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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部工作计划

督察部工作计划

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

(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逐案做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未批先用整体性处理意见落实到位,重点整改地区和典型案件整改查处到位,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按期完成对省(区、市)百日行动工作总体评价。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继续加强对“以租”转用农用地问题的监督检查,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监督土地调控政策落实

(三)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分布和时序等情况的督察,严守土地调控闸门。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四)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任务,开展重点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出让制度实施、供地政策执行情况等督察。

三、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督察,落实共同责任

(五)积极参与对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整改。

(六)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年土地利用计划为依据,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七)按照修订后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土地管理问责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考核目标,建立奖惩机制。

四、加大专项督察力度,探索督察工作新方式

(八)继续开展对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未批先用、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等影响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进一步完善对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九)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例行督察工作试点,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深化制度建设,创新督察工作机制

(十)抓紧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继续开展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规范和业务制度建设。创新土地违规违法发现机制,提高运用先进技术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能力。完善审核机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和省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审核办法。强化纠正工作机制,落实土地督察责任制。

(十一)深入开展区域土地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改革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建立土地利用和管理季报制度,加强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分析。

(十二)主动沟通协调,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督察工作的支持。开展建立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工作磋商机制的试点。

(十三)建立土地督察工作联系点,及时掌握基层土地管理情况。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共建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探索研究依法依规用地激励机制。

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督察工作能力

(十四)充实督察干部队伍,健全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领导班子。开展督察专员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作制度试点,建立派驻工作规范。建立督察工作人员整体培训制度,提高督察干部业务素质。

(十五)完成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立项工作。加强土地督察技术装备建设,提高预防和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能力。推进国家土地督察信息化工作,争取纳入“金土工程”。深入开展国外督察制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土地督察工作信息交流。

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城乡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城乡空间资源、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的法定文件,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部调整和完善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此后,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城乡规划编制,我国城乡规划体系日趋健全,城乡规划审批程序逐渐完善,城乡规划覆盖率迅速提高。然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却不理想,违反法定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一些城市随意扩大建设规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近年来,随着全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城市占地规模迅速扩张。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进行检查发现,近几年新增建设用地中有相当一部分用地突破了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城乡建设呈现出无序蔓延的趋势。如:有的城市违反法定规划,擅自批准开工建设;有的城市违反法定程序,随意调整规划,违规越权审批;有的城市未经科学论证和履行程序,违规进行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损害公共利益,影响长远发展。

(二)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重开发、轻保护,致使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有的历史文化名城为追求经济利益,拆真古迹、建假古董;有的历史文化名城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文化街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一些城市忽视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迅速退化和消失。有的城市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乱搭乱建,严重破坏自然景观;有的城市将风景名胜区管理权、经营权出让给企业,进行超强度开发,致使景区环境恶化。

(四)一些城市变更规划、大拆大建,资源能源浪费严重。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中的资源能源浪费日益严重,因浪费造成的损失逐年上升。一些城市采取变更规划、拆建房屋的方式来盘活原有土地,城市房屋建筑寿命普遍较短,平均不到30年,仅为设计寿命的一半;个别城市甚至出现了拆除未满服役年限高层建筑的现象,加剧了资源能源的过度消耗。

上述问题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存在着薄弱环节:一是缺乏层级的监督手段。在派驻督察员以前,各城市政府既是规划的执行者,又是监督者,等同于依靠城市政府自觉遵守规划,约束力较弱,给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缺乏事前事中监督机制。城乡空间布局一旦定格就很难改变,必须科学规划并严格实施;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都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破坏就很难复原,必须事先对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但长期以来,上级对下级城市规划各个环节的监督以事后查处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相对较为薄弱,待问题曝光并调查处理时,往往已经造成较大损失。

为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避免和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将会出现或已经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需要进行规划监督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一种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的监督机制。基于上述认识,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探索。

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预警作用分析

(一)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种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机制。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向下级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督察员长期驻在被督察城市,通过参加会议、调阅文件、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旁站式监督,可以实时掌握各地城乡规划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各项强制性指标的落实情况,是对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益补充。

二是督察员可以不受派驻地行政机构制约,独立、公正地提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建议和意见。因此,督察员制度是制约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强化规划权威性、严肃性的重要力量,是防止规划主管部门被动违规的有力措施。

三是督察员都是规划领域的专家,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规行为,还可以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推动地方规划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从制度设计方面来看,规划督察员制度将规划实施监督关口前移,建立了一种事前预防、事中制止的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避免损失和浪费,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重要抓手。

(二)实践证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能够发挥防患于未然的预警作用。

20世纪初,西方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出现过城市无序蔓延、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都有国家规划师或国家规划督察员对城市的规划进行技术把关,将事前的监督和事中的监督结合起来,有效保护古建筑、历史街区、风景名胜资源这些不可再生的脆弱资源。近年来,我国四川等省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我部从*年开展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目前已向34个城市派出了50名城乡规划督察员。两年来,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运作良好,已经与地方现行规划管理体制顺利对接,实现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严格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对地方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力推进。主要包括:

一是遏制违法违规苗头。督察员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自*年9月以来,城乡规划督察员约谈地方领导上百次,发出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几十份,对发现的问题苗头及时警示和提醒。督察员发现的问题大部分已经引起高度重视,许多问题开始被重新研究;多数违规行为被制止于萌芽状态,有效控制了重大违规案件的发生。如:督察员发现并纠正了某建设项目设计超过部级风景区控制限高的问题,由此控制了另外多起超高建筑的建设,保护了风景名胜景观;督察员发现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违反规划控制条件,占压用地红线外的山体和绿化带进行违规建设。督察员对此及时进行制止,避免了重大损失。督察员发现某建设项目设计严重突破沿江控高规定,一旦建成,将对沿江风光带等风景名胜资源造成较大损害,立即与分管市长协商暂停建设,促使该项目重新论证。

二是增强地方政府对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的认识。通过督察员的努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普遍对执行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表示一定要自觉树立规划的权威,做到“动土必有规划”、“一张蓝图管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他们高度重视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主动约见督察员,虚心征求意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

三是提高地方规划管理部门的执行力。通过两年的实践,地方规划主管部门认识到督察员制度能够进一步促进规划部门依法行政,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些城市在督察员的帮助下,统一了市级规划管理权、收回了规划执法权,理顺了规划管理体制。一些城市虚心接受督察员的建议,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加快编制规划管理条例;一些城市强化“四线”和规划强制性条款的严格实施,落实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

实践证明,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符合我国现阶段快速城镇化的国情,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制止,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从思想意识上进行提醒和警示,对规划主管部门从工作效能上进行提高和强化,能够发挥防患于未然的预警作用,是城乡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预警作用

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导向很重要,要多角度全面理解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24号令出台后,从平面媒体、网络上收集的资料显示,比较集中在于这样的认识:“24号令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安监部门的管辖问题,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安监部门必须履行的监管监察职责,第一次全面又具体地提出了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免责情形”。更加形象的说法是“给安监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这无疑是正面和正确的。笔者进一步认为,以下几个角度也应该考虑到:其一是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本身的角度。24号令首先是强调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所作为,从量化的角度要求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防止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其二是从问责的角度。客观地分析,24号令属于部门规章,从外部问责的主体,即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来说,24号令是一个参考,并不是直接依据。而总体上而言,笔者认为,24号令有利于在安监系统逐步建立一种良性循环模式,即“职责规定明确一尽力而为,量化衡量一职责尽到就会避免被问责,但不作为、乱作为一定会被问责”。

二、24号令对安监部门该履行职责的界定

24号令界定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具体有四个方面,即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监察职责、行政许可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等。

(一)对安监部门职责的认识。

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方面:24号令的界定比较笼统,即“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安全监管的职责方面:应该说,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的对象是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涉及到职责范围和职责交叉的问题。24号令第一次提出的监管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又该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遵循特别优先一般的原则来厘清安监部门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1、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业主管部门。2、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必须遵守。比如建筑施工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企业等等。部门规章与其;中突的,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3、特别优先一般的原则。有一些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前必须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谁审批、谁负责”,由审批部门负责对其安全生产监管。4、对无须经过审批而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谁主管、谁负责”,传统意义上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其安全生产监管。5、对无须经过审批而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且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负责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取缔,综合众多相关的上级规定,应该遵循这样的工作模式处理:“有前置审批单位的,由前置审批单位牵头取缔;没有前置审批单位的,由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局(对违章建筑)牵头取缔”。7、职责交叉的。以履行职责到位为原则,加强政策协调、沟通,而不是推诿扯皮。在此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对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之职责的规定等,笔者认为安监部门负责直接安全监管的职责细化以下几项:1、“三同时”安全审核:2、行政许可;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对非法从业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取缔。4、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量化监督管理。5、对群众举报及有关单位移送的隐患进行处理,属于其它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二)对安监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认识。笔者认为,这是24号令的“重头戏”,它显然是出于正反两方面的考量,一个是“主动进攻”,要求安监人员要实实在在履行职责,从量化的角度督促安监人员履行职责,克服事实上存在的安监人员工作上畏难、因噎废食的情况:另一个是“被动防守”,也就是实事求是,在完成一定工作量后,至少有尽力而为的情况,防止被问责,因为安全生产的问题有些是历史上的安全欠账,总不能由经办人员来背。总的说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应当突出以下内容:1、重点明确,突出危化和非煤矿山。24号令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对安监部门工作的重点集中在危化和非煤矿山企业。所以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是危化和非煤矿山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店面、储存企业、贸易企业、非煤矿山、加油站、危化品使用量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必须全覆盖。2、全面细致,宜细不宜粗。安监局到企业后,该什么看,该什么查,有些工作人员随意性大,素质良莠不齐,甚至走马观花,不能解决问题,反而给企业添麻烦。24号令第8条规定的安监局监督检查的重点,结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的比较具体全面,而且明确了是安监局应当监督检查企业的内容。也就是说,安监局到企业后,不能随意开展工作,规定的动作必须完成。24号令第8条规定了19项内容已经很详尽。在这种情况下,安监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定要全面细致,一定要按照19项内容对企业逐一对照监督检查,不能有缺漏,否则就是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体现,留下后遗症。在形式上,笔者认为应当制订菜单式、表格式的《监督检查表格》,以便于检查人员逐一对照。3、跟踪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24号令的规定事实上重申了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该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也予以进一步强调。也就是再次强调这样一种模式“隐患、违法要发现――发现后要处理――处理不到位要问责”。

(三)对行政许可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的认识,24号令归纳和重新强调了行政许可的要求。24号令也并未突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几个细节应该引起注意:1、必须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2、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点往往事故发生、责任追究后容易漏掉。

二、如何制订《年度安全生严。监督检查计划》

在厘清安监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贯彻落实24号令的核心内容是制订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公共管理的理论认为,计划是具体的行动和活动的安排与方案,即预先确定:如何做、何时做、由谁做。计划包括组织的使命、目标、工作流程、政策、程序、

规则、预算等。从计划的类型看,《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属于短期计划,要求具有比较具体的方法和程序。结合24号令第6条规定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制订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有以下几个因素的考量:

(一)落实的主体,解决由谁做的问题――安监部门机构设詈的合理化建议。以区级安监局为例,归纳分类24号令界定的安监部门职责,结合机关运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区级安监部门围绕《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比较合理的机构、岗位设置应该有:1、综合部门,主要是负责日常综合管理,执法案件的审核等;2、业务科室之一,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3、业务科室之二,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以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调查处理事故;4、业务综合内勤,主要负责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执法统计、档案、跟踪管理:5、安办承办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和隐患统一管理。上述的机构、岗位设置起到专业分工、制衡有效、便于管理的作用,与24号令界定的安监部门工作职责也比较合拍。厦门市某区安监局的实践也表明这种机构岗位设置也实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高效、明晰。

(二)量化的操作。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总体上是社会层面的问题,不能也不应该由安监人员全部来承担负面效应,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量化操作体现了实事求是,这也是24号令的重要意义之一。量化的依据是什么呢?24号令第6条规定了其依据主要是安监部门监管监察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辖区内监督检查执法对象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其数量、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分类、危险因素分类等。(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特点。包括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状况、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状况、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事故情况等。所以,安监部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数据要十分清楚,建立健全基础档案,这是制定计划、开展工作的基础因素。

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委基〔20**〕17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委基〔20**〕26号),为落实“阳光工程”,加强监督,确保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就加强20**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招生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具体责任。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实施招生管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规范操作,依法处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加强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监察小组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落实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以及对“推荐(自荐)”、“提前录取”、“名额分配”、“择校生”、“特长生”招生、“零志愿招生”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重要工作的监督,并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向社会公布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材料。学校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学校不得违规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的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规范招生,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

二、依法治招,加强对中招工作全程监督

(一)加强对招生报名的监督。各级招生部门要严格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学校和区县招生部门、行政部门应切实做好学生报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应严格核查证明材料,符合报考条件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部门要严格把关,报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予以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中招工作必须遵循“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严禁体制外招生和违反规定程序招生。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推荐(自荐)”、“体育、艺术特长生”等招生程序的监督。学校推荐(自荐)工作要求、操作程序规范、优先推荐条件、推荐生名额等信息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能录取。招收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应严格把好资质审查、专项体育测试和文化学习基础测试等关口,录取过程中,应集体讨论决定、张榜公示7天。要做好各类先进奖励性加分和政策性照顾加分考生的审核和公示工作,要根据今年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审核后的考生报考和加分资料应保存并立档备查。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学校应严格按计划招生,若确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按照招生考试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招生监察小组对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以及录取考生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招生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材料、公示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四)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考试、阅卷、登分等重要环节以及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等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认真贯彻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教党密〔20**〕2号),依法治考、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严格执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要按照《**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年**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委体〔20**〕13号),认真落实学校对学生日常考核公正评分情况和在统一考试中正确执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工作。招生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要及时备份和封存,以备核查。

(五)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录取工作过程必须明晰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体现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提前录取”、“名额分配”招生、“零志愿”录取、“择校生”录取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参加学业考试的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招生学校和市中招办两级公示。“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应均衡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应事先公示,考生成绩须达到本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零志愿”录取必须按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

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制度和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中招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各区县应建立和健全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保密制度、招生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招生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廉政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招生工作接待制度等中招监察制度。

(二)加强中招工作现场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进一步完善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有效监督措施;要加强与各级招生部门的沟通,熟悉招生政策,了解招生信息,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问题;要参与招生部门的检查、接待等工作,直接了解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并研究对策。

(三)加强中招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考试〔20**〕3号)关于“注重实效,强化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参与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保密制度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的准确、安全。落实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20**年中考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

(四)加强中招工作人员纪律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应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秩序。各区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即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不准跨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

(五)加强对考生的纪律教育。各试区考点必须张贴考试规则,并加强对考生的考试纪律教育,使其了解考试规则、要求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考生提供的本人材料应真实有效。

(六)加强考生信息管理。凡属于考生个人信息以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对失密、泄密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查处。

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创新 监察 促进 发展

监督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良好体现。如何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主动谋划、积极创新,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点”、资金使用的“支出点”和操作运营的“流失点”,充分开展监督监察,在增创经济效益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 融入经营中心,科学准确定位

融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个中心,瞄准经营管理的“薄弱点”、资金使用的“支出点”和操作运营的“流失点”来进行。通过对“薄弱点”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和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达到“监察-改善-规范”的良性循环;对基建项目、物资采购(备品备件)这些企业较大的资金“支出点”,通过开展监察,挤出支出中的“水分”,节约大笔费用;对管理粗放、失职渎职这些企业资产、资金的“流失点”,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可以促进科学决策、堵塞流失漏洞、增强各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2 完善体系建设,规范日常管理

以企业重要经营管理、资金使用、物资销售等环节为重点,强化、优化监督监察工作。

一是从组织架构上,建立公司、二级单位、车间工段三级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并把监察工作作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纪检监察部门在组织实施中加强指导,业务管理部门在积极参与中落实责任,基层各单位在上下联动中推进和深化的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目标体系,每年年初明确全年监察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监察计划。属于年度监察项目的,采取日常检查,月度评比,季度督导,半年交流,年终验收评比的办法,跟踪检查监察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协助督促责任部门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并限期整改,从而确保总目标的实现。

三是完善计划和考核体系,针对每个监察项目,制定具体、可行的监察计划,明确工作的侧重点和方式方法等,使每个监察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另外,无论在制定绩效计划前还是在具体执行考核时,各被考核者应与考核者事先对考核指标或完成情况进行沟通,在各系统充分讨论沟通完毕后,公司还通过组织绩效计划会(计划完成总结会),在经过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的质询之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评价最终确定绩效计划和考核结果。而且,为保证绩效计划执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体系当中还配有计划追踪单、申诉单、未达原因情况说明等相关规定或程序。通过应用绩效考核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将考核结果作为直接工资收入、调动、晋升、培训等的重要依据,才能真正加强考核的效果。

3 系统效能监察,力促节支创效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是对企业管理工作的再管理,是企业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效能监察通过发挥制约功能、参与功能、纠偏功能、预防功能和反馈功能,能够有效地推进企业的管理工作。在具体实践中,要紧抓“持续提升”和“重在实效”两个要点,系统开展工作。

一是抓好选题立项,注重做到“六个方面的结合”,即:与党政领导关注的重点工作结合,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问题结合,与管理的难点问题结合,与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结合,与纪检监察重点工作结合。

二是注重过程管理,坚持定期走访总结,通过深入现场了解、报表汇总等方式,实时掌控每个监察项目动态。探索开展交流互评,促进效能监察项目评比公开透明,增强各单位开展好效能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交流,在效能监察工作中收到了以老带新、以好促差、共同进步提高的良好效果。加强指导督促,对所立项目细分进度指标,定期对各项目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进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进行专门“会诊”,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三是抓好持续改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好跟踪调查,搞清问题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下达效能监察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后,主动指导基层单位做好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是抓好成果的推广应用。注重通过立项目,提出改进、完善、规范的监察建议,形成效能监察成果,推广应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中,以点带面,发挥治本作用。

4 关键专项监察,助力管理提升

不同于效能监察,专项监察重点是结合企业管理中的具体某点、某事、某阶段开展工作,随时需要随时立项,随时查清随时结项,更加灵活。结合企业发展实际,专项监察也应按照调研选题、立项审批、组织实施、结项总结、跟踪整改五个步骤,围绕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环节,通过暗访、查验、座谈、检阅相关资料记录等手段,寻找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督促完善管理,堵塞漏洞。例如钢铁企业进厂原燃料管理是一项十分系统、涉及面广的工作,如果将此作为专题开展监察,不仅需要很长时间,而且也难以查实查清,纪检监察工作就可以以点带面,将进厂原燃料管理分解成原燃料质量检验和监督、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卸车费用、计量工作、进厂车辆“黑名单”管理、“乱收费”情况等等小专题,对小的专题开展短平快的监察。通过专项监察,可以将纪检监察作用发挥到生产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既可以深入到进厂备品备件管理,也可以深入到二级单位财务管理,既可以延伸至废旧物资销售管理,也可以涉及治安防范、奖金发放等等。通过一个个小专题的监察,以小见大,以点带面,通过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为企业节支创效,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5 日常招标监督,确保规范运作

招标是企业资金支出的重要环节,必须要阳光透明运行,规范操作,切实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履职,对原燃料采购、工程项目建设、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等切实开展好日常监督。在招标监督中,一是要规范招投标操作,严格准入关、评标关和定标关,坚持凡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不议标、凡具备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和承包商不排斥,评标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开验标、公开唱标、投标人答疑、评委评标、最终定标等五个程序。二是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坚持科学配置权力,实现计划、招标、采购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三是搭建公平平台,推行阳光采购。从计划的汇总、编制、审批,到招标、采购业务的办理,再到入库、出库,尤其是招投标、评标和定标程序,中标的供应商、中标价格等,整个业务流程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在投中标过程中,对全程进行锁定。四是加强对供应商、建设单位的资信评价,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总之,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融入效能监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企业经营管理运行的安全性,从而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习玲玲.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证作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