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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创新论文

环境创新论文

环境创新论文范文第1篇

湖北要着力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这是党中央从国家战略的层面上对湖北发展的科学定位,也是湖北省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即要努力把湖北省建成中部乃至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加工基地、现代物流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使湖北成为中部经济要素富集、充满创新活力的区域,成为巾部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平台,成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增长极。

显然,产业集群发展与投资环境创新之间具有互动关系。一方面,投资环境创新是产业集群良性发展提供保证,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助于企业加速在同一空间区域的聚集形成产业集群。因此,当前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背景下,湖北省积极进行投资环境的创新,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对于解决其目前存在的经济外向度不高、产业结构不合理、政府职能缺失等问题,增强湖北省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真正发挥战略支点的重要作用,便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2投资环境创新。提高比较优势,加速产业集群发展

与中部六省的其他省相比,湖北省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人才优势、资源优势等,但在全国范围来看,中部六省的投资环境水平总体处于全国的中等水平,其中河南、湖南、湖北属中偏上水平,山西、安徽、江西属中偏下水平,基础设施和经济环境是中部六省主要的制约因素。因此,在“中部崛起”战略下,湖北省只有突破投资环境限制的瓶颈,努力进行投资环境的创新,提高其比较优势,才能在在中部六省中脱颖而出。

投资环境的创新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一般情况下,投资主体行为的产生主要基于成本因素、市场因素两方面的考虑,其中成本因素包括劳动力成本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交易成本则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市场因索则包括市场的规模、市场的集中度以及市场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显然较大的市场规模、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以及巨大的增长潜力是投资主体选择的理想对象。

湖北省产业集群的初步发展正满足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密集的厂商及专业化的生产主要是通过专业化的分工来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加速了劳动力素质较高的技术型和知识型人才的汇聚,降低了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本。同时产业集群通过经济活动和相关生产设施的区域集中所产生正外部性和规模经济,构成资金流入的主要吸引力,能有效带动区域产业规模的扩张。规模扩张优势远优于单个企业,它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巨大的比较优势,拉动地区经济快速增长。

目前湖北省投资环境创新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1)整体科技水平不高,人才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人才流失严重。湖北省作为中部腹地和长江中游的一个重要省份,全民受教育程度较高,是中国高校科研机构密集区,科技实力比较雄厚,但是由于没有好的人才机制,高端人才在企业中并没有发挥作用,更多的则是流失到沿海等发达地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2)政府职能缺失,服务水平不高,法治建设有待完善。尽管湖北省的软环境建设工程已经初见成效,但与投资环境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缺乏整合完善,同时相关的职能部门不能互相协调,直接导致行政审批的繁琐、办事效率低、互相推诿责任等现象时有发生。(3)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自然资源浪费严重。在中部六省中,湖北省具有明显的土地资源、水电能源资源、矿产资源等优势,但是普遍存在资源合理利用程度不高的问题。(4)区域形象不佳,诚信度有待提高。全民信用意识淡化,企业信用水平较差,由于信用欠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湖北区域信用环境的建设。

3产业集群发展。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投资环境创新

实施产业集群战略是提升区域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的集中就促使了大批有特色的产业集群的产生,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绝对优势和主要力量。产业集群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推进技术创新,有利于开拓市场,有利于规模扩张。而由竞争优势带来的利润前景,会进一步吸引资金、人才,形成良性循环。能否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已成为国家或地区经济竞争力强弱的关键。因此,湖北应做好规划,明确支持重点,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产业的集约化程度,形成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推动产业竞争优势的提升。

结合湖北省自身的部分产业优势来看,同样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目前已经逐渐培育出一大批具有竞争力的制造产业,如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纺织服装业以及船舶制造业等,同时还有一些拥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如工业激光业、移动通信系统及设备业等。这些产业通过逐渐的数量积聚和质量提高,已经形成了大量拥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

目前湖北省产业集群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产业关联度偏低,缺乏专业协作。各城市产业有趋同的弱势,特色不明显,缺乏合理的分工和互补性。同时上、下游产业配套和协作不够密切,未能形成较好的互补性较强产业链,使产业集群未能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乘数效应的作用。例如:湖北省的襄樊市和十堰市,汽车零部件企业存在集中度相对较低、基础薄弱、企业规模小、营销能力弱的问题,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形成产业链和提升产业整体竞争优势。(2)技术创新能力低。湖北省的制造业虽有一定程度的集群效应,但是整体的科技产出率低,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科技成果的科研转化率低。(3)品牌优势不明显,整体实力不强。

4促进投资环境创新与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对策

针对以上进行的湖北省投资环境创新与产业集群发展的互动机制以及存在问题的深入分析,在“中部崛起”战略下,提出以下战略对策:(1)政府要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的作用,做好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要增强服务投资者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2)要下大力气发挥科教优势,推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营造留住人才和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3)要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为科技创新和基础设施以及产业结构升级提供资金支持。(4)通过对外宣传以及积极的自身完善,为区域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5)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通过提高加工深度和调整产品结构来改善经济效益和增强产业素质,进一步巩固工业基础。

总之,在区域经济日益融合而省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现实条件下,湖北省既要挖掘自身的科技潜力,起到中部崛起的表率作用,又要正视科技发展领域中存在的不足,深化科技领导体制的创新。中部的崛起意味着湖北的崛起,而湖北的崛起也将成为中部崛起的亮点。湖北省通过走科技强省之路,以湖北的发展拉动中部地区的发展,成为“中部崛起”战略的支撑点。

环境创新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认定规则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和科技性等特征,使得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困难重重,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难以满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迫使我们必须进行理论上的创新。主要是加强环境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成立与中断标准的研究,建构一个科学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以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达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

一、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主要有运用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应用疫学推定因果关系和以经验法则判定因果关系三大类。

(一)运用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的学说

运用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的学说是由日本判例创立并经由日本理论界发展而来的,主要有优势证据说和事实推定说。

1、优势证据说

优势证据说认为在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同事实进行司法认定时,只要原告主张的事实有超过50%以上的可能性,提出的证据达到的程度比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就可以作出被告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结论。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弊端,日本及英美国家相继在审判实践中采用,比如美国法院对于有害物质的认定就采用这种方法[1]。

2、事实推定说

事实推定说认为,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的举证,无须以严密的科学方法,只要达到某种程度的盖然性即可[2]。此说指出被害人只须证明有以下两点:其一,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质到达被害人居住的地区并发生作用;其二,该地区有多数同样损害的发生。则法院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除非被告人提出反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3]。事实推定说不仅减轻了被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还提出了一个以“盖然性”为标准的全新的判断规则,也正是由于这些优点,使这一理论为一些国家所接受和采用。比如,美国《密执安州环境保护法》第3条就采用了该规则[4]。

(二)应用疫学推定因果关系的学说

应用疫学推定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是将医学上的疫学概念引入到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中来,应用疫学上相关知识来对加害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加以考察,它主要包括疫学因果说和个别因果关系说两个学说。

1、疫学因果说

疫学因果说是指就疫学上可能考虑的若干因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各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关系,选择相关性较大的因素,对其作综合性研究,以判断其与结果之间有无联系。判断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第一,该因素曾在发病前发生作用;第二,该因素作用提高(数量增加)则病患增多或病情加剧,反之该因素作用降低(数量减少)则病患减少或病情减弱,二者成正比例关系;第三,该污染物足以引发疾病,并且与生物学说并不矛盾。并且上述条件相互关联,并以数量统计,作出合理程度的证明,不必经过严密的科学实验即可成立因果关系[5]。

疫学因果说降低了优势证据说和事实推定说的盖然性,提出了一种具体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所以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比如世界“公害”之一的日本富山骨痛病诉讼以及1972年日本四日市栓塞症诉讼就是运用疫学上因果关系的典范[6]。

2、个别因果关系说

个别因果关系说是从疫学因果说衍生而来的,因为根据疫学因果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时候,必须具备一定的标准即关联的一致性、坚固性、特异性、时间性、调整性,如果符合这个标准则基本上可以确定某因素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不符合这个标准则疫学因果说则无法认定。然而在采取疫学因果说的时候,又常常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这时候就可以采取个别因果关系论,即只要不能否认污染和损害之间存在的可能性,对于个别的原告,对某个人进行研究,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也把主治医师的诊断作为参考来肯定因果关系。日本的川铁千叶公害诉讼案中就采用了个别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7]。

(三)以经验法则判定因果关系的学说

以经验法则判定因果关系的学说在判定因果关系十分重视经验法则在因果关系推定中的作用。这类学说主要包括间接反正说和姑且推定说。

1、间接反证说

间接反证说认为,因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极为复杂,涉及的因素很多,所以,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实,其余部分的事实则被推定为存在,而由被告承担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间接反证说根据部分举证事实证据推定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这在病因的认定上比采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大大缓解了原告在公害案件举证上的困难,这样更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精神。间接反证说最早为日本新泻水俣病判决所采用。

2、姑且推定说

姑且推定说认为,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经验,认为某事实A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他项事实B作为其原因,在这种以B作为A发生原因的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情况下,则可承认“姑且的推定”。因此在某事件中,如果有相当于AB两个事实存在时,即使对现实的事实经过不甚明了,也可以根据上述经验法则,就两个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姑且的推定,而不必特别为证明其因果关系而提出证据。反之,如欲上述推定,则必须由否定因果关系的当事人就其特别情况作出说明。姑且推定说大大缓解了原告的举证困难,故很快为各国立法上所援用,德国的《环境责任法》中就采用了该规则[8]。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在我国的实践

上述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诸学说以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导向,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为基础,注重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以较低的盖然性为评判标准,适当降低了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从而适应了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需要,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实现社会的正义价值,有利于环境政策目标的实现、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状况,有利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进一步突破。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足,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法的正义与公平价值,但是上述各学说并不是完全科学的,还存在不严密的地方。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诸多学说多产生于环境侵权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需要,但由于其适用条件不同,就决定了它们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如优势证据说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但如果双方提出的证据势均力敌或者价值都很小时,原告可能难以得到救济;在被害人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小于法定比例时,则将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事实推定说坚持以具有较高盖然性的证据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依据,对被害人的救济是十分有益的,但采用这种方法有损于因果关系认定的严密性,也给了被告排除和因果关系存在的机会。此外,原告举证责任减轻程度的量化也是一个难题,不量化又容易给法官滥用权利提供借口[9]。疫学因果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盖然性,并提出了一种具体的标准,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做出有效的判断,但它对于资料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只适用于人体健康受害的公害事件,对于个体健康受害以及财产损害案件难以适用。间接反证说有利于环境侵权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可避免过分强调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导致不可知论,也可避免因果关系成为制裁致害者和保护受害者的人为障碍,但该学说对事实的认定比较含糊,存在以推定代替实在的缺陷[10]。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主要借鉴前苏联的民法思想,在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上也承袭了前苏联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学者的通说。但是这种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难以应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我国学者开始对必然因果关系理论提出质疑,并引入了国外的新学说,积极探索英美法系的“两分法”及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学者们的不懈努力和实践的迫切需求下,相当因果关系说逐渐为我国实务界所接受,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成为了我国的通说。

但是,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体现,仅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缓解原告的举证负担,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立法十分简陋、内容单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初步性规定。该法条的逻辑可以展示为:在受害人证明基础事实为真时,法官应当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要避免法官的不利推定,就必须证明该因果关系不存在,加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法官应当推定该因果关系存在[11]。可见,在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属于法律推定。但是该规定实质上只是与日本“间接反证法”相似的因果关系推定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明确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得司法机关在审判纷繁复杂的环境纠纷案件时,难免会出现一些机械地套用和误用因果关系理论的情况。

近年来,我国环境法治有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还是十分薄弱。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环境侵权的违法性、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代表人诉讼等方面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且取得较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拘泥于强化产业结构与产品状况,强调公权力的主导和控制,偏重以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加强环境保护以实现生态平衡,在私益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正是由于这种对私益保护的缺失使得我国在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理论上坚持以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作为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而对此问题的复杂性缺乏充分的认识。我国虽然将举证责任倒置引入到了环境侵权诉讼中,但是不管是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环境保护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均没有明文规定,从而使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有的采取严格的因果关系之客观性来认定;有的采取在大量事实的佐证下推定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的则不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明,只要受害人举出损害事实,而加害人又无法证明损失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法院即可推定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也有部分案件在认定因果关系时运用了流行的疫学因果关系等诸学说。这种情况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使得相同或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从而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统一的原则,违背了司法公正。

中国目前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十分薄弱,很多的环境侵权诉讼几乎难以进入到司法程序,大量的环境污染案件被拒之门外。侥幸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案件却又常常因为因果关系的原因,使得原告难以获得胜诉。虽然这种现象是多方面原因的综合结果,但因果关系理论的混乱和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不明确无疑是导致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受“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线性增长方式影响,生态环境严重退化,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12]。因此,构建一套富有创造性,具有接纳变化的灵活性,充满活力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不仅可以解决在当前仍持续变化的环境下一系列不同问题,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环境目标,还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宏观建构

(一)以正义、秩序和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

要从宏观上构建一个科学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体系,就不能不关注因果关系各价值要素之间的权衡与选择。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需要对多方面的利益进行权衡,而非为“单一标准”所能决定。具体地说,它常常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地位,被加害人的社会关系的种类、损害的种类以及社会意识要素,然后从公平的观点得出结论,具有浓厚的价值评判色彩。我们从宏观上来建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也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和明确它的主要的法的价值追求。笔者认为应以正义、秩序和效率这几种价值为其最主要的价值追求,这是由环境侵权法律制度救济受害人,保护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环境效益的使命所决定的。

(二)以相当因果关系为理论基石

如果说因果关系的终极目标是正确归责,那么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更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手段[13]。首先,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事实上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即可,由法官来判断造成损害的各种原因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相当性,这就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其次,相当因果关系把对侵权法上的原因的认定建立在“经验法则”的基础上,并经一般文明损害赔偿规范的修正,成功地突破了决定论因果观的封锁,准确地反映了法律因果关系的概率性特性[14]。再次,相当因果关系把对侵权法上的原因的认定建立在“经验法则”的基础上,往往需要结合社会一般观念,采用经验法则,从而使因果关系的确定能够很大程度上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和正义观念。最后,相当因果关系能够负载丰富的价值判断。相当因果关系中的“相当”一词可说是价值的储藏所,这为在个案中实现法的规范目的,价值及公平正义提供了适当的概念工具;也能防止因果关系链条过于冗长,并且可以根据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来判断原因的可归责性,从而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相当因果关系的科学性使其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使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突破了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局限,因此,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建构应该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其理论基石。

(三)以因果关系推定为基本原则

对环境侵权而言,因果关系推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一种降低证明难度的法技术,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有赖于它成功举证而顺利实现自身权利[15]。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情况下,以因果关系推定作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的基本原则十分必要,因为现实是复杂的,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并不是单一的标准,需要综合平衡多方面的利益,综合利用,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又有新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出来,因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一个基本、核心的原则,不仅有利于受害者的保护,而且能更好的应对随着实践的发展所产生的新问题。现在已经有学者提出了这种设想[1]。

(四)遵循较低程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

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对证据的调查、审查、判断之后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于环境侵权本身的特殊性,若依传统的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受害人的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必然会使诉讼过程举步维艰,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增加,最终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在建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中,无论是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还是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实现其本身的价值追求出发,都必然要求我们遵循较低程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

四、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具体设计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微观设计应以两分法的方式,分两步来解决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即构建“一横一纵”式的包含各种判断标准和方法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一横”,就是对单一因果关系的环境侵权、复合因果关系的环境侵权等不同情形横向并列地设定不同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一纵”,即每一情形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都应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次进行。

(一)环境侵权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体系

在我国的一般民事侵权中,对单一因果关系民事侵权中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上采必要条件说。对复合因果关系民事侵权中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上采普通法系的实质要素说[16]。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仅以传统的标准难以公正、准确的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引入盖然性规则改造传统的标准以建构环境侵权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对单一因果关系环境侵权侵中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我们可以引入盖然性规则将传统上的必要条件说变造为“如果没有X之发生就不会有Y之发生的初级盖然性”。即在单一因果关系的环境侵权中,如果没有X之发生就不会有Y之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只需达到51%以上,则认定X与Y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复合因果关系环境侵权中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则是将传统上实质要素说与盖然性规则相结合,变造为“有X之发生就有Y之发生的初级盖然性”,这样,在复合因果关系的环境侵权中,有X之发生就有Y之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这可能性只需达到51%以上,就认定X与Y之间有因果关系。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如果对原、被告使用同样的判断标准,无疑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为实现利益衡平的目的,维护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应对不同的主体和不同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即就是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证明方面,对原告适用较高程度盖然性标准,对被告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在其他证明对象方面,如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的证明等则对原被告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适用低度盖然性标准。

此外,由于环境侵权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案情也十分复杂,在采取环境侵权事实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体系认定环境侵权事实因果关系时不能孤立地关注具体判断标准或方法,而应该将各种情形下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和具体方法综合起来灵活运用,根据环境侵权案件的类型,确定和适用与之相应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17]。这样才能明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既克服“各自为政”之弊端,又避免在适用上相互倾轧,达成不同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所追求的主要目的。

(二)环境侵权法律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体系

环境侵权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价值取向问题,是一国的法律政策问题,认定环境侵权法律上因果关系时,除参酌法律、社会或经济政策外,还必须注重价值判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较好地体现了法律之公平内涵,符合公众之正义情感,我们应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基础来构建我国的环境侵权法律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

首先,制定和完善环境侵权法律上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当前关于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非常简陋,环境法律制度目前也尚未就环境民事诉讼规定特殊的举证制度,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立法上并未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加以规范化。尽管我国的环境民事纠纷中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再加上法官的综合素质不同和对法律条文、法律精神等理解的差异,使得一些类似性质案件的判决结果大不相同,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环境侵权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使这种局面得到改观。

其次,补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适用范围和倒置事项,将“环境污染”扩大为“环境侵权”。完善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适用方法,即如果侵权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并且在被告环境侵权行为人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应允许原告进行反证,被告的证据。

再次,建立集团诉讼和公诉制度,为受害者举证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当发生环境侵权事件时,由于受害人在信息、知识、科技等上的弱势,受害者很难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完成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集团诉讼”和引进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制度来对此提供救济。我国可以通过立法建立集团诉讼制度,通过设立各种环境保护团体,吸收对环境要素有权益的人加入,当在这些人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团体可以代为提讼。集团诉讼的力量雄厚,态度强硬,比起个人干预政府、企业不合理活动的效果要好很多。而在环境侵权引起了极大社会影响时,或是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尚不明确或过于广泛时,则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期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改善公民的生活环境。

【注释】

[1]叶明.试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56~58.

[2][日]公害问题研究会.公害苦情商谈手册(三订版)[M].财团法人日本环境协会,1999.49~50.

[3]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8~179.

[4]陈泉生.环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91.

[5]常纪文.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220.

[6]宋宗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121.

[7]郭明瑞,房绍坤,於向平.民事责任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250.

[8]邵建东.德国环境责任法评述[J].外国法学研究,1994,(3、4):76~79.

[9]邹雄.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2):52~55

[10]李劲.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新探[J].政治与法律,2006,(2):136.

环境创新论文范文第3篇

1.1预防为主、科学规划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必须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其中要重点加强预防,立足于长远,从整体利益出发,坚决杜绝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发展。企业必须在履行国家环境政策、制度与方针的基础上,分析企业自身特点,设定一个环保发展计划,这其中既包括近期计划又包括未来5~10年的长远规划,长远规划中应该覆盖未来环保工作目标、技术水准、人员素质以及关键项目等多项内容,以及资金投入计划,年度、季度计划等等。并这一长远计划的实施途径给出科学合理的说明与论证,这样才能保证环保工作能够有目标、有计划、有方针地循序渐进式地进行。

1.2加大审核与监督力度

按照国家的规定,企业中一些上规模的经济项目要同对应的环保项目同步建立并实施,然而,对于一些小型项目则忽视了这一问题,这不利于企业环保工作的长期开展,对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2.1做好污染核算分析与审计工作

明确污染的关键环节,重点针对这些环节采取措施,拒绝使用高污染、高能耗型材料,转向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提高材料使用效率,切实从源头上做好污染防治与环保工作。

1.2.2提出使用闭录循环生产工艺。

这也是现阶段最佳的环保工艺技术,不仅能够节省原料,同时也有效控制了污染,具有一举多得的效果。

1.2.3优选适应性的环保工艺和技术。

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生产特点、产品类型、经济实力、国家政策规定等来选择适应性的环保技术或工艺,本着低投资、高效、节能的原则展开生产。

2创建合理的考核监督制度

健全完善的指标考核机制是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有效控制和监督,企业必须形成健全的环保指标,并形成完善的考核机制,通过定期考核、检查、监督等方法来促进环保工作的科学有序地开展。

2.1制定科学的污染控制指标

企业环保指标的制定要重点覆盖以下方面:污物排放量指标、污染物处理率、污染物排放浓度、生产设备的环保标准、资源的利用率。其中企业排污总量要控制在国家环保规定的标准,集团分支企业排污总量则要在企业排污总量之内。其中资源利用率方面的指标则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项目、发展情况等来确定,具体从以下方面来确定:水体循环利用率、污染物排放率、工业三废的再利用率等等,进行全面考虑、综合衡量。

2.2加强环保考核管理

必须切实按照环保指标来进行环保考核,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环保考核指标的制定更有意义。可以说环保工作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他需要整个企业各个部门、各个岗位间自上而下的通力合作,同时需要制度的约束与监督,而且要尊重企业的现实情况进行有目标、有层次地贯彻执行,实现环保考核的目标。

2.2.1做好环保部门的考核。

企业环保考核工作的开展应该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也就是要先从专属职能部门入手,只有环保专业职能部门的工作达标,才能确保其他部门、责任人的工作达标。

2.2.2在做好环保职能部门考核的同时,也要加强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

形成从部门到车间再到班组的责任人环保工作考核与监督,使各方责任人形成强烈的环保责任意识,自觉带动部门员工开展环保工作。

2.2.3将环保考核纳入奖惩机制。

为了达到环保激励的效果,企业应该加强环保考核奖惩管理,使企业各部门、各个岗位员工都形成积极的责任意识,从而更加主动、积极地面对环保工作,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规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扩大环保工作宣传力度,形成一个良好的企业环保工作环境。

3扩大宣传、强化思想教育

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性的有意义的工作,它不仅是企业的行为,更应该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和意识,而且企业环保工作的开展也需要社会的支持与配合。因此,企业必须加大对环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思想教育,面向社会积极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要重点加强企业内部的环境保护教育,可以积极利用国家以及国际社会的一些制度、措施,设定企业无烟日、关灯一小时等节能环保工作项目,或者通过其他类型的大型活动,例如:文艺演出、电视演讲、环保正文、板报橱窗宣传等等来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弘扬企业自身的环保文化,打造出一条合理的环保工作道路。

4结语

环境创新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必然选择;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环境法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践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涉及立法基本原则与调整理念更新、立法体系重构、基本对策及管理机制完善等诸方面。 论文关键词:小康目标 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治 理论创新 制度创新 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小康目标融入并体现了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突出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然是高水平的法治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强调可持续发展,即意味着在发展目标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特别关注与法制保障,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的“三个代表”思想对环境法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践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与影响。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环境法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即实施“三步”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1978年,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宪法,此后一直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指导,纳入依法治国方略中。随着《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颁行,在立法层面已基本形成了环境法治框架。同时,我国通过环境立法与执法确定并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基本制度,采取了综合整治环境与生态系统保护的诸多重大措施-如实施“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西部)退耕还林(草)工程”、“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重点治理“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①的污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停污染环境严重的“十五小企业”、“一控双达标”等重大专项执法行动等,有力推动了全国各地环保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然而,由于生产力及科技教育落后、经济结构与社会管理体制上的不适应,加上某些特有的国情因素,使得生态与环境问题作为我国的基本问题,远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口膨胀、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等,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的矛盾和现实困难,我国环境法制存在某些不足与现实调控不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欠缺;重行政主导、公众参与有限;重立法数量、执法与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环境立法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形成于体制转换与社会转型时期的不少法律规范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环保新形势的需要,一些立法空白亟须填补等等。就环境法制调整效果而言,虽然局部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缓解,区域性大规模的生态退化有所遏制,但是全国跨域性的生态问题频繁出现(如沙尘暴、江河断流、洪涝灾害、水土流失)、面源问题上升和污染城乡地区转移加剧、西部生态恢复与建设困难等令人担忧,还有环保问题直面市场化、遭遇入世后的国际因素,均表明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工作面临着更大压力与新的课题。这预示着我国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已上升为环境政策的基本导向,全面小康应包含着环境法治目标的创新。而现行环境立法在适用对象方面存在缺陷,即主要表现为以大中城市利益中心和工业企业中心主义为特征,侧重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环境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中城市和工业企业而创设,并未周密考虑适于小城镇建设、乡村及乡村企业、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环境特征与管理机制。显然,这不利于全面小康环境法制目标的实现。探索适于全面小康目标的环境法制创新方向 ,首先得认识到当前环境法制调控的薄弱领域及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西部开发中的生态安全保障问题 “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十六大明确的小康建设工作重点之一。然而,西部开发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最大风险就是生态安全保障问题。由于西部地处内陆腹地、幅员辽阔,系我国主要江河、季风及沙尘发源地,也是重要的水资源涵养区,其特殊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及历史人文因素,对我国其他地区生态环境有跨域性的巨大影响,是维护我国整体生态安全的要害所在;加上西部本身生态基础脆弱、人口承载能力低,历来不合理的开发及人为破坏已经导致其生态系统趋于恶化,若再不给予特殊保护或补救改善,将会出现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不仅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会落空,而且危及全国的生态安全即威胁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②。所以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恢复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其开发本身就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态安全保障工程。 西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必然会导致资源消耗量的剧增与环境负荷的加重,来自国外和国内较发达地区的投资活动还会带来污染转嫁西部的问题。无论是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制造加工业的振兴,还是文化旅游事业的勃兴,以及业已实施的西部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草)等生态工程,都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地方生态条件,确立不同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模式;依靠科技进步与教育发展,实施生态系统建设,努力改善生态基础;逐步推进农林牧及加工业、第三产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小康进程。若要避免经济开发建设走“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关键在于政策上加以积极引导并依法强化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国外区域开发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对特别地区实行特殊法律调整,对于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根本保障作用。我国在西部大开发中,若要借鉴国内外经验,首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就是如何为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做到立法先行,特别是构建以预防为主的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③一般而言,较发达地区环境问题主要涉及污染防治,我国西部因自然生态已有及可能加剧的人为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结合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其综合预防和整治重建,要着眼于西部的特殊性。由此需要认真研究和创新设计特别的环境法律制度及有效实施机制。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实现跨越式发展,即正面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的发展新阶段,还预示着特殊的环境物权制度、区际环境关系协调机制、执法司法功能重整机制、江河流域环境立法等系列环境法制的创新建设。 (二)农村地区及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农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三农”问题关系到小康目标实现大局:“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不能偏离可持续性的城乡协调发展方向。但是,人口膨胀(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亟待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耕地等生存资源稀缺且单向递减严重、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退化91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与环境法制创新(第2页)以及农业国际化导致农业生产压力增大与生态入侵倾向等,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现实危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粗放型、掠夺性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滥捕、滥伐、滥垦、滥牧,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贫困恶性循环的根源 ;乡镇企业的崛起,接受了不少城市转移的污染产业,而其自身又不具备整治能力,造成城乡污染转移蔓延;盲目城镇化带来污染物排放的增加,并引发耕地锐减、规划布 局混乱,结果小城镇在建设之初极易成为新污染源。 解决上述问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治创新,努力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自然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人文科学问题,特别是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技术等运用面临诸多法律、经济、人文道德因素,其对环境法律综合调整创新的依赖性较强。这是由于传统环境法囿于自然科学格局,存在“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关注的主要是工业污染防治与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很少顾及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性,或至多注意到单项资源或农产品污染问题。为此,首先要解决观念更新问题,论证现行以工业城市利益中心主义为特征的环境立法,如何与综合调整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及乡镇企业环保相适应及如何实施制度变革。同时,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与复杂性,论证怎样通过机制创新发挥政府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的调控作用。这两方面预示着农村生态环境法治调控机制要在体系结构、填补空白、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及执法机制等诸方面进行系统创新。其次,农业国际化、贸易自由化导致农业环境法制亦面临着与国际立法接轨、市场化适应性变革问题。再次,在城镇化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加强村镇建设的环境规划与管理、严格控制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蔓延。 (三)市场化条件下环保行政主导传统模式的不适应性 环境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相互协调,环境保护当属国家的重要公共职能,各国大都注意发挥行政主导作用。我国环境保护亦从来就是强调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倚重于行政命令、政策协调及直接管制运行。这固然与我国传统计划体制、生态环境复杂的国情密切相关,曾发挥过高效、简便、强制的积极效能,在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然而,行政主导有其天然的局限性,首先,它主要适用于单项或局部污染防治,难以全面有效控制和综合整治面源性的环境污染;其次,行政主导强调严格的隶属关系,易异化出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痼疾,当跨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为区域或国家生态安全整体保障问题时,部门或分片管理难以协调一致甚至造成彼此冲突,势必严重削弱行政主导的调控职能。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不纯粹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环保市场化、产业化必然要遵循市场运行规则。而我国传统的环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已凸现其不适应性,行政管制强调对行政效率的追求,社会公众与企业纯粹是行政措施的作用对象,使得政府规制的最低要求成为其环境行为标准,环境目标缺乏改进、环境管理系统停滞不前;硬性的行政命令往往忽视对经济利益的合理考虑,政府单一环保投资运作成本高、缺乏灵活性,妨碍企业组织等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使得政府整治环境、调控经济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国情复杂,政府全面直控型管制因过分强调环境指标而忽视地区环境条件、经济基础的不同,易导致新的社会不公平(如地区差距增大)。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管理的系统性,促使环境保护由过去的单一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建设与保育方向过渡,政府在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宏观政策调控作用是不可弱化的,尤其是江河流域治理等跨域性的生态环境建设,依然要由政府牵头主导。然而,必须改变计划经济时期过多依赖政府直控主宰一切的做法,代之以通过政府制订有关经济环保政策,以市场机制与经济手段为保障,积极推进环保市场化与社会化,确保国家环境治理与生态保育目标的实现,这即赋予了市场条件下“环保靠政府”的新内涵。同时,顺应法治与民主进程要求,政府环境管理应转变观念,积极导入法治原则与公众参与机制,促使行政主导传统单一模式向综合规范机制方向演进,这也预示我国环境法在全面小康建设阶段的又一创新。 (四)我国环境问题遭遇国际因素的法律挑战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 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加入以WTO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即意味着国内市场的国际化,意味着必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搞市场经济。由于当今环境问题具有国际性,经济全球化导致环保全球化,其中引入注目的是日益加深的国际环境合作与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现象。两者集中反映在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上。虽然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国际环保时代的要求,已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纳入其规则体系与运行机制中,力图在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即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开、非歧视原则基础上促进国际环保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各国经济、环境、政治、技术因素的差异,导致环境与贸易冲突的矛盾在国际社会短时期难以根本协调解决,根由即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环境利益与发展权利方面认识悬殊、矛盾深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环境大国和新兴贸易大国,既面临国内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压力,亦面临国际上来自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挑战和要求承担国际环保义务、遵循国际贸易规则的压力。国际上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如污染转嫁或生态侵略、外资引进加剧国内资源耗竭与生态退化、出口产品遭遇外国绿色壁垒等等,在我国均早有反映,入世后将更为突出。若不及早采取有效的协调应对措施,这些问题不仅会严重制约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也会严重损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即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 一般说来,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国际社会的合作是前提,国内的对外开放(贸易)与环保政策措施是保障。④WTO规则与已有国际环境法规范的冲突与融合,是促进国内环境法制创新的又一动力源。我国目前已参加签署了30多项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及多边协定,并参加了部分国际环境合作行动,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国内现实问题有:一是未将环境保护纳入经贸发展战略,对外开放政策仍沿袭传统赶超型非可持续发展模式,片面注重出口创汇数量增长、引资低门槛而忽视环境规则、环境容量及生态退化后果;二是在国际环境合作交流活动及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重要论坛中,我国对有关议题的重视不够,未能充分发挥大国影响力与协调主导作用;三是针对WTO协议原则条款、已缔结的国际环保公约,国内相关实施性配套立法滞后;四是涉外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大多局限于宪法、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缺乏配套实施机制,特别是适应环保产业化、市场化的扶持政策措施几近空白。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对外开放与参与国际环境合作进程,故完善涉外环境立法刻不容缓。 (五)我国环境问题中特有的人口国情因素 传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业污染及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所致生态退化问题,人口本身一般不存在问题,只有人口数量超过了环境承载力时才会产生人口生态效应环境问题。⑤在我国,人口众多而导致资源相对不足,系我国的基本国情。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的发展始终是在庞大的人口压力下进行的,经济发展方式、资源的过度利用、生态的退化等,在 很大程度上都与我国人口压力有关。如果说其他国家的主要矛盾一般集中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而对我国而言,还必须加上人口制约因素。所以说,在中国可持续发展道路上,人口因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控制人口增长、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协调人口、环境和发展的关系,是实现全面小康目标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础。⑥但是,传统的环境法学并未将人口的生态效应问题纳入研究领域或未予足够重视,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个全面发展战略,包括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诸方面;就 中国而言,控制人口增长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保障。故《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即将人口、环境12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与环境法制创新(第5页)与发展等同对待,可惜其只是一个政策纲领性文件,不足以说明我国环境法已将人口关系纳入了调整领域。在现实中,我国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有互为因果的密切关系,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始终受到人口问题的困扰。譬如我国耕地约1亿hm2,居世界前列,而以13亿人口计,人均不到0 1hm2,仅为世界人均数的1 4;目前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2%的人口,说明我国生态资源的人口负荷多么沉重。我国的环境问题有自己特殊的“人口众多”的国情背景⑦。因此,以服从于全面小康目标的环境法制创新,不能脱离中国环境问题特有的人口国情,必须将人口与资源、环境结合并重考虑,努力寻求解决人口环境问题的法律途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 在全面小康目标指引下,我国环境法制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要目标领域或基本内容包括环境立法指导思想、调整对象范围、立法体系、环保基本对策或制度、环境管理体制、生态系统及区域保护机制等。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环境法调整的薄弱领域,既是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建设的新挑战,也是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导入新境界的主要路径。 (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与调整理念的创新 十六大报告阐述的小康社会生态文明目标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针对我国人口膨胀、资源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即抓住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明确了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全面小康的根本大计。 在法治化社会背景中,环境保护正在全面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该首先从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开始。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综合的、长期的、渐进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治框架及采取相应的实施策略,努力协调好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方面的关系,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法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以保护环境与生态建设为基本内容,发展成为综合调整人口、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可持续法制体系。⑧环境法制这一创新主题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为:其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可持续发展应明确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也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宗旨,得到立法的统一贯彻(即在法律体系内得到一致确认)。这不仅要摈弃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全对立的错误观念,而且要矫正目前立法中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原则”,克服实施过程中依然可能存在“经济发展优先”的倾向。只有依靠立法变革实现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统一法律体系,才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对社会全面发展做出长远安排,并在法制实践中找到适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现实国情、环境与资源承载力相应的方针措施。其二,在立法调整理念上,要树立生态文明取向的价值观,植入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新理念,即肯定和发挥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作为环境法制建设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指南。⑨其三,在调整客体上,应树立整体环境观,以“生态环境”作为主体概念取代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概念,突出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这并非概念表述的差异,而旨在构建融合环境、资源与生态观的生态环境法体系,即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文明目标,强调建立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有别于传统的污染防治法,也有别于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分立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⑩由此可以匡正目前环境意识形态与环境法理论研究领域,普遍存在囿于“既成法”注解法理学的现象和僵化思维,纠正人们对环境保护 观的狭隘理解。并将促使我国环境基本立法中增加生态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协调整合单项环境和资源立法,重构环境立法体系[11] . (二)环境立法体系的重构与立法空白的填补 承前所述,以追求生态文明或生态安全为主旨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是现代环境法发展方向。鉴于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灾害防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生态环境基本国情及环境立法结构的缺陷,决定了环境法制建设一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关系,所以构建融合环境、资源和生态观的大环境法体系是必然选择。其主要构成既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灾害防治法等主要部门,还包括生态保育法、人文生态环境法这两大创新领域。同时,大环境法律体系内部的基本法、单行法、环境规章、环境标准、地方立法等各类型规范亦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根据全面小康环境法制目标的继承与发展要求,亟待协调整合既成法与填补立法空白,形成一套良好的科学的环境立法体系。目前此方面主要工作包括: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作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立法依据,并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有机结合起来,以落实公民道德与自然权利相关的一项基本人权,推进环境法治进程。继续保持《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特征,但必须克服某些立法缺陷,即:淡化污染防治主导色彩,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关生态保育与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环境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环境保护基本政策、主要对策(基本制度[12] );补充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的权责规定、以及涉外环境法的原则性规定(如开展国际环境合作交流的原则、程序等)。 整合完善作为传统环境法基本内容与在现代环境法中依然重要的污染防治法,如梳理其中与环境基本法重复的条款、强化程序性与实施性的规定、吸收既定且已付诸贯彻的各类规章中的主要环境标准使之法律化、补充制定针对有毒废物、化学危险物品、核安全、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 整合生态环境建设法(生态保育法)领域内的单行法律法规。除了在环境基本法中补充其起统率指导意义的原则条款外,要着力解决目前相关立法各部门、条块分割而不利于生态系统保护的问题(如《水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自然区保护条例》、《森林法》等不利于对水资源、水环境整体保护的规定应革除);另外,还要填补诸多领域的立法空白(如国土整治、农业区域规划、村镇规划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应有所克服)。 在涉外环境立法领域、融入WTO规则与国际环 境公约要求。完善贸易中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特别是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及全球环境保护(如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方面的国内配套立法工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环境交流合作,借鉴其在环境标准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出台适于我国使用的环境标志、环境标准管理体系的实施法规,并对环境税收、生态标志、绿色包装、绿色检疫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作出规定;强化外贸与引资项目环境管理、制定和完善制止国外对我国可能进行的“生态侵略”、“污染转嫁”方面的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提高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完善环境执法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加强人文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我国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首先,在宪法中要有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或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列专章规范调整人文生 态环境保护关系的基本原则、制度及程序;其次,《文物保护法》、《文化遗产和自然遗迹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协调整合,并逐层次按区域特点完善有关人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三)在法治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环保新机制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正在同既往的污染防治向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系统保护方向过渡,环境问题所涉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综合协调的复杂性较为突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成为环境保护的根本出发点与归宿。传统的倚重于行政命令-管制型的环保体制已显现其不适应性,纯粹的政府干预或市场机制都存在失效的可能性和危险性,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机制,并在实行市场经济环境法治的轨道中,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及社会民主参与的多种手段,通过体制创新与制度创新,实现环境保护公益性与市场经济竞争性的有机结合,法律强制性与社会公众自愿性的有机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保新机制。具体而言,该机制包括如下内容: 行政主导中引入环境法治原则,依靠政府制订政策,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综合决策与统一监管调控机制;转变政府环境管理职能,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管行为;加强政府环境管理中的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开展政务公开,推进廉政建设。 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经济手段、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领域。合理借鉴西方国家环境产业政策及环保市场化机制,如明确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全面实行资源有偿使用与价值补偿制度;结合税制改革,推进环境管理中的“费改税”,实行环境税制;运用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刺激手段,促进环保社会多元化投资,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与环境成本内在化;加快环保企业改革实行环保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企业化的市场运行机制等。 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要举行听证会。关键是要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创新结合起来。首先,在宪法中要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其次,在环境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第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具体规定实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或方式:如建立公众参与会议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建立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实施重大环境方针或执法措施的听证会制度、健全民间环保社团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绿色社区创建规范、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的程序、方式及法律效力等。 (四)正确指导和引导以加强西部特殊区域生态保护为重点的区域环境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 目前我国区域或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针对区域生态功能的区域环境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且各地之间特别是相邻或环境利益相关的区域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所以,要以国家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作为政策纲领依据,以编制的15个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划为标准,开展特别区域的环境立法或指引地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地方环境立法。由于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我国生态安全维护的重点,西部地区环境法制建设是战略性问题,应当在进中求稳,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在西部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方面,着重创建适于西部开发的地区性法规,修改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等,实行特殊的物权制度;尽早制定规范指导西部大开发活动的西部开发法以及有全局利益荒漠化防治法、黄河法、长江法、退耕还林(草)条例,明确生态保育补偿制度;推动西部各省区(市)资源开发与生态 保护立法协调机制的形成,辅之以建立地方立法国家备案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重视西部民族法制度建设与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建立西部环境资源调查、西部生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西部环境执法与司法保障。 (五)农村生态环境法制系统的创建 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必须要重视农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坚持走依靠法治手段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要注意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治关键环节:首先,要转变观念,纠正传统环境法“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推动基于工业污染防治与反映城市利益中心主义特征的环境法制进行的适应性变革,创设适应于调整农村生态安全及乡村企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机制。同时,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将散见于《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清理,修订至协调一致。其次,填补立法空白,如农业植物基因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是涉及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也是防范国外生态物侵略的重点,应当专门立法保护;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问题,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禽畜的污染、乡镇企业的污染扩散及城乡污染转移等,需要制定专门的对策措施。再次,保护建设农村生态环境,要明确农业资源权属,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集约型经营;在法制创新的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完全改变其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粗放经营方式。另外,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要贯彻“防重于治、统一规划”的方针。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的管理和立法工作,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区域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村镇规划法等,克服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进生态城镇、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进程。农业国际化、贸易自由化亦要求农业环境法制与国际环境立法接轨,重点要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搞好农产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注释: ①“三河”指的是淮河、海河、辽河流域:“三湖”指的是太湖、滇池、巢湖:“两区”指的是二氧化硫排放和酸雨控制区:“一市”指的是北京市:“一海”指的是渤海及周边区域。 ②周珂、王权典、陈特:《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法制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③杨琴:《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议》,《生态环境与保护 》2002年第5期。 ④周珂、王权典:《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法学家》2002年第5期。 ⑤夏少敏:《环境法应研究人口法律关系》,《2002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326~328页。 ⑥宋国宏:《全球视野里的中国可持续发展》,《人口研究》2003年第3期。 ⑦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⑧⑨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5页。 ⑩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11] 周珂、王权典:《我国生态安全的法律价值与法制体系之初探》,《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1期。 [12] 如国家环保局陆续颁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制度”、“排污 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

环境创新论文范文第5篇

网络为信息社会的创新性学习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创新性学习的五个中介要素都可以在网格学习环境中找到实践支点。将创新性学习大学习观点和建构主义思想,与网格技术、多媒体技术结合,设计并实践自主探索学习和互动协作学习两种模式。自主探索学习有五个基本环节,学习主题设计和信息资源设计是重要原则。互动协作学习的关键是合理组成协作小组,在分工、协作中完成学习任务,竞争与合作交融。创新性学习中学生是积极的知识探索者、建构者,教师是领航者、组织者。

关键词:创新性学习 网格环境 自主探索 互动协作

一、网络为创新性学习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信息社会是学习化社会,学会学习、学会创新性学习是人的发展的内在要求。罗马俱乐部在著名的研究报告《回答未来的挑战》中提出,要推进一种新的学习观——创新性学习。创新性学习是与传统的学习方法——维持性(接受性)学习相对立的一种学习,是指以学生为主体,学生自主探索、发现新知的过程,对知识整合、建构的过程,进行发散思维与辐合思维的过程,通过学习提高发现、吸收新信息和提出新问题、创新信息的能力。

自主创新性学习的主要特征是预期性、参与性。(1)预期性主要表现为:学习目的明确,能主动规划自己的学习;善于有选择地学习,具有捕捉、理解信息的能力;自主学习,能独立思考,多向思维,探索新问题等。(2)参与性强调社会化实践,善于人际交往、能主动适应群体生活,有责任感,善于协作。预期性和参与性的结合,体现了人的个性化和社会化的统一。反映在学习方式上,即是自主探索学习与互动协作学习的结合。

网络及网络环境下的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手段,为创新性学习提供了理想的认知工具和理想的学习环境、学习资源。创新性学习有5个中介要素,它们都可以在网络学习环境中找到实践支点。

(1)语言。这一中介要素历来受到重视。网络环境大大增添了语言的魅力。

(2)工具。工具是人的认识器官的延长,基于网络环境的工具具有其它一切传统学具无可比拟的优势。

(3)价值。价值是最重要的学习要素,是创新性学习的动力。重视这一因素,旨在使学生学会主动选择,网络学习为学习者提供了巨大的选择空间。

(4)人际关系。维持性学习中的人际关系是一种垂直的、教师权威型的、不平等关系,成为学习的障碍。在网络作为工具的创新性学习环境中,学习者本人处于中心,是知识和信息的探索者,又是提供者和分享者。

(5)形象。形象引发直觉、联想和综合概括才能,在创新性学习中有不可缺少的独特作用。网络的多媒化、形象化特征,是非网络环境下的学习难以企及的。

自主探索学习和互动协作学习是基于网络环境下的创新性学习的两种主要学习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依据创新性学习原则,以建构主义学习论为支点。建构主义学习论强调学习以学习者为中心,学生在一定的学习环境下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主动建构知识意义,即通过自主学习完成学习目标。同时,皮亚杰指出,协作学习在儿童的认知发展建构中也是一种主要的方式。协作学习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了对主题的意义建构。

在自主探索学习和互动协作学习中,教师是设计者、组织者、导航者。教师也可以以学习伙伴和合作者的身份,参与探索和协作学习的过程,指点学习路径,点拨学习疑难,丰富学习交流,深化学习结论。

我们将创新性学习大学习观和建构主义思想,与网络技术、多媒体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设计并实践了两种创新性学习模式:自主探索学习和互动协作学习,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性学习能力、创新素质起到了良好作用。

一、 自主探索学习

(一)学习设计

基本环节:自主探索学习设计以学为中心,以情境创设为前提,以问题驱动为导向,引出学习主题,学生围绕主题展开学习,查阅信息资料,进行逻辑推理,完成对问题的理解、知识的应用和意义的构建。其基本环节如下:

情境创设问题导向查询信息探索思维意义建构

基本过程:(1)情境创设。必须创建与当前学习主题相关的情境,接近知识产生、使用的实际情境,能让学生进入积极的学习情感状态,提取记忆中的有关知识、经验,激发联想和想象。(2)问题导向。一是在情境中设置问题,诱导学生积极思维,二是启发学生观察、思考后提出新问题、新想法。(3)查询信息。学习者围绕学习主题上网搜集信息,分析、辨别,加以归类、整理。(4)探索思维。学习者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批判,探寻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或然与必然等规律、关系。(5)意义建构。利用原有的认知结构中的有关经验(“图式”)去“同化”和索引(分析、检验、确认)当前学习的新知识,如果不能“同化”,则引起“顺应”,实现对新知识的意义建构。

基本原则:(1)学习主题的设计。主题的选取和设计非常重要,要遵特维果茨基的“最邻近发展区”原则,创设智力上有挑战性的问题,有思考价值,有可探索的空间,激发学生的探索兴趣、愿望,能完成任务驱动作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2)信息资源设计:确定学习当前主题所需信息资源的种类、内容、每种资源在学习中的作用及相关的更多资源,教师可视情况指导部分学生获取资源的路径和分析利用资源的方法。

(二)实例:网络—计算机辅助地理教学

我们在联入Internet的Intranet环境下的网络多媒体教室里,开展了多个学科的网络环境下的多媒体教室里,开展了多个学科的网络环境下的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实验。其中,初二地理“森林资源”的整个教学过程如下:上课前教师运用学校自主开发研制、已通过专家组鉴定验收的国家重点课题成果“ 初中地理电子教材” ,经过重组制成MCAI软件,教师从网上搜集下载了大量的森林资源内容,分三个专题放在网上,并制作添加了一些网页。

过程A:视频动画演示黄河泛流与断流现象,在情境中提出问题:森林破坏后,为何会引起如此严重的结果?过程B:演示电子教材软件,进行任务驱动,提出学习要求。过程C:学生上网查阅信息,分析,整理。限定时间。教师通过计算机监控学生的查阅活动,相机指导。过程D:学生讨论、交流。限定时间。教师参与讨论,学生提出一些观点。对“涵养水源”、“调节大气成分”等难点问题,教师演示“电子教材”MCAI,加强学生的直观、形象理解。过程E:师生共同得出结论,用所学新知识解决过程A提出的问题,并进行点拨迁移,学生谈论日常生活中保护森林和保护环境的看法,教师对学生的表现作适当评价,课程结束。

上述学习过程中,教师是学习活动的设计者,学习资料的提供者,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学生在问题情境中激起兴趣,上网查询后,进行深层次的心理思考,选择网络信息中的要点,用自己的语言表达、总结,培养了学生的自主思维。

一、 互动协作学习

(一)学习设计

基本含义 : 互动协作学习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组织在一起,为进行某项主题学习活动而互助合作、共享资源、共同完成目标的一种学习方式。

基本步骤:(1)组成协作小组。一般以2-4人为宜,可以是同质(学习程度、兴趣、个性、性别等),也可以是异质,一般异质为宜,互补性强,更能体现和发挥互相包容、互相帮助、互相合作的精神。(2)分工与执行任务。依据主题任务,根据每个人的特长作不同的分工,各自先行完成自己的任务。(3)交流。小组成员交流、汇报自己任务完成的情况,互相提出评价与建议,取长补短。(4)合作提高。小组成员集中智慧,共同完成任务,成员之间可以互换角色,以求得问题的最佳解决。

基本特点:(1)合作下的竞争。激发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2)竞争中的合作。培养组织能力、交往能力和宽容、协作精神。

(二)实例:网络学习,制作网站。

下面是一次网络学习、制作网站的主题学习活动过程,采用互动协作学习模式。这次活动中汪东、何维、汪茹、张玉婷四位同学协作完成的网站作品,2000年9月被安徽省教委选送教育部参加竞赛、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