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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奖学金事迹材料

励志奖学金事迹材料

励志奖学金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

吴海峰,汉族, 男。生于1996年09月,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建筑学院2017级土木工程专业学生。曾获的福州理工学院2017-2018学年“二等奖学金”、校院级“优秀三好学生”。现担任班级团支书一职,积极参与班级团建和志愿者活动。

有志者,事竟成

——福州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吴海峰事迹材料

在过去的2017—2018这一学年里,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心态,时时严格要求自己:要有人生目标,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之间的矛盾,努力做到全面发展。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深深地知道,当今社会竞争激烈,要成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人,就必须做一个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过硬,且具有一定专长的人。所以我一直坚持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并给自己设立一个长远的人生目标,且正在为之奋斗。

在大学,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热爱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乐观。经过大二这一学年的努力学习,我觉得我有机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所以,我写此申请,希望得到学校的批准。现在,我把我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作为各位领导的评审参考。希望得到各位领导的批准。

学而求思想的富足

我大一入校不久,我就主动交了入党申请书,从那时起,我就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起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在此期间,我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了解三个代表、八荣八耻等思想,使这些深入我心。我知道,在大学,正因为我培养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因此,大一下学期,得到同学们的认可,就参加了党课学习,最后得到顺利结业。此后,我更加努力,承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平时学习、生活中更是严格要求自己。所以,进入大二,我就不断地学习党章党规,思想不断的向党组织靠齐,最后得到党组织的认可,和荣幸的在大二上学期末成为一名光荣的预备党员,我知道自己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但是我坚信我一定可以改正这些缺点,力争早日成为一名真正的合格共产党员。

学无止境

我始终牢记,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刻苦学习,努力务实,抓紧时间,同时经常去图书馆,饱览群书,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使自己更加完善。在过去一年里,在老师和同学的指导和帮助下,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成绩。因此,我在大二学年获得校院级“三好学生”,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学好大学的点点滴滴。

劳逸结合

在工作中毫不犹豫的拿出自己的那份冲劲,做好每一份班委老师以及学校的布置的任务,并且积极的按时完成。也许有一些人会抱怨,怎么这么多事情,因为他们觉得主要是学习。但是我认为,大学中不单单是学习,还要在时间中锻炼自己,充实自己,而适当的工作也恰好给我提供了这样的机会,既可以劳逸结合,又可以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因此在工作中我学习到了许多。我深深地知道大学不学不是以学习为唯一的寄托,所以我在认真努力学习之余还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在节假日和周末,我还在校外做兼职,经过一年的努力,我的得到了很多收获。

以身作则、激励旁人

励志奖学金事迹材料范文第2篇

力学学院---王丽

一、VCR

二、获奖情况:

获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2014.07获校级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优秀志愿者证书;

2015.04获"我与勤工助学"主题征文大赛三等奖;

2015.05获院级"先进团学干部"荣誉证书;

2015.05获院级优秀团支部荣誉证书(团支书)。

三、优秀事迹:

在思想方面,我一直希望能够早日加入共产党,成为其中的一员。入学之初,我便向党组织提交了入党申请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靠自身的努力,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很荣幸成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并参加党校培训,顺利通过考试成为了一名合格的预备党员。之后,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工作勤勤恳恳,生活作风严谨自觉遵守学校系部以及班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党组织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担任团支书的两年中,我一直主动与同学们交流,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问题,并且还组织了很多有意义的班级活动,增强班级凝聚力。

励志奖学金事迹材料范文第3篇

一、###(###) (一)基本情况: ###,女,汉族,1987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龙岩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xx级化学教育专业学生。 (二)主要奖励情况: xx年,被评为龙岩学院优秀共青团员; xx年至xx年,连续两次获校二、三等奖学金。 (三)主要事迹: ###同学是龙岩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会副主席,xx年2月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被确诊患有m2型急性粒细胞白血病。身患白血病的她自强不息,以乐观的态度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而且还开导病友勇敢面对病魔,被病友称为“芬芳姑娘”。治疗期间,她三次主动返回学校,补修完10门专业课程,且成绩优良。返校期间,继续积极参加学生会和学生党支部的工作,仍然坚持对龙岩市特殊教育学校的青年志愿者帮教活动,她作为学生干部,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以身作则,积极上进,待人诚恳,乐于助人,成绩优异,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9月至今,她直接帮助、关心该校学生超过100名。在方丽珍的努力和带动下,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会被评为“xx--xx学年龙岩学院优秀学生会”,xx年被评为“龙岩市扶残助残先进单位”,化学与材料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被评为xx年福建省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团队。

励志奖学金事迹材料范文第4篇

鼓励学生策划方案借鉴一

一、指导思想

以信念教育为导向、以教育激励为手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激发和唤醒学生内动力,让广大学生把学习当作天职,把激情化为动力,把理想变成现实。勉励学生树立远大志向,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坚忍不拔的毅力,教育学生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正确对待挫折,自立自强自信,从“被成长”中产生生命自觉,用自己的力量成长,最终达到成人成才。

二、达成目标

通过励志教育,努力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1、学生学习上由“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2、品行上由“不敢犯错误”到“不愿犯错误”的转变;

3、管理上由“我被管理”到“我管理自己”的转变;

4、发展上由“要我成才”到“我要成才”的转变,

三、组织领导

搞好励志教育主题活动,是学校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激发学生奋发向上,立志成才的良好途径。为此,学校成立励志教育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和指导。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级部主任、政工组长、全体班主任

四、活动时间及内容

(一)宣传动员

1、学校政工处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自立自强,励志成长”德育教育启动仪式。学校召开全校师生动员大会(可结合升旗仪式),发出“自立自强,励志成长”主题活动倡议。各级部和班级根据学校实施方案制定年级活动计划。

2、各班举行主题班会,学习活动实施方案,了解励志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学习《励志习惯养成方法》,读励志故事,通过不同形式创设励志氛围,激发和唤醒内在动力。

3、组织学生课外收集整理感动自己的中外成功人士的典型材料,利用班队会时间进行交流,也可以召开以“等主题我的未来”、“扬理想风帆”、“有志者事竟成”等主题的班队活动。

4、利用校园网、广播站、黑板报、文化长廊等励志教育宣传阵地,宣传开展励志教育活动的目的、意义,创设教育氛围。下发励志学习材料组织师生学习,让励志教育深入人心。

(二)活动实施

1、采用“每日三步育人模式”,开展日常励志教育。

A、励志故事、语录。政工处精选部分励志小故事发送给各年级,各年级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自己寻找适合年龄段的励志小故事互相分享。班主任利用晨会时间带领读故事,谈体会或者写一句体会感言。精选励志语录,班主任利用晨会时带领学生集体朗读。对于一些精选语录,还可以利用升国旗的时候,全校师生集体朗读。让学生在读故事、诵语录中,潜移默化地接受励志教育,让故事中的人或事走进学生内心,使教育意义深刻久远。

B、成长记录。成长记录不只是学生的成长记录,更是师生交流的重要载体。学生填写的方法,要求“只记进步不记忏悔,只记快乐不记烦恼,因为进步和快乐的累积会产生巨大的力量助我前行。”我们要求也可以记录心情和计划,因为只有如此才可以和教师进行很好的交流,教师的指导才会更全面更深入。教师查看成长记录时,要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和特长,以符号、笑脸、等级或简短评价等给以肯定、激励和鼓舞。教师查看的时间,要求为一周两次到三次。在学生每日对自我肯定与教师激励共同作用下,实现学生的自立自强自信,主动成长。

C、反省和自我评价。学生在填写成长记录的同时,要反省自己,进行自我评价。评价方式简单易于操作,利用四个笑脸给自己进行每日反馈,认为极好记4个笑脸,很好记3个笑脸,好记2个笑脸,差记1个笑脸。

2、寻找身边学习榜样。小学生年龄小,励志目标易小而实,身边榜样所起到的示范引领效果显而易见。九月份中,鼓励学生励志学习,并寻找身边学习榜样,月末各班推选出1至2名优秀学生代表到学校政教处,由政教处和各班班主任最终确定30名优秀学生代表做为榜样进行宣传推荐。班主任组织学生和家长及相关人员准备材料,最后以看板的形式展现优秀学生事迹,以榜样力量带动全员励志成才。

3、励志教育主题活动(主题班会)。由班主任带领学生完成的每月一次的主题活动课,形式上主要以学生喜欢的形式为主,比如励志视频、课堂讨论、励志歌曲、励志故事等,让学生体验领悟,建构认知,调整心态,探求在具体情景下的最佳行为方式,从而不断提升心理品质和道德品质,促进学生成人成才。

(三)活动总结

依据平时检查和集中督查情况,对本次活动中积极参与组织、策 划的优秀班级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活动结束后,将评选出10个班级作为“励志教育示范班级”,每班推荐1至2名学生作为校级“励志教育优秀学生”,对获奖班级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制作专题励志教育宣传栏,总结励志教育成果,形成经验材料。

鼓励学生策划方案借鉴二

为激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评定对象

凡在我院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特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金额为3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金额为_元。

(三)二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4%,金额为1200元。

(四)三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6%,金额为800元。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二) 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85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三)考查课优秀以上;

(四)任课教师评定优秀;

二等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二)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三)考查课优秀以上;

(四)任课教师评定优秀;

三等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二)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考查课优秀以上;

(四)任课教师评定优秀;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二) 奖学金原则上以班为单位进行评定,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按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择优评定,严格坚持标准,高等级名额不满时可在低等级中相应增加名额,适当调整各班的比例,但不得突破本系总名额。

(三) 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杜绝不够条件弄虚作假者获奖的现象。

(四) 学生的综合测评分由操行成绩(30%)、学习成绩(60%)、任课教师鉴定(10%)组成。

(五)综合素质测评按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执行。

(六)学习成绩为学校必修课的分数。

(七)任课教师签定为任课教师对参评者学年内课堂纪律、完成作业、考试成绩等情况的总评。

(八)综合测评分相同的,学生干部优先;都是学生干部或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分相同,学习成绩列前者优先。

(九)符合上一等级评比条件的学生,如因名额限制和排序没有评上,进入下一等级评比。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 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各班召开班会作个人总结,本人申报等级。

(二) 辅导员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各科成绩及操行考核情况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

(三) 各系对各班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学生处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四)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典礼时由院领导统一颁发。

第六条 限制条件

(一)受处分的学生学年处分没有解除的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二)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规定活动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三)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费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励志奖学金事迹材料范文第5篇

20xx年安徽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综治机构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综治机构,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报人、举荐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捐赠。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补偿;

(四)由所在单位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未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亡的,按照国家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未被认定为公(工)亡的,参照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抚恤金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见义勇为负有受理、调查、确认职责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或者确认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抚恤和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追缴抚恤金、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