定重要性水平、计划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和得出审计结论等都是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的结果。能否实质上遵守审计准则就决定于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时的主观状态是否谨慎。是否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主要表现在职业判断中,体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要避免注册会计师不考虑实际情况机械的执行审计程序,其二是注册会计师以职业判断为由故意不执行某些必要的审计程序。要实现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职业谨慎,必须尊重和引导注册会计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同时要对职业判断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注册会计师的恣意。

(一)审计程序对职业判断的引导与约束虽然执行审计程序不等于遵守审计准则,但是审计程序是有独立的价值的,执行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本身也是职业谨慎的要求。(1)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为了保护和约束注册会计师,不能完全实行审计准则的原则导向,不能允许注册会计师完全凭借专业发挥来执行审计工作,必须在审计准则中规定一些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来限制和约束职业判断。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规定“……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第55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舞弊风险,并应当考虑哪些收入类别以及与收入有关的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第50条),不允许注册会计师对收入作出低风险的评估结论;等等。(2)注册会计师判断是否正确也需要审计程序来检验,并作为重新判断的依据;如在实施审计程序后,发现了舞弊或错误,识别出了以前未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就需要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考虑重新评估的结果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其他的如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等都需要在执行审计程序过程中根据出现的具体情况不断加以修正。

强调审计程序对职业判断的约束需要注意两点:(1)要正确认识“审计程序表”的作用,审计程序表只是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可供选择使用的审计程序,主要价值是提醒注册会计师不要遗漏重要程序,而不是代替注册会计师计划审计程序中的职业判断,不实施审计程序表上的程序不需要特别说明理由,选取的审计程序只要能够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就可。(2)要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尊重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权,如果未发现明显的判断失误就不应该质疑和否定其判断结论。

审计程序对职业判断的引导和约束,还体现在讨论和沟通程序上。(1)项目组内部的讨论:在审计过程中,讨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讨论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经营风险、财务报表容易发生错报的领域以及发生错报的方式,特别是由于舞弊导致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讨论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2)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识别的重大事项。(3)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包括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的讨论:讨论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舞弊事项),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等重大事项。(4)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根据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应该以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等方式进行沟通。(5)与专家沟通:对有关超出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事项和疑难问题,向法律、评估、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咨询。通过上述讨论和沟通程序,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从独立的判断变化为整合的判断;通过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的处理和解决,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采纳不同意见、作出一定的让步和妥协,也就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意志;在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讨论和沟通时,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不利的审计证据以及审计结论必定会受到辩解、反对、争论,注册会计师因此可能需要事先实施更加谨慎的审计程序、获取更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样不但可以防止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上的恣意,也有利被审计单位心服口服的接受非标准审计报告。

(二)业务质量监管对职业判断的引导与约束本文所指的业务质量监管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和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的执业质量检查两个方面。业务质量监管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遵守审计准则、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审计报告,实际上就是对职业判断的引导和约束。业务质量监管的重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运用职业判断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及得出审计结论,实质上就是检查注册会计师重大判断是否适当。

业务质量监管应该注意防止注册会计师不考虑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机械的执行通用审计程序的倾向。这就要求业务质量监管中要注意培育以实质遵守审计准则为导向的文化,形成尊重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氛围、也形成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讨论氛围和咨询氛围;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审计准则指南、审计程序表以及标准化工作底稿供注册会计师参考,但是不能以此代替其职业判断,也不能以此作为业务质量评价的标准。由于职业判断的存在,对同一个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不同注册会计师可能计划和实施不同的审计程序,获取不同的审计证据,得出不同的审计结论;对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复核时,不同注册会计师也会得出不同审计结论;同一个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不同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会因为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不同而计划和实施不同审计程序、获取不同审计证据和得出不同结论。这些都是在实质上遵守审计准则下可能出现的正常现象,不能因为审计结论不同而认定其中必定有人存在过错、也不能认为其中只有一个结论是正确的。

业务质量监管主要内容是复核职业判断是否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审计现场从事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才能作出最适当的判断,业务质量监管人员因为没有实际到现场执行审计工作,无法模拟当时的情境重新作出判断,应该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强调讨论程序,而不能轻易的加以否定;另外,即使在业务质量监管中发现了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失误,也不能动辄认为其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要追究其责任或者影响其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特别是主任会计师)应该承担或者分担注册会计师判断失误的责任,这样既能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也是对职业判断的最好约束。

(三)记录推理过程对职业判断的引导与约束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该将职业判断的推理过程记录在工作底稿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48条规定:“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注册会计师记录作出职业判断的推理过程的详细程度,应该能够说服“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记录推理过程是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更高要求,也是对职业判断的最有效的约束。实务中普遍存在没有记录判断推理过程、记录推理过程太简单或者推理过程没有说服力等问题,使得复核人员无法复核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是否适当,无法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纠其原因主要是审计重程序轻判断、记录推理过程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太多,也与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视业务质量控制有关。职业判断有很强的主观性,易流于恣意,而审计准则要求判断的过程不是任意的、审计不能敷衍了事,必然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判断的推理过程以充分论证的形式予以说明出来。强调记录推理过程:(1)可以促进注册会计师作出深思熟虑的判断、防止刚愎自用和专横专断,从而体现出其保持的职业谨慎,也可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审计形式化、审计程序标准化、工作底稿格式化、审计记录填空化等违反审计准则的现象;(2)可以较容易的发现和纠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上的差错;(3)可以克服注册会计师的惰性并促使其提高胜任能力,特别是提高逻辑推理、论证和写作能力。

参考文献:

新审计准则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审计报告; IAASB; FRC; 毕马威;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

【中图分类号】 F239.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96-05

一、审计报告新准则的改革要点

自2006年以后,审计实务界出现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进行改革的全球性浪潮。这一浪潮起源于对传统审计报告模式的反思,即传统的标准化简式审计报告是一种简单的“合格/不合格”(pass or fail)模式[ 1-2 ],它几乎不包含与客户公司和审计过程相关的特定信息,因此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只有非常有限的信息价值(information value)和沟通价值(communication value)[ 3 ],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对于审计报告的不感兴趣和不满意。在2013年4月《福布斯》杂志举办的主题为“审计的未来角色”高峰论坛上,有代表甚至认为“当人们逐页阅读年报时,他们从不阅读的一页就是审计报告”。在社会各界的压力下,审计职业界开始探索对于审计报告进行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其主要目标是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审计过程的透明度。

在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的推动下,世界各国主要的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均已经完成或正在推进其审计报告改革项目。IAASB的审计报告新准则对于传统的审计报告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目标主要是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透明度以及可理解性,它将审计报告的“生产者导向”转变为“消费者导向”,即不再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出发决定向报告使用者传递什么信息以及如何传递,而是从报告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决定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具体而言,审计报告新模式主要包括以下改革要点:其一,在保留“合格/不合格”模式的基础结构、不改变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关键审计事项”(Key Audit Matters,简称KAM)段落,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透明度;其二,对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持续经营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强化披露,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认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用一个单独的段落对此进行说明,同时对被审计单位“侥幸脱险”(close calls)的适当性进行评价;其三,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业务合伙人的姓名,以增强个人的责任意识,强化个人面临的风险约束;其四,改变审计报告的布局,使审计报告的阅读和理解更为容易,包括将审计意见段提到审计报告的最前面以提高投资者的关注度,允许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等标准化表述放在审计报告附录中或者仅提供官方网站中相关内容的链接;其五,对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更加清晰、准确的说明,包括阐述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对于持续经营事项各自承担的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提供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准则遵守情况的声明等。表1对审计报告的传统模式和新模式进行了比较。

二、详式审计报告编制的技术难点

IAASB审计报告新准则适用于会计期间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5日及其后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现已正式开始实施。我国财政部于2016年12月23日印发《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的审计报告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分批执行。目前,审计报告新准则已经开始实施并取得较多经验的国家首推英国,其财务报告理事会(FRC)在2003年了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ISA(UK and Ireland)700,其实施已有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从IAASB审计报告准则修订过程中各界的讨论以及英国FRC审计报告新准则的实施经验来看,详式审计报告在编制时主要面临如下技术难点。

(一)如何编制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段

IAASB审计报告改革最重要的举措是在新制定的准则ISA 701《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从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中将其中最为重要者在审计报告中以“关键审计事项”的专门段落进行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审计人员识别出的最主要的重大错报风险或特别风U;二是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相关的审计判断;三是本期发生的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究竟哪些事项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有很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如果该披露的事项未加披露,则提高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和透明度的改革目标难以达到;如果披露的信息过多,则有可能导致“信息超载”(information overload),即审计报告由于披露过多无关信息而导致其使用价值降低。

(二)是否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报告注册会计师对于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以及确定的重要性水平(Materiality)和具体审计范围

IAASB建议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在关键审计事项中报告风险应对措施和相关的审计结论,但没有作出强制要求。FRC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如何运用重要性概念,以及确定的具体审计范围如何。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审计过程的透明度,但专业性较强,是否披露以及如何披露还存在较大争议。

(三)是否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对管理层的估计和判断进行评价

在IAASB最初的改革方案中,本打算增加“审计师评论段”(auditor's commentary),这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是最“解渴”的方案[ 4 ]。然而,由于担心“审计师评论段”会导致审计人员突破审计的鉴证职能,增加分析或咨询职能,模糊管理层责任和审计责任,IAASB最终放弃了这一改革方案,并要求审计人员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管理层没有披露的“原始信息”(original information)。然而,由于管理层的估计和判断对于财务报表编制有着重大影响,其是否公允、客观、可靠,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有用信息。IAASB虽然放弃了在审计报告中添加“审计师评论段”的改革方案,但鼓励注册会计师以恰当的方式对管理层作出的关键估计和判断进行评价并发表意见。管理层的估计和判断往往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和复杂性,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价并恰当表达评价意见难度很大。

(二)充分准备,积累经验,持续改进

毕马威为了顺利编制2013年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积极参与IAASB、FRC准则制定并发表评论和意见,事务所内部对审计报告新准则的研究与讨论,对审计业务流程及相关控制措施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等。在这种情况下,毕马威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审计报告编制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有效化解了审计报告新模式的潜在风险。毕马威在审计报告的编制中反映出高度的专业精神和卓越的专业能力,还体现在它能够积极汲取同行的先进经验。例如,2013年审计报告中,其他事务所出现了用图表方式表示审计范围的良好做法,这一经验被毕马威汲取并运用于2014年的审计报告之中。

(三)做好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大力支持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构成,4位委员每年均积极履行职责。毕马威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沟通是非常通畅的,在审计委员会每次开会之前,其主席都会与毕马威的项目合伙人提前会面,而整个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会与毕马威在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管理层不在场的场合单独会面一次。审计委员会主席会与毕马威项目组的高级成员深入讨论关键的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还与其高级合伙人小组讨论同一层次的英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先进做法。对于2013年开始编制的审计新报告,审计委员会非常支持毕马威开展实验和创新,而不是按照审计准则的最低标准行事。毕马威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有效沟通,减少了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大胆创新可能遇到的阻力,为编制并提供高水平的审计报告创造了重要条件。

毕马威为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出具的2013年和2014年审计报告堪称审计报告新模式的典范。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认真研读这几份审计报告能够对如何解决审计报告新模式中的技术难点、防范其潜在风险获得重要启示。不仅如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该借鉴毕马威的经验,在运用审计报告新准则之前认真研究、充分准备,对审计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在执行审计和编制报告的过程中与客户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并赢得审计委员会大力支持;在编制审计报告时恰当运用专业判断,审慎解决专业难题,力求审计报告包含决策有用的信息和恰如其分的表达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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