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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报告材料

督察报告材料

督察报告材料范文第1篇

一、立案监督的案件查证

有效开展刑事立案、监督,能否发现有案不立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案件的线索,是一个首要的环节。如果没有案源,立案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案件线索可在社会上加强宣传,办案机关内部信息情报沟通中获得。随着检察、公安机关之间工作联络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两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固定的刑事发案、破案、立案、报捕、等信息情报沟通交流系统。

二、建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

随着立案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工作量的增加,应当逐步建立一个与其他职能部门相平行的工作部门,进行专人负责。改造现行办案体制,除了被害人申诉、控告、知情人举报案件,由控申部门负责,并及时移送批捕部门外,一切涉及立案监督的工作均由侦查部门来承担。这样会提高立案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此项工作提到一个新水平。设计专人负责,从线索受理,调整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查公安机关回复、通知、立案或回复被害人等整个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活动全过程,做到记载科学,详略得当,落到实处。

三、立案监督调查及其材料的使用

只有经过调查核实,才能确保立案监瞀的准确性。1.立案监督的调查不同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自侦活动。2.必要的调查工作从接受控告、申诉或举报后即可进行,以避免时过境迁而得不到有价值的材料。3.调查内容应当根据刑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精神,将“应否立案”作为核心问题展开。主要考察是否属于立案监督对象,是否要向侦查机关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至于证据材料是否达到“可捕、可诉”程序,不应纳入调查范围之内。4.所取得的调查材料,应作为“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即作为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的依据,随同《通知立案书》同时移送侦查机关。这里有一点必须防止,检察机关的调查材料不能作为检察机关办案定罪的证据加以使用,因为检察机关的调查,不能取代侦查机关的侦查,否则,将会混淆两个机关的职能,导致执法混乱。

四、刑事立案监督质量评诉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的直接目的,是将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使应该得到刑事追究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立案监督质量评价标准必须达到三能,即“能逮捕、能、能判刑”。至于通过立案监督,进入立案,侦查阶段以后由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最终达到不要求,也属正常,这是实事求是在刑事立案监督中的体现。

五、加强协调配合

我国法律规定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必须处理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在配合中监督,在监督中配合。

督察报告材料范文第2篇

 

按照旗委组织部统一部署,7月2日—7月6日,专项组对各苏木镇场和旗直党委、党支部开展了党建重点工作“大排查、大整改、大提升”专项督察,现将部分督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专项组主要通过召开动员会、实地察看档案资料等方式对~~~~等10个苏木镇场和::::党建重点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察,并按照《::::党建重点工作“大排查、大整改、大提升”督查细则》逐一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形成《排查反馈问题清单》10份,均反馈到被督察党委、党支部,指导和督促各苏木镇场和旗直机关党委、党支部按照要求统一做好巡视前期准备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

1.安排部署

存在的问题:部分党委、党支部没有2016年度、2018年度“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已制定出台学习教育方案存在照搬照抄上级学习教育方案精神。

2.学习研讨

(1)党支部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内容与学习笔记不能一一对应,学习笔记存在没有学习日期现象。嘎查村党支部没有党员学习笔记。

(2)2016、2017年度专题研讨材料存在抄袭、雷同、不符合实际现象。部分党支部主要领导缺乏研讨发言材料。

(3)部分党支部没有“做合格党员”相关印证材料。

(二)民主生活会

1.部分党支部没有2015年度民主生活相关材料。

2.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记录没有手写稿。

3.缺乏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情况报告。

4.无民主生活会相关会议材料(会议议程、主持词、会议记录)。

5.部分党支部无民主生活会相互批评意见,相互批评意见存在两年度同人同问题。

(三)发展党员工作

1.缺少自查报告

(四)党员量化考评情况

1.部分党支部党员分类量化参评表存在一人代评现象(一人笔迹)

2.部分党支部没有党员分类量化管理纪实手册

(五)党费工作

1.没有安排部署情况

2.党费收缴情况没有向党员公开印证资料

(六)党组织、党员信息采集工作和党内统计工作

1.没有党组织、党员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

2.没有党组织、党员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没有明确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工作

督察报告材料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诉讼监督调查 研究意义 规范 强化

诉讼监督的基本过程从总体上可分为三个步骤或环节:一是收到或者受理违法线索;二是审查和查实是否存在诉讼违法;三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关处理。在很多情况下,要了解事实真相,必须经过严格深入的调查,掌握证据材料,才能对所收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实,进而得出是否存在违法的结论,并作出相关处理。因此诉讼监督调查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深化诉讼监督效果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一、诉讼监督调查的范围

诉讼监督调查应当主要限定为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对于诉讼活动之外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调查。即使调查相关的具体案件事实,也是围绕诉讼监督进行,即核实相关单位及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调查范围受到限定的同时,鉴于检察资源的有限性,各地区还应当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调查重点,将那些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环节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二、调查手段的有限性

调查一般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查阅卷宗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进行,这就决定了诉讼监督调查手段具有非强制性,因而不会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调查与侦查的区别就在于,调查不得采取与侦查措施强度相当的措施和方法,也就是说不得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也不得使用窃听等专门性的调查方法。

三、基本思路

为实现调查机制的程序化,笔者将整个调查工作划分为五个步骤:受理、启动、调查、处理、备案。

(一)诉讼监督线索的受理

检察机关要展开诉讼监督调查,就必须依靠诉讼监督线索来启动调查程序。线索的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途径:当事人及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案件受理权是调查权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受理是发现违法行为、启动调查程序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广泛搜集违法事实信息和线索的有效手段。通过受理各种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检察机关可以及时搜集到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可能存在着的违法行为的信息和资料,从而为查明是否实际存在违法行为打下基础。

为方便对诉讼监督案件的统一管理,可以考虑成立一个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小组,该小组并不对诉讼监督案件提出任何意见或作出任何处理,仅仅对诉讼监督的线索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登记和备案。在此种设计下,控申部门将通过投诉、移送、交办等途径受理的线索和材料,移送案件管理小组,案件管理小组对集中管理的违法行为线索和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分工的规定,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各职能部门在办案或工作中发现的侦查、审判、执行、监管机关的违法行为线索,则报案件管理小组备案。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小组制作《诉讼监督调查线索受理登记表》,对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诉讼监督调查程序的启动

调查的启动应当避免随意和滥用。为了确保每一次调查活动规范有序,首先要注重调查前的审查工作,对案件线索进行反复甄别,对掌握的线索逐条分析筛选,把有证据、有影响、应当做出处理的线索确定为调查线索,对涉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办案,介于轻微违法与犯罪之间,需要调查才能准确定性的,由案件承办人向本部门的诉讼监督办案组提出启动调查意见,诉讼监督办案组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可能存在违法,并经评估认为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填写《启动诉讼监督调查程序审批表》,记载案件来源、调查对象、案件简要情况、调查措施、部门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报请检察长批准正式启动调查机制,并制作《诉讼监督调查立案决定书》,由此实现调查启动程序的规范化。

(三)调查取证

诉讼监督调查不是刑事侦查,只能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委托评估等一般调查手段,不能采取拘留、拘传、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查封、冻结、扣押等限制物权的强制措施。调查的进行应当依法、规范、程序正当。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调查中,应主动与涉嫌违法单位或个人的主管机关联系,取得被调查单位配合,可以建议主管机关暂予扣留、封存能证明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卷宗、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暂停有严重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但调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如果确有必要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应当联系所属部门配合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涉及被调查对象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并注意加以固定。同时,加强调查方案的谋划。检察长同意启动调查程序后,承办人员根据前期审查情况拿出调查方案,提出调查步骤、采取措施,经承办人、科长、分管检察长三级研究,最后形成科学周密的调查方案,从而克服调查活动的随意性。参加调查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案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诉讼监督办案组的成员负责执行、配合和协调。调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调查终结及处理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制作《诉讼监督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载明调查认定的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提出处理意见,做到调查深入、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交诉讼监督办案组集体讨论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人民检察院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做出以下处理:(1)负责调查的部门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初查的,应当制作提请初查报告,报检察长决定;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提出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或者自行立案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2)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口头或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督促相关机关纠正。对于进行口头纠正的,必须有书面记录,办案人员和接受纠正单位负责人必须在记录上签字。法律文书主要指《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另外还包括侦查监督部门适用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书》、《通知立案书》等。法律文书上应当载明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及纠正意见或者建议,要求相关机关及时书面回复纠正违法或者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并将情况告知投诉人。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可以向所在机关提出更换办案人员等检察建议。(3)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向申诉人、举报人、控告人、投诉人说明情况,发出《澄清说明》,必要时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

作出决定后,承办人要及时跟踪案件,督促被监督机关落实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被调查对象主管机关,必要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五)备案及其他

督察报告材料范文第4篇

规范公司须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的实施细则,明确在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操作作业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由合约管理(采购部)部组织实施的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的操作作业,由合约管理部组织实施的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操作作业不适用此规定,按照《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3.1认质认价材料:是由供方提供供货单位名单,甲方确定供货单位及材料价格,由供方进行采购的材料。

4.职责

4.1.合约管理部(或采购部)

4.1.1.负责编制需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明细表;

4.1.2.组织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单位的考察;

4.1.3.询价招标;

4.1.4.确定材料品牌及结算价格;

4.1.5.向供方下达确认单,并抄送预算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部。

4.2.工程管理部

4.2.1参加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单位的考察;

4.2.2负责业务范围内技术条件的确认;

4.2.3负责业务范围内招标文件的会签;

4.2.4参加业务范围内的评标会议。

4.3.项目管理部

4.3.1.督促供方按合同报送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的资料;

4.3.2.初审供方提供的资料;

4.3.3.参加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单位的考察。

4.4.预算管理部(或成本部)

4.4.1.提供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的规格、品种和数量;

4.4.2.参加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单位的考察;

4.4.3.负责业务范围内询价招标报价的分析;

4.4.4.参加业务范围内的评标会议。

4.4.5.参加与供方的洽谈工作。

5.工作流程

5.1.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单位的选择:

5.1.1预算管理部提供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的规格、品种和数量;

5.1.2合约管理部编制需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明细表,并将明细表发往项目管理部。

5.1.3项目管理部督促供方报送须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的进场计划,督促供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报送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的资料,并对供方报送的资料(供货单位、材料样板等)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将资料转交合约管理部。

5.1.4合约管理部对供方提出并经项目管理部初审合格的供货单位进行复审,对未列入公司合格供方的单位组织考察,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部、预算管理部参加考察,考察后共同填写考察报告。

5.1.6考察报告经工程中心总经理审批后由合约管理部补充列入合格供方数据库。

5.2.询价招标

5.2.1工程管理部提供须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的技术要求。

5.2.2合约管理部对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进行询价,并要求供货单位进行报价。

5.2.3预算管理部对各供货单位报价及供方的报价进行分析。

5.2.4合约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预算管理部共同对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进行评定。

5.3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的确定

5.3.1合约管理部就确定的材料品牌及结算价格向总包单位下达确认单。

5.3.2针对品牌及价格与总包单位洽谈,预算管理部参与洽谈。

督察报告材料范文第5篇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会同**市绿化管理局负责本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监督站”)具体实施本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理相关手续)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化工程(含配套绿化工程),在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园林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到市园林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绿化工程的内容包括绿化栽植土工程、绿化种植工程、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小品及假山叠石工程等。

第四条(提交质监材料)建设单位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五)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六)建设工程项目明细清单及工程预(概)算;

(七)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

第五条(提交安监材料)施工单位办理绿化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化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承发包安全生产协议;

(四)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相关凭证。

第六条(监督方案)市园林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监督手续后,应当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

第七条(监督检查)绿化工程开工前,市园林监督站应当进行首次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情形的,市园林监督站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要求暂缓开工。

市园林监督站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绿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质量验收)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绿化工程完工后,质量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有完整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