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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学论文

生理学论文

生理学论文范文第1篇

一、试纳阶段的把握及“硬任务”教学

美国教育心理学家赫威格斯特认为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对自己的发育和体态产生一种自我认可。自我欣赏的心理,并称这一过程为“悦纳”期。其实,就是在学习方面,也同样存在这种心理。我们都会有这样的经验:每逢新学年开始,初二和高一两个起始年级纪律好、学风好。这是因为新的目标,新的环境,使他们产生好奇心。同学的勉励,父母的嘱咐,老师的教诲以及成人感、使命感促使好奇心转化为求知欲,教育心理学认为成人感是中学生自我意识的主体,它使学生产生强烈的自尊心,希望自己成功,喜欢表现自己的才能。原先基础较差的学生不甘示弱,决心通过努力赶超先进,原先基础好的学生更加满怀信心保持优势。

我们把这种跃跃欲试的心理称为“试纳”。这时期,学生的内动力特别强,积极向上的心理占上风,思想活跃,容易兴奋,注意力比较集中。这种心理状态一般可维持一学期甚至更长一段时间。

与学生心理相应的作文教学要在大纲规定的任务下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加强口述作文训练。教师临堂命题,学生堂上即兴演讲,互评优劣,教师再从中选择典型重点评述。电化教学条件好的学校可以录音,录相,并在辅导课上播放。

由于录音、录相中插有教师的评述,学生既学范文,又明白优劣之理,收效自然会好。之所以要在这一阶段加强口述作文,是因为处在兴奋期的学生语言更富于激情,也最能直抒胸臆,从而更具感染力、说服力,而这些恰恰是写好文章所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二步是以片断为主的小作文训练。基本原则是多体、多点、多角度,快速写小文章。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全面摸底,全面了解学生,又利于有的放矢,加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指导。要做到一练一讲,多练多讲,这就是所谓“硬任务”教学。心理学知识告诉我们,当外物刺激兴奋期人的大脑时记忆效果最佳。

这一阶段的作文批改也要适应学生的心理。有些教师喜欢在接一新班课时把作文分压得低低的,在作文批改中大刀阔斧地删削,以求按自己的风格定式。其实大可不必。这些学生从各自母校来到新班级,带有各自的长处,应让他们自由发展。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曾这样说过:“在初春的时候,植物还很幼小娇嫩,那时太阳并不灼烤它们,它只给它们温暖,逐渐地使它们变茂盛,不到它们完全长大结果,不把它的全辐热力放射出来。园丁也用同样的原则,不把修枝的剪子用到没有成熟的植物上去。”我们认为“修枝”是必要的,“爱”应是出发点,“给予温暖”是最基本原则。

二、“高原”阶段的突破及“软任务”强化

在通常情况下,初一和高一年级第二学期期中考试后,学生就会出现两极分化,进入初二、高二后分化的速度加快。心理学研究发现,每一个人在追求成功的同时,都有一种害怕失败的心理,两种相反的心理构成矛盾,形成一种“趋避冲突”。学生在第一阶段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追求成功。但当初那种美好的憧憬经过一段学习实践,种种困难和挫折使他们理想的圆月出现了缺口,逐步认识到世上的事物并不都是人们可以心想事成的。加上青少年各人的品质结构不同,有的能斩关夺隘,有的则畏缩不前。在学习上的表现是,意志坚定者,短暂的停顿后便又举步向前,意志薄弱者起初进步的速度越来越慢,心情开始焦虑,渐渐出现停滞状态,这种情形有时相当持久,相当顽固,这就是所谓“高原”阶段。在我们所教的学生中有些人在起始阶段文章写得还可以,写了一段时间便出现了八股调,既很少离题,也不见有长进。还有些学生本来文学属上乘,越学越觉平平。

这不是他们退步了,只是别人进步了,相形之下显得“逆水行舟”罢了。

“高原”现象虽是学习过程中常有的现象,但课任教师决不能掉以轻心,不能指望它自然消失,正确的态度是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克服。

这一阶段的作文教学重在个别指导,而面批是最好的办法。它不仅有利于多方面指导,更利于抓住症结点批。老师在与学生的问答中把握学生的思维方法,可以结合进行心理指导。面批的一般要求是琢文析理,精细诱导,既一针见血指出问题,又让学生心悦诚服。特别是对那些作文痼疾,更要深入分析,晓以利害。

有的学生会被批得面红耳赤,头上冒汗,这正是收效的时侯。这一阶段的作文布置,不宜全班一题,而应分类进行。如对议论文差的就多作议论文,记叙文弱的就多练记叙文,还可根据情况分得细一点。也就是说,作文的重点要放在矫正篇上。这种暂时的不统一是为了下一步的统一。作文指导要加大思想教育的分量,教育他们在困难面前端正写作态度,鼓起勇气。要重新培养他们对作文的兴趣。

有了这个前提再进行技巧指导。我们常会把教学过程中的思想指导看成软任务,其实,它是“硬任务”教学得以深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在这个特定阶段就更需要强化了。

当然,并不是所有学生都会在同一阶段出现“高原”现象,也不是每个学生都要经历“高原”阶段,这里只是就常有现象和多数学生说的。有的学生即使经历了“高原”阶段,由于时间短暂而不自觉。事实告诉我们:只要教师重视并及时突破僵持局面,学生的作文水平就会有明显提高。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

三、定势的调节及作文整、散训练

突破“高原”阶段后,学生如同走过了艰难的羊肠小道步入坦途。很多学生,特别是毕业班学生会更多地考虑志愿定向、职业选择。他们的行为特点是情绪稳定、学习刻苦。对生活、人际、社会逐步形成自己的看法。由于知识的不断丰富,经验的不断积累,在学习上逐步走出自己的路子,形成自己的特色,也形成心理和行为的定势。

定势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出现定势后,必须及时分析和调节,以保证向着有利于教学方向发展。

定势调节的原则是“定势--不定势--定势”。在作文教学中,心理定势往往促进学生文章和文风成形,是有益的。心理的不定势往往促进创新,也是好的,关键在于把握时机加以调节。定势调节的指导思想是“变”。从它形成起,教师就要保证它有利于教学的同时指导学生去改变它、发展它,去创造新的定势。

生理学论文范文第2篇

一、“自然”对“意义”的遮蔽

人生活在两重世界中,即自然本体世界与自由的意义或价值世界,人的本性到底是从人的自然世界去找寻还是应该从人的意义世界去找寻,这在哲学上一直是争执不下的问题。在伦理学中也长期存在着关于自然和意义(或价值、精神)的争论,当代生物伦理学的出现,同这些争论是分不开的。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有代表性的回答:一种观点认为人的理性和精神是人之为人的关键,人的自然属性和欲望是理性限制和统治的对象。所以应从人的精神合理性本质出发,通过对人的感性肉体欲望的抑制来尽量限制感官的要求,如人的激情、冲动、欲望、需要等,以达到理性战胜感性的要求,从而实现人的道德理想、价值和德行。这一观点是建立在灵魂统治身体这一认识基础之上的。这种哲学伦理学传统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开始,后经过斯多葛学派和基督教伦理学的拓展,一直到康德的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道义伦理学的传统,他们都主张从人的理性本质出发来设定道德规范。第二种观点与之相对,它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把人的自然需求当作人的本质,它充分肯定人的感望的正当合理性,把人的精神和理性看作满足感求的手段和工具,因此把寻求快乐幸福作为人的价值理想和人追求的最高目标,他们甚至把一切能够带来快乐和幸福的东西称之为“善”。这种学派从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后经文艺复兴时期对人的感性需求的高扬一直到近代的功利主义。另外一种观点以尼采为代表,他认为身体和灵魂,人的自然与精神是人的有机体中同样有根据的、对抗的力量,他们相互挑战并激发出最高的成就。他把人的身体称为“伟大的理性”,并试图由此理解精神性的东西在自然中就有其根源,他从自然中获得其生命冲力。尼采为此援引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他看到这种自然进化的过程不仅仅是通过自然进化的选择和适应机制来规定的,而且在本质上也是通过这种由自然进化而来的精神形式所规定的。他试图借用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来整合达尔文的进化论,把生命体的进化作为一种身体和精神的辩证法加以理解。在这种辩证法中,自然和理性不是相互压迫,而是相互挑战。随着尼采的影响日益增长以及现代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建立在上帝创造基础上的古典的人类图景终于实现了向建立在进化论基础上的进化生物学纲领的转变。这场转变从根本上说就是在对伦理学的讨论中引入了生物学,试图从生物的角度对伦理学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上的人性论和人类图景直接构成了生物伦理学讨论道德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这种理论对伦理学提出的一个难题是:怎样找寻人的意义和自由?既然人是彻头彻尾的的“生物人”,人是自然进化的结果,并且继续处在进化之中,他并没有作为“创化的王冠”而达到终极状态。这样人作为自然的出生不再可以被当作神圣生物的肖像,并由此也不再具有自由人格,而是被理解为从纯粹的偶然事件中演化而来的,那么,人的意义世界只有通过自身生产创造才能产生。它只有通过行动赋予它的生命以一种价值。但是,倘若他只是进化的产物,其因果机制可能完全支配着他,以至于自由只是一种纯粹的幻想。生物伦理学不仅颠覆了传统伦理学的基础和人类图景,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它还彻底埋没了人的精神和意义世界。[5](P379-380)事实上,人与一般动物不同,人不仅具有生物性,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人还具有社会性、反思性和创造性,在自然世界的基础上,他还能创造一个意义世界、价值世界。在意义世界中,人能按照自己的愿望,使自身从本能和现实环境中超越出来,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打破生命本能和现实规定性的关系束缚,使自己的存在获得开放的、应然的和生成的性质,意义的存在是人之为人的根本,诚如赫舍尔所说,“人的存在从来不是纯粹的存在;他总是牵涉到意义。意义的向度(dimension)是做人所固有的,正如空间的向度对于恒星和石头来说是固有的一样”[6](P46)。如果没有意义,人只是一个客观的、有限的存在,是“一条在卵石和土地上蠕动的虫”,或是“一个在无边无际的浩渺宇宙中盲目浮游的生物”[7](P18),如果人只是生物性的生命,则与禽兽昆虫并没有本质的差异,那么这种存在不足以贵称为人的生命。只有不同于动物属性的意义世界的构建才能凸显人性的尊严。生活在意义世界中,追求价值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独特的生活方式。动物是单一自然性的存在,而人具有二重化的存在结构,生活在“双向度世界”充满张力的否定性结构中。一方面,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在其身上始终禀赋“物性”,但另一方面,人的意义向度又要自身从这种自然中超越出来,做一个“真正的人”,意义意味着超越,不寻求意义的生物人只是一个“未完成的人”。正如当代政治理论家米歇尔•诺威克所说:“人是地球上唯一不盲目、本能地遵循他们自己本性规律的动物,而是愿意自由地选择遵循本性规律。只有人感到自由地做、或不做他们应当作的事情的乐趣”[8](P22)人无时无刻不为超越自身生存的动物性、有限性、偶然性和受动性的愿望所驱使,无时无刻不在内心激荡着一种趋向自由的力量、热情和憧憬,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9](P169)。人的这种自我超越,自我创造,永远向未来敞开的本性就集结在“意义”这一概念之中,这也是人的独特的价值本性所在,在这种意义世界中,人可以在有限中达到无限,在必然中把握自由,人“虽然充满劳绩,但还诗意地安居于大地之上”[10](P91),在这种意义世界中人获得终极价值依托,获得自身安身立命的基础。人拒绝接受既定的“事实”,他总是生活在“远乡”,生活在“未来”的牵引之中,正是这种对理想和自由世界的绝对指向性,变成了人类超拔自身的强大动力,引导人走上了不断解放自身的历程,意义成为人存在的基础和本性,成如赫舍尔所说“正是意义照亮了人的存在”[11](P48),正是意义和价值对人的这种特殊功用,千百年来的文人学者一直致力于对意义世界的构建。意义不是一种客观实存,“意义意味着一种不能被归结为物质关系或不能被感觉器官感觉到的状态”[12](P50),它要求人类克服自身所固有的生物性倾向,它是人类对实存和定在的超越。生物伦理学把人看作一个纯粹生物性的存在,他们从一种生物性的人类图景出发,把人的社会属性、人的意义的存在和与此相关的价值禀赋都从其考虑中剔除掉了,把人的自然生物性看作是人的道德价值的来源和基础。似乎自然的存在涵盖了人的全部存在状态,意义世界在道德的行为方式中没有留下什么痕迹,它以人的自然本体世界性完全遮蔽了人的自由的意义世界。事实上,人的生物性非但不是作为价值的源泉和根基,相反它是被超越和扬弃的对象。包括道德在内的人的意义世界不是从人的生物属性中产生的,而是由人类超越本体的主观价值赋予的。

二“、物”对“人”的消解

人和物是两种不同的存在,物受单纯的自然法则的支配,它的运行直接为自然律所支配,动物之所以如此行动,并不是因为他们在人类生活中看到了一种必须无条件加以维护的善,而是因为它们不可能采取别的行动:他们的行动是自然规定好了的;人的存在不是完全有自然法则支配的,道德法则或“法”而不是自然法则构成人存在的法则,它现实地体现为人类所缔造的超越本体世界的意义世界。人的理性本质是意志自由,他不为一切定在所束缚,突破自然法则而使自然委质于意志,缔造自由世界是人不同于物的特性所在。康德口中传颂的名言:“两样东西,我对他们越是坚持不断地思考,越是有更新更大的讶异和敬畏充满了我的心灵,这就是在我头上星斗森罗的天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规律”[13](P16),也从侧面我们揭示了二者的不同,在康德看来,自然规律主要对物起作用,而对人起作用的规律是道德规律,但从自然规律来看,“那数不清的世界把我当作一个动物,而消灭了我的重要性,这个动物被暂时赋予了生命,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又把构成自身的质料归还给所居住的行星,这行星不过是苍茫宇宙中的一粒灰尘。”[14](P16-17)。而从道德规律来看“它无限地提高了我作为一个理智东西的价值。道德规律向我展示一个独立于动物性,以至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活。道德规律向我昭示,人的存在使命决不受这个生命和条件的限制,它将伸向无限。有理性东西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规律为基础,正如全部现象都以自然为基础一样”[15](P17)。虽然人在一定意义上人也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人作为现实的存在,自然本体构成其不可或缺的前提,但正如赫舍尔所说,人在本质上不是一个纯粹客观的存在,他的本质是意志自由。人不甘为自然定在所束缚,不是被动地接受客观规律的支配,而是通过实践理性在自然基础之上缔造一个自由的意义世界,实现对现实客观定在的超越。人的自然性虽然是人存在的基础,但是它相对于人的本质而言是不自由,是人存在的有限性,是应被扬弃和否定的对象。伦理道德就是这样一种对人的自然定在进行扬弃的基本形式,它通过自由意志对自然感性的扬弃使人摆脱物的奴役和束缚,使人超越自己的客观定在而获得解放,获得自由。这正是人与物相区别的本质所在。卡西尔曾经说过,“我们绝不可能用探测物理事物的本性的方法来发现人的本性。物理事物可以根据它们的客观属性来描述,但是人却只能根据他的意识来描述和定义。[16](P8)生物伦理学好象不了解这一点,它从生物学的意义人去认识和定义人,把人看作是受自然法则趋势和奴役的纯粹客观的存在,完全抹杀和漠视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把人看作与一般动物无异的有机组织,在他们看来,人是遵循自然法则即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律,是由本体层面的自然机械规律所主宰和支配的存在。生物伦理学也承认伦理道德的存在,但在他们那里,道德不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观价值赋予,而完全成了人的生物机体的一种生理机能(生命伦理学),或是由人的遗传基因决定的(进化伦理学),并且断定人的一切道德责任、道德行为都是由生物学因素决定的,在这里,人的自由意志再也没有任何立足之地,人完全成了生物学因素的奴隶,所有的道德行为都被还原为“自然”,道德规律变成了纯粹的生物学规律,而不再是处在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的自由规律,既然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生理规律所支配,人就是完全委身于自然的存在。这样生物伦理学完全混淆了人与动物的不同存在方式,与动物一样,人成为自然法则的载体和呈现者,在他们的视野中,真正意义上的人消失了,人完全被降低到动物的层次,这时毋宁说人就是一般的物。既然人是由无法抗拒的客观规律决定的生物性的存在,他的行为必然没有丝毫背离和偏差地遵循既定的客观规律,他永远无法挣脱自然法则的束缚而获得自由,人作为完全由生物规律所决定的客观定在,也不可能拥有任何意志自由,这样也不必为自己的任何行为负责。对意志自由的否认,就意味着对道德责任的消解。道德责任是以责任主体的自由为前提的。如果人的一切都是被某种客观的无法抗拒的因素决定的,自身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和空间,那么它就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个体就取得了道德的豁免权,再谈论道德责任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而生物伦理学的错误正在于它在一种决定论的基础上讨论人的道德和道德责任,他恰恰是把人的道德责任置于被客观因素决定的生物基础上,这样一种立论基础和自然主义思考方法,从一开始就彰显了其实践的虚妄性,并且注定它在理论上也不可能有任何建树而只不过是为学界徒增一些聒噪罢了。

作者:高月兰

生理学论文范文第3篇

在物理课堂教学中,教者可针对学生求知欲望强、好奇心强等心理特点,根据实际教学内容创设一些新颖别致、妙趣横生的问题情境,从而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诱导学生的问题意识,使学生想问与乐问.例如,“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实验教学.实验前提:全班学生初步掌握电路欧姆定律的基础知识.实验器材:电动势为3V(内阻很小)的电源1个、电动势为12V(内阻很大)的电源1个、额定电压为3V的小灯泡1只.实验猜想:将灯泡分别与上述两个电源连接形成闭合回路,会出现何种情况?学生猜想:小灯泡接在3V的电源上时将会正常发光,接在12V电源上时将会被烧毁.实验演示:小灯泡分别接在两个电源上,其结果是小灯泡与12V电源相接时没有被烧毁,亮度比接在3V电源上时暗一些.在本课教学中,学生的猜想与实验的验证形成了强烈反差,引发了学生的认识冲突,纷纷产生疑问:(1)为什么3V的小灯泡接在12V的电源上亮度变暗?(2)为什么3V的小灯泡接在12V的电源上电流变小?(3)高电压的电源和低电压的电源接在同一电阻上,电流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二、教给提问方法,学会质疑问难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提出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教师向学生提问的单向性,还要教给学生提出问题的方法.心理学研究表明,中学生具有较强的模仿能力,学生在提问时亦喜欢模仿教师的方式与方法.在物理课堂教学中,教者可针对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物理学科的具体教学内容,有意识地为学生传授一些提问的技巧,使学生逐步提高自身的思维品质.

1.问题分析法在教学过程中,教者可针对所讲授内容提出问题,并向学生分析:为什么要提出这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如何提出的.让学生思考:如果我是老师,我会提出怎样的问题.以此启发引导,促使学生能够有意识地进行模仿并提出问题.

2.比较异同法教者可要求学生针对以下方面进行比较,提出相关问题.①比较同一物理规律在不同情境下应用,会出现怎样的不同;②比较新事物和旧理论之间的矛盾和类似现象之间的异同,从中发现问题;③比较不同概念,不同规律之间的异同;④比较某一瞬间前后情况的变化异同;等等.

3.反向思维法例如,在讲“摩擦力”时,有的学生提出:现实世界是一个摩擦力的世界,如果没有摩擦力,世界会变成怎样?提出问题的方法还有很多.教师坚持“授之以渔”,定能让学生的提问向“准”、“活”、“精”的方向发展.

三、强化实践训练,培养提问习惯

实践表明,学生的提问习惯和提问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让学生在学习物理知识时,不断增强问题意识,养成良好的提问习惯,实践训练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1.开展说课活动在物理课堂教学中,可尝试让学生进行说课.如,教者揭题后,可让学生说一说具体课题的解决设想;在结尾教学部分,可让学生归纳文本的知识体系;在概念、规律等知识教学中,可让学生对相关习题的题意、解题思路、解题结论进行评说,对其中的物理规律、模型进行评说.

生理学论文范文第4篇

(一)学生管理的内涵

学生管理是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通过各种手段,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和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旨在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校园秩序、课外活动、奖励、处分。其中,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与毕业、结业和肄业;校园秩序包括学生行为规范、寝室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及其他规章制度;课外活动包括各类社团活动、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等;奖励主要指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文娱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或表彰;处分是针对违反学习和生活纪律的学生实施的惩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此外,随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不断创新,高等院校也越来越注重对学生的服务,绿色通道、就业服务、心理辅导等工作也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校园文化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意义

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具有密切的关联性。第一,二者目标一致。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都以育人为目的,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为目标。第二,二者主体一致。校园文化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参与者与受益者。学生管理同样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中心。鉴于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上的一致性,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必定可以推动学生管理工作的完善和创新。学生思想和行为内容不断延展,新时期的学生管理离不开“学生本位”的教育思想。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以及校园文化的建设大有裨益。因此,“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尊重人格,保护天性”等先进的教育理念必须被广大学生管理工作者所接受和运用。“以人为本”的育人环境和氛围离不开校园文化的建设。校园文化作为一种群体性文化,通过长期的沉淀与升华,形成了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行为规范和崇高追求。而校园文化所具备的导向、陶冶等功能,潜移暗化地影响着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学生在特定的人文环境的熏陶下成长,形成健康的人生信念和价值追求。

二、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校园环境文化建设,提升服务学生能力

校园环境文化可称为校园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相对。它是校园文化中的基础系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前提,是精神文化的有效载体和实现途径,也是校园文化的直观体现第一,重视校园“硬环境”的建设。所谓“硬环境”又称物质环境,主要包括校园建筑、校园景观、教学设施、体育文娱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这些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实体无不反映学校的教育理念和精神风貌,物质环境是开展育人活动不可或缺的基础和物质保障。因此,这就要求学校加大对“硬环境”的投入力度,尽可能地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为师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文娱活动提供重要的载体,使师生学有其所、乐有其所。在打造校园“硬环境”的过程中,各类建筑和设施应达到美感教育的标准和功能丰富化的要求。如校园建筑,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体育馆等,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应具备实用与艺术的双重功能,愉悦学生的身心,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和启迪。同样,校园景观建设也应达到使用与观赏功能的统一。校园的园、林、水、路、石等人文景观有助于陶冶学生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激发学生进取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生在优美的校园环境中成长,有助于激发其爱校热情,有利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第二,重视校园“软环境”建设。“软环境”是相对“硬环境”的一个概念,也是一种精神环境,主要包括校园内的人际氛围、舆论氛围等。人际氛围主要指校园内的各类人际关系,包括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领导与教师之间多层次的人际关系。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高校学生所有的学习和娱乐活动都是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实现的,大学是个小社会,社会交往是大学生社会化的根本途径。学生通过社交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网对学生的一言一行和身心发展影响重大。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维护校园秩序,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因此,教师在学生人际关系形成的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避免学生发生孤僻、嫉妒、自卑等社会交往问题,正确引导学生坚持平等、相容、理解、信用等交往原则,远离习惯不良、思想扭曲的人,选择道德高尚、心地善良、积极进取的人交往。此外,教师作为学生间的裁判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化解学生间的矛盾,解除学生间的误会,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不主观。

(二)加强校园精神文化建设,营造和谐育人氛围

第一,重视传统教育。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可见,传统文化对于公民形成正确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理想信念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决议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基和血脉,也是大学生身心成长的指路明灯。高校教育工作者要坚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等原则,通过各类教学和文化活动,如实践教学、演讲比赛、征文大赛、文艺汇演等活动形式,传播优秀的传统文化,其中包括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等。同时,深刻挖掘学校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统,讲清楚学校的历史和文化,使学生感受到学校的魅力所在,从而激发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以及爱国、爱校情怀。学生管理工作者只有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融入先进的教育理念,方能不断深化校园精神文化。在优秀传统文化熏陶成长下的学生,更易于塑造健全的人格、培养高尚的品格,这与学生管理工作的目标相一致。第二,加强校风建设。校风即学校的风气,是一所学校鲜明的个性特征,它体现在全体师生的精神风貌上。校风是一个多层次、多要素的动态系统结构,涵盖教风、学风、作风、班风、舍风等各类校园风气。良好的校风有利于学生思想品德、道德情操、行为习惯的形成。因此,校风建设是育人的关键环节。教师是人类心灵的工程师,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良好的教风对学生汲取知识、培养能力意义重大。班级是学生获取知识和提高素养的主要场所。和谐、向上的班集体对学生的学习兴趣、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良好学风的形成有着促进作用。为加强班风建设,首先要对班级日常管理进行严格要求,用制度来约束学生言行;再者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互帮互助、嘉奖优秀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使每个学生都能成为群体的典范。此外,宿舍是学生生活起居的唯一场所。良好的舍风有利于学生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如早起早睡、勤奋上进、锻炼身体、读书看报等。好的生活习惯对于学生进入社会、成家立业有着长远、深刻的影响。为加强舍风建设,需要严格宿舍制度,对于不遵守宿舍制度的学生加以管教和约束。还要发挥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的榜样作用,带动普通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三)加强校园制度文化建设,建立完善规章体系

生理学论文范文第5篇

尊严为内核“人的尊严”在历史积淀中已经演变为一个多义概念,不同思想背景的人使用它时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同思想背景的人解读它时所理解的含义也不同。理性主义思想背景的人讲“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精神(心理)尊严,亦即人格尊严或人性尊严。因为在它们的推理框架内,理性或由其衍生而来的道德自律、自由、自主、思想等精神属性是人异于动物、高于万物、成为万物之尊的根据,因而,人的尊严是“人性”土壤里结出的高贵果实,而“人性”自然是排除了人的生物属性(被认为无异于动物)之外的人类精神属性。某些宗教背景的人讲“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实体尊严。因为在其认识框架内,人的肉体和灵魂均因分享了神性或佛性而高于万物,人的尊严自然涵盖人的生命尊严和精神尊严,所以生命尊严自古就是某些宗教(如基督教、佛教)的信条。当代法学背景下,多数学者将人的尊严视为所有人权的价值来源和伦理基础。尽管法律文书里鲜见“生命尊严”的表述,但由于人权囊括人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因此从逻辑上推论,现代法学语境中人的尊严蕴涵着生命尊严。然而,遗憾的是,论证人之尊严、人格尊严的法学文论汗牛充栋,但论证生命尊严者却难见踪影。于是,自古就有的生命尊严观念渐成一种比较边缘的传统信念,要么来自于宗教义理,被视为一项宗教信条;要么来自于人们的直接经验,被认为是未经学理证明的道德直觉,逐渐淡出当代伦理学领地。40多年前,生命伦理学发轫于对医学道德难题的研究。强烈的问题指向使之对伦理学理论采取了按需选取、为我所用的态度。自从1979年美国首届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在《贝尔蒙特报告:保护人体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原则和指南》中提出尊重人、不伤害/有益、公正三项基本原则之后,生命伦理学逐渐形成以这些“中层原则”迎解现实难题的研究范式。然而,由于生命伦理难题充满道德悖论和利益冲突,争论异常剧烈。当学者们难以用原则确证己见、驳倒对方或在原则之间发生冲突之时,自然要诉诸更为基础的价值信念,于是,“人的尊严”开始频繁出现在生命伦理学的学术争论之中,许多相关法律还把“人的尊严”作为立法目的或准许、禁止某些医学和研究行为的理由。②更为有趣(也更为荒唐)的是,在有关人工流产、安乐死、器官买卖、“试管婴儿”、代孕、克隆研究、合成生物学、非医学目的的医学增强等争论中,无论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以人的尊严作为辩辞。一时间,生命伦理学中的“尊严混战”引起学科内外人士的不满,终于导致怀疑、否定把“人的尊严”应用于生命伦理学的思潮。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生命伦理学学者麦克琳的观点。2003年,露丝•麦克琳(RuthMacklin)在《英国医学杂志》上《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不外乎意谓着对于人及其自的尊重》,直接挑战“尊严”概念在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中存在的必要性。麦克琳认为,当生命伦理学家诉诸“人的尊严”时,要么是指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性;要么指尊重尸体与其家属的感情。总之,“尊严”一词除了尊重人外没有别的含义,因此,它是一个无用的概念,完全可以被“尊重人”取而代之,可以没有任何内容损失地从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中删去。[2]哈佛大学的StevenPink教授,也以“尊严的愚蠢性(TheStupidityofDignity)”为题,撰文提出“,尊严”因为阻止医学实践服务于健康和个人兴旺发达的最大化而成为一个愚蠢的概念。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的AlasdairCochrane以“没有尊严的生命伦理学(UndignifiedBioethics)”为题,发文认为生命伦理学需要拒斥“尊严”概念,因为当前最具合理性的四种尊严观要么过于抽象,不能为生命伦理具体问题的探讨提供具体的指导,要么在论证上完全可以用其他的现有生命伦理词汇代替。除了以上“尊严无用论”观点,还有个别学者在争论中持中立态度,如德国蒙斯特大学的KurtBay-ertz教授认为,人的尊严本身是一个矛盾的概念,但已经深嵌在现代思维之中,我们无法完全保留也无法完全删除它,只好无奈地保留它。[3]人的尊严确实已经无法从现代思维中删除,也无法从生命伦理学中删除,因为来自经验、直觉、宗教、哲学和法学的丰厚思想渊源早已使之成为一种人类共识和人类情感,深嵌于绝大多数人的意识之中。上述“尊严无用论”直击生命伦理学中尊严概念的模糊与混乱,其逻辑分析不乏见地,但其删除主张却是的妄想。在笔者看来,在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领域,不仅不能删除“人的尊严”,而且应当将之作为凝聚人类共识和人类情感、团结教、俗两界学者的一面理论旗帜,以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实现保护人类生命及其相关权利的学科宗旨。从此角度思考“,人的尊严”应是生命伦理学的宝贵资源,但其作用的继续发挥有赖于当下完成两项任务:一是自我解剖、自我揭露长期以来不加解释和定义地使用“人的尊严”所造成的理论困境;二是明晰“人的尊严”之内涵与外延,进而规范“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的使用。对于第一个任务已如上述,“人的尊严”在历史积淀中形成的多义性是造成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中“尊严”使用混乱的原因所在。当学者以维护人的尊严为理由支持人工流产、安乐死、器官买卖、代孕等辅助生殖、非医学目的医学增强等技术应用时,他们所指的“尊严”是人格尊严或人性尊严,也就是理性主义认识路线上的人之尊严,理据是只要当事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出于完全自愿的选择,就应当尊重他对于自己生命或身体的处置。这一判断意涵着尊严实现的标志是自主性得到尊重,尊严受损的标准是自主性遭到否定。难怪麦克琳等人在分析了生命伦理学语境中使用的各种“尊严”概念(包括法律文书和主要的学术争论中的“尊严”概念)之后,得出“尊严“”不外乎意谓着对于人及其自的尊重”的结论。[2]而在反对人工流产、安乐死、器官买卖、代孕等辅助生殖、非医学目的医学增强、克隆研究、合成生物的学术阵营里,学者们所表达的“人的尊严”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尊严,认为上述行为因有害于生命健康而损害了人的尊严。其中的世俗伦理学学者把损害生命健康当作尊严受损的标准,而宗教伦理学学者还把代替上帝制造、操控、毁灭生命也视为判断标准。可见,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中的“尊严悖论”是由尊严的双重含义所致。把人的尊严等同于心理(精神)尊严、人格尊严、人性尊严的人倾向于以践行尊重原则来维护人的尊严,而把人的尊严等同于生命尊严的人则把保护一切人类生命(甚至包括胚胎)视为维护尊严的实际行动。但是我们看到,如果只讲人格尊严,不讲生命尊严,在理论上将导致以尊重取代尊严,直至“尊严无用”的恶果;在实践中则可能导向把尊重原则绝对化、以知情同意手续弱化挽救生命、不伤害生命的责任担当。反之,如果只讲生命尊严,不讲人格尊严,在理论上将导致僵化、保守的“生命神圣论”;在实践中则可能导向忽视生命质量、无视生命主体的尊严感受和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倾向。这两种片面的尊严认识均不利于生命伦理学学科宗旨的实现。因此,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人的尊严必须同时涵盖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而且,生命尊严理应成为人之尊严的价值内核,直接奠立保护人类生命的价值基础;人格尊严也是人之尊严的题中之义,为人类精神生命享有的相关权利奠立价值基础。如此,人之尊严成为一个有着内部结构的价值理论或“研究纲领”,其内核是生命尊严,其(辅助)部分是人格尊严,共同奠立生命伦理学的价值观。这一结构关系丝毫不意味着轻看人格尊严,而是学科特点所使然。一旦病人通过挂号与医疗机构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其首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治疗疾病、增进健康,因而,医疗机构基于人格尊严而采取的所有尊重和保障病人自主性的行为如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均不能背离这一价值目标,否则,就可能以尊重病人选择为理由做出伤害病人健康利益的事情。例如,我国某些医疗法规在强调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时为医方预留的紧急施救空间不够,酿成一些“你不签字我不手术”的悲剧。目前,更为隐蔽的过度医疗行为正在损害着患者的健康利益和经济利益,却也常以患者选择高端资源为理由。干细胞技术提前市场化的现象正在国内外上演。研发公司和医疗机构结盟,以“患者自由选择”、“给垂死患者希望”的名义把新技术的无效风险和经济代价转嫁给了重病患者。[4]类似现象表明,在我国当下尤其需要申张生命尊严的价值理念,亟需强调生命尊严在尊严价值观中的核心地位,需要调整现行法规以形成“救人”高于“签字”、生命高于逐利的行为导向。在此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③总之,当把“人的尊严”限定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之中进行考量,保护人类生命及其相关权利的学科宗旨要求这一概念不能被等同于外延较小的人格尊严,也不能与人为界定的“人性尊严”划上等号,更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尊重人的自主性,它必须兼容来自教俗两界的理论成果,并重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且以前者为内核。这样一种理论建构或能化解长期困扰生命理论学界的“尊严悖论”,开出一条摆脱“尊严无用”困境的出路,而且,“生命尊严”的道德凝聚力和道德感召力更有利于保护人类免遭当代种种易见或隐蔽的生命健康伤害。

二、生命伦理学中人的尊严属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

生命伦理学者在阐释人的尊严时,经常借用康德的思想将其释义为最高价值或至上价值,由此冒着被指为人类中心主义的风险。有的学者为免其扰,规避尊严的“至上价值”词义,有的学者甚至建议生命伦理学把尊严享有的范围扩展到动物乃至所有生命,以彻底洗刷人类中心主义之嫌。的确,在佛教价值观里,尊严不是人类的专利,而是所有生命共享的荣耀。例如,池田大作就认为大自然与人同样拥有不可侵犯的生命尊严,“如果人侵犯了它的尊严性,就等于侵犯了我们本身的尊严性”[5]。对于这些困惑,生命伦理学已无法回避,依然需要在限定学科语境、明确学科宗旨的前提下作出解答。在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里,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延绵已久。这场旷日持久、牵动人心的讨论在理论上彻底撼动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在实践中牵引着人类向其他物种让渡更多的生存资源,对自然界采取更加谨慎的变革态度。尽管目前联合国和大多数国家依然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制定政策的理论基础(如可持续发展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以其批判性和前瞻性早已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成为一些环境保护组织的理论选择,也正在对个人生活方式和人生境界发生着影响。所以,在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语境中,非人类中心主义虽然理论上饱受质疑,但在情感上却越来越为公众所接受。随着生态环境恶化,人们愈加认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方向。与此相反,人类中心主义却在遭到严厉批判之后蒙上了厚厚的负面色彩。尽管学界对人类中心主义做出了传统与现代的划分,并为后者提供了新的学理论证,但这些工作并没有改变人们心目中人类中心主义的负面形象,人们还是对其保有警惕和排斥心理。在这样的思想氛围里,难怪生命伦理学学者在阐释人的尊严时唯恐被指为人类中心主义。然而,在笔者看来,不同的应用伦理学学科,可以选择非人类中心主义,亦可选择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选择的主要根据还是学科宗旨。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以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或生态自然系统为宗旨,自然要清算人类历史上形形的人类中心主义,突破人与人的关系视野去建构人对自然的道德体系。在此工作中,数千年不变的价值和道德对人的“固恋”必然被撼动,建基于生态科学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必然脱颖而出,成为人类保护生态环境比较彻底和激进的理论根据。然而我们看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对峙并不影响二者在保护自然的实践方案上达成基本共识(如人类不能为满足自己的非基本利益而侵害其他生命体和其他物种的基本生存利益)。因此,在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语境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有其价值论地位和实践应用意义,不同国家可以根据各自的国情和发展阶段有所倾向,不同个人也可有所选择以体现对自然界的道德情怀差异。与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不同,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宗旨是保护人类生命及其相关权利,这一点使其不可能选择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而只能选择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这就是生命伦理学学者不可避免地、且频繁地援引“人的尊严”之深层原因所在。人的尊严在把人的价值提升为最高价值的同时,也明示了其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明确这一点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首先,理论上可以使生命伦理学在价值观、伦理原则、行动及学科宗旨等方面保持协调一致,旗帜鲜明地主张人的价值高于其他物种,而不必背负被指为人类中心主义的担心;亦大可不必赋予其他生命形式以尊严,因为尊严泛化的结果只会消解它独具的价值凝聚力和道德感召力量,使“尊严”无异于“尊重”。其次,实践中明确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把人类生命从所有物种中抽取出来至于高位,才能为动植物药用、动物实验、利用动物器官开展移植手术等医疗、研究行为进行伦理辩护。反之,若生命伦理学取物种平等、生命平权的价值立场,将与现行立法、政策和实践大相径庭,上述医疗和研究行为也将丧失其道德合理性。因此,生命伦理学毋需讳言,在其语境中人的尊严属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主要就是指的人类生命。保护动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伦理建构应主要由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完成,而生命伦理学视域中的动物伦理主要关涉的是实验动物伦理。

三、生命伦理学中人的尊严是建制化行动的指南

生命伦理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应用。生命伦理的价值理念、伦理原则、行为规范除了通过内化为行为主体的道德良心、道德自律而发挥作用外,更为重要的应用途径是通过国家建制广泛而强有力地规范医疗、研究、决策、管理等行为。所谓的生命伦理学建制,主要包括机构(如卫生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如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等方面。人的尊严看似抽象,却无不渗透在自律、他律两个方面,潜移默化中发挥着价值指引的作用。说到底,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的理论重要性最终是根源于实践的需要。在纷繁复杂的生命伦理实践中,价值冲突、道德悖论比比皆是,若不以人的尊严和生命尊严为价值指南,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及医学生物研究行为就可能被其他价值目标(如市场效益、群体利益、科技发展、政治目标、军事目的等)所左右,偏离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的正确方向。从宏观上概括,人的尊严主要在以下方面体现出行动指南的作用。第一,当尊重人、不伤害/有益、公正三项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时,人的尊严是行动指南。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是在《贝尔蒙特报告:保护人体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原则和指南》中首次得到系统阐明的。由于缘起于研究伦理,且吸取纳粹人体试验和美国塔斯基梅毒试验的教训,该报告沿袭了《纽伦堡法典》对“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最基本的”强调,把“尊重人”作为保护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中人体对象的首要伦理原则。[6]当三原则从研究被推广到医疗领域后,尊重人和不伤害/有益两项原则的冲突在所难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患者理解能力限制、医患不信任、关系人动机不纯等因素,患者或其关系人常常作出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选择。此时,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将有违不伤害/有益原则;坚持基于效益/代价评估的最佳治疗方案,又有悖尊重人的原则。这一道德悖论可以在人的尊严指引下寻求解决。我们知道,不伤害/有益、尊重人原则的价值取向分别是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由于生命尊严是价值内核,人格尊严除了独立价值(尊重患者人格自主性)外,还有辅助实现生命尊严的重要价值。所以,医方在明知患方作出不利选择时仍然听之任之,甚至借此推卸责任、过度医疗、推销技术和药品,实属以尊重人之名,行伤害人之实,严重贬损了人类生命固有的高贵和庄严,也就从根本上背离了人的尊严。因而,在生命伦理建制化行动中,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应当体现人的生命尊严是最高尊严,不伤害/有益原则是首要原则。至于具体情景中的原则冲突,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之中寻求解决。事实上,医疗、研究主体通过规范的知情同意程序(提供信息、促进理解、保证自愿等),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使医疗研究行为同时满足不伤害/有益、尊重人两项原则的,毕竟患者是其健康最坚定的捍卫者。第二,在相关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中,人的尊严是行动指南。生命伦理的建制化行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权利的确立和保障完成的。在确权、行权、维权各个环节都贯穿着人的尊严这一价值灵魂的指引作用。尊严和权利是目的与手段、价值目标与实现途径的关系。人的尊严是权利正当性的根据,这种正当性包括价值来源和道德正当性两个方面;权利是实现人的尊严的法律手段。这种手段通过国内国际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强制性地保护和实现人的尊严。正如克鲁格(F.Klug)所说:“尊严概念取代上帝或自然而成为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基础,这完成了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的转变……权利的根据在于所有人共同具有的基本的人性尊严。”[7]由以上尊严与权利的关系原理可推知:生命尊严、人格尊严、人类胚胎和尸体的尊严等都是价值概念和伦理概念,它们的实现需要经过一个从价值到道德权利(人权),进而再到法律权利(公民权利)的转化过程。没有对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医疗救治权、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救济等权利的论证、法律认可和法律保障,护卫生命尊严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对人身自由权、知情同意权、职业自、隐私权、名誉权、非歧视对待权、免受虐待侮辱权等的论证、法律认可和法律保障,保护人格尊严也将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尊严”主要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价值,是所有相关权利的基础、来源或根据。尊严与权利之间,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的关系。尽管有学者认为“尊严是人权的一部分,而不是人权的根基”,“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8],但笔者还是认同法学界的主流认识———把尊严看作权利的价值基础和伦理根据。这样,不仅可以获得更宽阔的理论解释空间,而且在法律和生命伦理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意义之一是以人的尊严(最高价值)抬高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价值地位,有利于防范国家公权力对人权和公民私权的恣意侵犯;意义之二是为权利的增减确立一个价值基准,使人权和公民权利都能以人的尊严为根据而成为一个面向未来的开放系列。在未来,人的生命还会遭遇许多预想不到的侵害,就像曾经发生过的器官黑市交易、刑讯逼供、暴力强拆和强征、网络“人肉搜索”、电子监听等。对这些侵害行为的思想批判均可从人的尊严找到通向实践的出口,已有的和待增的人权及公民权利均深深扎根于人的尊严。我国一位长期关注法学中的尊严问题的学者对尊严与人权的关系作出这样的概括:“二战的惨痛教训,让人们懂得了尊严对于人的价值,并把保障人的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基础和目的。任何一项人权侵害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尊严受尊敬和受重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人权状况的一把标尺。在人的尊严得不到应有尊重的社会里,人权侵犯是迟早的事情。而任何一种思想、理想、理论或行为,无论其初衷如何,如果不能为人的尊严留下一个绝对空间,最终导致的都必是人权的劫难。”[9]这一总结应对生命伦理学有特别重要的提醒,启示学者们认识到人的尊严、人的生命尊严对于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奠基作用和实践指引作用。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人的尊严也是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