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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1篇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一)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达到强化责任需要。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根据县综治办的要求,我乡认真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脱管人员、涉嫌重新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进行自查工作,认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管。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管理。加大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力度,是规避治安风险、降低矫正对象再犯罪率的有效手段。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采取 “多方协作、联合布控、周闻其声,月见其人”的办法,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加大对走访工作的人员投入,努力构建以司法所为领导,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为参与主体的联合矫正工作机制,加强同各级单位的联系,做到信息畅通、行动一致,拓宽同矫正对象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积极寻找同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交流的机会和平台,通过电话、当面、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对象动态,方便对矫正对象进行得当的思想教育。同时,密切监督,严防死守,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而引发的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在矫正工作中,我们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原则,以真情感动矫正对象,以此搭建相互信任的桥梁,大大的增强了矫正成功率。

通过宣传发动,组织了社区、配合公安派出所、综治部门为主的工作机构,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一是了解矫正对象最新工作情况、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掌握他们的改造效果和改造中存在着的问题。二是通过自查自纠,严格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查找矫正执行期间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三是针对以上不足,切实整改,通过开展活动提高矫正工作水平和矫正质量。

截至目前,社区矫正对象共6人,没有1人脱管、漏管,没有1人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二)按照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我乡收到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后,及时组织召开了村(社区)三职主要干部、乡级各单位负责人、政府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就通知精神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领会、贯彻。

二是乡成立了以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任组长,乡综治办、乡司法所、乡调解中心、乡政府办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负责全乡的社区矫正工作,并明确了专人具体抓。

三是乡综治办年初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了2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内容,并分别与相关单位签定了责任书。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三)在20xx年5月13日区司法局召开的《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上,各家所在下周的任务之一是自查自纠目前所里的社区矫正三大措施。以下为我所通过梳理、走访、自查自纠总结出来目前我所在社区矫正请销假、公益劳动和书面汇报三大措施的工作情况:

一、请销假

目前我所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5人,其中长期在外务工的有三人,分别是在盐城的矫正对象王某、在新疆的矫正对象蔡某和在无锡的矫正对象詹某。这三名矫正对象都办理了长期在外务工的手续,有其社区、家属签署的保证书,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还有矫正对象本人写的保证书。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请销假手续的履行率达到了100%。另外,我所目前24人有稳定的工作,其中因为工作关系需要经常出差的矫正对象有两人,司法所专门在个别谈话教育课上对这二人反复重申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和相关规定,一旦发现有违规乱纪的行为,司法所会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日常考核办法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近期,我所还将再次印制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手册,确保发放到每一位矫正对象手中,强化矫正对象遵守请销假制度的概念,同时让矫正对象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公益劳动

我所目前的公益劳动基地已有两个,分别是组织交通协勤活动的迈皋桥地铁站华电路口,和组织为老人献爱心关爱老年人生活的迈皋桥真善美敬老院,目前即将新增的公益劳动基地还有区司法局与区市容局联合建立的迈皋桥华电北路环境保洁公益劳动基地。可以说,迈皋桥所的公益劳动基地还是很丰富的,结合迈皋桥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多、犯罪类型复杂、年龄差距大等众多特点,丰富的公益劳动基地为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提供了合适的公益活动平台。

我所目前参加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大多数都是年轻人,其他因为年纪大、脑疾病或躯体性疾病的矫正对象虽然不能参加司法所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但大多都能在自己所在的社区或住家附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并拍下照片交到司法所来。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2篇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促进本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全镇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创建平安乡镇和文明乡镇作出积极的贡献。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2、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3、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5、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6、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二、社区矫正工作目的和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据两院两部的规定,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社区矫工作全面的指导。

2、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3、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4、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5、结合本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6日——10月20日)

1、成立机构:(1)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王翠青任组长,乡分管综治工作李玉明武装部长和派出所教导员为副组长,乡综治办、司法所、共青团、妇联、驻乡民警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玉明兼任办公室主任。(2)各驻村指导员、村主职干部、村治、调主任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2、落实人员、财物:乡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对象集体学习室、接待室和档案室。按30:1的比例落实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城北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行政村设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电脑、打印机、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种办公用品,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制度上墙)。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向本镇广大村民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和参与矫正工作,并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表现。

4、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市矫正办。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0月28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双方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集中举行矫正对象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对每个矫正对象建立和实行“5+1”措施,成立监管小组,由镇矫正小组成员、辖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治调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0月29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可集中,也可以村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1、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监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村支部和社会团体都要参加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3篇

__年,我中心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日前,__年上半年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88人,累计解除14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45人。其中:管制13人,缓刑327人,假释12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剥夺政治权利11人。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城镇户口53人,农业户口292人,男性320人,女性25人,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占总数的85%。年龄分布为18岁以下8人,19至25岁129人,26至45岁194人,46至60岁9人,60岁以上2人。地域分部为上栗镇72人,金山镇63人,桐木镇49人,鸡冠山乡44人,赤山镇41人,福田镇39人,长平乡37人,彭高镇35人,东源乡27人,杨岐乡27人,依数据分析,我县社区矫正对象多为农村户籍的男性青年,被判刑罚主要为缓刑,主要集中在我县北边乡镇。

__年上半年共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89起,全部被法院、监狱采纳。经过全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努力,全县345余名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在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都得到了相应的思想矫正、心理矫正和行为约束,没有一例重新犯罪的情况发生。

(二)主要做法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我监管中心多次组织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2、全面落实矫正教育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制度等上墙明示,建立了矫正对象正副档案和台账,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了监管责任人,开展了教育培训、公益劳动等日常矫正工作,并确定把县敬老院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定期开展公益劳动。

3、加强日常学习,提升工作能力。一是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二是加强日常学习,积极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萍乡市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实施意见》、《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及《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常用法律法规,切实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三是加强学习谈话技巧、个案矫正、心理疏导等常用业务知识,加强与兄弟单位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努力拓宽工作思路,探索行之有效的新方法,使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4、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是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调查评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两级档案管理体制,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到位。二是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制定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重点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情况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三是建立了矫正对象周汇报、月面谈、季走访制度,即:矫正对象每周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和认罪伏法情况等;每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开展一次面对面的思想交流和情况掌握;每季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矫正对象家中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四是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消假制度,即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离开本辖区必须经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回来后汇报外出情况并作登记记录进行消假。五是按月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全责任感。

(三)当前存在的困难。

1、社区矫正工作人手紧张,人员变动频繁。

社区矫正工作是最近两年才由司法行政部门接管的工作,新增加了工作职责,但是,县、乡都未增加工作人员,加上此项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业务性强,待遇低,乡镇机关干部都不愿意承担此项工作,即使干了一段时间此项工作,也会想办法调走。

2、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紧张。

按规定要求,县、乡司法行政部门要安排专人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要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要开展目标考评,要建立专业档案,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 交通补助,会务开支,办案开支,奖金激励等资金。市政府去年下文,要求县级财政按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2800元标准列入预算,如能兑现政策,每年应投入100万元以上,而现实是,县财政每年只预算1万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乡镇财政则没列入预算。

3、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分散,对监管工作不配合,管理难度大。

我县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大,目前在册的农村社区矫正对象295人,占总数的85%,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开展工作以来,从未采取强有力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听之任之,工作人员也就抱着无所谓的态度马虎了事。

(四)下半年工作安排及对策

1、充实工作队伍。采取三种方式解决“有人管事”问题。一是允许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二是鼓励政府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三是有计划组织招考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2、锻炼工作队伍。采取三种方式解决“能办成事”问题。一是实行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统一着司法警察制式装。二是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三是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考评。

3、激励工作队伍。实施社区矫正保证金或保证人制度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无钱办事”问题。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4篇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社建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张哲知兼任。同时,各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综治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4个。二是街道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3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16余人。

二、建档立制。

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社区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街道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司法所、各社区落实。

五、人性化改造。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

六、正面引导。

司法所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培养典型的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街道矫正办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完善措施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实际操作缺乏具体规定 

首先,矫正的主体规定不明确。虽然刑法修正案已经出台,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程序缺乏具体统一的规范,《刑法修正案(八)》也并未明确社区矫正的责任主体。 

其次,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与惩戒措施,导致社区矫正难以执行。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通常在矫正中只有一些原则性内容,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并且公益劳动和奖惩机制等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致使矫正对象缺乏积极性。 

再次,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格局。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则是公安机关。大部分日常工作都是由基层司法所管理,一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责任的主要考核对象仍是司法行政部门,最终导致了司法行政部门即没有执行权又要为矫正对象重新罪犯的这种行为"买单",大大削弱了司法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各部门工作衔接不足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的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其执行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大多转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且逐渐演变成公安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局面。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仅靠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社区矫正在力度和力量上显得有些薄弱。事实上,由于审判与执行、执行与监督环节的沟通缺乏,协调不畅,各部门往往注重本部门局部利益,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甚至不作为、推卸责任,造成监督不到位或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现象。使得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效率低下,难以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日常管理工作不足 

《刑法》对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为:"(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具体表现为每月一次思想汇报,而关于会客的规定在社区环境下基本难以执行。很明显,在只需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外出请假的情况下,矫正对象平时的情况就难以掌握,至于矫正对象是否产生了新的问题,需要什么新的帮助,就更难掌握。这种较为虚化的形式主义不仅可能使犯罪人员在刑意识弱化,而且可能使他们在某些特定情景下重新犯罪。 

(四)考核机制影响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 

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在实际考评中,往往通过重犯率、脱管漏管率等少数指标进行简单衡量和评比。就重新犯罪率而言,如果矫正工作者所监管的矫正对象只要有一人重犯,此矫正工作者当月会被扣除相应奖金。对于基层司法所来说,管辖范围较小,需要矫正对象的总人数不多,如有一人再犯罪,下达指标可能立即突破。这种考评机制过于简单化,问责对象直接就是司法所,而不会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导致矫正工作者消极对待,"只要保证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内不犯事就行",工作积极性被极大地抑制了,即使做再多工作,也会因为一个再犯或脱管漏管而被全部否决。 

(五)社区群众参与性不高 

社区参与的积极性是社区矫正具体实施中的一个重要前提。从我国现阶段来看,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实际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和核心,基本上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主要是街道、镇、乡等,社区矫正的组织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因此,当前社区矫正基本上是政府行为,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极低。 

此外,由于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认识不足,大部分社区群众对矫正对象回归社区存在戒备之心,他们通常认为罪犯都应当被关押在监狱之中,对罪犯在社区服刑顾虑较多,排斥心理较重,不愿与矫正对象有过多的接触。 

二、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规范执行主体及工作程序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社区矫正"纳入其中,使得社区矫正有了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依据,但相关规定过于分散和粗浅,可执行性不强,必须完善立法,须以专门法对社区矫正予以规范。在制定专门法时,应结合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学习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对象、管理、保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以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加强各环节工作内容 

首先,法律文书的移交是防止因法律文书移交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缺管、漏管现象的出现。应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社区的工作衔接,切实执行定期例会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核查核对制度。其次,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了解每个矫正对象的真实资料,便于因人施矫的矫正工作开展,严格实行一人一档。再次,以个性化教育为主、集中教育为辅。针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进度,及时运用最适宜的矫正方案。除每月定期的集中教育,应将工作重心放在个性化教育上,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矫正对象进行当面谈话,主要询问其生活、工作、思想及情绪状况,并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和形势教育,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三)建立完善的矫正队伍 

在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上,也需对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适当的专业培训。相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志愿者所处的地位更容易被矫正对象所接纳与信任,能够更好地促进志愿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沟通交流。 

在矫正工作中,除了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工志愿者们,社区居委也有着紧密的协作关系。社区居委扎根于社区,与矫正人员也有较多的日常接触。矫正工作者想了解矫正对象近况又因矫正对象不愿如实告知时就可与居委会联系。社区矫正的实施仅仅依靠社区矫正人员显然有限,还应壮大其队伍,组成一个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的社会团体。 

(四)提高宣传力度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不少人受传统"报应思想"的影响较深,服刑人员也并不了解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且不愿配合。因此,社区矫正需加强对外宣传,尽快让社区矫正这一理念深入民心。应当经过实证调查,举例出社区矫正在有效矫正罪犯、节省行刑成本、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等方面的科学数据,并推出一些典型的成功案例,向各方面进行宣传,可以借助法制宣传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让全社会了解、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理解的基础上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