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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施工总结

竣工施工总结

竣工施工总结范文第1篇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

竣工施工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竣工资料 分包管理 项目管理 长输管道

长输管道项目竣工资料管理作为长输管道实体工程项目管理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体现项目管理的综合水平[1],其管理成效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管理效益。传统的EPC等管理模式下,竣工资料从收集到管理,其特点及方法均已日趋成型[2、3]。但是,针对分包管理模式下的长输管道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方法,却鲜有描述[2]。江都-如东天然气管道(泰兴-芙蓉段)项目(以下简称江如项目)是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在分包管理模式下运作的项目之一。项目管理过程中,针对分包管理模式,项目部在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验收移交阶段,对项目竣工资料管理进行了改进,并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手段,为及时、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地完成项目竣工资料归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竣工资料的组成

竣工资料是一种以文字、图表、声像等手段记录管道建设工程施工所形成的一系列文件的组合,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真实记录,是工程归档文件的前身。它将管道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工程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都认可的形式记录下来,能够真实地再现施工现场情况,是建设项目部进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也是工程建成、投产后生产运营、维护、检修及改造、扩建的主要依据和必查文件资料。

一般情况下,施工文件根据项目划分,按单位工程组卷。长输管道项目单位工程一般划分为线路工程、场站工程、定向钻穿越工程。每个单位工程的施工文件按照企业资质、施工管理类文件、综合资料、施工记录、HSE文件、施工总结、竣工图、声像资料等类别组卷,每一类别文件可组若干卷。每一卷施工文件要编制案卷外封面、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和卷内备考表。

组卷内容以线路工程为例:

第一卷:企业资质、施工管理类文件

包括:竣工档案编制说明;合同(协议)文件;企业资质;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施工技术方案及批复;业主管理文件一览表;监理单位管理文件、指令及回执一览表;来往函件等。

第二卷:综合资料

包括:原材料检验、复验文件;自购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原材料材质证明;零部件目录、图纸;有关技术重要往来函件等。

第三卷:施工记录

组卷时,表格按照工序先后顺序,同类表格按照介质流向顺序排列,可分为若干卷。阀室应单独组卷,可组若干卷。

第四卷:HSE文件

包括:管理类文件、作业类文件。

第五卷:施工总结

对工程概况、施工过程、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

第六卷:竣工图

竣工图按专业和管输介质流向顺序排列,设计变更通知单复印件附在竣工图中进行组卷。做到原图与变更单相互标注参见。

第七卷:声像资料

反映工程概况和建设过程中重要场合、重要事件、重要场景以及重大设备开箱验收等过程。

二、竣工资料管理流程及常见问题

1.竣工资料管理流程

长输管道项目竣工资料管理流程见图1,具体管理流程将依据项目特点及业主的不同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图1 长输管道项目竣工资料管理的一般程序

2.竣工资料管理常见问题

2.1综合管理文件原件不齐全

施工单位资料管理疏忽或专业负责人员更换频繁等原因造成原始文件丢失[4]。

2.2.工程资料、质量保证资料等收集不齐全

施工单位急于满足施工进度,施工过程中,忽视对施工资料的审核、收集或由于相关负责人员的更换时移交不齐全,造成最终工程资料的不齐全。另外,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对自购材料的验收、资料收集的归口管理,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资料的欠缺[5]。

2.3.施工资料填写、竣工图编制不规范

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在责任、内容、深度等方面,对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求不明确、不具体,造成施工资料填写、竣工图编制不规范[5]。

2.4.竣工资料提交不及时

基于以上几点原因,使竣工资料收集阶段的耗时过长,影响到竣工资料管理程序的按时运行,最终导致竣工资料归档工作的延期进行。

三、江如项目竣工资料的程序管理

针对竣工资料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江如项目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根据分包管理模式的特点,分别从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验收移交阶段,对竣工资料的管理进行了程序管理上的改进。

1.工程准备阶段

1.1.建立竣工资料管理组织机构

竣工资料管理组织机构组成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竣工资料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包单位竣工资料负责人、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编制人员。组织机构的建立旨在使竣工资料程序管理过程中层次分明、权责明确。

1.2.编制竣工资料管理细则

项目部依据业主下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参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本项目的竣工资料管理细则。细则内容包括竣工资料编制过程中各专业相关表格划分、填写格式要求、项目竣工资料编制总体计划等。管理细则的编制旨在使竣工资料程序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指令统一。

1.3.对分包单位进行竣工资料编制培训及交底

项目部依据竣工资料管理细则,针对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编制工作进行专业的培训、交底,培训及交底内容包括竣工资料编制的业主要求、项目部要求、相关规范要求、资料审核、移交要求等。培训及交底旨在使竣工资料程序管理过程中,项目部与分包单位之间条理清晰、目标明确。

2.工程施工阶段

2.1.竣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工作与施工同步,贯穿整个施工过程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定期对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进行阶段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料内容是否与施工同步、资料相关表格是否齐全、编制内容是否完善、准确、符合格式要求等。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竣工资料审核、收集周期为15天/次。旨在使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与实体同步、实时可查。

2.2.制定竣工资料收集、移交台账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竣工资料审核合格部分,定期(15天/次)进行竣工资料的统一收集、存放,避免工程后期竣工资料的缺失,并建立相应的收集、移交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移交单位/部室、移交内容、验收结论、竣工资料编制人及负责人、验收人员及负责人、日期等。台账的制定旨在使竣工资料的收集工作程序管理明确,责任清晰。

3.工程验收移交阶段

3.1.制定项目竣工资料编制总规划

项目部根据项目工程完工情况,依据业主竣工资料提交日期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资料编制、组卷、审核、归档工作总规划,总规划内容包括:各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移交日期、负责人、主管领导;项目部各相关部室竣工资料移交日期、负责人、主管领导;项目竣工资料编制、组卷计划、负责人、主管领导;以及项目竣工资料的监理审核、业主审核、归档审核日期。项目竣工资料编制总规划的制定旨在使项目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能够按照业主要求有条不紊、如期完成。

3.2.编制项目竣工资料总目录

工程验收阶段,工程施工任务已经完成,项目部根据业主对竣工资料的时间,进行竣工资料的编制、组卷工作,项目竣工资料负责人按照业主要求编制竣工资料总目录,并下发各编制人员。总目录包括:各单位工程划分、各单位工程内分卷目录、分册目录、册内组成内容划分及编号等。项目竣工资料总目录的编制旨在使项目竣工资料编制工作责任清晰、进度可控。

四、总结

长输管道项目竣工资料管理是一项系统的过程,是一个涉及各个专业部门的复合性工作。尤其是在新型的分包管理模式下,要及时、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地完成项目竣工资料归档工作,必须有针对性的进行竣工资料过程管理的改进与更新,创新管理方法,使其能够促进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效益。

参考文献:

[1]孙广文;《浅谈国际管道项目竣工资料控制管理》[J];交通企业管理;270,02,2011.

[2]李国明,王孟辉,黄高优,张雷,刘耀坤;《EPC管理模式下施工承包商竣工资料的收集与管理》[J];石油工程建设;2010,36(增刊).

[3]梁建国,张志民,张文江;《EPC管道竣工资料管理特点与管理方法》[J];石油工程建设;2009,35(增刊).

竣工施工总结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施工总结范文第4篇

关 键 词: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控制与管理

Abstract: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is to point to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ject all and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according to the construction unit and the owner of a final settlement price to comprehensively refle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mpleted from the starting to use or delivery during the whole process, the capital of the use of the project and comprehensive summary. The article to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ject, how to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are analyze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mpletion; Final accounts; Control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竣工决算是指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施工单位与业主进行最终价款结算来编制综合反映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或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对工程的全面总结。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工程投资效果和实际工程造价的文件,是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以及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建设银行和工程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核的对象。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有利于及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本文主要探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的控制与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一、控制与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要性

由于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耗费资金大,它的付款方式与其它商品的付款方式完全不同。其它商品一般是一次性付清,或者是先交定金,然后交货时全部付清价款。而建筑产品的付款方式比较特殊,承包商在一定时期,根据完成的工程量的价值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业务。当承包商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在原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编制调整预算,向业主办理最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业主采取逐次付款的方式,使资金合理周转,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建成。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任务难接。一些工程发包人利用竞争激烈这一特点,对工程提出压级压价,一级企业降为二级收费,二级降为三级收费。所承接的工程绝大部分都要垫资。硬垫资约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软垫资的占总造价的30%―50%。拖欠工程款,拖欠劳务费的现象比较严重,更有甚者强行收取回扣。这种种不正常现象,造成了施工企业工程款被拖欠,流动资金被占用,而被迫偷工减料,给工程质量造成严重隐患。一些施工企业虽然处于工程款长期被拖欠的状况,也不敢得罪业主,担心以后找不到活干。这种现象助长了建筑市场的各种不正之风。为此,严格控制与管理竣工决算极其重要。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当双方有争议时,不要延误时间,应尽快与业主协商,明确未结算的数额或共同请合同认定机构审核确定。

二、如何控制与管理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

1、做好竣工验收

首先,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交工前,应进行初步验收工作,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和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其次,在整个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经过各单位工程的初步验收,符合设计条件,并具备施工图、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性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2、严格进行竣工结算

要合理进行竣工结算,首先要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系统地分析所有的技术资料、工程结算的经济文件、施工图纸和各种变更与签证资料。其次,要注意清理各种账务、债务和结余物资,做到工完帐清。再次,在实地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前面所陈述的有关决算的资料写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有关竣工决算表,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3、正确处理保修费用

由于建设产品在竣工验收后可能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和隐患,在使用过程中才能逐步显露出来,比如屋面漏雨、墙体渗水、设备及安装工程达不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等,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检查观测和维修。为了使建筑项目达到最佳状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业主应该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认真做好保修工作,并加强保修期间的造价控制。由于建筑工程情况比较复杂,所以一定要查清是何种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然后督促他们赔偿损失,情况严重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以儆效尤,保证工程质量。

总之,竣工决算并不是意味着建设项目的终结,相反这正是该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起始阶段,必须做好平时的保修、维护工作,这样才能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

参考文献:[1] 孙效丽,李曙光.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应对策略探幽[J]. 中国科技财富. 2008(08);

[2] 杜培江.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有关问题的探析[J]. 内蒙古水利. 2008(06) ;

[3] 李勇.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有关问题的探析[J]. 科技致富向导. 2009(06) ;

[4] 黄江涛.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有关问题的探析[J]. 中国水利. 2003(07) ;

[5] 丁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J]. 企业导报. 2009(07);

[6] 梁雪梅. 强化水利基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J]. 陕西水利.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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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周立民.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质量控制工作探讨[J]. 水利技术监督. 2003(04);

竣工施工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造价控制;合同管理

1 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1.1 竣工检验和移交工程

1.1.1 竣工检验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按合同规定分部移交的工程。

1.1.2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继续完成。这样规定有助于准确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尽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1.1.3 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

(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这部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工程虽已接收,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检验。当竣工检验条件具备后,承包商应在接到工程师指示进行竣工试验通知的14天内完成检验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缺陷通知期内进行的补检,属于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情况,该项检查试验比正常检验多支出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1.2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2.1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承包商对缺陷进行修复和改正,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试验和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1.2.2 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

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检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2)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要求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业主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2.3 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业主同意的话),拆价接收该部分工程。

1.3 竣工结算

1.3.1 承包商报送竣工报表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报表内容包括:

(1)截止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根据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终价值。

(2)承包商认为应该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如要求的索赔款、应退还的部分保留金等。

(3)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总额。所谓“估算总额”是这笔金额还未经过工程师审核同意。估算总额应在竣工结算报表中单独列出,以便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1.3.2 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师接到竣工报表后,应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他支付要求进行审查,然后再依据检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此项签证工作,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在实地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结算的资料写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有关竣工决算表,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在竣工决算报告中必须对控制工程造价所采取的措施、效果以及其动态的变化进行认真的比较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考核概算执行情况,正确核实建设工程造价。财务部门,首先必须积累算算动态变化资料,比如材料价差、人工价差、费率价差以及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资料;其次,核查竣工形成的实际工程造价节约或超支的数额,为了便于进行比较,可先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之后对比单项工程的综合概算和其他工程费用概算;最后,再对比单位工程概算,并分别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基建费用逐一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的实际工程造价进行对比,找出节约或超支的具体环节,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分析以下内容:主要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量;建设单位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和间接费。以上内容是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的重点,应侧重分析,具体项目应进行具体分析,选择考核内容、确定分析重点。

2 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2.1工程缺陷责任

2.1.1 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1)工程师在缺陷通知期内可就以下事项向承包商指示:

(2)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替换;

(3)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

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需进行的紧急工作。

2.1. 2 承包商的补救义务

承包商应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能遵守指示,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实施并予以付款。如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原因导致,业主有权按照业主索赔的程序由承包商赔偿。

2.2 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两年。

2.3 最终结算

最终结算是指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费用进行核实,确定合同的最终价格。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按56天内支付。只要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典型事件关系如图1所示。

图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典型

事件时间关系

3 结语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际上常用的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各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需要项目管理者高度重视合同的重要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