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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施工总结

照明施工总结

照明施工总结范文第1篇

年初,根据《**市城管志愿者总队2008年工作总结暨2009年工作要点》(成城发[2009]76号

)文件中对2009年志愿服务工作的安排,我队结合单位工作及时制定了《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志愿者大队2009年工作要点》,对全年的志愿服务工作做了总体部署和安排。

二、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志愿者活动。

1、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做好结对帮扶工作。今年1月,春节前夕,我队与局离退处一行共十一人到崇州市街子镇对结对帮扶的三位困难群众进行了走访慰问,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并给他们送去了慰问金、大米、香油等慰问品,送去了节日的温暖和祝福。

2、精心组织 高效完成省委办公区照明第一阶段施工任务。

1月上旬,我处接到局关于省委办公区照明改造任务。设计部门立即与省委机关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进行了实地踏勘,编制了改造方案。方案经两易其稿,报经上级批准后,于2月中旬,完成了主材采购竞争性谈判工作,确定材料供货商。3月2日,由我处工程、设计、材料和安全等相关部门共计39名志愿者组成施工队伍,出动施工车辆10台,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连续遇到低温、下雨天气,给施工造成了一定的困难。3月4日下午,正当工程进入紧张阶段,一场大雨降临,将整个施工组织计划打乱,大雨过后,我们重新组织施工,赶在天黑之前顺利地完成了安装任务。该项工程施工原定工期为7天,为尽量减小施工对省委办公环境的影响,经过加班加点,精心组织,通过全体志愿者的努力把工期压缩为4天。

本次施工共计安装九火组合灯8套,庭院灯43套,草坪灯33套;敷设管线329米,安装基础87个,制作安全接地51处,撤除旧灯具44套。

3、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积极开展城市道路照明环境治理工作。

4、全力完成重大活动城市照明保障任务。5月28日、6月1日,亚欧救灾能力建设合作研讨会和第二届中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相继在我市召开。我队组织了36名志愿者,放弃了端午节、周末休息时间,出动车辆40台/次,对一环路、人南路、红星路、府青路、金沙片区、两河路片区等100余条主街干道的照明设施进行了巡查巡检,为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城市照明保障,

5、继续坚持做好社区回访工作

社区回访制度是我处通过向社区发放照明设施联系卡的方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急市民所急、办群众所需的与社区居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我处2003年就与社区建立了社区回访制度,每年向各街道、社区发放联系卡近600个,保证了信息渠道的畅通。今年,截止目前,共接到各类群众来电来访共计561次,大队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均做了相应处理,切实做到了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音,得到了市民的广泛认可。

照明施工总结范文第2篇

一、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实训车间工程建筑面积为6842M2,建筑层数地上二层,结构为框架结构,基础形式为桩基础。该工程施工图纸、场地三通一平均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整个工程计划采用1个电工,部分电器设备购买,购买的厂家均为建设局批准的厂家。电缆采用三相五线电缆。工程基础、主体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

二、设备用电负荷计算

1、施工用电

本工程三通一平工作已由业主负责落实,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电源可由业主提供的电源主干线接至施工区域,设总配电箱。按各项用途设置分配电箱,施工点设置移动式配电箱,实行三级用电保护措施,各配电箱内配备齐全。动力、照明分系统、分闸,形成环形供电网,确保用电安全整齐。

(1)本工程施工用电负荷主要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根据现场《施工机械配置计划》表,用电荷载计算如下:

单班施工时,最大用电负荷量以动力用电量为准,不考虑照明用电。

P=1.05/(K1ΣP1/cosψ+K2ΣP2+K3ΣP3 +K4ΣP4)

其中:P--为供电设备总需容量(KW)

ΣP1--电动机总功率

ΣP2--电焊机额定功率(KW)

ΣP3--室内照明容量(KW)

ΣP4--室外照明容量(KW)

电动机额定功率;P1=159.8KW K1=0.6

电焊机额定容量:P2=100KW K2=0.6

室外照明用电量:P3=19KW K3=0.8

室内照明用电量:P4=2KW K4=1.0

P=(ΣP1xK1/0.75+ΣP2 K2+ΣP3 K3+ΣP4 K4)x1.1=(159.8x0.6/0.75+100x0.6+19x0.8+2.0x1.0)x1.1=226KW

三、确定配电导线截面积

1、导线的截面积计算式

导线的截面积需根据电流强度进行计算后选择,计算公式如下:

三相五线制线路上的电流的计算公式如下:

I=P/ 31/2 U

二线制线路上的电流的计算公式如下:

I =P/ U

式中I-----导线中的负荷电流(A)

U-----供电电压(KV),取U=380V=0.38KV

P-----变压器服务范围内的总用电量(KW)

COS?-----功率因素,一般取0.75

2、电源导线的选择

供电线路最大电流I1=P1/ 31/2U =226/( 31/2 ×0.38)=343(A)

故现场接入导线选用3x120+2x50mm2的塑铜电缆一根,

其他动力主线选用100mm2铜芯线,照明线采用30mm2铜芯线。为保证塔吊、砼搅拌机等机械正常运转,钢筋对焊从配电房单独接线并尽量安排在夜间避开用电高峰。所有保护零线截面为50mm2,保护线采用绿/黄双线。施工机具接入电源设有漏电开关控制,配电线路采用电设备实行三级以上漏电保护,其末端漏电开关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

四、配电房及线路设置

根据业主提供的电源接口接入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电缆线采用五线制。架空立杆,按需要设置配电箱,并做好一机一表一闸及接地零线保护装置,保证工程用电安全,同时在施工中自备发电机,以备急用。

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为1.5米,后面的维护通道0.8米,侧面的维护通道为1米。

2、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A黄;B绿;C红;N淡蓝。

3、配电室内留置干砂箱、铁锹及干粉灭火器两只。

4、配电室内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急灯)。

5、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6、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防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五、配电箱及开关箱

变电房配电屏与现场供电系统间须设置隔离开关,以便检修。并安装电度表,作为计量。施工现场设置总配电间,埋地电缆线路送至总配电箱。配电箱和开关箱须由建设局批准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有合格证明。

现场施工用电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配电箱应尽可能放置在干燥通风处,室外电箱要有挡雨设施。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在紧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和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5m,均采用砖砌,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2m。分配电箱应设置在荷载较为集中区域,分配电箱距开关和距离不大于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m,配电箱和开关箱和周围应有二人可同时工作的空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与接地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端子板分设。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的金属底座、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移动,不得有外露有电部分。配电箱、开关箱导线的进出线口须设在箱体的下底面,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东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用橡皮绝缘电缆。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所有配电箱应标明编号、名称、用途,并作分路标记,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由专人负责。

1总配电箱: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路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本工程分路隔离开关设置三路,在钢筋对焊机和塔式起重机分别设置,其它分一路。并装设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分路开关和相适应,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定额漏电动作时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乘积不应大于30A.s。

2.分配电箱:分配电箱应安装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溶断器和分路熔断器。分路隔离开关的数量应由该分配电箱控制用电设备的数量来决定。分配电箱和各分路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其开关的额定值应与相应开在箱额定值相适应,分配电箱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应小于0.1S。

3.开关箱: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设置,距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大3M。做到一机一闸一保,并设有过载保护装置,禁止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设备。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与电流实际隔离。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其开关的额定值与用电设备相适应。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照明用开关箱应单独设置,也应实行一闸一保。

4.用电机械设备和手动电动工具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机械设备和手提电动工具,均应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且要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用电机械设备安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非专业人员不得安装和拆除用电电器设备。电动机械要做好保护接零,但其电源线必须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中黄/绿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于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电焊机进线处必须设有防护罩。

5.照明

现场施工用照明须装设单独的照明开关箱,不能与动力电箱混合使用,施工区照明采用橡胶电缆。生活、办公区照明用铜线加套管及串墙用套管护墙,灯头线可用绞织线。

①施工区照明:在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安装二盏3.5KW镝灯用于大面积照明。局部照明用采用1KW碘钨灯照明,增加光照明度。主体结构完成后,砖墙和粉刷阶段采用碘钨灯照明。

②办公区照明:现场设置办公、仓库等必须的生产用房。采用220V电压照明,每个房间设一只插座。

6.施工现场用电管理

施工现场用电由项目专业电工全面负责管理和维护。所有配电箱、开关盒应标明名称用途、统一编号,在配电箱内标明分路标记,方便维修。所有配电箱、开关门均应上锁,配电箱由专业电工负责,开关箱由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和电工负责。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或下班时,应将开关箱断电上锁。

配电箱、开关盒应保持清洁,不得放置任何杂物。每只配电箱、开关箱须建立检查维修记录本,并每月进行检查、维修一次,并登记在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电工。检查、维修时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且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检修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六、接零接地与接地装置(重复接地)

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保护接零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3、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4、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5、整个现场每条支路必须有三处重复接地(首端、中端、末端)见重复接地配置示意图。

七、防雷装置

1、货物提升机应做避雷装置。

2、避雷针采用直径Φ20以上的钢筋,其长度应为1-2m,避雷针装设于设备的最顶端。

3、避雷针下线不得采用设备的金属架体,须采用16mm2绝缘铜芯线连接。

4、避雷引下线在地面以上2m长的一端,用电线管保护,并与接地体连接牢固。如与设备的重复接地同一接地体时,其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八、安全用电措施

1、建立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制定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验收,电气定期检修的组织措施,提高电气工作人员素质。强化安全用电责任制的落实。

3、保证正确可靠的接零接地,设置有效的三级漏电保护装置。

4、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JGJ46-2005的要求。

5、各种电线连接必须牢固,并绝缘良好。配电箱、开关箱标明用途名称,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箱门配锁,专人负责。

6、电气检修必须停电,然后悬挂停电,有人工作标志牌。

7、电气设备、线路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8、湿作业使用移动式用电设备(如震动器手执式电动工具)的操作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9、电源电缆长的移动式用电设备,必须设专人执行,调整电缆(操作者必须穿绝缘胶鞋或绝缘手套)严禁电缆浸水。

10、施工现场照明的电压等级,灯具及安装高度必须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九章“照明”的要求。

九、电气防火措施

1、防止线路严重过负荷。根据电路中实际负荷得大小,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合理分布设备、基本保证三相用电平衡。

2、正确选择自动断路器或熔丝的额定电流,要与导线安全截流量相匹配,不允许同铜线或其他金属线代替熔丝。电线与电器联接应可靠,不得耸动,以免产生发热、电弧或火花。

3、应由合格的、有证的电工安装线路、电器设备。不可用费旧、破损的电线私拉乱接。穿管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导线联接处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密实,不得有破损、。

4、配电箱及各种电气设备必须有防水保护,周围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在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各类电器设备应采用合格产品。

5、在配电房及主要用电部位必须配置干粉灭火器。

6、加强施工用电运行管理,定期、定人对线路设备进行监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参考文献

[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照明施工总结范文第3篇

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向农村提供简使实用农业生产技术,我所于2002年晚造开展控释肥试验,试验的农作物品种为本所新育成的苗头早熟优质杂交稻组合“丰优95”,控释肥产自广东省农科院土肥所农作物专用肥厂。试验设置4种处理,以本地传统用肥作对照,经晚造试验,控释肥在肥料总成本上明显低于对照,具体总结如下:

一、试脸材料

杂交稻新组合“丰优95”,控释肥(氮:磷:钾比例为23:7:20)。

二、设且处理处理

1:控释肥30公斤/亩,抛秧。处理

2:控释肥30公斤/亩,手插秧。处理3:控释肥35公斤/亩,手插秧,分化肥施用尿素4公斤/亩。处理4:对照,手插秧(当地传统用肥),基肥亩施氮:磷:钾比例为15:15:15的复合肥12.5公斤,尿素30公斤,钾肥15公斤。处理5:控释肥40公斤/亩,手插秧,分化肥施用尿素4公斤/亩。各处理移植后均施用回青肥尿素6公斤/亩(拌去草胺looml)。

三、结果分析

1.成本比较(表略),单独使用控释肥的稻田(处理1、2),每亩施肥用工量可比对照省工0.8个,约折奴?O元。肥料感李可节约约?o元/亩,共节约生产成本49.0元/亩。

2.经济产盆表现从附表可见,使用控释肥的稻田,特别是单独使用控释肥而来施分化肥的稻田(处理名),其产盆明显比对照低,而施用控释肥后施用适量分化肥的稻田,产量比对照减产不明显,且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亩施控释肥35公斤(处理3)的田块效益最高。

3.其他经济性状表现从考种及田间调查结果分析,施用控释肥的田块,每穗总粒加权平均比对照少11.6%,致使产量明显低于对照,千粒重加权平均比对照高2.44%,有利于提高稻来品质,在最高苗方面,处理2、3、5均比对照减少,这可能由于试验田块地力太差,盛雍期缺肥所致,特别是中期不施分化肥的稻田(处理2)表现更为明显。始穗期则均比对照提早1天,而全生育期、成穗率、结实率、科高等性状与对照无明显差异。

照明施工总结范文第4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

(四)费用定额;

(五)工期定额;

(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进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工程价款,工程索赔,处理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由具备编制能力的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复核和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应当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编制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负责编制、复核和审查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该造价成果文件任务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有编制能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工程不同阶段的方案资料、设计图纸、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资料编制。

(三)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计价办法、本企业定额或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预算定额、市场价格及相关资料编制。

(四)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计价办法、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及相关资料编制。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内容及调整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据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工程计价所使用的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标准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 总承包服务费应当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在本市现行规定的幅度费率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市现行费率标准计算,并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六条 规费是指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足额上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等。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时,规费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根据规定结合本企业上一年度缴费情况确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并在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项工程只设置一个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的合价。投标人对于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五天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其电子版一份报送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的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均不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其中建筑和装饰工程低于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低于8%,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该投标人应就其报价的合理性做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对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或过低报价又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该工程的投标,以避免因低价中标后可能带来的重大履约风险。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确定与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工期要求、图纸设计深度及有关规定,正确选择合同价方式。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并于订立之日起7天之内到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双方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以及该费用的支付时间、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对预(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承包人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调整办法。价格风险幅度应在±3%至±6%区间内考虑。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市的工期定额,当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但压缩工期的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自接到工程计量报告的14天之内核实完毕。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根据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4天之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扣回工程预付款,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未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承包人应如实记录并即时签字确认,以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依据调整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合同没有约定的,其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8天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应当书面签收。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洽商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签证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对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只审核一次,不得以审计为由进行重复审核及拖延工程价款支付。单项工程审核时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的28天之内完成。

政府投资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即应当作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对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办完竣工结算后的28天之内,将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支付全部竣工结算价款。若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支付期限为办完竣工结算之日起的28天之内。

第三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可先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照工程结算价(不含设备费)及有关规定协商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并在保修书中约定,发包人可按照保修书的约定分次结算并返还质量保证金,当承包人履行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并办理了缺陷责任期终止手续,发包人应当于14天之内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拖欠和克扣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价款中,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分包价款,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取得劳务分包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建筑市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第三十七条 造价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抽查和集中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企业分别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对检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咨询合同;

(二)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情况;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执行情况;

2.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执行情况;

3.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各项取费费率的执行情况;

4.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等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情况;

5.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6.规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7.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计取情况;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标准的约定情况;

9.工程量、工程款的计算、申报、审核、支付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作为不良行为在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上公示。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单位或相应资格人员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或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规定,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

(五)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未按照市场价格调整的,或施工合同未约定价格风险范围及幅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计算、使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或未按照规定计算和上缴规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即时签字确认涉及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洽商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调整措施费的;

(九)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

(十)未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劳务作业发、承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十二)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报告书备案的;

(十三)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十四)未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支付造价咨询费用的;

(十五)发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十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及积分处理。

(一)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二)承接工程造价编制、审核任务的咨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相应规定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的;

(四)因造价咨询企业原因未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六)在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接受当事人请托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及积分处理。

(一)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相应规定的;

(三)在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欺诈、伪造、作假行为的;

(四)散布谣言诋毁同行并造成一定影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权益的;

(五)泄漏从业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从业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建设项目,其施工总承包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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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最新版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4.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5.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照明施工总结范文第5篇

一、工作思路

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以美化城市为目标,坚持城市亮化与环境美化相结合、道路亮化与建筑物亮化相结合,全面推进公共亮化、社会亮化和商业亮化建设,营造风格多样、层次分明、动静结合、错落有致的城区夜景景观。

二、工作目标

以路、文景路、二环沿线、太华路、朱宏路沿线和行政中心周边及铁路北客站周边等区域建筑亮化为重点,逐步向周边地区直至全区推广,形成点、线、面交相辉映的城市夜景照明体系,充分展示我区经济发展成就和城市建设成果。

三、工作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夜景亮化工作;在2012年国庆节前完成5栋临街建筑物的夜景亮化任务。

(二)区提升办(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区夜景亮化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路(龙首北路—北二环)、二环沿线重点楼宇建筑亮化方案的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夜景点亮工程;负责审核各街道办事处夜景亮化设计方案。

(三)规划分局:负责区内重点路段沿街建筑物夜景亮化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做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

(四)区市容园林局:负责城市街头绿地小广场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五)区财政局、区投资公司:负责做好夜景亮化工作资金筹集及监督等配合工作。

四、技术要求

(一)办公类建筑:总体应体现庄重、沉稳的特点,照明线条应简洁,灯光以白色、兰色、绿色等冷色调为主,色彩搭配沉稳,尽量对称设置。同时,应根据建筑高度采用多种立面照明手法,如多层建筑采用轮廓线勾勒照亮、高层建筑采用顶部照亮及立面轮廓局部照亮等。

(二)商业类建筑:应体现繁华、绚丽多彩、充满活力的商业气氛并兼顾文化品位要求,灯光亮度高、色彩丰富、动感强,主要通过霓虹灯等各种灯饰、动态照明等多种手法渲染商业气氛。

(三)住宅类建筑:原则对住宅类建筑主体立面不做大片照明,高层建筑可采用顶部照亮及立面轮廓局部照亮等方式亮化,同时必须做好入口标识的局部照明,以及居住区内部道路照明和环境照明,在保障通行亮度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居民提供舒适、优美的视觉环境。

(四)其它沿街一、二层小型建筑:可根据需要沿建筑外轮廓线设置霓虹灯,提高整体照明景观效果。

(五)应用新技术、提倡节能环保:提倡应用LED等半导体照明光电技术,将灯饰、灯光的艺术性与城市特色融为一体,提倡绿色照明、动态变化,做到节能、环保、减少光污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本部门夜景亮化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确定专人,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限和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夜景亮化任务。

(二)提升工作标准。全区夜景亮化工作要坚持高标准、高档次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体现出夜景亮化的科技含量和艺术品位,达到简洁、明快、经济、环保的效果。